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堵住管理漏洞,实现概算精准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投资概算管理各相关主体的职能职责(一)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及调整工作;对项目投资概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局。
负责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预算;负责对概算执行情况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负责按项目超概算额度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负责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对需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出具资金追加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投资概算负监管责任,负责厘清项目超概算原因、核查超概算工程及其投资、提出调概初步意见等。
(四)市审计局。
负责对申请调概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按合同约定进行结(决)算审计等,审计结论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依据;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查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娄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应将城乡建筑工程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城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进行有效监管。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湘政办发〔2009〕12号文件的规定,凡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小型土石方、挡土墙、护坡、水沟水池等规模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分工或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及农村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建设办(规划建设办、城建办)管理;未设建设办的乡镇,由乡(镇)安监站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监管力量、人员的业务技能、监管效能以及工程规模等情况,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强化城乡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应对基层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指导,对各监管责任主体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4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娄底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登记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不搞大规模开发,只鼓励与地面建筑物配套的浅层地下空间开发(四层以内),如地下停车场建设,为未来条件具备时的开发建设留出空间。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娄政办发〔202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娄政办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为推进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编发〔202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娄底经开区行使172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81项、行政确认19项、其他行政权力33项、行政检查2项、公共服务37项)。
娄底经开区与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目录》,确保有关事项的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服务环节于2021年8月15日前依法赋权到位,并在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调整到位。
以“委托行使”方式赋权的事项,由市直各单位与园区签订赋权事项交接书或委托书,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市审改办备案。
娄底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赋权单位,接受指导监督,畅通审批信息,规范审批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服务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为赋权单位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便利条件和大力支持,协助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持续打造便捷高效一流的营商环境。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娄底经开区的业务指导,在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同步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不缺位、不越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7•【字号】娄政办发〔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7日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快烧结砖瓦行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7〕第279号)、湖南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烧结砖(瓦)行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函》(湘经信原材料函〔2018〕34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体关停退出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确保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确保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烧制建筑用砖厂在2022年6月1日前逐步退出(如期间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的政策执行);科学引导规划区内砖厂平稳有序退出、转型发展。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娄底市城市规划区内烧制建筑用砖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列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整治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由分管经信、环境保护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经信、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发改、财政、林业、安监、住建、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肖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刚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协调、督促、验收砖厂整治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娄政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娄政发〔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决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全市各级相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应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紧密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二章加强对城乡规划行为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之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容积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五条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申请调整报告、论证报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等。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和论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5日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为确保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遏制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包括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处置之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
二、处置原则依法依程序、公平公正、分类处置、疏堵结合。
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查封施工现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置标准(一)关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1.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处置(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办理或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提出了申请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划控制区内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的无房户、危房户,原地翻新住房,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娄政办函〔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3〕100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自2013年1月1日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来,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减少了程序、规范了操作、提高了效率。
为了进一步落实《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12〕51号),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强化问责,确保项目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2013年1月1日前已竣工,并按要求完成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组织联合验收,由竣工验收备案部门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二、竣工联合验收时,建设项目绿地率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核定的为准。
规划部门在核准绿地率时要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标准严格把关。
绿地率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未达到标准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收异地绿化补偿费。
三、除涉及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事项达不到要求而被一票否决外,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应予原则通过。
其他确需整改事项,在竣工联合验收之后,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四、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要在娄政办发〔2012〕51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逾期未办结或缺席联合验收的,视为同意通过联合验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验收意见或另行组织单独验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6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3日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投资控制第四章概算调整第五章建设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规定,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采取以下情形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实行审批制管理;第(三)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
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智慧娄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提高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打破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集约化,数据共融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资金、国家及省级专项拨付资金建设的智慧娄底项目。
基础办公信息化建设(办公局域网络布设、网络优化、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耗材采购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智慧娄底项目是指通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
第四条智慧娄底项目分为两类:1. 已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或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新增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的项目。
2. 未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或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单独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归口与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智慧娄底项目统筹规划及管理,协调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快落实推进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娄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不再继续执行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 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需继续执行的380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届满需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拟修改的1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有效期以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载明的时间为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特殊执行期限的,该部分内容在此期限内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68号)要求,明确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即时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4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函〔2015〕1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4年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4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函〔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4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9件,确认9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31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19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执行。