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家为松花江水污染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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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

汪劲;黄嘉珍;严厚福
【期刊名称】《清华法治论衡》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松花江为中国第三大河流,在经过哈尔滨市后汇流入黑龙江.这条河流在俄罗斯境内称为阿穆尔河(Amur River),经过俄罗斯拥有约60万人口的哈巴罗夫斯克市(Khabarovsk)及共青城后,流入白令海峡.松花江、黑龙江及阿穆尔河都是其流经城市及地域的主要供水河流.
【总页数】19页(P262-280)
【作者】汪劲;黄嘉珍;严厚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J], 丁丽柏;龙柯宇
2.浅析黑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与水污染的防治——由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周洪涛
3.科学应对流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例分析 [J], 李志群;董增川
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政府危机管理体制——由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吴彦
5.绿色理念:现代企业的自然选择——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王悦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案例与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直接导致下游大城市饮用水资源严重污染。

然而,在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十天后,当地政府才首次承认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先后发出了两份停水公告,但停水原因却大相径庭。

首次公告称停水原因为管道维修,二次公告才称是因为松花江水可能受中国石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简称吉化)爆炸而污染。

市民陈宪超说,由于首次公告缺乏可信度,才造成了市民盲目抢购的现象。

很明显,谁也不会相信维修管道需要全城停水,而且维修前缺乏详细计划,维修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

二次公告仍语焉不详,吉化爆炸可能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但污染到何程度,饮用后果如何,都没有明确告诉市民。

同时,哈尔滨市何时发现松花江水污染也未明确说明,现在是否有市民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呢?在80公里长的污染带不断奔流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极其缓慢、严重滞后的信息反应系统。

因此,我们也看到哈尔滨市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的措手不及。

同时,在吉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也未能做出及时反应,致使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后果日益严重。

在松花江大面积污染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到黑龙江,对处置松花江污染事件给予指导和支持。

黑龙江省政府及时制订了“三步走”的措施以确保哈尔滨的市民用水安全:第一步是停水并且保证在停水期间居民有水喝;第二步是解决恢复供水的问题;第三步是解决长期的综合治理污染的问题。

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主要领导分兵把口,深入实地解决问题。

省、市政府对松花江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全面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扩大哈尔滨市饮用水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以平抑物价,确保全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在每个市区设置3至5个供水点、平抑市场水价、拨款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查处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华提出辞职获批准, 由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接任。随后, 吉林石 化的负责人被免职。 月 4 日, 中石油总公司向吉林省 “捐款” 12 500 万人民币治理污染, 引发争议。 事实真相是, 吉化 11 月 13 日发生爆炸后, 大量苯泄漏到松花 江中, 吉林环保部门随后的抽验显示, 松花江水苯含量严重超标, 最高时超标 108 倍, 但吉林省和吉林石化一直没公布, 只是加大上 游水库排洪, 希望加快稀释, 并藉着几百公里的河道去挥发、 吸收 苯, 减低其浓度。可是, 污染愈来愈严重、 污染带长达八十公里, 很 快进入下游的黑龙江境内, 吉林省无法独力隐瞒事件, 被迫在 11 月 18 日,即事发后第 5 天,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接到通知 后, 并没告知公众, 只是在 21 日, 既爆炸事件发生 8 天, 哈尔滨突 然宣布 22 号午夜开始全市停水的决定。至 23 日,也就是十多天 后, 黑龙江省才宣布松花江面临重大染源。 最终的结果是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石化分公司 ( 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 ) 下发了 《松花江水污染 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该公司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二、 环境侵权诉讼是面临行政干预的尴尬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 因 黄河水污染案和松花江污染案两个案件同属于水污染案, 而且 松花江污染案的影响力要比黄河水污染案的影响力大的很多。但 是,就是这样的两个案件却出现了天壤之别的结局。一个是主要 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是调解结案三被告赔偿供水公司 230 万,一个是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环保局最后无奈的只能给与 吉林石化 100 万元的处罚。有人认为这个处罚太低,对于像中石 化这样的企业似乎根本就没有触及到其神经。为什么这个案子没 有进入司法程序呢?即便是环境法不完善, 但是, 就是通过民事救 济也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的。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几乎没有这样的受 害主体起诉, 后来有居民以松花江居民的名义起诉赔偿, 最终因主 体不合格被驳回。事实上, 松花江案件发生后, 北大法学院教授、 研究生代表松花江, 以自然物 (鲟鳇鱼、 松花江、 太阳岛) 作为共同中图分类号Fra bibliotek D920.4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

