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公司防范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进行任何与公司、公司管理的基金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利益冲突是指,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价值的事项。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二)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财务数据等;(三)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四)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第十条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四篇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四篇篇一: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三)客户基本情况表;(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五)投资说明书;(六)产品设计方案;(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八)其他涉及客户信息和销售的而文档和材料。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一、背景介绍内部交易是指在同一公司或集团内部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包括资源调配、产品销售、资金借贷等。
由于内部交易涉及到同一实体内部的不同部门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意义和目标1. 透明度和公平性: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2. 内部控制:通过建立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能够对内部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防止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3. 合规性和法律风险: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有助于确保公司的交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4. 内部沟通和决策支持: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基础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内部沟通和决策的进行。
三、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主要要求和措施1. 交易登记:公司应建立交易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内部交易都必须进行登记,包括交易的双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
2. 交易审批:对涉及到金额较大或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内部交易,应设立审批程序,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批,并记录审批意见和结论。
3. 价格公正性:内部交易的价格应该与外部市场价格相符合或合理接近,且需有明确依据和证明。
4. 交易披露:公司应定期公开内部交易情况,包括进行内部交易的部门或子公司、交易金额和内容等。
5. 监督和内控: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 负责对内部交易进行监督和内控,确保内部交易符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6. 处罚措施:对违反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职务等。
四、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推广实施1. 内部培训:通过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了解和执行能力。
2. 审计检查: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绩效考核:将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使员工和部门认真执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财务和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都制定了操作规程,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遵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运行;公司对授权部门和人员建立了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第八条员工素质控制贯彻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
私募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私募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风险控制部门或董事长/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材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交易遵循如下原则:(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公司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二)投资指令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员工发现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及合规总监报告;(三)实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四)确保有效、及时记录每一交易,并及时核对存档保管;(五)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总经理、投资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合规总监或合规部的审核确认函;(三)投资部交易员工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档案袋中归档保存。
投资部交易员工应当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电子版交易记录。
每一交易指令应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灭失。
第五条交易记录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
交易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
第六条投资部应当做好交易记录文件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项目结束后的五日内将交易记录档案移交行政人事部归档。
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基金公司机构内部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包括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研究员等人员之间的交易。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明确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一、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必要性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内幕交易的风险较高。
而内部交易正是内幕交易可能发生的温床,容易引发投资者的质疑和不信任。
制定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可以有助于防止内部人员利用信息差进行操纵市场、获取不当利益,提高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二、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基本内容1.交易标的制度应明确规定哪些交易行为需要记录,包括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的交易。
同时,也应注明哪些交易行为不属于内部交易,以避免制度的过度泛化。
2.交易记录的内容交易记录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关键信息的记录,以便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交易情况进行核查。
同时,还应包括交易的目的和动机的记录,以便后期审查分析。
3.交易限制和审批程序制度应规定内部人员的交易限制,对于一些关键时期、重大交易或内幕消息敏感时期,应设定交易禁止期限。
这样可以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前进行事前审批,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4.交易记录的存储和管理交易记录应当以电子形式存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并设立专门的交易记录管理岗位,负责核实和审核交易记录的真实性。
5.交易记录的披露公司应当将交易记录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开,以增加交易透明度。
三、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执行和监管1.制度的执行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管部门,负责执行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通过组织培训、内部审计等方式,确保员工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严格遵守。
2.监管机制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私募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交易记录进行审查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同时,建立与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管。
