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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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肇庆新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的;
(三)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
(四)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第六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分别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肇庆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相关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对涉及到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问责。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或中标后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延误工期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及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
(七)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未到岗、监理报告弄虚作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进驻施工现场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概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未能按合同履约造成损失的;
(九)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项目经理(建造师)本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个月少于20天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签名笔迹备查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统一用表要求,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签名笔迹备查表签名,并将签名笔迹备查表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财政、发改部门在审核时,应严格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肇府…2010‟21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