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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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

案例与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其处理2005年11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直接导致下游大城市饮用水资源严重污染。

然而,在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发生十天后,当地政府才首次承认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先后发出了两份停水公告,但停水原因却大相径庭。

首次公告称停水原因为管道维修,二次公告才称是因为松花江水可能受中国石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简称吉化)爆炸而污染。

市民陈宪超说,由于首次公告缺乏可信度,才造成了市民盲目抢购的现象。

很明显,谁也不会相信维修管道需要全城停水,而且维修前缺乏详细计划,维修时间又具有不确定性。

二次公告仍语焉不详,吉化爆炸可能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但污染到何程度,饮用后果如何,都没有明确告诉市民。

同时,哈尔滨市何时发现松花江水污染也未明确说明,现在是否有市民饮用了被污染的水呢?在80公里长的污染带不断奔流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极其缓慢、严重滞后的信息反应系统。

因此,我们也看到哈尔滨市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的措手不及。

同时,在吉化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也未能做出及时反应,致使水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后果日益严重。

在松花江大面积污染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心,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到黑龙江,对处置松花江污染事件给予指导和支持。

黑龙江省政府及时制订了“三步走”的措施以确保哈尔滨的市民用水安全:第一步是停水并且保证在停水期间居民有水喝;第二步是解决恢复供水的问题;第三步是解决长期的综合治理污染的问题。

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主要领导分兵把口,深入实地解决问题。

省、市政府对松花江水质进行不间断监测,全面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扩大哈尔滨市饮用水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以平抑物价,确保全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如在每个市区设置3至5个供水点、平抑市场水价、拨款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查处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华提出辞职获批准, 由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接任。随后, 吉林石 化的负责人被免职。 月 4 日, 中石油总公司向吉林省 “捐款” 12 500 万人民币治理污染, 引发争议。 事实真相是, 吉化 11 月 13 日发生爆炸后, 大量苯泄漏到松花 江中, 吉林环保部门随后的抽验显示, 松花江水苯含量严重超标, 最高时超标 108 倍, 但吉林省和吉林石化一直没公布, 只是加大上 游水库排洪, 希望加快稀释, 并藉着几百公里的河道去挥发、 吸收 苯, 减低其浓度。可是, 污染愈来愈严重、 污染带长达八十公里, 很 快进入下游的黑龙江境内, 吉林省无法独力隐瞒事件, 被迫在 11 月 18 日,即事发后第 5 天,通知黑龙江省政府。黑龙江省接到通知 后, 并没告知公众, 只是在 21 日, 既爆炸事件发生 8 天, 哈尔滨突 然宣布 22 号午夜开始全市停水的决定。至 23 日,也就是十多天 后, 黑龙江省才宣布松花江面临重大染源。 最终的结果是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石化分公司 ( 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 ) 下发了 《松花江水污染 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该公司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二、 环境侵权诉讼是面临行政干预的尴尬还是有更深层次的原 因 黄河水污染案和松花江污染案两个案件同属于水污染案, 而且 松花江污染案的影响力要比黄河水污染案的影响力大的很多。但 是,就是这样的两个案件却出现了天壤之别的结局。一个是主要 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后是调解结案三被告赔偿供水公司 230 万,一个是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环保局最后无奈的只能给与 吉林石化 100 万元的处罚。有人认为这个处罚太低,对于像中石 化这样的企业似乎根本就没有触及到其神经。为什么这个案子没 有进入司法程序呢?即便是环境法不完善, 但是, 就是通过民事救 济也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的。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几乎没有这样的受 害主体起诉, 后来有居民以松花江居民的名义起诉赔偿, 最终因主 体不合格被驳回。事实上, 松花江案件发生后, 北大法学院教授、 研究生代表松花江, 以自然物 (鲟鳇鱼、 松花江、 太阳岛) 作为共同中图分类号Fra bibliotek D920.4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

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5•【分类】其他正文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年。

