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娄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清理评估,现决定: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25号)(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26号)(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清理规范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6〕9号)(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函〔2016〕64号)(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娄政发〔2017〕27号)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对《娄底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1〕21号)作出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重新计算1.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以及开展公筷公勺、光盘行动等用餐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2.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娄政办函〔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48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0日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娄底市殡葬管理办法》、《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娄办发〔2009〕19号)等法规政策为依据,有效解决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行政,集中整治,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强力推进殡葬改革进程,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实现中心城区无搭棚治丧活动,无出殡途中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冥币现象,无违规土葬和火化后再次装棺土葬事件,无在医院死亡后遗体外运问题,无殡葬服务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责任分工集中整治行动由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具体事宜由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研究。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对违规治丧直接责任人中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进行查处,并记录在组织部门的个人档案。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舆论氛围;及时宣传报道殡葬改革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倡导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殡葬新风;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20〕1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20〕18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娄底中心城区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 号)要求,结合娄底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
范围包括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和万宝新区。
本次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涉及乡镇、村庄等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二、规范性引用依据引用下列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中的条款,当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改)等。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7]27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7〕27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1日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夯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基础,从严治理城市乱象,有效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一、整治行动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城管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宣传推进、执法保障”的原则,通过重点开展乱扔乱倒生活垃圾、违章占道、违规广告三大专项整治,基本消除乱丢乱扔垃圾、乱停乱摆、违章占道、违法和破损户外广告等不文明现象,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二、整治行动范围娄底中心城区(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建成区及需要整治的城乡结合部。
三、整治行动重点(一)乱扔乱倒垃圾行为1.行人乱扔垃圾:着力整治市民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行为。
2.车窗乱抛垃圾:着力整治往车外乱丢垃圾、乱抛杂物等行为。
3.门店乱倒垃圾:着力整治门店店内垃圾外扫、生活(袋装)垃圾乱堆乱放、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等行为。
(二)违章占道行为1.门店跨店经营:着力整治店外经营、加工、作业,店外摆放活动招牌,店外庆典促销等行为。
2.车辆占道停放:着力整治各类车辆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放等行为。
3.整治流动摊担:着力治理流动果蔬菜担、机动车流动贩卖水果、校园周边小食品流动摊担等行为。
(三)违规广告1.破损招牌广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娄政办函〔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44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明确禁燃区域和时间1.娄底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东至吉星路——长青街——华星路——秀石街——新星北路;南至孙水河;西至甘桂路——碧溪路;北至仙桥街。
2.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2)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地区;(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7)市人民政府及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3.从禁燃工作正式实施开始,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候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销网点在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增烟花爆竹批发和经营销售网点,现有网点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三)开展禁燃工作集中整治加大宣传教育,开展集中整治,实施严管重罚,强力推动禁燃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娄政办发〔2021〕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娄政办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娄有关单位:为推进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49号)、《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编发〔2021〕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娄底经开区行使172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81项、行政确认19项、其他行政权力33项、行政检查2项、公共服务37项)。
娄底经开区与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权限目录》,确保有关事项的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服务环节于2021年8月15日前依法赋权到位,并在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调整到位。
以“委托行使”方式赋权的事项,由市直各单位与园区签订赋权事项交接书或委托书,并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市审改办备案。
娄底经开区要主动对接赋权单位,接受指导监督,畅通审批信息,规范审批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服务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为赋权单位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便利条件和大力支持,协助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持续打造便捷高效一流的营商环境。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娄底经开区的业务指导,在下放审批监管事项时同步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不缺位、不越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9〕1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2日娄底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8号)精神,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下同)和市直有关单位、乡镇(林场、街道)及中央、省在娄有关单位和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牵头具体实施。
对乡镇(林场、街道)的考核委托县市区组织,市安委办负责抽查复核。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要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乡镇、林场、街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安全生产和消防专项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经验推广的,经市安委办认定,报市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适当加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5日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为确保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遏制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包括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处置之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
二、处置原则依法依程序、公平公正、分类处置、疏堵结合。
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查封施工现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置标准(一)关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1.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处置(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办理或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提出了申请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划控制区内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的无房户、危房户,原地翻新住房,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9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娄底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下同),逐步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7〕6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开公平、突出过程、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切实强化工作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林场,下同)、中央和省驻娄有关单位、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委办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安委办抽查复核。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娄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不再继续执行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 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需继续执行的380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届满需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拟修改的1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有效期以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载明的时间为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特殊执行期限的,该部分内容在此期限内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68号)要求,明确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即时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五小”行业卫生整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五小”行业卫生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0]94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2【实施日期】2010.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五小”行业卫生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0〕94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五小”行业卫生整治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娄底中心城区“五小”行业卫生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娄底中心城区“五小”行业(即小食品业、小住宿业、小美容美发(按摩)业、小洗浴业、小娱乐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全面提高”的原则,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使我市中心城区的“五小”行业达到卫生要求,符合创卫标准,并建立健全规范的常态管理与长效管理机制。
具体工作任务是:创建一批“五小”行业示范经营单位及示范区,提升“五小”行业整体卫生管理水平。
(一)规范“五小”行业单位经营行为,整改证照不齐及超范围经营的不合格单位,取缔无证照经营单位。
(二)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督促“五小”行业单位加大整治力度,确保经营场地卫生设施、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等指标达到创卫标准。
(三)按规定对“五小”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使在岗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无不良卫生习惯。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娄政办函〔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42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5日娄底市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推广清洁能源(天然气、太阳能、电能等)、开展城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重点将燃煤锅炉改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降低燃煤消耗量,减少燃煤污染,完成省政府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按规定设立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政府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市区建成区面积的80%,我市拟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见附图),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餐饮服务业、工业企业燃煤锅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三、实施范围、主体及改造对象(一)实施范围:娄底市中心城区(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天然气管道覆盖范围。