四、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效果评估公司应定期评估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通过抽查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核实交易目的的合理性等方式,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制度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细则一、前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具有极高信任度的投资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高额回报。
然而,这种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未来的发展。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采取决策和控制手段,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发生。
二、内幕交易防范内幕交易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它可能会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造成长期的损害。
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与纪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管与纪律。
在公司内部必须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并制订相关政策,对涉及内幕交易的情况,如何纠正、如何惩戒,应有具体而切实可行的规定。
2.制定“禁止清单”为了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制定一份“禁止清单”,记录个人和机构名单,使得公司员工得以清楚了解哪些人和机构不应该和他们进行交易。
同时,还可以将这份清单共享给其他公司的员工,从而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管控。
3.提高员工素质公司应该在培训中强调目前业界对内幕交易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要求。
同时,还应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其违规行为可能会引发的后果。
三、利益冲突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创建人或管理人员自身利益与基金用户利益的冲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设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自身内部的制度和流程。
其中包括所流程、投资决策流程、反内幕交易及市场保密制度等,通过制定透明、公正、合理的运作机制,避免利益冲突。
2.强化预算控制审批机制私募基金应具备强制性的审计控制机制,以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做到预算的审计、定期核对,从而发现问题,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资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细则为更好地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本文详细介绍了相关细则。
其中包括:一、定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所管理的所有基金、基金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交易。
二、原则1. 诚信原则:机构内部交易须本着诚信原则进行,所有信息和操作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并且要求在机构内部交易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内部制度。
2. 公平原则:机构内部交易应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损害基金的利益。
如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公平现象,应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化解。
3. 优先原则:机构内部交易应遵循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本位的原则,确保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
三、操作规范1. 交易书面化:机构内部交易应于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提出交易申请,明确交易的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交易日期,机构内部交易须经过基金经理的正式审核通过。
2. 交易价格公允:机构内部交易的交易价格应遵循公允原则,不得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过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基金在机构内部交易中获得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避免内部获利。
3. 信息保密:机构内部交易中的非公开信息须秘密保守,在未公开前禁止在任何场合、任何媒介上进行泄露。
4. 市场化处理:如机构内部交易涉及到与外部市场交易一致的股票、基金等品种,应在同一次交易日内完成交易。
在流动性差、交易周期较长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 审计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审计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满足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做好机构内部交易风险预评估,评估机构内部交易对基金的影响程度,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2. 财产隔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机构内部交易的财产隔离,防止基金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利用机构内部交易牟取私利。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公众对于机构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越来越高。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作为加强机构内部交易监管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维护机构内部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有助于提升机构的整体治理水平和市场声誉。
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以规范机构内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二、制度内容1.定义内部交易范围:将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纳入内部交易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股权超过10%的股东及其亲属等。
2.内部交易申报制度:机构内部交易参与者应在进行内部交易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申报,包括交易方向、交易标的、交易数量及价格等详细信息。
3.内部交易备案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交易进行备案,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内部交易情况,以确保内部交易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内部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公司应将内部交易记录及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披露,并定期更新公开的内部交易记录。
5.内部交易限制制度:为防止内部交易滥用信息优势导致操纵市场和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应制定相应的内部交易限制措施,包括禁止短线交易、限制交易数量和金额等。
6.内部交易流程监管制度: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核内部交易申报、备案和公开披露等工作,确保内部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7.内部交易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内部交易制度的行为,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职、解聘等,以维护机构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制度实施1.内部交易制度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明确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执行和监督制度的实施。
2.公司应建立内部交易记录数据库,对内部交易进行存档和备份,以备日后审查和监管需求。
3.公司应加强员工内部交易意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内部交易的认识和理解,以便他们遵守内部交易制度的要求。
四、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公司应定期对制度进行效果评估,包括内部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开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摘要:随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投资交易制度也日益完善。
其中,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是其中关键的议题。
这篇文章将从防范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两方面入手,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防范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公开信息披露前,个别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行为不仅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也会破坏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跟踪和打击,成为了证券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防范内幕交易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因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收集信息的能力很强,掌握的信息更多,所以有可能出现内部成员利用内部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情况,这就需要私募基金公司建立防范内幕交易的制度。