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需求。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社会基础,吉林高院遴选了2023年至2024年5月间全省法院审理的11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11件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多种类型,包括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等多方面内容,涉及人民法院司法协同、诉源治理、司法公开等多方面工作,保护范围辐射松花江流域、鸭绿江流域、黑土地、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重点流域、区域。

同时,全省法院积极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灵活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碳汇补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构建“碳汇+生态司法补偿”机制,探索碳汇补偿修复新方式——王某某盗伐林木案3.尊重生态规律,因地制宜,以原地管护方式创新修复方法——邰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4.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汪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5.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创新司法公开模式——钱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创新履职“令”行禁止,依法治噪还“静”于民——刘某诉李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7.环境侵权事实成立,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认定——某信鸽养殖场诉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8.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替代履行方式,做好环资审判“后半篇文章”——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赫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9.协同解纷“四调联动”,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吉林市109户水稻种植户诉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10.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绿色健康发展——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11.司法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服务保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诉双辽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加强司法协同联动,妥善修复生态环境——周某某等七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7月禁渔期内,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杨某甲、汪某某、杨某乙分别雇佣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杨某丙,以牟利为目的,在松花江哈尔玛平台附近水域(禁渔区),使用各自改装的吸螺船(禁用工具)捕捞中华园田螺共46吨并出售。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

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

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

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一)基本案情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

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

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

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

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

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

根据A国和B 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

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

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

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

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谢谢大家!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事件起因
2005年11月13日13时45分,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 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18 时左右在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现场附近看到,爆炸区上空仍 有浓烟,附近居民仍在疏散,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气味。
事件结果
爆炸发生后,因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 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 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导致约100吨苯类物质(苯、 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 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 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致突变性
生殖毒性:影响精子生成,影响睾丸、附睾和输精管。
硝基苯毒性
硝基苯的主要毒作用: 形成高铁血红蛋白的作用:主要是硝基苯在体内生物转化所产生的中 间产物对氨基酚、间硝基酚等的作用。
溶血作用:发生机制与形成高铁血红蛋白的毒性有密切关系。硝基苯
进入人体后,经过转化产生的中间物质,可使维持细胞膜正常功能的还 原型谷胱甘肽减少,从而引起红细胞破裂,发生溶血。 肝脏损害:硝基苯可直接作用于肝细胞致肝实质病变。引起中毒性肝 病、肝脏脂肪变性。严重者可发生亚急性肝坏死。 急性中毒者还有肾脏损害的表现,此种损害也可继发于溶血。
应对措施
污染事件发生后,吉林省有关部门迅速封堵了事故污染物排放口;加
大丰满水电站的排放流量,尽快稀释污染物;实施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应 急措施,组织环保、水利、化工专家参与污染防控;沿江设置多个监测点 位,增加监测频次,有关部门随时沟通监测信息,协调做好流域防控工作。 11月22日18时,吉林省境内第二松花江干流所有断面苯和硝基苯已全部达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2.1.1 淮河水污染事件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 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 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 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生。 下游的居民饮用了处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 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使 得整个淮河六成水体已经完全丧失水功能, 有的河段连蚊绳都绝迹了。
从松花江事件看水 环境问题
成员:


陈扶帅
包万贤
2013年5月4日
康晓军
大纲: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国内外重大水污染事件 3.水环境问题
1.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1.1 1.2 1.3 1.4 1.5 1.6 松花江概况 污染原因 主要污染物 污染造成的危害 处理措施 后果及影响
1.1 松花江概况
后果: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国
务院同意给予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级副总裁段文德行政记过 处分,给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 记于力、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等9名企业 责任人员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 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同 意给予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行政 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吉林市环保局局长 吴扬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解振华向党中央、国 务院辞去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职务。
濮阳人民喝不上放心水
2.1.4 北江镉污染事件