(二)实施主体:燃煤锅炉使用单位。
(三)改造对象: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餐饮服务业、工业企业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四、实施区域界线完成城区范围的燃煤锅炉整治实施任务,主要分两个阶段分期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清理评估,现决定: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5号)(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5号)(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2号)(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51号)(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61号)(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58号)(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7号)(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0号)(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限期治理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25号)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一)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9〕15号)作出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且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娄政办函[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1〕9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娄底市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专项治理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三个创建”工作要求,为实现施工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决定对娄底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进行文明卫生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要求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一)大门1、现场设置大门,标明企业名称,建立门卫岗位责任制。
2、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明显处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并在主要通道旁设置宣传栏,公布社会监督举报电话。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围挡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实体围墙或围挡。
围墙或围挡高度在城市临街高度不低于2m,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1.8 m。
2、施工现场围挡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办公区、生活区1、六层以上建筑,建筑面积3000m²以上的单体建筑,30000m²以上群体建筑,其临时建筑的办公、宿舍用房一律采用活动板房。
安装前厂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2、办公区、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开,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的通告-娄政通〔2012〕1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的通告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的通告娄政通〔2012〕11号为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进程,打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每次处20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或树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50元罚款。
三、对在市区乱倒垃圾、污水或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罚款。
四、对在人行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罚款。
五、对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罚款;对擅自在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电杆上悬挂宣传条幅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践踏绿化带、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从事店外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每处(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娄政通〔2017〕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娄底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娄政通〔2017〕2号为了进一步巩固“创国卫”成果,形成创文管卫长效机制,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娄底中心城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在娄底中心城区主次道路、街巷以及小区、院落、房屋(棚架、库房)内,圈养、放养家禽家畜。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可以圈养家禽。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检疫证明,并加强管理;不得在城市公园、广场、商场、步行街等公共场所遛狗;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粪便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二、娄底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违法安装广告,不得张贴“牛皮癣”小广告,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搭棚架等构筑物,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临街建筑物阳台外面不得晾晒衣物等。
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严禁垃圾乱倒、污水乱泼,取缔马路市场。
四、严禁在城市公共绿地和已征土地上种植蔬菜瓜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结束——。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娄底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娄底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娄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娄底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娄底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娄政发〔2005〕1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全民健康质量为目的,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以依法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教育和引导公民拒绝吸烟、控制吸烟为手段,按照“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公民控制吸烟的活动,逐步减少吸烟率和吸烟人群,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实现全面禁止吸烟;其他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在宾馆、旅店等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无烟楼层,鼓励创建无烟服务单位。
三、主要内容(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 影剧院、歌舞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2. 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3. 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4. 公共交通工具及车船候车室、售票厅;5.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6. 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7. 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要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烟具,不得出现烟迹。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
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2]40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8
【实施日期】201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40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8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和《娄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管理,是指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承担一定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园林绿化维护义务,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市容良好、环境优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建成区。
建成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店、居民住户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门前三包”的内容包括:包卫生、包绿化和包秩序。
(一)包卫生。
责任区内无裸露垃圾,无废弃杂物,无污水污物,无污垢积尘;保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娄政办发〔2016〕2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娄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整顿治理促进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致力烟花爆竹产业供给侧改革,引导落后企业关闭退出,采取严格标准、严把许可审查、疏堵结合、扶优扶强、淘汰落后等措施,关闭工艺技术和安全生产水平落后、生产规模小、管理水平差的企业,推动烟花爆竹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强化监管执法和深化专项治理相结合,从严整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推动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加强整顿治理,优化产业布局(一)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湘政办发〔2016〕16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有序平稳”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全市烟花爆竹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
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依法依规引导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2017年底以前自愿有序退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安委会公布实施。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的布点,由市安监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予以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台《娄底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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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娄政办函[2015]44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31
【实施日期】201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娄政办函〔2015〕44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明确禁燃区域和时间
1.娄底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东至吉星路--长青街--华星路--秀石街--新星北路;南至孙水河;西至甘桂路--碧溪路;北至仙桥街。
2.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地区;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市人民政府及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3.从禁燃工作正式实施开始,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候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销网点
在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增烟花爆竹批发和经营销售网点,现有网点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三)开展禁燃工作集中整治
加大宣传教育,开展集中整治,实施严管重罚,强力推动禁燃工作。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健全禁燃工作组织体系,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小区五级禁燃工作管理责任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制订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动禁燃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工作步骤
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工作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宣传发动教育引导阶段(2015年8月至11月底)
1.成立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启动相关准备工作(8月20日前);
2.制定实施方案,发布《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细化工作督查考核办法(8月底前);
3.召开动员大会,主要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9月10日前);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和各市直相关部门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并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层层动员(9月底前);
4.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市内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
各街道、社区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宣传资料,组织开展上门入户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10月底前);
5.对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做好宣传引导工作(9月底前),已到期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不再延长经营期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网点予以取缔(10月底前);
6.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进行值守和巡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