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保险合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 失的扩大。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 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 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 责任。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
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 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 ,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 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 ,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 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dǔn)缴、分期缴纳、终身缴 纳等方式。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 的增加。
一、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
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 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 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 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 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 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 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 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 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 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 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
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 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 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 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 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 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 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 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 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 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 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 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 同。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 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 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 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 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第八讲 保险合同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 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 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 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第八讲 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 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 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 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 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施救费用; 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 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 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 的除外。
第八讲 保险合同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7
wk.baidu.com
第八讲 保险合同
第八讲 保险合同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
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
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
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七、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
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 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 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 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 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
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
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 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 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
额保险。 (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
产生不足额保险。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 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第八讲 保险合同
3.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 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 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 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 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的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 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 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 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 失。
第八讲 保险合同
六、 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 (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1)按日历年、月计算 (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的义务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 称为“责任范围”。 1.基本责任 2.附加责任 3.除外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包括: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 大损失;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 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包括:其一,除外地点;其二,除外 风险;其三,除外财产;其四,除外损失。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五、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 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 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 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 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 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 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 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020/11/27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一、概述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 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而不是
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 失的扩大。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 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 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 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 责任。
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
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 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 ,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 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 ,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
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 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dǔn)缴、分期缴纳、终身缴 纳等方式。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通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 的增加。
一、投保人的义务
(一)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 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
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 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 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 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 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 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 行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 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 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 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 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
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 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 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 而丧失证据。
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 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 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 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 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 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 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 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 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 同。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 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 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 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 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
第八讲 保险合同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 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 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 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 (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
第八讲 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 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 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 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 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1.赔偿金的内容
第一,赔偿给付金额; 第二,施救费用; 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 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 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 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 的除外。
第八讲 保险合同
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7
wk.baidu.com
第八讲 保险合同
第八讲 保险合同
3.保费收据 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
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
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4.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
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七、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
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 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 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 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 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 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一)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
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
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 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 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
额保险。 (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
产生不足额保险。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三)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 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2款指出,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第八讲 保险合同
3.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 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 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 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 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的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 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 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保险 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 失。
第八讲 保险合同
六、 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 (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 (1)按日历年、月计算 (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的义务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 称为“责任范围”。 1.基本责任 2.附加责任 3.除外责任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包括: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 大损失;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 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包括:其一,除外地点;其二,除外 风险;其三,除外财产;其四,除外损失。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五、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 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 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 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 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 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 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 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 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 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第八讲 保险合同
2020/11/27
第八讲 保险合同
一、概述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 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而不是
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