北江是珠江三大支流之一,2005年 12月15日北江韶关段出现严重镉污染, 高桥断面检测到镉浓度超标12倍多。经 调查发现,此次镉污染事故,是由韶关 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 水所致,是一次由企业违法超标排污导 致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甘培忠 汪劲
【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分析在2005年的夏天,中国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这场事件使得数百万人口的饮用水受到了威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这场事件进行分析。

事件概述2005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表示,哈尔滨市的松花江水质中超标污染物五氯酚,已经检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早在上个月的10月底,哈尔滨的一些市民就已经感到饮用水味道奇怪,黑水河水厂进行污染调查时才发现水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松花江被多个城市用作饮用水源,2005年污染物的检测超标比例最高的是哈尔滨市,其次是佳木斯市、绥化市等。

此次事件中,松花江水质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五氯酚和六氯苯,而五氯酚是一种有强烈毒性、会影响人体内分泌系统的物质。

由于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黑龙江省政府随即启动了紧急反应机制,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治理,并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事件调查与原因分析经调查发现,此次事件的污染源头是一家名叫“香源集团”的造纸厂。

该厂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是哈尔滨市污染主要企业之一。

通过对厂区进行调查,发现该厂的废水排放口直接排放至松花江中,致使大量的有毒污染物被直接排入河水中,最终导致松花江水质严重污染。

这件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它暴露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监管不力、环保法制情况严峻的问题。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违法排放废水,导致环境污染。

同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环保法制建设与社会发展脱节也是导致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可以说,此事件不仅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也是企业、政府、社会共同责任的问题。

事件影响与应对措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对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本次事件使得人们更加关注环保问题,企业也认识到了环保对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

同时,本事件也加速了《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的惩治和治理力度。

北大法学家为松花江水污染起诉案

北大法学家为松花江水污染起诉案

北大师生以自然物为共同原告就松花江污染案起诉遭拒始末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

从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作者:冉琳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松花江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是因工厂污染物泄漏污染了松花江水源,影响了两岸居民和江中动物的生存,北大的六位师生由此提起的诉讼,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并没有立案,但是这样开创先河的行为还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思考,本文从这个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国民的生态意识的不足、现状及其原因,国家引导对于国民生态意识的帮助等问题。

关键词国民生态意识和谐共生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作者简介:冉琳琳,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文化。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64-02一、生态意识的内涵和价值(一)生态意识的形成苏联著名学者B·基鲁索夫认为生态意识是正在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的意识形式,是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可能性,最优的解决社会与自然关系的观点,理论和感情的总和。

我国学者余谋昌在《生态意识及其主要特点》一文中阐述了他的观点,他认为生态意识的产生是因为两次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要求世人在观念上发生变化,并要求全球一致行动保护自然环境,从而形成了生态意识。

他认为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是发展变化的,因而社会意识形式也是发展变化的。

在当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屡屡出现,癌症村,雾霾,水体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产和发展,人类在生态方面的关注度提升,生态意识得以形成。

说到底,就是人类在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发展起来之后,发现生态问题成为了一块短板且日益威胁自身生存,为了自身的利益,人类必须与环境和谐共生才能长长久久生存下去,保持一种健康的生存状态。

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形态,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一种把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义从人类扩展到整个生态系统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二)生态意识的内涵生态意识是现代社会产生的一种新的意识形式,它不是抽象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生态科学意识,生态伦理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绿色消费意识,生活质量意识,人口资源意识,生态参与意识等方面。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为原告的起诉书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为原告的起诉书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贺卫方等北大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

2005松花江污染事件201119090056 安成宪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

这一事件给松花江沿岸特别是大中城市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辞职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连续爆炸。

在这之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该车间附近的第二松花江(即松花江的上游),造成水质污染。

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

随着污染物逐渐向下游移动,这次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

特别是黑龙江省省会、北方名城哈尔滨市,饮用水多年以来直接取自松花江,为避免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饮用、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这在该市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

停水之后,苏家屯断面(哈尔滨市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6公里处)硝基苯浓度24日18时为0.4417毫克/升,超标25;19时为0.5177毫克/升,超标29.45倍;25日零时为0.5805毫克/升,超标33.15倍,达到最大值,随后浓度开始下降。