1.内部人士交易的规定首先,对于内部人士的交易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
要求内部人士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内部交易规定,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避免由此而带来的潜在风险。
此外,内部人士的交易行为也应该得到公司监督,确保其交易行为的规范合法。
2.交易信息的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加强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对于敏感信息加强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以防止敏感信息被泄露。
对于交易记录、交易数据,也需要进行规范地管理,确保交易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杜绝信息的篡改。
3.信息披露的制度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地向外界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避免任何形式的信息敏感度和操作机会的差异。
同时,也可以通过外部征询独立专家的意见,规避可能的利益冲突。
二、避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指私募基金公司管理人员或者公司整体的利益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存在矛盾的情况。
如果私募基金公司不能妥善处理好利益冲突,那么将会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会威胁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整改)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整改)目标该文档的目标是整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确保其合规性和符合法律要求。
执行策略为确保简单而符合法律要求的策略,我们建议以下步骤用于整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1. 确定内部交易的范围和定义。
明确定义内部交易的种类,并确保涵盖所有相关方的行为。
2. 强化内部交易的报告和记录要求。
确保所有内部交易都得到充分记录,并要求相关方进行及时报告。
3. 设立独立审查机构。
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审查机构来审查和监督内部交易的合规性。
4.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内部交易信息,包括报告和记录的详细内容。
5.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
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并设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内部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建立制度违规处理机制。
明确违反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后果和惩罚措施,并落实相应的制度违规处理程序。
需要注意的事项在整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要求的合规性。
确保整改策略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2. 内部交易的广泛性。
不仅要关注显性的内部交易,还要考虑隐性的内部交易情况。
3. 内部交易记录的细节和准确性。
确保记录中包含足够的细节,并且准确反映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等信息。
4. 内部交易报告和披露的时效性。
确保及时报告和披露内部交易信息,以满足法律要求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以上是整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建议。
请根据实际需求和法律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和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一、背景基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量,制定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明确管理人公司内部交易的规范及流程。
二、定义1.内部交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交易。
2.关联方: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内部交易记录:指明细记录公司内部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的内部交易。
四、交易记录要求1.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交易记录的核查和管理制度,同时设立专门的内部交易记录岗位或部门负责具体的记录工作。
2.内部交易记录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信息。
3.内部交易记录应当及时更新和管理,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方便监管部门进行查阅。
4.内部交易记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存储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交易确认1.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应建立内部交易确认的流程,由专门的审核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内部交易进行确认,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内部交易确认应核实交易双方身份、交易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并进行书面确认。
3.对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应加强特别审核,并由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确认。
4.内部交易确认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监督管理1.监管部门有权随时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内部交易记录和相关信息,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并及时提供相关内部交易记录及其他要求的信息。
3.对于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或整改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应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私募基金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首先,内部交易的定义。
内部交易是指私募基金机构及其董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其他与私募基金相关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通过买入、卖出、购买、指示进行交易等方式在私募基金产品中进行的交易活动。
其次,内部交易的范围。
内部交易范围包括私募基金机构自营账户中进行的交易、私募基金产品与私募基金机构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私募基金机构与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等。
再次,内部交易的程序。
内部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决策、交易执行和交易记录等环节。
私募基金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审核程序,明确交易的决策和执行责任人,并通过内部交易记录来确保交易真实可查。
最后,内部交易的监督。
私募基金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内控措施,确保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
同时,私募基金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内部交易监督人员,定期对内部交易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为了更好地执行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私募基金机构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内部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交易信息,保证投资者知情权。
2.加强内部交易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内部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降低违规风险。
3.加强内部交易监测和风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测和预警内部交易行为,防范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
总之,私募基金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私募基金机构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内部交易记录,遵守交易纪律,维护交易的公正、公平性,提高基金机构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完整word版)私募基金内控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含交易记录制度)
xxxx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xxxx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公司发展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管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第二条公司在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的基金投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及标准。
特定基金的投资应遵守基金合同的要求,保持与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约束的一致性。
(二)自愿原则。
基金投资建立在投资者与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三)诚实信用原则。
基金投资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置于首位,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采取各种合理措施避免潜在利益冲突。
