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讲解
第四章 植物检疫程序.ppt
20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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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理处理
利用热力、电磁波、超声波、核辐射等物理方法杀菌 灭虫的一种处理方式
应用范围:植物种子、无性繁殖材料、水果、蔬菜、 土壤等。
低温处理:包括速冻处理和冷冻处理 高温处理:包括干热法、湿热法、温汤浸泡法 电磁波处理:微波加热灭虫和60Co-射线辐射灭虫 气调处理:低O2和高CO2对害虫致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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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品质检验
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 口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 验。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申请品质检验的,按 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合同没有规定检验方法 的按我国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其它检验内容按 相关标准进行。
件:一批货物中每一个独立的袋、箱、筐、桶、捆、托等。
散装货物以一定重量为一件
样本量:一份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样本数:一批货物中的几份样品即为样本数 取样方法:随机取样、百分比取样法 小样:初级样品,由一批货物的不同容器内或散堆的不同部
位分别抽取的样品。
混合样品:所取数份小样在容器内混合 平均样品:送检样品,小样混合后,再次进行取样。
4 样品由实验室保存。一般样品保存6个月(易腐烂的 样品除外),需对外索赔的保存到索赔期满方可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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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果评定与出证
1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证明》《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2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
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流程图
(4)省内调运森林植物及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植物产地检疫证明、现场检疫证明、身份证、货价单据及承办人证明材料
监管
1、在申请人运输森林植物过程中,检查品种、规格、数量、运输工具,查看货证是否一致;
2、对所调植物栽植地进行复检
2、植物检疫要求书免费办理;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流程图
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由外省调入苗木、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有效证件,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要求书;
(2)向省外调出苗木、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外省检疫要求书、植物产地检疫证明、现场检疫证明、身份证、货价单据及承办人证明材料;
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4、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
5、承办人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6、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Nhomakorabea发证1、申请人缴费后,交费收据返还森防站一份,并出示现场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办理植物检疫合格证;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总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
1、依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1992]价费字196号)进行收费。(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按货值的0.8%,林木种子、木材、竹类为0.2%,药材为0.5%,果品为0.1%,盆景为1%。)
。
受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为防治和控制森林病虫害,实施森林植物检疫,保护中央森林的资源,维护森
林种植生态平衡,根据《森林法》、《植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央森林植物检疫专业方面相关技术]规程,提出以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一、进森林植物实行检疫
1、森林生物种子、枝条、根藤、实例植物、秋季移植植物的检疫要求严格。
购买种子、栽培苗应当在实施检疫合格的植物场所购买,完成检疫手续后才能购买。
2、森林植物要坚持溯源管理的原则,溯源可以追溯到被采购的种子、枝条、
根藤、实例植物、或者秋季移植植物的源头,搜集性质、大小、批号等信息,以便实现有效管理。
3、森林植物在安放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检疫要求,经过检疫合
格的植物场所做入场前的检疫。
二、森林植物的定期监测
为保证森林植物的健康生长,森林植物要定期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定期检查植物,发现病虫害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防止病虫害
的进一步扩散。
2、定期检查土壤,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例如增加磷酸铵等有机物,以便植
物生长健康,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3、定期对森林植物进行病虫害的监测和检测,给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病虫害
措施,防止病例蔓延。
三、监管措施
1、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每一次进森林植物都要经过专业批准,确保
森林植物能够安全进入森林。
2、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实行病虫害检测,定期抽检监督,并进行防治质量
监督,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
3、建立森林植物检疫数据档案库,定期收集、归类整理各项森林植物的检疫状况,进行有效的。
植物检疫
第四章植物检疫程序现场检验:是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的商品进行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和/或确认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要求的法定程序。
现场检查的主要方法:肉眼检查、过筛检查、X光机检查和检疫犬检查等。
实验室检测:由检验人员在实验室中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对样品进行深入检查的植物检疫法定程序,以确认有害生物是否存在或鉴别有害生物的种类。
实验室检测常用方法:比重检测、染色检测、洗涤检测、保湿萌芽检测、分离培养与接种检测、噬菌体检测、显微镜检测、血清学检测、鉴别寄主检测、分子鉴定和计算机辅助鉴定等产地检疫:是在植物或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预检: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时到产地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产地检疫和预检意义①提高检疫结果的准确性;②简化现场检验的手续,加快商品流通;③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
隔离检疫:是将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
第七章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真菌1、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越冬场所:病菌以冬孢子或菌瘿在土壤中、种子表面或粪肥中越冬。
传播途径:远距离传播-冬孢子随种子的调运传播。
近距离传播-病区主要靠带菌土壤传播。
粪便和秸秆也能传病;随气流传播到麦穗上进行侵染。
检测方法①直接镜检法:50克麦种加100ml水,加1滴吐温20,震荡洗涤30分钟,洗涤液通过上铺滤纸的布氏漏斗,用抽气泵抽滤,1%-3%的KOH湿润滤纸,在25-50倍解剖镜下镜检。
②氢氧化钠鉴定法:用0.2%NaOH溶液浸种24h (20℃)。
病粒发病部位乌黑发亮,健康部位灰黄色。
③洗涤检验、冬孢子形态鉴定:同小麦矮化腥黑穗病菌。
④过滤抽提---离心富集技术:分级过筛-α-淀粉酶酶解-蔗糖密度梯度离心对小麦中的孢子富集,进行检测。
植物检疫程序讲解
二、检疫申报(也称报检)
检疫申报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 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口岸植物检疫 机关。
申报手续:一般由报检员负责办理报检手续。 应进行检疫申报的检疫物主要包括:输入、输出以及过境的
植物、植物产品、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容器和材料、输入 货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植物有害生物疫区 的运输工具等。
