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_1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了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剖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会议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协议无法确定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现实情况是,很多农民工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被雇主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农民工维权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等,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就业安全和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的立法趋势符合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初步帮助了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支持我国领导多次出台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如“最严格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攻坚战行动计划”、“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此外,针对农民工出行、子女教育、社保等问题,领导也不断完善措施,力求让农民工享有公平的权益和利益。
三、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其次是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对于文化程度低、知晓法律少的农民工更要给予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还需要对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完善司法体系,加强司法监督,以期打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够完善,第三方平台劳动合同等合法性不被明确规定,导致农民工维权难度大。
二是落实程度不够,一些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普遍存在。
三是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债务人通过法律程序拖欠工资问题等。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判定?
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判定?农民工讨要工资及工伤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很大侵害。
但由于农民工数量庞大及对劳动法的不熟悉,该事一直没得到合理解决。
农名工应该了解他们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文详细说明了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这一问题。
农民工讨要工资及工伤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很大侵害。
但由于农民工数量庞大及对劳动法的不熟悉,该事一直没得到合理解决。
农名工应该了解他们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文详细说明了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这一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法律特征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怎么写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怎么写《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当今社会,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他们背井离乡,来到陌生的城市,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繁荣做出贡献。
而用人单位则是他们劳动的承载者和组织者。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首先体现在劳动契约上。
这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约定,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重要事项。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问题。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签订不规范、不完整甚至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这使得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资待遇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农民工辛勤工作,期望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但现实中,拖欠工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同工不同酬等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克扣农民工工资,或者在工资发放上设置种种障碍。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经济利益,也打击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对用人单位的信任。
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也是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面。
许多农民工从事着艰苦、危险的工作,如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
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忽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改善,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这导致农民工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和职业病威胁。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常常推卸责任,使得农民工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救治。
社会保障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关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农民工未能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这使得他们在年老、患病、工伤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生活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压力。
除了物质层面的问题,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中还常常面临着精神层面的困扰。
比如,缺乏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使得他们难以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职业发展空间;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无法享受到与城市职工同等的尊重和待遇;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导致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农民工劳动合同的规定
农民工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前言农民工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1.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2)农民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履行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
3.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4.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加班费,依法安排农民工休息休假。
5.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
四、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农民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农民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农民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农民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
最⾼⼈民法院民⼀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
最⾼⼈民法院民⼀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他字第 6 号)⼭东省⾼级⼈民法院: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与⽤⼈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为标准。
最⾼⼈民法院民⼀庭2015 年 9 ⽉ 30 ⽇最⾼法院⾏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可以认定⼯伤的三个⽂件超龄⼯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退休⼯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
区别在于在 2007 年的解答中要求已经交纳⼯伤保险,但 2010 年的解答中不再要求。
在讨论前,必须先区分开“超龄⼯伤”与“退休⼯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超龄⼯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退休⼯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保险或退休⾦的在职⼯⼈因⼯负伤。
对于“超龄⼯伤”,其与⽤⼈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伤,但对于“退休⼯伤”,其与⽤⼈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伤。
如何理解我国的退休年龄与退休制度?《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作出具体规定,⽬前关于退休的规定仍执⾏国务院于 1978 年 6 ⽉ 2 ⽇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国发[1978]104 号)即男年满 60 周岁,⼥年满 50 周岁退休。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的适⽤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对于农民⼯、⽆业⼈员等,则不在达到规定年龄就应当退休之列,达到退休年龄不必然就是退休⼈员。
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最新规定
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最新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农民工逐渐超龄,他们在劳动关系方面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保障超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最新规定,对超龄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超龄农民工,通常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从事劳动工作的农民工。
过去,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劳动市场的复杂性,超龄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常常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
这导致他们在工作中面临诸多风险,如劳动报酬难以保障、工伤赔偿困难、社会保险缺失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新规定首先明确了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超龄农民工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但如果超龄农民工未享受上述待遇,且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双方之间的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劳动报酬方面,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超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克扣。
同时,对于超龄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也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工伤保险是超龄农民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最新规定明确,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规定为超龄农民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
此外,对于超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超龄农民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
同时,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建立针对超龄农民工的特殊社会保险制度,为他们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保障。
