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日益受到关注。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我国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引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私募基金从业者提供可读性和实用性较强的参考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概述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会计法规和会计政策,对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科目及其运用《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为私募投资基金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科目体系,包括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损益类和费用类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科目,并按照指引规定进行运用。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及其操作流程私募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公允价值法和权益法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投资品种和交易特点,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
在操作流程上,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应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顺序进行,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与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编制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编制并及时披露报表。
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的报表披露还应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信息透明度。
五、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与筹划私募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国家税收法规。
在合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降低税收负担。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筹划策略。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风险主要包括:核算错误、数据泄露、内部舞弊等。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运作,提高营运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信银行托管营运中所有需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托管产品,简称估值产品。
资产估值是指按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托管产品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资产进行估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通过我行资产托管营运系统估值端(以下简称“估值端”)操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我行托管资产营运业务按照总行、营运分部、分行三级模式开展。
第六条总行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保证安全营运,并对日常营运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二)负责制定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三)负责汇总提出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需求和测试;(四)负责承担营运分部核算估值质量的后督职责,协助并督导分部完成核算估值;(五)负责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完成总行营运产品的资产托管估值核算工作。
第八条营运分部职责如下:(一)负责所在分行及总行指定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二)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第九条经总行批准开展特定估值产品营运的分行,承担第八条第二款相同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设置以下岗位:核算经办岗、核算复核岗,总行业务支持岗。
第十条权限管理要求同一产品的核算经办岗及核算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核算经办岗职责(一)初始建账负责新产品的初始建账工作,确保与合同一致;(二)维护公用信息负责维护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和证券权益数据等公共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三)维护权益信息负责读取场内行情数据、国债利息文件、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权益数据、债券行情等公共数据文件,确保及时性、完整性;(四)维护场外交易信息负责经办产品场外交易数据的维护,确保与成交单据的一致性;(五)日终估值负责经办产品场内交易数据和TA数据的读取和处理,并生成会计凭证、核对估值表;(六)日终对账负责与管理人的日终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保障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及时做好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系统调整到位。
2007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使用实际交易数据对部分基金(见附件1)进行核对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调整业务系统。
相关托管银行应于6月19日前将测试情况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会计部。
未列入名单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应制定并实施业务系统的测试计划,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三、为避免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大幅波动,基金管理公司应测算首次全面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增减变化。
测算结果表明对净值影响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事先在投资运作、基金份额申购安排等方面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确保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2007年7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绝对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0.5%。
股指期货业务基金期货数据交换接口
股指期货业务基金-期货数据交换接口(试行版)中国证券业协会二〇一一年三月目次编写说明 (1)股指期货业务基金-期货数据交换接口 (3)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新订单New Order-Single (3)3.2 执行报告 Execution Reports (3)3.3 交易客户方订单编号ClOrdID (3)3.4 期货公司委托号 OrderID (3)3.5 执行编号 ExecID (3)3.6 报单号 DeclarationID (3)3.7 撮合编号 TradeID (3)3.8 客户资金帐号 ClientID (3)3.9 客户交易编码 Account (3)4 通讯方式 (4)5 消息格式 (4)5.1 数据类型 (4)5.1.1 整数int (4)5.1.2 浮点数float (4)5.1.3 单个字符char (4)5.1.4 字符串String (4)5.1.5 数据data (5)5.2 域 (5)5.2.1 域的使用 (5)5.2.2 自定义域 (5)5.2.3 域汉字编码 (5)5.2.4 域界定 (5)5.2.5 语法 (5)5.2.6 重复组 (6)6 安全与加密 (6)7 数据完整性 (6)8 扩展方式 (6)8.1 扩展分类 (6)8.2 扩展规则 (6)8.3 版本管理 (7)9 消息定义 (7)9.1 消息头 (7)9.2 消息尾 (8)9.3 应用消息 (8)9.3.1 客户登录管理类 (8)9.3.2 订单业务类 (10)9.3.3 查询业务类 (14)9.3.4 行情类 (23)9.3.5 交易辅助类 (25)10 数据字典 (27)11 结算数据文件格式 (48)11.1 客户基本资金数据文件 (48)11.2 客户出入金记录文件 (49)11.3 成交明细文件 (49)11.4 持仓数据文件 (50)11.5 平仓明细文件 (51)11.6 持仓明细文件 (52)11.7 交割明细文件 (52)附录 A FIX会话缺口填补方式 (54)(资料性附录) (54)附录 B FIX会话连接场景 (55)(资料性附录) (55)B.1 FIX会话登录 (55)B.2 注销 (56)B.3 重发 (56)B.4 重发请求 (57)B.5 心跳和测试请求 (58)附录 C 应用场景 (60)C.1 新订单场景图 (60)C.2 撤单场景图 (60)附录 D 计算校验和 (62)(资料性附录) (62)附录 E FIX会话 (62)E.1 FIX会话 (62)E.1.1 消息序号 (62)E.1.2 心跳 (62)E.1.3 缺口填补 (62)E.1.4 消息重复发送 (62)E.1.5 消息重新发送 (62)E.1.6 消息确认 (63)E.2 连接 (63)E.2.1 登录 (63)E.2.1.1 连接 (63)E.2.1.2 认证 (63)E.2.1.3 初始化 (63)E.2.2 消息交换 (63)E.2.3 注销 (63)E.2.4 消息恢复 (64)E.3 FIX会话消息 (65)E.3.1 心跳消息(MsgType=0) (65)E.3.2 登录消息(MsgType=A) (66)E.3.3 测试请求消息(MsgType=1) (66)E.3.4 重发请求消息(MsgType=2) (67)E.3.5 会话拒绝消息(MsgType=3) (67)E.3.6 序号重设消息(MsgType=4) (68)E.3.7 注销消息(MsgType=5) (70)编写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有关规定,应基金公司会员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了《股指期货业务基金-期货数据交换接口》(以下简称《接口》),现将接口编写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编写目的制订本接口主要目的是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门等机构在股指期货业务中交易、结算数据交换接口格式,提高各方数据交换的一致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安全稳定的开展股指期货业务。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