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

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

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一)基本案情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

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

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

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

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

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

根据A国和B 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

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

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

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

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案例在环境工程概论上的应用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案例在环境工程概论上的应用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案例在环境工程概论上的应用马鸿志【摘要】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期刊名称】《金属世界》【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3页(P19-21)【作者】马鸿志【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造成松花江水体污染,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

图1为爆炸的现场。

由于救火时,水量太大,夹杂着污染物的污水没有进入污水管道,而是直接排入了河体。

就是由于消防上的疏忽,导致了后续的严重后果。

图2所示为污染物进入松花江。

由于松花江沿途流经多个大城市,特别是最终流入俄罗斯境内,因此,原本一个安全事故,最终有可能导致国际污染事件。

而且由于政府在危机公关经验上的欠缺,未能及时对市民进行公开,导致哈尔滨市民开始了恐慌性的购水(图3),后来政府及时将相应的详情和污染的最新情况予以公布,同时从外地调来水源,另外开展了打井等多方面的措施缓解用水荒,从而解决了居民的恐慌问题。

2005年11月22日,中国外交部正式就松花江苯污染事件知会俄罗斯。

另外,应俄方要求,中俄双方进行了联合监测,及时交换了信息。

实施了抚远水道导流堰工程,保证了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市的饮用水安全。

此次事件中中国在极短时间内向俄罗斯提供了6台水质检测仪,2台气相色谱仪和1150 t活性炭,对净化水质起到很好的作用。

同时,中国政府召集了一批水处理专家前往哈尔滨进行应急污水处理,专家根据污染物硝基苯的去除特性,在应急处理中设置了粉末活性炭和颗粒活性炭的双重屏障,在取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和水厂内进行采用颗粒活性炭的炭砂滤池改造。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在2005年的夏天,中国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场事件使得数百万人口的饮用水受到了威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这场事件进行分析。

事件概述200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哈尔滨市的松花江水质中超标污染物五氯酚,已经检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早在上个月的10月底,哈尔滨的一些市民就已经感到饮用水味道奇怪,黑水河水厂进行污染调查时才发现水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松花江被多个城市用作饮用水源,2005年污染物的检测超标比例最高的是哈尔滨市,其次是佳木斯市、绥化市等。

此次事件中,松花江水质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五氯酚和六氯苯,而五氯酚是一种有强烈毒性、会影响人体内分泌系统的物质。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黑龙江省政府随即启动了紧急反应机制,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治理,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事件调查与原因分析经调查发现,此次事件的污染源头是一家名叫“香源集团”的造纸厂。

该厂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是哈尔滨市污染主要企业之一。

通过对厂区进行调查,发现该厂的废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松花江中,致使大量的有毒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河水中,最终导致松花江水质严重污染。

这件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它暴露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监管不力、环保法制情况严峻的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排放废水,导致环境污染。

同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环保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脱节也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此事件不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也是企业、政府、社会共同责任的问题。

事件影响与应对措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对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本次事件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环保问题,企业也认识到了环保对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

同时,本事件也加速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和治理力度。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工程伦理案例分析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工程伦理案例分析

