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一)
《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适用解读
故 或者 造 成其他 严重 后果 的行 为。本罪 构成 特征是 :
( ) 一 客体 特征
本 罪侵 犯 的 客体 是 大 型 群 众性 活动 场 所 的公 共 安 全 ,即大 型群 众性 活动 场所 中 不特 定或 多数 人 的生命 、 健 康或 重 大公私 财产 的安全 。根据 公安部 19 9 9年 1 月 1 1 8日发布 的 《 群众性 文化 体育 活动治 安管 理办法 》的规 定 ,大型 群众性 活动 的范 围 主要包 括在公 园 、风景游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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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群 众 ;要组织 机动 力量 ,防止 和及 时妥善 处置 踩死 踩 伤人 、 塌 、 坍 火灾 等事故 。对 于不符 合安 全条 件 , 可能 危 害群众 安全 的活 动 ,要一律停 办 。公安 部 1 9 9 9年 l 月 1 1 8日发布 的 《 众性 文化体 育活 动治 安管 理办法 》第 5 群 条规 定 ,申请举 办群 众性文 化体 育活 动 的公 民 、 人 和 法 其 他组 织 ,应 当对 活动 的具 体 内容 、安全 保卫措 施承 担 全 部责 任 , 制定安 全保卫 工作 方 案。建设 部 2 0 并 0 2年 9
数, 严禁 超员 售票 ; 对场 地 内的通 道 、 阶梯 、 桥梁 、 出人 口
河 北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 学 博 士 [ 70 2 法 0 10 】
吉林 省德惠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30 0 10 0 】
等容 易发生 意外 的部位 ,要 指定 专人 负责 安全 。组织 疏
会稳 定 , 社会 危害 性很 大 。 二、 概念 与特征
全保 卫工作 ,以确保 大型 群众 性活 动场所 人员 的人 身及 其公共 财 产的安 全 。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十六宗罪培训心得
法律的生命不仅仅在于经验,还在于对正义的追求,在于对法律知识的综合概括,在于对法律理论的创新。
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同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最新版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经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经侦)(二)经济犯罪侦查(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商业银行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理解:商业银行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
掌握: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中级掌握:贷款法律制度向关系人贷款的规则业务限制高级掌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证券法基本要求: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市场规则。
理解: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熟悉:证券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证券市场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证券交易的条件和方式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中级掌握:信息公开制度违法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违法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违法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违法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高级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了解:企业所得税概念。
理解: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
熟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概念公司法基本要求: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
熟悉:公司法合并与分立。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设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掌握: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高级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法基本要求:了解: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的含义。
理解:合同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熟悉:几类常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考试内容:基本级掌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中级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高级掌握: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反洗钱法基本要求:了解:洗钱活动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
如何理解、适用这些修改补充后的条文,是当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目前刑法理论界也有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解读或评析,但是,这些文章要么是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对草案的评析,1要么重在剖析《刑法修正案(六)》的立法背景和理由,2要么只是对《刑法修正案(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思考,3要么重在交代《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作了哪些修改等。
4纯粹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六)》的罪刑规范进行梳理并阐明其含义的研讨则付之阙如。
为了弥补目前我国对《刑法修正案(六)》解读存在的上述不足,同时也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笔者拟对《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全部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等理论问题作一简明扼要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总计20个条文,其修改涉及刑法分则7大类犯罪: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第1-4条)、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第5-9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10-16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第17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第18条)、妨害司法犯罪(第19条)、渎职犯罪(第20条)。
根据各类犯罪修改条文的数量,笔者拟对前三类犯罪分别进行解读,而将后四类犯罪合为“其他类犯罪”进行解读。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分别对《刑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9条有关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作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以下简称“修1”)“修1”对《刑法》第134条的修改表现为:将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修改为一般主体;将客观方面“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将该种行为单列为第134条第2款,且提升了其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罪名之解析
称 为“ 迫组 织 残疾 人 、 童 乞讨 罪 ”] 强 儿 口 。综 合 学 者 们 的 观 点 , 要 存 在 三点 争 议 : 罪 犯 罪 客 观方 面 的 主 要 特 主 本
征是 “ 迫 ” 是 “ 织 ”抑 或是 “ 迫组 织 ” 本 罪 的行 强 还 组 , 强 ?
