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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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发[2010]15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6
【实施日期】2010.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娄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破解我市发展资金瓶颈的一条重要途径,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弥补政府投资能力和范围不足,实现投资可
持续增长;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有利于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加速赶超”战略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
(一)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民间投资开辟更广领域。国有资本主要布局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对于国有资本占明显优势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有序退出,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对于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加快退出,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大市场空间。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城市道路、水运、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支持参与铁路干线、支线及站场设施建设,允许参股建设企业铁路专线、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农田水利、城市防洪、水环境保护、城镇供水、跨流域调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综合利用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及参股建设核电站。支持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的储运与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及参股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采煤塌陷地治理,非战略性矿产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区、商品粮油基地、养殖基地、高标准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等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乡镇和区域性农机推广、动植物疾病防控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开展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林权改革、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探索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