第四章 植物检疫程序
检疫许可 检疫申报 现场检验 实验室检测 检疫处理与出证 检疫监管
附:中国内检、外检主要程序
植物检疫程序示意图
植物检疫程序
检
检
现
实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检疫
疫
疫
场
验
处理 检疫
许
申
检
室
与 监管
可
报
验 检测 出证
第一节 植物检疫程序 一、检疫许可(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 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关预先 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批做出是否批准引进 的法定程序。
任。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报检单
报检
检疫证书
检
员填
产地证书
疫
写报 检单
贸易合同
机 关
信用证
发票
三、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是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 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
现场检查和抽样是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
无论国际还是国内贸易,凡是涉及植物及植 物产品调运的,均须事先办理检疫许可手续。在 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 检疫审批手 续。
森林动植物检疫学(08森保)第4章 森林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与技术
实验室检验,就是借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 对待检样品进行有害生物的检查和鉴定。包括解剖检验、 过筛检验、比重检验、染色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等。
二、抽样的基本概念
在动植物检疫的实际工作中,抽样一般是建立在
“批”的基础上的,是在“批”的范围内展开抽样的。
“批”的概念,是指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日
然后倒入白瓷盘内,用扩大镜观察。
若种粒表面有直径l~2mm黑色圆点或种皮有异常色变,则其内部可能隐藏有豆 象;再逐粒解剖检查异常种粒,并鉴定种类。
3、品红染色法
取样品适量倒入铁丝网上,
在30℃温水中浸 1 min, 然后移入酸性品红溶液中,浸2~5min,
取出用清水冲洗干净,在白色底物上用放大镜检查。
船舱、堆垛货物上,可采用对角
线法进行取样。产地检疫时也可 用此法。
2、棋盘式取样 在车厢、船舱对货物进行 检验,或在产地检验时,可采
用棋盘式取样。
3、分层取样 如果货物堆垛较高时,常 采用分层取样。先将货物分成 上、中、下三层,然后,再从
各层中分别抽样。
4、随机取样 有时由于货物、苗木等 分布不均匀,也可采用随机
按检疫任务划分:内检、外检;
按货物的流向划分:前检(装运前的检疫)、关检 (关卡检疫)、后检(引入后的检疫);
按检疫地点划分:产地检疫检验、调运检疫检验;
按管理体制划分:农业检疫检验、森林检疫检验、
口岸检疫检验。
按检疫对象划分:害虫、病害、杂草的检疫检验。
但无论哪种检疫检验,都要进行现场检验和实验室
五、形态检验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产地检疫2、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 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 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 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 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2、2 产地检疫调查2.2.1 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2.1、1 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 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与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与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与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 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瞧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
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植物检疫程序
2.3 检查植物性包装材料、铺垫材料是否符合我国进境植物检 疫要求。
3 按规定抽取样品,需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应填写送样 单并及时将样品连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并送实验室 检验检疫。
四、结果评定与出证
1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 2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一、二类)、潜在
危险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 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 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 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2.2 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2.3 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申报要求:①必须事先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②必 须详细说明需要引进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引进的特殊 需要和使用方式; ③提供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 措施。
办理进境检疫许可手续后,在有下列4种特殊情况之 一时,货主、物主或者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 手续。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变更了品种或数量;变更了输 出国家和地区;变更了进境口岸;超过了检疫许可有效期。
2.5 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 不予受理报检。
3 受理与时限规定
3.1 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 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 的有关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 构实施检验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
n 7 审批后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审批结果,同时 保证签发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单》 规范、有效,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n 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n 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 清晰
n 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 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 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n 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 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 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 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n 4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 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n 5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 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中规定的检疫要求,列入林木种 子、 苗木订货合同或有关协议中。
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
•引 进 苗 木 及 其 它 繁 殖 材 料 检 疫 审 批 流 程
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
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
森林植物检疫第4章程序
二、检疫申报