(四)资产分离原则。
自投资决策到投资执行的基金投资全过程,始终保持自有资产和客户资产的严格分离。
(五)保密原则。
公司制定各种制度和程序建立信息屏障(防火墙)以防止有关基金投资的重要信息被泄漏和滥用。
(六)责任分离原则。
投资部门和岗位职责义务明确,以保证共同约束和有效运作。
不同基金的投资分开运作和管理。
(七)审慎经营原则。
基金投资应遵循谨慎判断原则,基金资产的管理应建立在深刻理解、勤勉以及充分合理的研究基础之上,并应审慎行事以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公司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八)公平原则。
基金投资要公平客观对待所有投资者和所有基金,避免以损害其他投资者或基金为代价优先对待个别投资者或基金。
应制定有关程序以确保公平交易并使交易达到最佳效果。
(九)严格控制原则。
适当的授权和控制制度是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核心,应贯穿于公司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第三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一、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已成为投资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员工的个人交易活动对公司和客户的利益都有较大影响,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因此,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员工个人交易制度,对提高公司运营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员工的个人交易活动行为,保障公司客户的利益,避免员工个人交易对公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顾问、交易员等。
四、制度要求1、禁止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2、禁止利用公司和客户资源进行个人交易,禁止向客户泄露公司或其他客户的信息。
3、禁止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交易活动。
4、禁止做出不当交易决策,并禁止利用个人交易获得不正当利益。
5、禁止进行自营交易活动。
6、要求员工必须通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进行个人交易,须遵守实时披露的内部交易限制,严格控制持仓规模和交易频次。
7、要求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交易、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等,并按时向公司提交相关交易申报和交易记录。
8、要求员工必须保持交易活动和基金管理活动之间的独立性,即交易决策和投资决策必须分开考虑,不能相互干扰和影响。
9、要求员工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开除等。
五、制度执行1、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让员工充分了解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个人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批、申报、交易限制等程序和方式。
3、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妥善管理员工个人交易活动。
4、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交易行为的抽查和审核,如发现员工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制度评估公司应定期对员工个人交易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如发现制度出现不足或存在风险隐患,应及时修订和完善。
内部交易制度
吉林省信融汇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风险控制部门或董事长/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
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制度模版为了规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本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内幕交易指在法定期限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入或卖出与该信息密切相关的证券和衍生品的行为。
一、内幕人员的定义1. 具有对公司或者证券市场重大事项知悉能力的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与公司重大事项知悉有关的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决策的人员(包括内外委托咨询、募资、投资等人员);2. 受委托、参与具体的公司或者证券市场业务运作的员工或者其他人员;3. 具体实施或者参与实施股票发行的支持机构、管理层、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商、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4. 根据职务、业务交往等方式知悉公司或者证券市场重要信息的其他人员。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范围1. 未公开信息:内幕人员不得利用任何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行为,未公开信息是指未披露至公司公告平台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的经营情况、业绩、战略转型、投资意愿、投资回报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开信息;2. 相关证券: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进行公司股票、债券、期权等证券的买入、卖出行为;3. 相关衍生品: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品的买入、卖出行为;4. 相关场外产品: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进行金融衍生品等场外产品的买入、卖出行为;5. 相关企业: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信息进行与公司产业、地位、业务发展方向等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股票、债券、股权等投资行为。
三、内幕交易的防范措施1. 建立内幕信息控制管理机制:本公司建立触及重要人及内部信息所涉及的信息印记、信息存储是否被加密等控制机制,严格管理内幕人员的授权、信息披露、保密等控制环节;2.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信息的收集、监控、审计和管理工作,设立专职负责内幕监督工作的机构,加强内部信息披露的监察与检查;3. 推进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推进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化、透明化,全面公开与内幕交易相关的信息及内幕人员名单;4. 积极宣传内幕交易的严禁性: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宣传教育,加强内部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报送有关证券交易类案例以及内部员工的违法纪律处理,提高内幕人员风险意识;5. 严格执法监管:本公司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协助调查人员查处内幕交易和其相关行为,并对违反本公司内幕交易制度的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纠正整风。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规范本企业内部交易管理,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章交易记录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保存的内部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和文件:(一)交易的内部决议性文件(如有);
(二)每笔交易的资料,如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对于超出保存期限的内部交易记录,应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内部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内部交易记录应按照具体类型归档保存,如涉及投资业务档案,应按照本企业投资业务控制相关制度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任何员工非经业务或监管需要,不得查阅内部交易记录,如需查阅,应遵循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本企业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保存及查阅内部交易记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如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并给本企业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本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当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或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本企业应及时调整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企业 】批准通过,由 】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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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证券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投资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资行为所适用的认(申)购、转换或赎回费率等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告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或者基金经理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产品,并鼓励员工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第十三条员工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应事先报公司备案,并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四条员工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1、不得投资于与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业务关系、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公司;2、不得投资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业务的公司;3、不得在其投资的公司中兼职并领取薪酬;4、不得进行其它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权投资;5、不得进行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性质上会影响员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权投资转为上市的,应按下述流程进行处置: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资组合参加该股权投资的询价和投资的,持有该股权的员工应本着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不得参加有关投资决策,并主动向公司提出回避;2、该股权投资可以公开交易的,员工应在3个月内卖出。