启示
➢二、企业经营行为要依法合 规。 ●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岗位职责, 开展一岗双责制。 ●定期对专业设备操控人员进 行职业审查,考核,排除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严禁出 借资质、挂靠、违法转包等行 为。
启示
➢三、应急预案及平时的演练在关键时刻并没有发挥有效功能。
中石油吉林分公司与吉林市政府都已经制定了应急预案。在该公司爆 炸发生后5分钟内,吉林市消防局的官兵就赶到现场;吉林石化启动企 业应急预案;吉林市政府则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虽然中石 化吉林分公司既有预案,又进行了演练,但污染事故还是发生了。据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松花江水受到污染的直接原因是 消防人员用水冲洗爆炸现场时,制造苯原料的硝基苯与其他有机物一 起被冲刷出来,并被当成污水,通过排雨管线排放通道,流入松花江。 由此可见,中石化吉林分公司的应急预案及平时的演练在关键时刻并 没有发挥有效功能。这直接说明了应急预案制定的科学性及平时演练 的实效性的重要性。
对环境的影响
污染造成松花江江面上有一条长达80公里 的污染带正在向下流动,苯含量一度超标 108倍。污染带先通过了吉林省的多个市 县,包括松原市;之后污染带进入黑龙江 省境内,省会哈尔滨市几乎是首当其冲。 过了哈尔滨之后,污染带将继续从南向北 移动,并且流经佳木斯市等黑龙江省的多 个市县,然后在松花江口注入黑龙江。污 染带将沿黑龙江向东流动,先经过俄罗斯 的犹太自治州,然后进入哈巴罗夫斯克边 疆区,并且流经哈巴罗夫斯克(伯力)、 共青城、尼古拉耶夫斯克(庙街)等城市, 最后注入太平洋。
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 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 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 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爆炸导致松花江江面上产生一条长 达80公里的污染带,主要由苯和硝基苯组成。污染带通过哈尔滨市, 该市经历长达五天的停水,是一起工业灾难。2005年11月21日,哈尔 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 修”。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 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 动员居民储水。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 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作者:冉琳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是因工厂污染物泄漏污染了松花江水源,影响了两岸居民和江中动物的生存,北大的六位师生由此提起的诉讼,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并没有立案,但是这样开创先河的行为还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这个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的不足、现状及其原因,国家引导对于国民生态意识的帮助等问题。

关键词国民生态意识和谐共生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作者简介:冉琳琳,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文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64-02一、生态意识的内涵和价值(一)生态意识的形成苏联著名学者B·基鲁索夫认为生态意识是正在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的意识形式,是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可能性,最优的解决社会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理论和感情的总和。

我国学者余谋昌在《生态意识及其主要特点》一文中阐述了他的观点,他认为生态意识的产生是因为两次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要求世人在观念上发生变化,并要求全球一致行动保护自然环境,从而形成了生态意识。

他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发展变化的,因而社会意识形式也是发展变化的。

在当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屡屡出现,癌症村,雾霾,水体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产和发展,人类在生态方面的关注度提升,生态意识得以形成。

说到底,就是人类在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发展起来之后,发现生态问题成为了一块短板且日益威胁自身生存,为了自身的利益,人类必须与环境和谐共生才能长长久久生存下去,保持一种健康的生存状态。

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形态,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一种把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义从人类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二)生态意识的内涵生态意识是现代社会产生的一种新的意识形式,它不是抽象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科学意识,生态伦理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绿色消费意识,生活质量意识,人口资源意识,生态参与意识等方面。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为原告的起诉书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为原告的起诉书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贺卫方等北大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例

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例

环境污染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例一、案例一:水污染引发的法律诉讼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律诉讼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

其中,水污染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例更是屡见不鲜,以下将介绍一个典型案例为例。

某地区一家化工企业通过生产工艺,排放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进入附近的河流中,导致河水质量污染严重。

原本清澈见底的河水变得混浊,鱼类大量死亡,附近的居民、农田和饮用水源也受到严重威胁。

对此,当地的环境保护组织与受到水污染损害的居民共同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该化工企业停止污染排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化工企业停止排放废水并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居民的损失。