体 人 身 权 利 的 严 重 行 为 。其 中 , 用 残 疾 人 的 身 体 残 利 疾 和 儿 童 的 弱 小 来 博 得 人 们 的 同 情 , 其 组 织 进 行 乞 将
讨 , 是 严 重 损 害 残 疾 人 、 童 的 身 心 健 康 , 诱 发 新 更 儿 并 的 犯 罪 。 因 此 ,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残 疾 人 、 童 为 工 具 的 依 儿
然 不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地 位 , 对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 残 但 疾人 、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保 护 , 供 了 新 的 法 律 武 未 提 器 , 其罪 名 的 确 定 , 疑 是 实 践 中认 识 和 理 解 本 罪 、 而 无
区别 本 罪 与 他罪 的前 提 。
第 8卷 第 1 0期 21 0 0年 l O月
淮 海 工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学术论坛 )
J u n l fHu i a I s iu e o c n l g ( c d mi F r m, o i ce c dt n o r a ah i n tt t fTe h o o y A a e c o u S ca S in eE i o ) o l i
Vo . No 1 18 .0
Oc .2 1 t 00
DOI 1 . 9 9 j i n 1 0 - 4 9 2 1 . 0 0 2 : 0 3 6 /.s . 0 83 9 . 0 0 1 . 1 s
金融犯罪立法问题论析——以《邢法修正案》为研究视角
法 的谦抑 性 ,条 款设 置缺 乏 前 瞻性 。为 了使 金融 犯 罪立 法更 合 理 、更 科 学 、更 灵活 ,需从 金 融犯 罪 立 法 的定 位 、前
置刑 法制 度 的完善 及刑 事条 款设 置 的重构 等层 面人 手 ,以 实现刑 法典 的稳 定 、谦抑 及超 前等 目标 。 关键 词 :刑 法稳 定性 ;刑 法谦 抑性 ;刑 法前 瞻性
也在讨论之 中。考察历次刑法 修正案可知 ,主要是关 于经济犯罪 的立法补充 与修改 ,在关 于经济犯罪 的刑 法修正条款 中,金融犯罪又 占据了很大 比例 ,与近年
来 我 国金 融 市 场 的快 速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但 是 ,刑 法 典
收稿 日期 :2 0 . . 0 945
f r rd lo i go etr s o wa -o k n f e h t m .
Ke wo d :h tb l f ec mia w ,t er s ann r n l w,tefr ad 1 o n f etr s y r s tesa i t o t r n la i y h i l h t ii gc mia er i La h o r .o k go t e w i h m
Ab ta t I e e ty as te te d o n n ilc m elg sain h ss o h olwig c a a trsisa c r ig o src : n rc n e r . h r n ff a ca r e ilt a h wn te f l i i o o n h r ceit c o dn n c s m e p o iin :u d r nn e sa i t ft e c mia a , d p rig fo t e r s an n rm ia a a d lc i g o rv so s n emi ig t tb ly o r n llw h i h i e at r m h e t iig c n r i n llw n a k n f r r . o i g o h e s n o d rt a e fn ca rm e e ilto oe ra o a l mo e sin i c a d mo o wad 1 kn f te tr .I r e o m k a il ci s lgsain m r e s n b e. o m i n v ce t n v i f e l xb e r m t o i o f l n n il i fe il . fo ep st no tef a ca rm e gsain. tei p o e n f r .r ia w dterc n tu t no h i li c sl ilto e h r v me t p e c m n ll a e o sr ci f m o i a n h o
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
第 45 卷第 6 期2023 年 11 月Vol.45 No.6Nov. 2023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石佳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刑事立法活性化是当下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以犯罪化、处罚重刑化、处罚早期化为特征并在德、日等国家取得重要进展,我国晚近以大量刑法修正的方式对此趋势进行了回应。
活性化趋势有其理论正当性,因为其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不会消解法益的概念,也不会不合理地限制公民自由。
未来中国的刑事立法应继续对某些法益合理地实行早期化保护,同时要限制重刑化,以确保这一趋势在中国继续顺利展开。
关键词:刑事立法活性化;谦抑性;法益概念;立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6-0154-08一 概念的提出与明确“活性化”一词原意是指使得事物灵活而不僵化的过程[1],将这一词语最早用于对刑事立法趋势描述的学者是日本刑法学家井田良教授[2],随着井田良教授对于这一概念的提出,日本学者也开始研究这一立法趋势。
然而,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各个学者对于刑事立法这一趋势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是莫衷一是的。
比如井田良教授就认为刑事立法活性化具体包括五个特征:犯罪化、处罚早期化、重刑化、法益概念抽象化、法原理多元化[3];山口厚教授则认为刑事立法的这一趋势只包括三个特征:国际化、严刑化、处罚早期化[4];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各国刑事立法出现的这一趋势,其表现分为四点:犯罪化、重刑化、处罚早期化、法典语言通俗化与概括化[5];陈家林教授则认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各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趋势的具体特征包括以下三点: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处罚的重刑化[6]。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 229 条第 2 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 认,其 适 用 以 客 观 上 存 在 牵 连 关 系、
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 280 条之二第 3 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
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乃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表征。④ 其二,对于新增的第 142
条之一第 2 款,当“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141 条、第 142 条 规 定 之 罪”时(如 生 产、销 售 的 药 品
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同时又系 假 药 或 劣 药 的 场 合),该 款 规 定 系 第 142 条 之 一 之 罪 与 第 141 条、第
学明确,之所以最后作出如此修订,大概是为了维护“有前款行为,同时 又 构 成 其 他 犯 罪”条 款 的 表 述
的统一性。可问题是,这里针对的状况(补充/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并不同于其他规定从一重处断条款
的状况(想象竞合、交叉关系法条竞合、牵连犯)。因此,笔者认为,这 个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是“假 性”的,
性、前置性罪名的增设,必将导致从一重处断条款的同步跟进。如此以往,从一重处断条款“立法肥大
症”的后果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避免“立法肥大症”,可以考虑对从一重处断竞合条款进行评估、整
