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律师事务所诉讼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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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XXX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XXX第九次会议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8日第九届XXX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另行处分,但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为“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XXX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内容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咨询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法规,指导其在各类法律事务中的应对措施。

2. 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客户进行各类诉讼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3. 合同起草: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客户起草和审核各类合同文件,保障客户在合同中的权益。

4. 公司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合规审查等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5. 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权等服务。

以上仅为律师事务所的一部分主要工作内容,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更为细致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对象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企业客户:包括各类企业,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的合法经营。

2. 个人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职业人士、消费者等。

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维权代理等服务,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3. 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政府机构合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法规制定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4. 非营利组织: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如NGO、基金会等。

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事务所也面临着新的发展趋势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业化发展:律师事务所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发展,成立专业化团队,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2. 多元化发展:律师事务所将在服务内容上更加多元化,扩大服务范围,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 国际化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律师事务所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发展,为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

4. 信息化发展:律师事务所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郑州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标准范本)

郑州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标准范本)

执业档案号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执业类别:专职□兼职□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名称
河南省司法厅
填表日期201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誓词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恪尽职责,勤勉敬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人
年月日
注意事项:律师宣誓词已按照最新版本修改,所填事项务必与原件核对,一式三份,律所、律协、司法局各存档一份。

及时关注律协及司法局网站,如有变更或者其他问题,请联系律所行政及司法局工作人员。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律发通﹝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律师库入库比选文件【模板】

律师库入库比选文件【模板】

律师库入库比选文件【模板】本次采购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技术标准:2.1.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2.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类资产类诉讼案件;2.3.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意识,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2.4.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2.5.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入库比选流程3.1.本次入库比选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1)资格审查:采购人对所有递交申请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2)入库比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将进入入库比选环节,采购人将根据入库比选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评分;3)入库确定:采购人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入库供应商名单。

3.2.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入库比选时间安排表》。

四、入库比选文件的编制和递交要求4.1.入库比选文件的编制要求详见第二部分。

4.2.入库比选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详见《入库比选时间安排表》。

4.3.入库比选文件递交后,不得修改、撤回或补充。

第二部分入库申请文件格式入库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入库基本资格条件承诺书;2、技术标准承诺书;3、入库比选文件;4、其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具体格式要求详见《入库比选文件编制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提供纸质材料时加盖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入库申请文件的数量、签署及装订要求入库申请文件需要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两份为副本(电子文档只需提供一份)。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申请文件应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不得使用活页装订。