此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并成为其他类似案件的有力借鉴,为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案例二:大气污染引发的法律诉讼大气污染是现代社会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许多法律诉讼案例也与此相关。

以下将介绍一个典型案例。

某个城市的空气质量长期堪忧,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影响。

经调查发现,城市内的一家钢铁厂长期存在大量的废气排放和违规操作行为,导致周边区域空气中各种颗粒物和有害气体超标。

多位居民和环保组织联合起诉该钢铁厂,要求厂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并进行环境治理,同时赔偿受害居民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钢铁厂进行整改并赔偿相关居民。

这一案例也引起了其他城市居民的注意,促使更多人关注大气污染问题,并为他们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了借鉴。

三、案例三:土壤污染引发的法律诉讼除了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也是导致法律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下将介绍一个相关案例。

在某农村地区,一家工业企业违规排放废弃物,导致周边农田的土壤受到了严重污染。

农民种植的庄稼长势不佳,大量农作物无法收成,给他们的生计带来了巨大压力。

受害的农民组织起来,寻求法律帮助,要求工业企业停止污染排放并对受损农田进行修复,并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企业停止污染并进行修复,并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2005松花江污染事件201119090056 安成宪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

这一事件给松花江沿岸特别是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连续爆炸。

在这之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该车间附近的第二松花江(即松花江的上游),造成水质污染。

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

随着污染物逐渐向下游移动,这次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

特别是黑龙江省省会、北方名城哈尔滨市,饮用水多年以来直接取自松花江,为避免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饮用、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这在该市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

停水之后,苏家屯断面(哈尔滨市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6公里处)硝基苯浓度24日18时为0.4417毫克/升,超标25;19时为0.5177毫克/升,超标29.45倍;25日零时为0.5805毫克/升,超标33.15倍,达到最大值,随后浓度开始下降。

在松花江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之后,该市于11月27日恢复供水。

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通过媒体的报道,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引起了高度关注。

由于该河最终注入国际河流黑龙江(俄罗斯称阿穆尔河),这一事件还使我国与相邻国家的关系受到了考验。

幸而,我国政府及时做了表态并向对方提供了多项援助,还积极地向国际组织通报了事件进程及我方的处理结果。

而且我国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通过水库放水稀释污染物、筑坝拦截污染物等措施将损害限制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履行了国际环境法上的损害预防义务。

这些措施使得这次污染事件没有造成太大的国际关系后果。

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甘培忠汪劲——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

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

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甘培忠汪劲【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民事起诉状原告一:鲟鳇鱼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委托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二:松花江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告三:太阳岛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四: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

北大师生起诉中石化

北大师生起诉中石化

北大师生起诉中石化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法院拒绝受理,称“本案与你们无关”2005年12月21日来源:法制时报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起诉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松花江污染事件

松花江污染事件

松花江污染事件事件背景松花江是中国重要的一条河流,经过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个省份,流域面积广大,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松花江多次发生严重的污染事件,给沿岸居民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害。

事件经过事件一:化工厂废水直排在2010年,一家位于松花江沿岸的化工厂被曝光直排废水到江中,导致松花江水质严重恶化。

该化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江中。

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水质产生了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多次上访和抗议,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事件二:农药污染在2015年,松花江中发生了一起农药污染事件。

大量农民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农药,这些农药流入了松花江,对江水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

经检测,松花江中的农药浓度超过了安全标准,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威胁。

事件三:工业废料倾倒在2018年,有媒体报道称,在松花江流域的一些地方,工业废料被非法倾倒到江中,导致松花江水质恶化。

这些工业废料含有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对水质产生了极大的污染。

倾倒废料的企业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没有考虑到环境和公共利益。

影响与损失影响一:水质恶化松花江污染事件导致了松花江水质的恶化。

污染物对江水的浑浊度和透明度产生了影响,严重影响了江水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在,也对人类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影响二:生态环境破坏松花江是一个重要的生态系统,是众多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繁衍地。