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决定公布目录的,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娄底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6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市政府娄政发〔2003〕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利经济的意见2市政府娄政发〔2004〕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3市政府娄政发〔2007〕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4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3〕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娄底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5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6〕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及发展的意见》的通知6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6〕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实施意见7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6〕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优化电网建设与经营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8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9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3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10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3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1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14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12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8〕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3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8〕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计缴费标准实行浮动的通知14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0〕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机动车污染路面保洁费、排污检测费、车速里程表检测费和安全技术检测费的通知15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万宝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16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1〕7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18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1〕9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紧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9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2〕4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捐资助学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6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市政府娄政发〔2003〕2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道路两厢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市政府娄政发〔2003〕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市政府娄政发〔2003〕2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加强养老基金征缴的通知4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力度的通知5市政府娄政发〔2004〕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市政府娄政发〔2005〕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粮食局《娄底市骨干粮食经营企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7市政府娄政发〔2005〕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8市政府娄政发〔2005〕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聘请海外兼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市政府娄政发〔2006〕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娄底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娄底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10市政府娄政发〔2006〕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标准》的通知11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12市政府娄政发〔2006〕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13市政府娄政发〔2008〕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14市政府娄政通〔2008〕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珠山公园用地范围内进行非法建设活动的通告15市政府娄政通〔2008〕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月塘街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16市政府娄政通〔2008〕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的通告17市政府娄政发〔2009〕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8市政府娄政发〔2009〕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9市政府娄政发〔2009〕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20市政府娄政发〔2009〕2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21市政府娄政通〔2010〕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通告22市政府娄政通〔2010〕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进入娄底中心城区客运班线车辆实行分流的通告23市政府娄政通〔2011〕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24市政府娄政通〔201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娄底市辖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集中整治的公告25市政府娄政通〔201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非法经营水上餐饮行为的通告26市政府娄政通〔2012〕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清查整治的通告27市政府娄政通〔2012〕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告28市政府娄政通〔2012〕1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娄底城区建设项目欠费的通告29市政府娄政通〔2012〕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进行建筑渣土综合整治的通告30市政府娄政通〔2012〕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缴娄底城区建设项目欠费的政策措施的通告31市政府娄政通〔2012〕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孙水流域实施严管严控的通告32市政府娄政发〔2012〕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33市政府娄政通〔2013〕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取缔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34市政府娄政通〔2013〕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35市政府娄政通〔2013〕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娄底城区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通告36市政府娄政通〔2013〕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维护高考秩序的通告37市政府娄政通〔2013〕1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娄底中心城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38市政府娄政通〔2013〕1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39市政府娄政通〔2013〕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娄底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40市政府娄政函〔2013〕5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2年清理结果的决定41市政府娄政通〔2014〕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中心城区暂停活禽交易的通告42市政府娄政通〔2014〕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免费更改市本级国有土地权利证书中宗地代码的通告43市政府娄政通〔2014〕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娄底城区出租汽车迅速恢复运营的通告44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0〕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45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3〕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保险工作的通知46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3〕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47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3〕3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48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4〕1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49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4〕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涟邵矿业集团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50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5〕7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51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6〕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52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6〕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企业工资分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53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6〕5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54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6〕9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我市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55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7〕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56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7〕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意见》的通知57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6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电力用户购电制的通知58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7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9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1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60市政府办娄政办明电〔2007〕1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61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7〕14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62市政府办娄政办明电〔2008〕5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63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8〕8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珠山公园规划用地范围内私搭乱建、扩建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64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08〕8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办法》的通知65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09〕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66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0〕7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规丧葬活动集中整治方案和娄底中心城区处理违规丧葬活动处置预案》的通知67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0〕9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将娄底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项目转让给娄底市自来水公司特许经营的通知68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1〕4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69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1〕4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70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1〕4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71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1〕4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72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73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1〕7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74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1〕8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煤矿实施停产整顿的通知75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1〕9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76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1〕1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77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2〕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三年(2012-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78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2〕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严厉打击生猪“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79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2〕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80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2〕3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运砂船超载治理方案》的通知81市政府办娄底办函〔2012〕4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82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2〕7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83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2〕9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水府庙库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84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2〕10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马路市场及夜宵摊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85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3〕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86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3〕2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部门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87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3〕3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转变作风切实加强当前及2014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88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3〕5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89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3〕5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90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3〕8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91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4〕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娄底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92市政府办娄政办发〔2014〕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93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4〕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今冬明春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94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4〕3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95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4〕4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96市政府办娄政办函〔2014〕5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省运会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14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备注1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娄底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娄底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拟修改3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娄底市殡葬管理办法拟修改4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娄底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管理办法5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娄底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拟修改6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娄底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