关于进⼀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作的通知》-会计部部函〔2013〕45号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部函〔2013〕45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步规范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加强证券公司年报披露监管,持续提升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2012年以来,证券⾏业创新发展速度⼤幅提升,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
证券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深⼊分析交易实质,通过对主要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准确把握新业务、新产品有关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证券公司在售出证券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回购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证券的,证券公司不应终⽌确认所出售的证券,应基于回购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负债。
其中,对于报价回购业务,其实质是质押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质押式正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卖出回购⾦融资产款”科⽬下设置“报价回购融⼊资⾦”明细科⽬核算,产⽣的费⽤在“利息⽀出”下设置“报价回购利息⽀出”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报价回购融⼊资⾦剩余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出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购⼊证券的同时签订返售协议,未来将以固定价格或者原买价加上合理回报后的价格将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的证券售回给对⽅的,证券公司不应确认所购⼊的证券,应基于售回条款确认相应的⾦融资产。
其中,对于约定购回业务,其实质是为客户提供融资,证券公司应参照买断式逆回购业务进⾏会计核算。
将交易本⾦在“买⼊返售⾦融资产”科⽬下设置“约定购回融出资⾦”明细科⽬核算,产⽣的利息收⼊在“利息收⼊”科⽬下设置“约定购回利息收⼊”明细科⽬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在相应科⽬下列⽰约定购回融出资⾦剩佘期限、对应期末余额、当期利息收⼊等信息。
(三)证券公司通过证券⾦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融⼊资⾦或证券的,对融⼊的资⾦,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为资产,同时确认⼀项对出借⽅的负债,在“拆⼊资⾦”科⽬下设“转融通融⼊资⾦”明细科⽬核算,同时应在“利息⽀出”科⽬下设“转融通利息⽀出”明细科⽬核算转融通业务产⽣的利息费⽤;对融⼊的证券,由于其主要收益或风险不由证券公司享有或承担,证券公司不应将其计⼊资产负债表,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转融通融⼊的证券期末市值和转融通融⼊后拆借给客户的证券期末市值,未融出证券期末市值等。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29 16:40 【文章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目录一、总则 (2)二、科目设置 (3)三、主要账务处理 (4)(一)存入保证金 (4)(二)提取保证金 (4)(三)开仓 (5)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5)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5)(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5)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5)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6)(五)交易费用 (6)(六)日终结算 (6)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6)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6)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7)4、当日无负债结算 (7)(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7)附件:参考范例 (7)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
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向受限用户出售或确认出售证券或相关金融工具的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业务,因为涉及的投资品种、交易结构和税务规定都非常复杂。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基金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基金投资者权益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对基金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等内容。
其中,对基金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尤为重要,因为私募投资基金通常会进行涉及多种金融工具的复杂交易,需要准确、全面地记录和报告这些交易的会计信息。
在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品种和交易结构都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不同类型的投资,会计处理和披露都有详细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通常会涉及到杠杆和套期保值等复杂交易结构,对这些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有专门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意义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投资基金通常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投资者的决策非常重要。
私募投资基金的会计信息也是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完善和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制定和实施是金融市场自律和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作为投资者和金融从业人员,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私募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对于规范和指导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其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8•【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一)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三)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等信息。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财会[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会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9日发布,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会[2012]2号)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中登业务指引
目录