合、删减,将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 从 一 重 处 断 条 款 予 以 总 则 化 改 造。③ 纵 观 我 国《刑 法》中 19 处 从 一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此次刑法 修 正,主 旋 律 是 刑 事 法 网 的 扩 张
和重刑化发展,可以说是积极刑法 立 法 观 的 完 美 体 现,或 许 将 成 为 我 国 刑 事 立 法“活 性 化”、① 真 正 进
刑法修正历史沿革
爱情的美妙,就在于人的多情和心甘情愿,在甜蜜的热恋阶段,全身心的投入和付出都无怨无悔。
男人深情缱绻地对女人说:“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那时那刻的话语,相信他是真心的,出自于肺腑之言。
随着感情在烟火生活中的磨砺,渐渐淡化或者冷却,他对她越来越没有之前的殷勤,越来越没有之前的心甘情愿。
工作的压力,生活的琐碎,让他感觉身边的女人为何不能自食其力,为何像寄生虫一般依附着他,让他感到压抑和逃避。
电视剧《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就是最好的例子。
貌美如花的她,嫁给深爱她的陈俊生,听了他的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之后,立刻辞掉工作,专心在家做一个少奶奶,养尊处优,每天把自己打扮的美美哒,只为了保持“貌美如花”给老公看。
最后的结局不想而知,她的老公出轨了,理由是他太累了,他每天累死累活地工作,回家却跟罗子君没有共同语言,心里的苦闷无处安放,只能找一个灵魂知己。
对于罗子君和陈俊生两个人的婚姻,不能说孰是孰非,最根本的症结在于这句情话“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两个人的婚姻在于共同成长,共同支持,而不是把自己的一生寄托在另一个人的身上。
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经济是必须的,只有自己独立了,你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护。
好的婚姻,一定是三观相同,家境匹配的两个人在悠长的岁月里,一起经营,一起成长,相互陪伴,相互支持,才能携手走得更远,共度一生。
如果在婚姻里一方在进步,而另一方在退步,或者停滞不前,久而久之,两个人的三观就会产生不同,理念和思想就会渐行渐远,变成两条平行线,永远不能交集。
不要相信“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这样的情话。
随着岁月的磨砺,人心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
苗有水:经济犯罪审判实务几个问题
苗有水:经济犯罪审判实务的几个问题2015-05-20作者: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2015年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以“经济犯罪审判实务的几个问题”为题,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上授课,容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许多具体问题。
现根据录音和课件,对其中部分问题予以整理并简述如下:一、如何解决“毒豆芽”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各地司法机关查处了不少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生产豆芽的案件,即所谓“毒豆芽”案件。
此类案件,有的地方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有的地方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也有的地方未按犯罪处理,执法标准亟待统一。
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是不是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技术部门尚未对此作出明确回答。
6-苄基腺嘌呤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属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将其删除。
删除理由是该物质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没有使用的必要。
基于此,质检总局曾经发布公告称,不再对6-苄基腺嘌呤按食品添加剂发放生产许可证。
过去在将6-苄基腺嘌呤列为食品添加剂时,技术上作过评估,认为在限量和限值的围使用是安全的。
最近,即今年4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了在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禁令。
同时,该公告称“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
公告指出,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由上可知,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
如果在豆芽生产中严重超标使用上述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原性疾病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43条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理。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
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
二是修改9个条(款)。
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
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9个新罪名(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为第4款,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重大损失”的理解和认定
二 、“ 重大损失”的含义及其界定 根据修正后 《 刑法》 15 第 7 条之一的规定 ,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 “ 重情节 ”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从本罪的文字来看,本罪包含了两种犯罪构成模式,即结果犯和情
节犯 。结果 犯要 求必须 发生法 定 的犯罪 结果 ,才构 成 既遂 的犯 罪 。这里法 定 的犯罪 结果 ,专指 犯罪 行 为通过 对犯 罪对 象 的作 用而给 犯 罪客体造 成 的物质 性 的、可 以具体 测量确 定 的有形 的损 害结 果 。① 情 节犯 除 了数额 巨大 以外 ,一般 还包 括行为 人 的犯罪手 段 、犯罪 动机 、次数 等 方面 内容 。 由于 目前没有 相应 的立法 、 司法解释 ,学界对 如何界 定 “ 大损 失 ”的含 义及外 延存 在不 同的理 重
1020201001002704200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戒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倍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熏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壤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或者单处罚金
收稿 日期 :2 0 .22 0 91.6 作者 简介 :傅 跃建 ( 9 8 ),男,浙江金华人 ,汉族 ,浙江省金华 市人 民警察学校高级讲师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 1 5. 长 ,主 要研 究刑法学、犯罪学 ,浙江金华 ,3 10 。胡晓景 ( 9 4),女,浙江义乌人 ,汉族 ,浙江省义 2 00 18 . 乌 市人民检 察院助理检察员 ,主要研究刑法学 ,浙江义乌 ,3 10 。 2 0 1
第 2 卷第 1 5 期 2 1年 1 00 月