在松花江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之后,该市于11月27日恢复供水。

松花江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通过媒体的报道,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引起了高度关注。

由于该河最终注入国际河流黑龙江(俄罗斯称阿穆尔河),这一事件还使我国与相邻国家的关系受到了考验。

幸而,我国政府及时做了表态并向对方提供了多项援助,还积极地向国际组织通报了事件进程及我方的处理结果。

而且我国政府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通过水库放水稀释污染物、筑坝拦截污染物等措施将损害限制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履行了国际环境法上的损害预防义务。

这些措施使得这次污染事件没有造成太大的国际关系后果。

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松花江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书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甘培忠汪劲——一起由北大师生郑重提起,但遭法院拒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情事侧记【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

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

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件事故起因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

事故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苯、苯胺和硝基苯等有机物。

事故区域排出的污水主要通过吉化公司东10号线进入松花江;超标的污染物主要是硝基苯和苯,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22日,吉林市松花江沿线,前不久的化工厂爆炸对这里造成污染,江边出现死鱼11月航拍的受污染的松花江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结果,目前松花江吉林段水质已经于22日18时全面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

在黑龙江段,哈尔滨市取水口上游16公里的苏家屯断面,在24日凌晨3时硝基苯开始超标。

24日中午12时,最新监测数据显示,硝基苯超标10.7 倍,苯未超标。

这个污水团长度约80公里,在目前江水流速下,完全通过哈尔滨市需要40小时左右。

延伸阅读吉林石化辨称,苯爆炸与此次松花江污染事件无关。

因为苯只要遇到80.6摄氏度的高温便会彻底燃烧,而且爆炸发生后吉林石化为防止泄漏的苯造成污染,有意识地将泄漏的苯在空中燃烧尽。

但专家指出,当消防人员用水冲洗现场时,作为制造苯原料的硝基苯很容易伴随其他有机物一起被冲刷出来,然后当成污水被排放,并最终流入松花江。

“这也正是为什么此次松花江污染中没有苯,而发现大量硝基苯超标的症结所在。

”(中国石化新闻网)黑龙江的气温在-10℃左右,松花江面开始结冰。

苯和硝基苯是否会被冻结在冰中,会否造成二次水体污染?同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张亚雷说,由于苯的凝固点与冰点非常接近,因此,苯是比较容易被冻结在冰里的。

由于冰下的水流动缓慢,更加不利于苯等有毒物质的挥发。

但由于凝固成冰的仅仅是松花江表层的水体,因此,被冻结在冰里的苯和硝基苯都只能是微量的,大部分的苯和硝基苯等有毒物质依然留存在冰下缓慢流动的水体中。

“冰中的苯等有毒物质是不会挥发的,将一直冻结到明年春天坚冰融化的时候。

”对于污染的活性碳深处理技术,张亚雷认为,即使安装了该净化装备,如果污染浓度过高,在污染水体的突然冲击下,短时间内该套设备也很有可能无法承受而失去效力。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

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松花江特大污染案.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

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

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甘培忠汪劲【学科分类】环境保护法【关键词】无【写作年份】2005年【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民事起诉状原告一:鲟鳇鱼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委托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二:松花江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原告三:太阳岛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原告四: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

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

松花江-污染事故分析

松花江-污染事故分析

环境案例解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案例回放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他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缺陷。

此后,爆炸后产生的污染物污染了松花江。

双苯厂没有在事故状态下采取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案例评析与启示1、中石油吉林分公司选址与布局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在造成对松花江特别重大污染事故之前,已经多次发生爆炸与污染事故。

例如,2001年10月,该公司的双苯厂就发生过一起爆炸事故。

2002年4月20日,吉化集团中部基地的一个容器爆炸起火,两死两伤。

2002年12月30日,该公司的102合成车间又发生爆炸,3人死亡,3人受伤。

而因爆炸而产生的污染物则直接进入松花江。

但是,这些事故都没有引起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自身的重视,相关部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北大师生起诉中石化