然而,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的最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规避与超龄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保障。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方式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方式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的农村劳动力。
他们由于制度性落差和经济驱动力,选择离家乡前往城市,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方式相较于城市居民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问题。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责任义务关系。
对于农民工而言,较为常见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农民工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其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形式。
在这种关系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非直接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进行工作。
这种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较为薄弱,面临着工资拖欠、劳动时间过长和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
2. 农民工直接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身份直接受雇于用人单位,这种关系较为简单明确。
在这种关系下,劳动者享有与城市居民相似的权益保护,包括工资支付、劳动时间、社会保障等。
然而,由于资金压力和合同执行问题,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受损。
3. 自主劳动者关系自主劳动者关系指的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劳动者独立开展工作的模式。
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以零工、小商贩等形式从事城市劳动。
尽管这种关系下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一定限制,但也给予了他们一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二、雇佣方式雇佣方式是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劳动关系的方法和形式。
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雇佣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雇佣直接雇佣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面试和录用农民工,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雇佣的方式。
这种方式相对规范,有助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和其他问题存在。
2. 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是指农民工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将自己的劳动力资源与用人单位进行连接。
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直接雇佣合同并将农民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调整劳动关系
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调整劳动关系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农民工群体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繁荣发展付出了汗水和努力。
然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应运而生。
这一条例的出台,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乎着他们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过去,由于一些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法律监管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时有发生。
许多农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却在年终时面临拿不到工资的困境,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出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保障措施。
首先,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这就从源头上明确了责任,让用人单位清楚知道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条例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周期。
要求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且要按照约定的周期支付。
这就避免了一些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或者无故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
再者,条例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工资的问题。
同时,建立了应急处置机制,在发生拖欠工资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此外,条例还对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特别作出了规定。
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这一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的层层转包、工资支付链条过长等问题。
对于农民工自身来说,《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维权途径和保障。
当工资被拖欠时,农民工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内容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我国农村的突出表现。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且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
他们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且大部分的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存在的问题颇多,如何提高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农民工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对策一、农民工概念的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2、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7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7亿人。
2014年农民工总量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长2.8%,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增长1.3%。
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2864元,比上年增长9.8%。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
其中,外出农民工16821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0574万人,增加290万人,增长2.8%。
2010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1.0、0.5、1.5和0.5个百分点。
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外出农民工人数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2.1、0.4、1.3和0.4个百分点。
法律知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规
法律知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规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从事建筑施工、道路养护、绿化环卫、水利设施建设、矿山开采等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与城市居民相比,他们的社会保障、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足,因此,国家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法规,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法律规定1. 《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意味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劳动纪律、保险和福利等事项。
”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了劳动报酬,即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
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也涉及到了工资支付的问题。
以上三部法律文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而在具体的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文件。
该条例共有三十一条,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1.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这一规定强调了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并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2.工资支付期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工资支付周期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缴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城市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工资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民工工资缴纳法律规定,以期为农民工提供维权依据。
二、农民工工资缴纳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数额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形式、时间、数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对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农民工工资缴纳的具体规定1.工资支付形式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2.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资:(1)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2)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3)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当与加班工资一起支付。
3.工资支付数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工资:(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特点,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支付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资;(3)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特点,实行工资补贴、津贴等工资支付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农民工劳动法律要点详解
农民工劳动法律要点详解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从事劳动工作。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农民工劳动法律的要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了解并维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基础,是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具体规定。
二、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或者少付工资。
同时,农民工还应当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
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支付工资或者少付工资,农民工有权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工时管理工时管理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工时的标准:一般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定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算报酬。
此外,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并且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四、安全保障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其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进行劳动安全教育。
如果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和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其在城市工作的保障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此外,农民工还享有生育保险的权益。