江 苏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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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Chinese Practices in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rra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1822 East Mall, Vancouver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T 1Z1Tel: 1 (604) 822-9875Fax: 1 (604) 822-9317Email: icclr@law.ubc.caw.ubc.ca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作者李树恒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发言稿加拿大温哥华2007年6月此为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的活动之一。
中心的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和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这是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联合国在防控日益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
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多个。
中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公约》。
面对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其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另一方面根据《公约》关于“各缔约国应健全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与协助,加强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信息和资料的交流与分享” 的要求,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下)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下)————————————————————————————————作者:————————————————————————————————日期:析刑法修正案(六)中的经济犯罪(下) ( 公安部二局杨书文、刘澹如)下修正案中具体经济犯罪解析一、修改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法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解与适用】该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重新界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由“公司”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以及依法应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其他人,例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不限于上市公司。
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等的利益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由“财务会计报告”修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
关于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可以参见修订后的《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
三是扩大了犯罪行为方式,将本罪的行为方式由“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这种积极的作为方式,扩大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如此,本罪由作为犯修改为既是作为犯,又是不作为犯。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剖析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假设干问题的剖析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喜爱一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的〞的主观要件。
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就第7条的罪名认定,学界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应定“商业受贿罪〞,但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是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加以认定。
同一法条的内容,以不同视觉切入,得出相左结论,颇耐人寻味。
但无可置疑的是,“两高〞对该罪罪名确实立,将会对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和司法中理解和把握该条的立法旨意大有裨益。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较之于原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六)?(对于163条)的修订,似乎只及于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但由于犯罪构成是由法定主、客观要件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一个要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乃至于改变犯罪成立的界域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学通说认为:“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两高〞确定的这一司法罪名,将会给我们理解和把握修正后的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据笔者意见,“两高〞这一罪名的命题,正是在贿赂犯罪的界域中明确划分了利用公共权利的受贿与利用非公共权利的受贿两种类型。
这一划分也正契合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反受贿犯罪的定罪机制,该?公约?恪守腐败犯罪源于职务的特质,将实施腐败犯罪的行为主体明确定位于二级多元的犯罪主体体例:一级的受贿主体是公职人员,包括国际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另一级的受贿主体是私营部门的领导或任何人员。
洗钱罪认定与上游犯罪领域拓展研究
洗钱罪认定与上游犯罪领域拓展研究蔡宁伟 李 姣1摘要:洗钱犯罪是为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清洗、处置的犯罪,洗钱犯罪人员是上游犯罪资金清洗的协助者。
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洗钱罪的判定难度,但仍无法解决对上游七类犯罪以外洗钱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监管层及金融行业在洗钱犯罪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压力。
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洗钱犯罪、判定及上游犯罪等情况,讨论了现有洗钱犯罪定罪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探讨了现行洗钱罪上游犯罪认定是否狭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的判定是否有变化,洗钱罪删除“明知”概念后对洗钱定罪的影响,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利义务是否相匹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扩容洗钱罪上游犯罪、充实洗钱罪定罪类型、加强监管职权等政策建议。