污染事件破坏了江水的生态平衡,导致许多物种的数量和种群分布受到了影响,甚至有些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

影响三:经济损失松花江污染事件对沿江地区的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

因为江水的污染,水产业、农业和旅游业等受到了重大影响。

很多渔民和农民因为江水污染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经济困难。

旅游业受到的影响也很大,游客数量减少,旅游收入下降。

应对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

松花江污染案(北大师生提起之)民事起诉状

松花江污染案(北大师生提起之)民事起诉状
我们习惯地认为无权利的“东西”之所以无权利是因为自然的天命,而不是因为维持某些现状的法律惯例。事实上,每当出现要求把权利授予某些新“实体”的运动时,这种提议必然是奇怪的,或者是令人恐惧的,或者是可笑的。这部分是因为:那些没有权利的事物在获得权利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仅仅是可以被我们——那些在当时已经拥有权利的人——利用的“东西”或者被称为“财产”,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把称为“奴隶”的人当作财产的制度现象。这里涉及一张似乎天衣无缝的网:除非一个“实体”能证明自己的价值,并且能被人们认可,否则,任何授予这种“实体”权利的提议都会遭到顽强的抵抗。但是,除非我们把权利授予这些“实体”——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否则,这些“实体”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我们也无法看到它们的价值。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eic/649083555447570432/20051123/13147.shtml)
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倾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吸入、摄入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见证据4:“硝基苯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toxi/toxi24.htm)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_汪劲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_汪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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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分英 文译 本 可 以参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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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仁 法〕 亚历山大 ·基斯
《国际环境法 》, 张若思编译 ,
页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

主题论 文 ·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年年初出台
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
三是加 快了 《水 污
染防治法 》的修订 , 新修订的 《水污染 防治 法 》大 幅度 加强了对水 污染的监管 和水污染 的法
律责任 。 此外 , 现任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在松花 江水 污染事件 之后也 出版了一部著 作 。
和国际法原则 , 各 国享有根据它们 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
权 权利 , 各 国也有 义 务 使其 管辖 范 围 内或 控制 下 的活 动 不 对 其 他 国 家 的环 境和 任 何 国家 管 辖 范 围 以 外 的 地 区造 成 损 害 。 ”根 据 此 一 原
则 , 国家不仅对 自己的活动承担责任 , 也对其管辖和控制下的公共或
汀 第稽 铃 垂 今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 事件 可能引发跨界 污 染损害赔偿诉讼 的思考
汪劲 黄嘉珍 严厚福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松花 江为 中 国第 三 大 河 流 , 在 经 过 哈尔 滨 市 后 汇 流 人 黑 龙 江 。 这 条河 流在俄 罗斯 境 内称 为 阿穆 尔 河 有约 万人 口的哈 巴罗夫 斯克 市 盯 , 经 过 俄 罗斯 拥 及 共青 城 后 , 流人 白

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公益诉讼

思考?
100万元罚款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16.83亿元赔偿金包括了那些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
关于法律责任
环境资源法主体由于实施了 违反环境资源法的行为,而应承 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① 环境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② 环境法律责任还包括人对环境的法律责任
③ 环境法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益和个人私 益的综合保护
合法排污只是免于承担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并不免除民事责任。
依据
1989《环境保护法》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 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损害结果
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受 到损害的事实。
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损害结果
某日下了一场特大暴雨, 将某企业的污水排放管道冲断, 因为该企业处于海拔较高的地 段,结果污水顺流而下,导致 附近不少居民遭受不同程度的 污染,问:居民的损失由谁承 担?
某化工厂由于库房拥挤,遂将化学品原材 料堆放在厂空地上。某小偷偷走了4桶原 材料,将桶内的化学品倒入河中并卖掉其 精美外包装,由此造成河下游养殖鱼场的 鱼全部死亡,自来水厂停止取水,大面积 饮水困难。
指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1、犯罪行为 2、危害后果 3、犯罪形态
三、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主要是指在对犯罪主体作有 罪宣告之后,强制犯罪主体实际承担责任的各种现 实的、具体的制裁和处理方法。
包括刑罚制裁和非刑罚制裁。 思考:
环境刑事责任的特点? 环境犯罪给传统刑罚体系带来的新问题是什么?
第二节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概述 2 .案例 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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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师生以自然物为共同原告就松花江污染案起诉遭拒始末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