北大师生起诉中石化

北大师生起诉中石化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和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法院拒绝受理,称“本案与你们无关”2005年12月21日来源:法制时报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起诉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

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受理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

松花江污染事件

松花江污染事件

松花江污染事件事件背景松花江是中国重要的一条河流,经过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个省份,流域面积广大,对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生态环境有着重要影响。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松花江多次发生严重的污染事件,给沿岸居民和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害。

事件经过事件一:化工厂废水直排在2010年,一家位于松花江沿岸的化工厂被曝光直排废水到江中,导致松花江水质严重恶化。

该化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江中。

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对水质产生了严重影响。

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多次上访和抗议,要求政府采取行动。

事件二:农药污染在2015年,松花江中发生了一起农药污染事件。

大量农民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农药,这些农药流入了松花江,对江水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

经检测,松花江中的农药浓度超过了安全标准,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威胁。

事件三:工业废料倾倒在2018年,有媒体报道称,在松花江流域的一些地方,工业废料被非法倾倒到江中,导致松花江水质恶化。

这些工业废料含有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对水质产生了极大的污染。

倾倒废料的企业主要是为了降低成本,没有考虑到环境和公共利益。

影响与损失影响一:水质恶化松花江污染事件导致了松花江水质的恶化。

污染物对江水的浑浊度和透明度产生了影响,严重影响了江水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在,也对人类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影响二:生态环境破坏松花江是一个重要的生态系统,是众多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繁衍地。

污染事件破坏了江水的生态平衡,导致许多物种的数量和种群分布受到了影响,甚至有些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

影响三:经济损失松花江污染事件对沿江地区的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

因为江水的污染,水产业、农业和旅游业等受到了重大影响。

很多渔民和农民因为江水污染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经济困难。

旅游业受到的影响也很大,游客数量减少,旅游收入下降。

应对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从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看水环境现状及问题
2005年1月3日起重庆桥河片区近3万居 民连续两天因取水点被污染导致水厂停止供 水而无自来水喝。经卫生和环保部门勘测, 河水是被綦河上游重庆华强化肥有限公司排 除的废水所污染。綦江县有关部门立即在綦 河水域的桥河段上游和下游开闸放水,加速 稀释受污染水体,并责成华强化肥有限公司 硫酸厂停止生产并整治。
2.1.1 淮河水污染事件
1994年7月,淮河上游因突降暴雨而采 取开闸泄洪的方式,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 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下来。水经之处河水 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生。 下游的居民饮用了处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 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使 得整个淮河六成水体已经完全丧失水功能, 有的河段连蚊绳都绝迹了。
中国水污染事件 中国水污染事件
中国水污染分布图
2.1 中国十大水污染事件
2.1.1 1994淮河水污染事件震惊中外 2.1.2 2004沱江“3.02”特大水污染事故 2.1.3 河南濮阳多年喝不上“放心水” 2.1.4 2005北江镉污染事故 2.1.5 2005重庆綦河水污染 2.1.6 2005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2.1.7 2006白洋淀死鱼事件 2.1.8 2006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 2.1.9 2007太湖水污染事件 2.1.10 2007江苏沭阳水污染
2.1.9 沭阳水污染事件

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江苏省沭阳 县 地面水厂监测发现,短时间、大流 量的污水侵入到位于淮沭河的自来水厂 取水口,城区生活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 染,水流出现明显异味。经过水质检测, 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为28mg/L左右,远 远超出国家取水口水质标准。由于水质 经处理后仍不能达到饮用水标准,城区 20万人口吃水、用水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历史追忆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历史追忆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历史追忆!松花江水污染航拍图。

楔子2005年11月13日下午,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01厂)新苯胺装置发生爆炸,引起化工原料火灾。