申请文件应密封。

如果本比选文件提供了统一格式,则申请文件应按照该格式制作,并在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如果本比选文件没有提供统一格式,则申请人需要自行确定格式填报。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目录——律师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 收案、结案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 律师接受媒体采访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 投诉查处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 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考勤规则-------------------------------------------------------------- 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 前台接待文员工作规范-------------------------------------------------- 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办法---------------------------------------------------------- ——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规定----------------------------------------------------------——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一、律师的执业纪律:1、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项规范要求,自觉接受本所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他费用;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向其追偿;5、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合同中与委托人约定的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律师需提交同等发票金额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7、律师服务费原则上应当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的,应在委托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的最迟交纳期限;8、税务发票由承办律师交付委托人承办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9、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二、律师的职业道德: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的有关客户商业和个人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客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播,但不得对外扩散;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的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事务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师;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所以外的其他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讥讽他人或贬低他人,抬高自己;6、律师在公众场合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行业的完美及事务所的声誉及形象;7、当外部利益与律师的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去损害律师的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的利益,而丧失原则,迁就于外部利益;收案、结案办法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一、收案办法1、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必须由执行主任审批;经办律师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档备案;2、须审批的案件,收案未经批准,与该案相关的文件不得加盖本所印鉴;3、批准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交还本所专人保管;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没有律师执业证收案的;2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未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执业且单独收案的;3违反法定收案条件的;4违反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有关收案规定的;5、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案;6、为防范利益冲突,收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时间优先原则,即: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接触有关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优先原则,即:在同一诉讼事务中,如本所已有律师代理原告,本所其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3合作原则,即:如无法确认谁最先接触有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的有关律师应当合作,共同处理有关事务;4顾问单位优先原则,即:不论接案时间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律师均不应接受任何以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为对象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在接案之前,均应查证本所收案资料;二、结案办法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的态度,认真、负责地承办完成;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应自行委托或经执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师承办完成,相关费用由有关律师协商确定;3、所有案件承办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存档;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4、对提交公、检、法和其他机关的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5、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可以另行保管,但承办律师应将其照片附在卷内,并注明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等;6、律师业务档案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按照卷宗目录规定的顺序排列;第八条立卷编目和装订1、案卷编号应按照律所要求的形式进行汇编,律师业务档案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2、案卷封面、卷宗目录、结案报告及卷内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3、案件或法律事务的承办日期以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4、律师业务档案在装订前应进行整理;对破损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剔除干净;5、案卷装订一律使用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应贴上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或骑缝章;第九条归档1、律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案卷材料并装订成册,移交内勤;2、内勤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案卷经内勤审查合格后,由本所执行主任审阅盖章后归档;3、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上加注密级;4、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材料,应在每盘材料上加注说明;第十条本所建立档案保证金制度;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由本所按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合同金额的5%收取保证金,收取形式直接从律师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案卷归档审查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1、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2、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的过程;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的结论;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的时间;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第二十二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律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第二条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4、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6、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7、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8、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第三条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第四条集体讨论一般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律师认为必要时,应当向执行主任提出,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一般在周五下午进行;第五条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三个工作日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之前进行;第六条律所决定拟讨论的案件后,应当告知承办律师;第七条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第八条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办律师应当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第九条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执行主任召集,必须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专职律师参加方能进行;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当全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的难点、重点提出,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应当进行记录,并入卷备查;第十一条参加讨论的律师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律师汇报时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第十二条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承办律师意见与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多数意见;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特殊案件应当将集体讨论结果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与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避免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的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所律师的执业权利,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执业律师;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代理,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指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本所或本所律师不得再行代理,且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第六条本所与分所之间发生有本规则认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七条利益冲突分类本规则所称的利益冲突包括以下情形:1、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2、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第八条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九条间接利益冲突的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潜在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第十条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接受同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2在民事案件中,本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本所或本所其他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本所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5本所或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担任代理人;6本所或本所律师投资某公司,本所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8本所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其它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本所的客户;而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两个或数个有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律师同时接受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他与本条第1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2、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共同犯罪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3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与本条第2款1~3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第十一条间接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在非诉讼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本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本所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本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本所律师代理的诉讼、仲裁类业务,其近亲属是对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4本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当事人未要求本所担任其在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代理人,而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5本所律师曾在当事人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本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本所律师为某单位的股东,又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本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8本所律师投资某单位,本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单位在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律师在结束对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他与本条第一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2、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1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2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

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

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第一篇: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为了理顺关系,职责明确,任务到人,工作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特订立本关于办理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立案登记立案由内勤负责。

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登记(负责登记立案的内勤在收到诉讼案件之日起2天内,在立案登记薄(附后)上登记立案,将案件主要内容填入《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附后)后,并将案件卷宗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

二、指定承办人指定承办人由法务部负责人进行。

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内勤交给的案件和《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之日起1—2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在法务部处理意见栏上载明。

然后移交内勤转所指定的承办人办理。

三、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承办人进行。

承办人在收到法务部负责人交办的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充分考虑法务部负责人提出的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起草民事答辩状一式3份以上;二是拟定书面出庭代理词;三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同时收集必要的抗辩证据及证明内容并装订3份以上;四是收集摘录与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或有关佐证资料备考本。

此项工作,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5—7日内完成。

完成后,即向法务部负责人报告并将案卷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

四、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由法务部负责人或与承办人或召集法务部全体人员共同研究进行。

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承办人认为已经完成了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案件报和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并对其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就绪作出明确态度。

对认为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即返还给承办人办理;对认为准备工作的资料需要继续修改、补充的告知承办人继续准备;对认为需要研究的,及时提交法务部集体讨论。

此项工作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例外。

五、出庭处理出庭处理由承办人进行。

赖建平涉嫌利益冲突案(衢司罚字[2021]第2000005号)

赖建平涉嫌利益冲突案(衢司罚字[2021]第2000005号)

赖建平涉嫌利益冲突案(衢司罚字[2021]第2000005号)【主题分类】司法【发文案号】衢司罚字[2021]第200000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3013934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30139347014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28250928020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28250953000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129004380000【处罚日期】2021.09.28【处罚机关类型】司法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司法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衢州市【处罚对象】赖建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8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司罚字〔2021〕第2000005号当事人:赖建平,男,汉族,群众,1986年10月8日出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1710101436。

2021年6月30日,赖建平在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主动向衢州市司法局报告了其从人民法院离任后,违反禁业规定,代理了5件案件参与诉讼的违法执业行为,并提交了自我剖析材料。

7月12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向衢州市司法局移交了赖建平涉嫌违规代理案件的相关线索材料。