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

对此,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

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

这样,原告代表只好带着事前准备好的若干份诉状及其证据当天晚上回到北京。

尽管中国真正实现法治、法院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这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的行动将在推进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版图上写上凝重的一笔。

为了让读者了解诉状的内容,我们索取到该起诉案的民事诉讼状刊载如下,以供大家评论和讨论。

限于篇幅,有关证据不能转载】民事起诉状原告一:鲟鳇鱼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委托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二:松花江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告三:太阳岛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四: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

邮编:100871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

邮编:100871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

邮编:100871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

邮编:100724法定代表人:陈耕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邮编:100011法定代表人:陈耕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邮编:132021法定代表人:于力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邮编:130021法定代表人:李志群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

邮编:130051法定代表人:王立英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邮编:150090法定代表人:李维祥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

邮编:130051法定代表人:张德新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

邮编:150010法定代表人:李海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

邮编:150018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案由:侵权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损害事实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

/eic/649083555447570432/20051123/13 147.shtml)发生爆炸的双苯厂(101厂)是国内最大的苯胺制造商,其主要产品为化工原料苯胺以及苯酚丙酮。

苯胺又名氨基苯,其生产流程是先让苯与浓硝酸反应,以浓硫酸为催化剂,制造出中间体硝基苯;硝基苯再通过加氢还原,经精炼之后就可以获得苯胺。

在整个流程中,原料苯、作为中间体的硝基苯,以及成品苯胺,都属于有毒化学品;尤其硝基苯还属于危险化学品(硝基苯的危险货物编号:61056,UN编号:1662。

见证据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摘要,2003年第1号)苯,化学式C6H6。

无色透明、有臭味、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存在于汽油、煤油和焦炉煤气馏分中,是环境常见的污染物。

其对生物有急性和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试验证实能引起动物白血病和肿瘤,国际癌症研究组织已经确认苯为致癌物质。

(见证据3:“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

倾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

吸入、摄入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

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见证据4:“硝基苯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toxi/toxi24.htm)(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

目前松花江内的野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

(见证据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CITES附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仅凭专家的初步估计,此次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已有100吨左右的苯类泄漏至江中。

(见证据6:“国家环保总局: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新闻办11月24日新闻发布会/GB/1072/3888720.html)随着江水流动,污染水团所经之地都会受到苯和硝基苯的污染,这已经导致了鲟鳇鱼的大量死亡;沉淀在底泥中的硝基苯严重破坏了鲟鳇鱼的生存环境,并且蓄积于鲟鳇鱼所捕食的其他生物体内,最终富集在鲟鳇鱼体内,导致鲟鳇鱼发病死亡。

如果松花江水体和水质不能尽快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那么鲟鳇鱼将在松花江内彻底灭绝!(2)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二和原告三的损害原告二松花江是中国著名大河与著名国际河流,流域面积为54.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流域总面积的1/20。

原告三太阳岛是中国黑龙江省著名风景名胜旅游区,座落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与繁华的市区隔水相望,属江漫滩湿地草原型风景名胜区,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

为了保护松花江、太阳岛的风景名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月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

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排放进入松花江水体的硝基苯在水中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而且硝基苯的密度大于水,进入水体的硝基苯会沉入水底,长时间保持不变;又由于其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所以造成的水体污染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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