经过吉林市各界20多个小时的扑救和救援,事故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但由于吉林石化公司事后的污水处理存在先天缺陷,巨大的“水污染团”向松花江下游流去,最终将汇入黑龙江.黑龙江省政府及哈尔滨市政府面对这一次重大的污染事件,全方位展开一次公众利益的救赎行动,保住了公众的利流,践行了执政为民的责任。

然而,污染不仅影响了黑龙江省,随着水污染团流向松花江的下游——黑龙江,这次污染更成为一次国际事件,因为隔江相望的是俄罗斯的数座城市,这使得中国政府要进行一次国家利益的救赎。

第一幕梦魔江城11月13日13点30分,家住吉林市龙潭区、在吉化工作了30年的退休工人林师傅正在午睡,突然紧随而来的两声巨响将他惊醒,随后,山崩地裂般的震动使他顷刻间清醒了。

“什么情况?不会是……” 2001年10月8日和2004年12月30日,双苯厂苯酚车间和102厂爆炸的声音和震动还让人心有余悸,这次会是……这是位于龙潭区徐州路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101厂)新苯胺装置发生爆炸。

13时38分,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火警,消防官兵迅速赶到,此时吉化公司自己的消防支队已经开始了抢险搜救的工作。

林师傅察看了一下家里受损的情况,他的住处离双苯厂有1 000米,爆炸的震波却将他家面对爆炸方向的窗玻璃震碎了,庆幸的是他在别的房间午睡,家中的损失不大。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是“一五”期间成立的国有老厂。

