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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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发[2012]12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8
【实施日期】2012.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政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11〕51号文件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做到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平台建设到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到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到点,群测群防责任落实到
人。
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二、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全面完成新化县、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娄星区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切实提高地质调查程度,进一步评估地质灾害易发区成灾风险。
以人口密集区、重要城市和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矿山聚集区、河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要建设活动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趋势和变化规律,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及时将调查评价、详细勘查成果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依据。
三、推进重要矿区地质环境普查。
以锡矿山锑矿区、梓门桥石膏矿区和金竹山、冷水江、毛易、芦茅江、斗笠山、渣渡、洪山殿、朝阳煤矿区等集中开采区为重点,开展1:10000矿山地质环境普查,完善更新矿山地质灾害数据库,基本查明矿山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分布范围、形成原因,研究其发展变化规律。
完成市、县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建立健全矿区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地表水土体、地下水系统变化防控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实施城市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评价。
开展娄底中心城市及县级城镇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基本查明地下水情、地质构造及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成因,为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地下工程建设、科学管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地质依据。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要严格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审批管理,严防因城市地下工程活动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切实提高城市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能力。
科学合理规划、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推进地下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经常性的
隐患排查和巡回检查,必要时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队伍和监测设备,及时掌握汛情灾情,科学应对,及时防范。
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逐区逐点落实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