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娄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清理评估,现决定: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25号)(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1〕26号)(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清理规范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6〕9号)(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函〔2016〕64号)(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娄政发〔2017〕27号)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对《娄底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1〕21号)作出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重新计算1.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以及开展公筷公勺、光盘行动等用餐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2.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获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12345市长热线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12345市长热线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12345市长热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娄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12345市长热线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10报警服务平台与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12345服务平台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2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12345市长热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12345市长热线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平台,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饶美丽健康祥和新娄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全力做好市长热线工作,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12345市长热线电话平台实现试运行,受理事项办理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按照湘政办发〔2017〕21号文件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开服务电话号码(不含110、119、122报警电话和120医疗急救电话)逐步整合到12345市长热线电话平台,与市长热线实现互联互通;要按照“统一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和“首接负责制”的要求,形成覆盖全市、资源共享、系统互通、协调互动、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体系,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天候、高效率的政务服务。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3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3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14〕16号)和参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做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进行严格评审,从项目前期源头规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质量和投资控制,逐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发改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评审范围(一)市发改部门审批或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三)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概)算发生重大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事项;(四)市发改部门申请国家资金且需要组织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五)市发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上述范围内,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情况简单且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组织评审;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5]49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3【实施日期】2015.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日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娄发〔2015〕6号),设立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1.承担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职责。

2.承担政府合同审查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对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职责。

2.负责承办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职责,办理复议人员资格认定的报批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职责,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市政府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法规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或者听证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工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委、办、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7]11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02【实施日期】2017.05.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依法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把行政应诉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娄政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8日娄底市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该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领导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出庭应诉。

第三条一般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与本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诉讼。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四)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每年度应至少出庭应诉一次。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有关应诉人员在出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应诉的准备工作:(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二)收集并提交案件相关证据;(三)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决书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7日娄底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质量强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娄底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计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遵循完全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
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7]12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娄底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包括:
(一)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擅自新、扩、改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因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各级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或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非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活动的;
(六)利用渗井、。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娄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娄政发[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暨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会制度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市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制订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时,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建议的活动,主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听证。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或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制订重要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会的举行,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提请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议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并拟定方案,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必要时,市长、常务副市长可以直接提出并决定听证会的举行。

市人民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提出并拟定方案,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阅后报分管副市长决定;涉及多个部门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对紧急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拟举行听证会时简化报批手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告知市政府秘书长后,可直接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娄政办函[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娄政办函〔2010〕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日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按照国家和省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信息公开常态化、政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切实增强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一)不断完善配套制度。

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修订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制度,进一步界定公开内容、范围、对象、形式、时限等。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坚决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二)切实加强主动公开。

进一步拓展公开信息的广度和深度。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51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详细目录,准确、及时公布政府信息,不断丰富、更新公开内容。

重点公开涉及人、财、物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行政务服务“只跑一次”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行政务服务“只跑一次”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行政务服务“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7]51号【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推行政务服务“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推行政务服务“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娄底市推行政务服务“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行使权力等五类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只跑一次”改革,通过整合政务资源、优化办事流程、融合线上线下、推行全程代办等方式,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基础上,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一件事情,从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原则上只跑一次政府部门。

一、工作目标坚持便民便企目标导向,紧紧围绕“只跑一次”的总体要求,从与群众、企业生活生产关系密切的政务服务事项改起,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对涉及单个部门(窗口)的办理事项,通过实施即来即办、化繁为简、一次办结改革,让群众和企业不再多次跑一个部门(窗口);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关联办理事项,通过实施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集成服务改革,使群众和企业“跑多个部门”转变为“只跑一个部门”;对涉及多个层级的关联办理事项,通过事权下放、多级联动、网上审批改革,逐步做到在基层一线受理和取件,逐步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只跑一次”,争创全省最优政务环境。

二、改革范围“只跑一次”事项为在政府网站、娄底日报、实体政务大厅等权威政务平台公布的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5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5日娄底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处置暂行办法为确保控违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遏制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各类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包括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处置之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

二、处置原则依法依程序、公平公正、分类处置、疏堵结合。

对违法建设的处置,可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查封施工现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处置标准(一)关于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1.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的处置(1)对下述情形的一般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符合省、市村(居)民建房有关条件和规定标准,满足城乡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办理或未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或提出了申请但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划控制区内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鉴定的无房户、危房户,原地翻新住房,建设规模未超过建房标准,但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有一定影响,但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未继续建设并能积极改正的。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推进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娄底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支出责任主责单位一、免费公共服务类就业服务和管理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人社局2创业服务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人社局3就业援助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人社局4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人社局5劳动关系协调企业和劳动者地方政府负责市人社局6劳动保障监察符合政策范围人员地方政府负责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地方政府负责市人社局8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9健康教育辖区内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10预防接种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1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辖区内服务人口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卫生计生委12儿童健康管理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孕产妇健康管理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14老年人健康管理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1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16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17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内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18基本药物制度辖区内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城乡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食药监局20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育龄人群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卫生计生委21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育龄人群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卫生计生委22再生育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夫妇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卫生计生委23计划生育宣传服务辖区内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卫生计生委2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市卫生计生委农村应急广播农村居民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市文体广新局26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广大农村群众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不足部分用户自行承担市文体广新局27公共阅读服务城乡居民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市文体广新局28全民健身服务全体居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市文体广新局29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市、县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市残联30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残疾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市文体广新局、市残联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城乡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市文体广新局32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城乡居民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市文体广新局33农村电影放映农民群众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市文体广新局34文化遗产门票减免社会公众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市文体广新局35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全体居民中央财政负担市文体广新局二、面向特定人群补助类36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负担市教育局37寄宿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补助50%市教育局38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37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试点)、8个沿西部边境贫困县(省级试点)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试点地区省级财政承担并争取中央奖补市教育局39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人中职学生,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娄底市智慧娄底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智慧娄底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提高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打破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集约化,数据共融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投资资金、国家及省级专项拨付资金建设的智慧娄底项目。