娄底市孙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8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娄底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9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娄底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0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1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娄底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12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娄底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13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娄底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4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娄底市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15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娄底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16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7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18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9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娄底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20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娄底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21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2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娄底市法治政府建设若干规定23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娄底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4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25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娄底市物业管理办法26市政府娄政发〔2002〕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退耕还林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27市政府娄政发〔2003〕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28市政府娄政发〔2003〕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娄底市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29市政府娄政发〔2003〕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30市政府娄政发〔2003〕1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偿债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31市政府娄政发〔2004〕1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2011年2月14日重新公布32市政府娄政发〔2005〕18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14日重新公布33市政府娄政发〔2005〕1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重新公布34市政府娄政发〔2006〕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35市政府娄政发〔2006〕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36市政府娄政发〔2007〕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37市政府娄政发〔2007〕2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38市政府娄政发〔2007〕2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39市政府娄政发〔2007〕2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娄底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0市政府娄政发〔2008〕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1市政府娄政发〔2008〕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业经济发展和新型工业化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2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3市政府娄政发〔2008〕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4市政府娄政发〔2008〕1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5市政府娄政发〔2008〕1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6市政府娄政发〔2008〕13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7市政府娄政通〔2008〕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通告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8市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告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49市政府娄政函〔2008〕196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行为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50市政府娄政发〔2009〕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51市政府娄政函〔2009〕20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5月7日重新公布52市政府娄政发〔2010〕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53市政府娄政发〔2010〕2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发展现代水利实施办法》的通知54市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娄政办函[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1〕9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三个创建”工作要求,为实现施工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决定对娄底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文明卫生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要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一)大门1、现场设置大门,标明企业名称,建立门卫岗位责任制。
2、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并在主要通道旁设置宣传栏,公布社会监督举报电话。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围挡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实体围墙或围挡。
围墙或围挡高度在城市临街高度不低于2m,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 m。
2、施工现场围挡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办公区、生活区1、六层以上建筑,建筑面积3000m²以上的单体建筑,30000m²以上群体建筑,其临时建筑的办公、宿舍用房一律采用活动板房。
安装前厂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2、办公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开,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列入清理范围的娄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1
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正通[2010]4号
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LDCR-2010-00011
12
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政通〔2010〕5号
关于旅游星级饭店禁止免费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通告
LDCR-2010-00012
13
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政通〔2010〕6号
关于在水源保护区设置防护网严禁下河嬉水游泳的公告(关于加强市一水厂水源保护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LDCR-2011-00007
8
市政府
娄政发[2011]8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LDCR-2011-00008
9
市政府
娄政通[201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使用护罩用螺丝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通告
LDCR-2011-00009
2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发[2010]17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定》的通知
LDCR-2010-01020
21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发[2010]18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LDCR-2010-01021
22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政办发[2010] 19号
LDCR-2011-00018
19
市政府
娄政函[201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娄涟高等级公路两侧用地控制的通知
LDCR-2011-00019
26
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政通[2010]号
关于对沪昆高速公路娄底连接线继续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娄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扎实推进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建设,大力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娄底市城市双修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湖南省城市双修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7〕74号)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至2020年在全市城市(包括县市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进一步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双修),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展好“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实施一批“城市双修”工程项目,改善生态环境,补足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将“城市双修”作为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手段,推动建立“城市双修”工作长效机制,有效治理“城市病”,明显提升环境质量,彰显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努力打造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极具吸引力的现代化城市,建设富饶美丽健康祥和新娄底。
(二)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市本级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估、奖惩激励。
将“城市双修”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政策、制定方案、整合资源、筹措资金、协同推进项目实施,合力完成目标任务。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0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1日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规划区内对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改迁、安全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以下统一简称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以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统一简称城市道路)为载体,以及管线专用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讯(含弱电通讯、广播电视、智能交通、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以下统一简称城市地下管线)。
第三条成立娄底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管线相关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中国电信娄底分公司、中国联通娄底分公司、湖南有线娄底网络有限公司、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03•【字号】娄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娄政办发〔2014〕16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规划条件、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内容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3日娄底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科学性,规范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世居个人住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
第四条在用地可以兼容的情况下,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未经批准,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二)居住为主要功能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功能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6日娄底市房屋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实施方案、组织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公安、人防、发改、安监、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娄政发[2013]10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30日娄底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为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构,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打造投资洼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
整合政府资源,将外部行政行为变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娄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56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和《娄底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娄建发〔2011〕4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建设用地,仍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价款及私房联建等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娄府阅〔2008〕65号)精神补缴土地价款。
二、土地出让后2年内,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按出让时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2年以上,且不具备收回条件,其建设改变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按出让时楼面地价逐年递增10%补缴土地价款。
(根据娄底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12号,取消“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楼面地价逐年递增10%”的规定)三、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后补缴土地价款,依规按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和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计算征收。
四、企业和个人因特殊历史原因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其转让按成交价款的60%补缴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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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2]51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51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2日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项目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城镇居民自建自用房屋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包括: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四)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五)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六)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
(七)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八)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九)其他验收。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娄底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市住建局)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业务咨询、验收组织、资料收集、情况反馈、协调联系等工作。
市住建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具体负责联合验收具体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房地产局等按各自法定职责参与项目联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