该项目总投资上亿元,拥有年产13.65万吨苯胺的生产能力,是国内最大的苯胺生产基地。

2003年3月年产7万吨苯胺装置的二期工程启动。

三年来,运行一直正常,而且一个月以前刚刚经过了大检修。

苯胺车间由办公厂房、苯胺车间、氢压机房和55号储罐区组成。

55号储罐区有13个总储量达2 818立方米的苯胺、对二甲苯成品罐,两个400立方米的氢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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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 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案 由:侵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eic/649083555447570432/20051123/13147.shtml) 发生爆炸的双苯厂(101厂)是国内最大的苯胺制造商,其主要产品为化工原料苯胺以及苯酚丙酮。苯胺又名氨基苯,其生产流程是先让苯与浓硝酸反应,以浓硫酸为催化剂,制造出中间体硝基苯;硝基苯再通过加氢还原,经精炼之后就可以获得苯胺。在整个流程中,原料苯、作为中间体的硝基苯,以及成品苯胺,都属于有毒化学品;尤其硝基苯还属于危险化学品(硝基苯的危险货物编号:61056,UN编号:1662。见证据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摘要,2003年第1号) 苯,化学式C6H6。无色透明、有臭味、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存在于汽油、煤油和焦炉煤气馏分中,是环境常见的污染物。其对生物有急性和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试验证实能引起动物白血病和肿瘤,国际癌症研究组织已经确认苯为致癌物质。(见证据3:“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倾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吸入、摄入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见证据4:“硝基苯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toxi/toxi24.htm) (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 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目前松花江内的野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见证据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CITES附件)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仅凭专家的初步估计,此次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已有100吨左右的苯类泄漏至江中。(见证据6:“国家环保总局:松花江水污染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国务院新闻办11月24日新闻发布会/GB/1072/3888720.html)随着江水流动,污染水团所经之地都会受到苯和硝基苯的污染,这已经导致了鲟鳇鱼的大量死亡;沉淀在底泥中的硝基苯严重破坏了鲟鳇鱼的生存环境,并且蓄积于鲟鳇鱼所捕食的其他生物体内,最终富集在鲟鳇鱼体内,导致鲟鳇鱼发病死亡。如果松花江水体和水质不能尽快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那么鲟鳇鱼将在松花江内彻底灭绝! (2)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二和原告三的损害 原告二松花江是中国著名大河与著名国际河流,流域面积为54.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流域总面积的1/20。原告三太阳岛是中国黑龙江省著名风景名胜旅游区,座落在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与繁华的市区隔水相望,属江漫滩湿地草原型风景名胜区,是全国著名的旅游避暑胜地。 为了保护松花江、太阳岛的风景名胜,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月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此外,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在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中,由于排放进入松花江水体的硝基苯在水中具有极高的稳定性,而且硝基苯的密度大于水,进入水体的硝基苯会沉入水底,长时间保持不变;又由于其在水中有一定的溶解度,所以造成的水体污染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实验表明当硝基苯浓度为5mg/L时,被污染水体呈黄色,有苦杏仁味;当浓度达100mg/L时,水几乎是黑色,并分离出黑色沉淀。(见证据7:“硝基苯的毒性介绍”,中国环保网网站:/msds/wuzhi6/61056.htm )因此,松花江水体和水质必然在长期内受到硝基苯的持久污染,而以松花江水体为主要水源的太阳岛风景区的景观也必然遭受毁灭性的破坏。 (3)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四至原告九的损害 松花江给沿岸城市增添了无穷的活力和美景。冬日,两岸的树挂美丽神奇;夏日,松花江上,水鸟成群,垂柳依依,江风徐徐,十里长堤上,数座美丽的雕像和花坛融为一体。入夜,迷人的沿江夜市灯火辉煌。节假日,江上音乐会,轻歌曼舞。太阳岛碧水环绕,景色迷人,具有质朴、粗犷、天然无饰的原野风光特色。这里的季象变化十分明显,春季山花烂漫,芳草萋萋,绿叶盈枝,鸟雀齐鸣,流水叮咚,清泉飞瀑,构成一幅万簌俱唱,繁花盈野的景象,具有满园春色关不住之感;夏日,柳绿花红,草木茂盛,花香四溢,白沙碧水,江涛万顷,游人如织;秋时,枫红柏绿,金叶复径,老圃黄花,层林尽染,乘兴登岛一游,则宛如漫步于色彩绚丽的人间仙境;冬季,飞雪轻舞,玉树银花,银装素裹,构成了一幅独具特色的北国风景画卷,素有“北国风光赛江南”之美誉。一年一度的太阳岛国际雪雕艺术博览会,作为哈尔滨国际冰雪节的重要内容早已驰名中外,“白雪、绿岛、红灯,零度下的沸腾”那充满诗情画意的意境,使我们尽情体验玩冰弄雪的无穷乐趣。 本案中的原告四至原告九都是鲟鳇鱼和大自然的爱好者,常常都与其他爱好者结伴到松花江沿江旅游考察,污染事故严重损害了我们研究、观赏的利益,游览太阳岛时也看不到以前的美景,我们对鲟鳇鱼、松花江及太阳岛的情感受到了伤害,我们的精神利益也因恶心的污染及其带来的恐惧而受到了损害。不仅如此,利用松花江水灌溉的农田也会因污染物的缓慢散发而蓄积于农作物体内,导致我们不敢购买和食用举世闻名的著名黑龙江(东北)大米。 2.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资格 (1)鲟鳇鱼和松花江、太阳岛的诉讼资格 通过对法的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法的发展史也可以看成是主体的扩展史。