基础办公信息化建设(办公局域网络布设、网络优化、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其耗材采购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智慧娄底项目是指通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

第四条智慧娄底项目分为两类:1. 已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或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新增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范围的项目。

2. 未纳入智慧娄底建设PPP项目建设范围或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明确单独招标采购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归口与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智慧娄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负责智慧娄底项目统筹规划及管理,协调各级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加快落实推进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12345办公室工作制度

12345办公室工作制度

12345办公室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保障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的正常运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12345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12345的主管部门,负责热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1.3 办公室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为来电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原则2.1 公开、透明。

12345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2 便民、高效。

12345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快速响应来电需求,及时解决问题。

2.3 分工协作。

办公室内设各岗位应明确职责,协同工作,确保热线工作的顺利进行。

2.4 持续改进。

办公室应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来电用户的期待。

三、工作内容3.1 接受来电。

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听来电,耐心倾听来电用户的需求和诉求,做好来电记录。

3.2 派单处理。

根据来电内容,工作人员应将诉求事项派单至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处理。

3.3 跟踪督办。

工作人员应对派单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4 回访反馈。

工作人员应定期对来电用户进行回访,了解办理结果,收集意见和建议。

3.5 数据分析。

工作人员应对12345热线运行数据进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工作流程4.1 来电接听。

工作人员接听来电,询问来电用户的需求,进行分类处理。

4.2 派单。

根据来电内容,工作人员将诉求事项派单至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

4.3 办理。

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收到派单后,应及时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办公室。

4.4 回访。

工作人员对办理结果进行回访,了解来电用户的满意度。

4.5 汇总。

工作人员对回访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热线运行报告。

五、工作人员职责5.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12345办公室工作制度。

5.2 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

5.3 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接听来电,耐心解答疑问。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娄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娄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有效期未满不再继续执行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 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有效期未满需继续执行的380件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对有效期已满或即将届满需继续沿用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对拟修改的1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上述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市政府办201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前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执行;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有效期以网上规范性文件动态有效期系统载明的时间为准(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有特殊执行期限的,该部分内容在此期限内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68号)要求,明确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即时清理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评估。

经清理评估,现决定: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25号)(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5号)(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2号)(四)《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涟源——新化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51号)(五)《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61号)(六)《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办发〔2015〕58号)(七)《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7号)(八)《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50号)(九)《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限期治理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25号)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一)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9〕15号)作出修改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且按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5日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现场应急指挥部2.4 专家组3.预防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与报告3.2 预警级别3.3 预警预防行动3.4 预警解除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应急处置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分析评估6.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装备保障6.3 资金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奖励与责任8.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制定和实施娄底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旅游条例》、《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娄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来电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以下简称市长热线)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来电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民为本、求真务实,集中受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充分发挥热线平台直接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作用,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及时受理、妥善解决来电人的诉求。

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

第二章网络构成与责任体系第三条健全工作网络。

建立以市长热线管理部门(市政府办社会服务热线管理科)为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市直单位、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网络单位)参与的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网络。

各网络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市长热线工作人员。

第四条完善责任体系。

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市长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是相应责任人,秘书长是其日常工作的责任人;各网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市长热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7]28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娄底市12345市长热线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来电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以下简称市长热线)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来电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民为本、求真务实,集中受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充分发挥热线平台直接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作用,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及时受理、妥善解决来电人的诉求。

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

第二章网络构成与责任体系
第三条健全工作网络。

建立以市长热线管理部门(市政府办社会服务热线管理科)为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市直单位、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网络单位)参与的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网络。

各网络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市长热线工作人员。

第四条完善责任体系。

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市长热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是相应责任人,秘书长是其日常工作的责任人;各网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市长热线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

第五条市长热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来电人的诉求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呈报、交办、转办;
(二)负责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相关批示件的转办、催办、督办和报告;
(三)督促、检查、了解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委托,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各网络单位市长热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考核;
(六)研究提出完善市长热线工作网络、制度的建议;
(七)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网络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长热线管理部门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反馈;
(二)负责本地本部门市长热线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总结考核、材料整理和定期汇报;
(三)采编、更新、审核并报送本地本部门市长热线知识库信息;
(四)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归口管理单位市长热线工作;
(五)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长热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