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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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根据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集团公司项目施工中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
(1)在集团公司内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爆破单位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3)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并持证上岗;
(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作业;
(5)爆破作业人员及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参加保险。
第二条爆破施工单位:
(1)爆破施工单位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
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中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2)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在施工中设立爆破物品仓库的单位,还应设有爆破物品保管员、押
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运许可证”。
第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单位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2)负责本单位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贮运、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4)处理本单位爆破事故。
第四条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①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②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爆破规定的;
③爆破可能会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④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⑤作业通道不安全或阻塞的;
⑥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⑦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⑧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⑨未按爆破规程有关要求作好准备的。
(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遇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4)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6)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与职责第五条爆破工作领导人职责:
(1)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4)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工作总结;
(6)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7)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
(2)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3)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4)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5)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爆破班长其职责:
(1)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2)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3)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物品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4)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5)检查爆破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八条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第九条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物品,不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物品如数及时交回爆破物品库。
第十条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第十一条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第十二条爆破物品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物品;
(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物品;
(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物品的销毁工作。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购买
第十三条购买爆破物品时应持证购买;
第十四条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单位,持证直接向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物品;
第十五条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单位,其所需爆破物品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民爆物品经营单位供应;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装卸、运输与押运第十六条爆破物品的装卸:
(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2)有专人在场监督;
(3)应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4)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
(5)雷管等起爆物品,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物品;
(7)装卸爆破物品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
(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物品;
(9)装载爆破物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10)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