在奴隶社会只有贵族是完全的主体,平民只享有部分主体权利,而奴隶则被排除在主体范围之外,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社会的家族中,父亲对妻子和孩子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利。在美国建国初期,印第安人和黑奴不被视为完全的人,妇女也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现在这一切都成为历史,人类社会范围内已经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这种扩张并没有停止。 从法律理念上讲,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许多无生命的权利拥有者:信托、公司、联营、市政当局、合伙、民族国家等,这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现在还被法院视为女性的船舶一直以来都享有独立的法律权利;另外我们已经非常习惯地认为公司有它自己的权利,因为各种各样的制定法和宪法性目的,使它们被人类社会视为“法人”或者“公民”,但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对于早期的法学家来说,这简直是一个不可思议的概念。 我们习惯地认为无权利的“东西”之所以无权利是因为自然的天命,而不是因为维持某些现状的法律惯例。事实上,每当出现要求把权利授予某些新“实体”的运动时,这种提议必然是奇怪的,或者是令人恐惧的,或者是可笑的。这部分是因为:那些没有权利的事物在获得权利之前,它们什么都不是,仅仅是可以被我们——那些在当时已经拥有权利的人——利用的“东西”或者被称为“财产”,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也曾经经历了把称为“奴隶”的人当作财产的制度现象。这里涉及一张似乎天衣无缝的网:除非一个“实体”能证明自己的价值,并且能被人们认可,否则,任何授予这种“实体”权利的提议都会遭到顽强的抵抗。但是,除非我们把权利授予这些“实体”——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否则,这些“实体”根本无法证明自己的价值,我们也无法看到它们的价值。 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它们不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这种观点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明智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河流和森林不能说话,所以它们不能享有诉讼资格。公司也不能说话,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说话,但律师可以为他们说话,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那些成为植物人的人——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人类内部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他们也没有或者不完全有意思、意志的表达和展示能力,再比如法人,只是法律拟制的人,他没有意思和意志。可见享有主体资格的关键不是行为能力问题,而是权利能力问题,胎儿、婴幼儿、精神病患者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具有权利能力,为什么法律可以赋予他们主体资格而不可以赋予动物法律主体资格? 这是人的观念的问题!行为能力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法律设计了监护制度,解决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同时法律设计了代理制度和法人代表制度解决了法律上拟制的人的权利行使问题,这些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拿来解决动物的权利行使问题,或者我们也可以发明其他新的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说关键的问题是观念的更新,人类要在观念上接受动物或者其他自然体作为法律主体这一新的现象,其他的技术问题相对于观念问题只是末节的问题!然而人类的观念能够更新吗?人类能够超越自私自利之心吗?我们全体原告认为是可以的,人与非人类存在物的一个真正的有意义的区别是,动物和植物只是关心自己的生命、后代及同类,而人却能够以更为宽广的胸怀关怀所有的生命和非人类存在物,人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不仅认同他人的权利,还认同他者——动物、植物物种、生态系统、大地——的权利,这种终极的利他主义是,也应当是人的特征。在地球上,只有人类才具有客观的评价非人类存在物的能力,人的这种能力应该得到实现——饱含仁爱的、毫无傲慢之气的实现。这既是人的一种殊荣,也是一种责任! 尤其是,鲟鳇鱼已经是世界性的濒危物种,而每一种独一无二的物种都有生存的权利。法律,尽管是人类制定的法律,应当保护这种权利,并提供司法救济。这样做实际上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自身的利益!因为,从可能性最大的观点来看,人类最大的利益就是把基因多样性的损失最小化。原因很简单:即使单纯从人类的利益出发看,它们也是潜在的资源。它们为我们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钥匙,甚至,它们可能提供我们现在还没有想到的问题的答案。举一个常见的但又很适当的例子:在一种普通的植物体内发现了一种调节人类排卵的关键性化学物质,一旦发现它、分析它,人类就可以通过合成的方法复制它。但如果这种植物从来就不存在——或者在我们知道它的潜力之前就已经灭绝了——我们就不可能一开始就试着去合成它。谁知道,或者谁能说,有什么潜在的可以治愈癌症或者其他疾病的东西,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就深藏在植物的组织中?而我们可能还没有发现它们,或者没有研究过它们……就算是完全为了我们自身的考虑,我们也必须谨慎。 国外环境保护理念和实践先进的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新的法律司法实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已经有了充分的实践。如美国,已经在法律中确立了濒危物种可以和环保团体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而且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许多美国公民以受到污染的河流、沼泽、小溪、海滨、物种、树木的名义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其中有一个案件名称就叫做帕里拉属鸟诉夏威夷土地与资源管理局。由于帕里拉属鸟的栖息地急剧减少,塞拉俱乐部法律保护基金会和夏威夷奥督邦协会代表仅存的几百只帕里拉属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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