中登业务指引.................................................................................................................. 1 第一章 总述 .......................................................................................................... 2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户............................................................................................ 2 第三章 上海指定交易............................................................................................ 5 第四章 上海变更结算会员 .................................................................................... 8 第五章 证券账户资料修改 .................................................................................. 10 第六章 证券账户销户............................................................................................ 14 第七章 深圳账户挂失补办 .................................................................................. 16 第八章 深圳账户挂失换卡 .................................................................................. 17 第九章 证券账户合并.......................................................................................... 20 第十章 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24 第十一章 证券账户资料查询............................................................................... 24 第十二章 休眠账户激活、注销、新开................................................................ 26 第十三章 不合格回报.......................................................................................... 32 第十四章 深圳使用信息...................................................................................... 36 第十五章 中登批量业务...................................................................................... 41 第十六章 跨市场登记.......................................................................................... 41 第十七章 信用账户业务...................................................................................... 44 第十八章 合伙人业务.......................................................................................... 50 第十九章 上海账户挂失、解挂与挂失转户......................................................... 54 第二十章 上海资料修改历史查询 ....................................................................... 58 名词解释:............................................................................................................ 58 深圳市场................................................................................................................ 58 上海市场................................................................................................................ 59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
一、总则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细则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国
债期货市场进行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主要内容
1.投资分类和核算
(1)对冲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对冲的,按照对冲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分类,核算在
对冲项目的相关科目中。
(2)套利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套利的,按照套利策略和操作方式进行分类,核算
在套利策略的相关科目中。
(3)投机分类
采用国债期货进行投机的,按照投机策略进行分类,核算在投机策略
的相关科目中。
2.会计处理
(1)对冲
对冲投资按照国债期货的市值变动进行调整。
当国债期货价值上涨时,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国债期货价值下跌时,应计入其相关投资损益。
(2)套利
套利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投机
投机投资按照实际盈亏进行会计核算,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亏损计入投资损失。
3.会计报告
4.内部控制
四、附则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所有。
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配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其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和检查。
以上为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共计1200字。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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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 交易费用 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存入保证金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二)提取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2、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按照股指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买 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0.00 3,050.00 2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金额④)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IF1005 卖 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
(六)日终结算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30.91
贷:结算备付金 30.91
(三)日终结算
1、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
编号 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1021 结算备付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 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1、按照买入/卖出股指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7
(五)交易费用 7
(六)日终结算 7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8
4、当日无负债结算 8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
附件:参考范例 9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
IF1005 买 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金额⑥)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金额⑦)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பைடு நூலகம்借:存出保证金 (金额⑧ )
贷:结算备付金 (金额⑧)
附件:参考范例
A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贷:结算备付金
(三)开仓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 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
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 /12,250.00(金额① )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127.77
贷:结算备付金 127.77
(四)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① )
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①)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IF1005 买 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3,050.00 3,200.00 4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61.82
贷:结算备付金 61.82
(三)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根据会计部意见修订稿)201012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