n 检疫申报(Quarantine Declaration),也 称报检,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 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 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定程序。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完整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 产地检疫2.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 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 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 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 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2.2 产地检疫调查2.2.1 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2.1.1 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 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2.2.1.3 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 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
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 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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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疫审批时应该提供:① 在原产地引进种苗的病虫害发 生情况材料;②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③ 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 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4引进后需要分散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应当在申 请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前征得分散种植地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森检机构的同意。
5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 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中规定的检疫要求,列入林木种 子、 苗木订货合同或有关协议中。
第四章 森林植物检疫程序
一、检疫审批(许可) 二、检疫申报
三、现场检验 四、实验室检测 五、检疫处理与出证 六、检疫监管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流 程 图
森 林 植 物 检 疫 流 程 图
一.检疫审批(许可)
1、概念
检疫审批(也叫检疫许可Quarantine Permit)是指在调运、 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 的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作出是 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 这里“某些检疫物”,一般是指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繁 殖材料以及检疫法规所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等。
C 运输过境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
森林植物及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子等森林植物;
3.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松、柏、杉、杨、柳竹材、根桩、枝条、树皮、
藤条及其制品;
4.栗、枣、桑、茶、梨、桃、杏、柿、柚、梅、核桃、油茶、
(1)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审批国家各有关部门或 者直属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负责审批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的检疫物。
需从国(境)外引进(含赠送、交换)的苗木、花卉、 种子和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除国务院有关部门 所属的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国家 林业局提出引种申报外,其它单位(个人)向所在地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批禁止进境 的植物。
4、检疫审批程序
申请并领取单证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申请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初审
初审合格的:初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专用章----上报上 级主管部门审核
不合格:退回
4-3出境审批程序
一般不须检疫审批手续,但涉及物种资源和其它资源 时,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如出口食用菌时,须经 国家有关微生物研究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口。
4-4调离检疫物审批制度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 同意,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
过境检疫物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开拆包装 或卸离运输工具;
2、类型
检疫审批分为一般引进检疫审批和特许引进检疫审批。
3、审批机关 4、审批程序 5、注意事项
2-1 一般引进物审批的范围
A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赠送、援助等方式输 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 繁殖材料,以及近年引起广泛重视的水果和粮 食等;
B 携带、邮寄输入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 殖材料;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8审批意见一般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求种苗原产 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 引进种苗符合检疫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引进种苗不得带 有国家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两国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应 检病虫。
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提前备案
4-1进境检疫审批程序 4-2过境和携带、邮寄检疫物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 填写检疫审批单 审批
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还须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 格。 首次引进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 用途引种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根据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且引种数量在省级 审批限量内的,审批。引种数量超出省级审批限量的,进 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直接报国家林业局所属的植物 检疫机审批。(10条)
7 审批后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审批结果,同时 保证签发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单 》规范、有效,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未经口岸检疫机关同意,不准擅自调离隔离场(圃)中 的检疫物
5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审批注意事项
1各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到国家林业局办理委托手续后,领 取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专用章”的 引种检疫审批单,以后各地每半年凭使用过的审批单第三 联换取一次;各省要固定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管理好 引种检疫审批单。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三十日 内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2 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
特许引进物检疫审批的对象是那些因科学研究等特殊 需要而引进的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
疫物; C动物尸体(例如动物标本); D土壤
3 具有植物检疫审批权的机关
山楂、苹果、银杏、石榴、荔枝、猕猴桃、枸杞、沙棘、芒果、
龙眼、橄榄、腰果、柠檬、八角、葡萄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
木、接穗,以及运出疫情发生县的来源于上述森林植物的林产
品;
5.花卉植物的种子、苗木、球茎、鳞茎、鲜切花、插花;
6.中药材;
7.可能被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其它林产品、包装材料和运
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