第四章交易信息报告、备案管理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向公司申报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并应自加入公司后3个月内对所持的禁止投资的股票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员工应在入职后3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及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与员工关系、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人员的亲属信息范围比照任职资格登记表要求确定(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关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士。
)任职期间,上述信息如有变化,员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该表,并上报公司。
第十八条员工投资基金应在买卖基金(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表》,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基金类型、基金帐号、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员工投资认购期发行的基金,应最迟于该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次日向公司备案,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员工以定期定额方式投资基金的,应在首次投资该基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备案手续,之后不再需要每次备案。
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发生变化(如金额、扣款周期改变等)、中止或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员工中与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相关的人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及直系亲属股票投资备案表》,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其他公司员工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及直系亲属股票投资备案表》,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进行个人股权投资的,应事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报送备案,详细提供拟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对象名称、性质、主要股东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预期持有时间、是否兼职、是否领取报酬等。
员工因继承、赠予等被动的非交易形式进行的股权投资,应当在取得股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并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员工提交的《员工直接/间接股权投资备案表》对员工的股权投资进行备案审查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股权投资的备案审查应以避免与基金、公司或公司所开展的各类业务发生实际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为主要原则。
如果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员工的股权投资符合第十四条所述内容的,应要求其停止该股权投资,并说明理由。
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10个工作日公司未对员工进行书面回复,视为公司对员工该项股权投资行为不持异议。
第二十四条员工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的投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以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1、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3、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2、3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关数据由公司相关部门统计编制,并由法务部门进行复核。
人力资源部应协助提供所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职务等信息。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六条登记和监察工作,包括:1、在收到员工关于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备案申请后进行登记;2、对员工上报的个人及亲属信息与其提交的身份证(含扫描件)进行核对,如员工有特殊困难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采用合理方式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信息进行核对;3、妥善保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4、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5、妥善保存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相关记录。
法务部应做好检查留痕,并对工作所获知的相关信息负严格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基金事务部负责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明细和余额情况,并编制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法务部应对其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检查员工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为以及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行为时,若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有权要求员工限期对该投资行为作出处置,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决定。
如员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新员工入职时,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即为该新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不予转正。
人力资源部在员工试用期转正之前应征询法务部意见,以确定该员工是否已经完成个人入职申报。
第三十条员工未按规定定期申报个人及亲属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将给予邮件提醒一次,如经提醒仍未申报的,法务部将给予书面提示函。
如虽经出具书面提示函仍不申报的,法务部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三十一条员工未准确更新个人及亲属信息、及时准确申报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信息的,法务部发现后将作为违规行为,填写《日常合规监察异常情况报告表》上报公司。
第三十二条如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罚款或/和纪律处分。
罚款金额为每次人民币叁仟元加不当获利金额的两倍。
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解雇。
对于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未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或者对公司财产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向中员工个人证券和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向员工追偿。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员工备案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查阅或探听,但下列情况中,经履行适当审批程序,法务部可以向被授权人提供相关信息:1、法务部履行工作职责;2、司法机关或监管机关依法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查询或检查;3、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个人投资进行调阅和查询。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未许可之前,公司员工不得投资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基金公司员工的投资行为有新的规定的,公司将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首次颁布执行后,所有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员工首次申报股票/基金/个人股权投资情况备案表》和《员工和亲属基本信息申报表》,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个人股权投资情况,以及直系亲属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