7月21日,本机关对赖建平立案调查。

经查,赖建平原任常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6年1月从常山县人民法院辞职离任。

2017年6月12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在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在此期间,赖建平存在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在3件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和担任2件其原任职法院办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并在代理原告**与被告衢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法律顾问和其他非诉讼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案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2017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律师收费的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前文,欢迎阅读!2017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执业律师的服务意识,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合本所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除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二)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三)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社会声誉和诚信度;(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平台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平台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平台律师事务所收接案登记用户使用手册二○一一年七月1系统概述 (3)2登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3)3用户使用说明 (3)3.1收接案登记情况查询 (3)3.2 收接案登记情况统计 (7)3.3 委托合同推荐文本下载查询 (7)1系统概述通过在现有律师管理平台增设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信息登记统计工作系统模块,实现律师事务所实时登记案件代理信息、分类统计管理、重大疑难案件报告备案以及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模板下载功能,从而提高律师事务所办公效率,降低执业成本,提升我市律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2登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律师事务所:网址:,用户使用现有用户名和管理密码登陆。

3用户使用说明3.1收接案登记各个律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新增、修改、删除、查询收接案登记情况。

1)点击功能树中的“收接案登记”,列表中列出的是当前律所所有的收接案情况。

列表如图:用户可以根据查询条件进行检索,其中“诉讼案件原告”、“诉讼案件被告”、“非诉讼案件委托人”、“承办律师”支持模糊查询。

2)点击上图的新增按钮,用户可以进行收接案登记,如图:其中案由、案件类型、为必填项,如需填写承办律师,直接点击选择律师按钮,如图:用户可以使用律所名称和律师姓名进行查询,找到承办律师后,勾选并点击选择按钮,承办律师会自动填充到承办律师栏。

用户填写完毕收接案信息后,直接点击保存即可。

如果当前案件是作为重点案件备案的,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的同时,弹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重大法律事务请示报告登记表,如果当前案件不是重点案件备案的,则只提示保存成功即可。

用户可以直接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完毕后,直接点击关闭按钮即可。

3)用户可以在新增页面下载委托合同推荐文本,点击委托合同推荐文本下载按钮,系统将列出所有的委托合同推荐文本,如图:4)点击浏览下载,系统显示出当前需要下载的委托推荐合同的内容,并可进行下载,如图:5)点击下载按钮,系统将自动生成下载的流水号,如图:6)在操作(1)中,查询到收接案登记后,可以直接勾选进行查看/修改或删除操作,如果是重点案件备案,则不能删除。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民事卷宗归档及目录

民事卷宗归档及目录

律师案卷质量管理规范1、管理机构1.1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1.2本所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设立档案室,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1.3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业务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2)管理规范档案借阅、查询,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3)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归档;(4)审批案卷归档保证金的返还。

2、案卷整理归档2.1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法律服务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案件审结或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一个月内办理案卷归档工作。

2.2律师在业务办理结束后,应整理业务相关资料档案,填写办案小结和质量跟踪卡附于本案卷内。

(1)诉讼档案的资料应当包括: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申请书、答辩状)、原告/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和解协议、执行法律文书等材料。

(2)非诉讼档案的资料应当包括: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法律服务合同、授权委托书(根据业务需要)、服务资料、法律意见书(根据业务需要)等资料。

(3)《案卷目录》内容包括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和页码范围。

文件序号按照文件顺序标注,文件名称应与卷宗内文件名称一致,个案材料应逐页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每个文件的页码范围应在目录中注明2.3诉讼案件一个法律程序阶段一个案件档案。

2.4法律顾问业务每一年度整理一个业务档案。

2.5律师将整理完毕的业务案卷交至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查案卷资料是否完备,不符合规定的由律师补充整改。

2.6完备的案卷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至档案登记表,编制档案编号,并对其进行整理、按照所《档案订卷顺序》装订成册,然后根据编号归入档案室。

2.7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共五篇)[修改版]

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共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首次谈话笔录;3.收费凭证;4.委托书或指定书;5.阅卷笔录;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7.调查材料;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9.集体讨论记录;10.起诉书、上诉书;11.辩护词或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裁定书、判决书;14.上诉书、抗诉书;15.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首次谈话笔录3.收费凭证;4.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6.阅卷笔录;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代理词;13.出庭通知书;14.庭审笔录;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6.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委托书;2.收费凭证;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律发通﹝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模板(4篇)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模板(4篇)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模板(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____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___%为____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____%为医疗基金;(5)____%为业务培训基金;(6)____%为储备基金;(7)____%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____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

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北京 市 中 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 市 中 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2、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4、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5、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1)接待、咨询、代书(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2、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3、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16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7-19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20-212、律师事务所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22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23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7、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28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11、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12、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13、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14、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37-38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93、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40一、综合管理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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