关键字:洗钱罪;上游犯罪;自洗钱中图分类号:F832,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对我国第四轮互评估结果报告认为,我国在对洗钱犯罪进行认定时,对“明知”这一要素的判定存在一定挑战,因而大部分洗钱犯罪案件均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定罪(FATF,2019)。
而因偷盗等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同样可以使用该条款定罪,故难以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我国自将洗钱罪入刑至今,司法实践中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1 蔡宁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信银行总行合规部,联系方式:******************;李姣,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合规部,联系方式:****************。
本文为作者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
凤毛麟角,这也是FATF提出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法规类别】刑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9.12.25
【实施日期】199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
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三、将。
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经济犯罪的规定
It’s cold, I’m afraid of turning on the lights in the dark, listening to music alone, going for a run when my heart is congested, and eating when I’m pretentiou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经济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了使各类法律法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需要认清经济发展的状况,作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以修正案或重新颁布立法的方式将最新修改的法律条款公之于众。
经济发展是大多数人所关注的,所以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整理了关于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
一、理解修正后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
1、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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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一)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发展,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各方面的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多,这些领域的危害社会的新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修正前原有刑法条文来惩治这些行为和行为主体,已不足以对这些行为及行为主体产生足够的威慑,所以此次主要涉及经济方面的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经济领域的部分条款修正前后对比,以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意图,并探讨修正后该条款所针对犯罪行为与修正前不同的适用。
关键词:理解刑法修正案(六)适用
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飞速发展,在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等经济领域各方面出现了一些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这些经济领域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我们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如果不对这些行为和主体予以刑罚的制裁,无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高速发展,而原来的刑法条文已不能完全承担这一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六)》
正文共计20条,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犯罪的13条,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
其次则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
另一方面,还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下面就其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及适用略谈一些个人意见。
一.理解修正后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部分条款。
1.对涉及商业交易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上修改将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惩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的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2.惩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增加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增加的这一条直接将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高管人员及实际控股人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侵害投资人的行为列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3.针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条款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与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相比,《刑法修正案(六)》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与此同时将该罪的客观方面由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并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犯罪行为,更加具体。
4.针对骗取银行贷款增加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修正案(六)》在保留原刑法“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违规放贷,违规出具资信等犯罪行为的修改条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处修改删掉了“造成较大损失”,改成“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