相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承担。
六、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农民工保障的重要一环。
新时代农民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依据
新时代农民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法律依据
新时代,中国农民和农民工的生产生活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因此,维护农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必要的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主要涉及维护农民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宪法法律。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劳动是一切劳动者的荣誉,劳动者有权选择职业,有权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受到报酬的保障和奖励。
”这个规定为保护农民农民工的权益提供了基本法理依据。
第二类,是劳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实施中,农民工作环境相对恶劣,收入压力较大,法律保障必须严格处理。
第三类,是涉农法律。
此类法律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
以上三个法律体系的有效结合,共同维护农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律条款都需要得到監督和执行,这也是保障农民和农民工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让农民农民工知晓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障方式。
总之,对于农民农民工这一群体,不管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中,还是在未来法律的完善中,都应始终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为出发点和终点。
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家详细解读最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家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解读: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上述立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会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的规定在于界定了“什么人属于农民工”,提出了农民工身份的审查标准,即“农民居民”,实际上是对我国户籍上的农民居民身份的界定,即户籍上载明为农民居民的即属于农民工,相应地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案例回放】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把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包工头(没有营业执照)。
随后包工头招聘了一些民工干活。
工作中一民工的腿被砸断了,按照俗话讲属于出了工伤事故。
现在的问题是该民工应找谁要求赔偿。
【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1、建筑公司将一部分工程包给包工头,他们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2、包工头雇用民工,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律师支招】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必须明确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劳务关系。
而《劳动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具有平等主体关系以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特征: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特征. 非法用工是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
建筑公司将一部分工程包给包工头,他们之间是经济承包关系;包工头雇用民工,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非法用工关系。
现在出现事故,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解决,比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由建筑公司、工程发包方和包工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这种关系中,农民工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很模糊,很难定性,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被拖欠工资时往往不知通过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维权,特别是在发生事故后,好多包工头害怕承担责任就人去楼空,去找公司,公司又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而且好多执法部门也难掌握,对此本律师谈一点自已的见解,以期与大家共同讨论:大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建筑公司将附助性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其双方之间有承包合同,而包工头揽下工程后又招用农民工为其干活,在工程结算时,由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发给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平常也直接听从包工头的管理和支配,据此,多数人认为农民工在干活时受到伤害后,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对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关系。
农民工含义的法律依据是
农民工含义的法律依据是在当今社会,农民工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群体。
要准确理解农民工的含义,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 6 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这一定义明确了农民工的两个关键要素:户籍在农村和从事非农产业劳动。
为什么要明确农民工的法律定义呢?这是因为它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明确劳动者的身份和范畴,能够确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农民工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迅速,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增加。
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和发展机会,纷纷涌入城市。
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等因素的限制,他们在城市中面临着诸多与身份相关的问题和困难。
在法律规定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但在实际情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忽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
《社会保险法》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作出了规定。
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他们的当前生活,也给他们的未来带来了不确定性。
此外,《就业促进法》保障了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利。
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但在现实中,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仍可能遭遇各种形式的歧视,如在招聘时被限制户籍、学历等。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例如,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工的限制等。
农民工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农民工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关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是一个复杂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与雇用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从主体来看,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即经过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而劳动者也需要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等条件。
在雇佣关系中,对主体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劳动性质和目的来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是一种职业性、有偿性、从属性的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标,并且通常是长期、稳定和持续的。
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往往更具临时性、一次性或特定性,其目的可能更多地侧重于完成某项具体的任务或提供特定的劳务。
从管理方式上,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较强的管理权力,包括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安排工作任务、考核绩效等,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管理相对较松散,更多的是对工作成果的要求。
对于农民工而言,判断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情况中,大量的农民工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从事劳动。
一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和要求进行劳动,领取相对稳定的工资报酬,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构成劳动关系。
然而,也有一部分农民工在工作中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作的安排和管理相对较为灵活,工资的支付方式也较为多样,劳动条件和保障可能不够完善。
农民工是劳务关系吗
农民工是劳务关系吗在当今社会,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关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尤其是是否属于劳务关系,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和明确的重要问题。
要弄清楚农民工是否构成劳务关系,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提供劳务的一方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技能和经验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则根据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相应的报酬。
农民工在工作中,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多样。
有些农民工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通常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法定的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益。
然而,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所签订的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具体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比如说,如果农民工在工作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能够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并且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那么可能更倾向于构成劳务关系。
但如果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用人单位严格的管理和指挥,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也由用人单位安排决定,那么这种情况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另外,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也会影响关系的认定。
在一些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的工作中,劳务关系可能更为常见。
例如在农忙时节帮忙收割庄稼、节日期间临时帮忙布置活动场地等。
而在一些长期稳定、具有持续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岗位上,如建筑工人在某个建筑工地长期工作,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报酬的支付方式。
如果农民工的报酬是按照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或者按照约定的时间段(如每周、每月)固定支付,且支付的金额相对较为灵活,不包含诸如社会保险等福利成分,这也可能暗示着是劳务关系。
农民协议工与用人单位关系
农民协议工与用人单位关系农民协议工与用人单位关系一、基本信息甲方(农民工):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农民工2.乙方身份:用人单位3.甲方权利:(1)享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等权利;(2)享有劳动报酬权利;(3)享有合理工作安排权利;(4)享有休息休假权利;(5)享有劳动保护权利。
4.甲方义务:(1)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2)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维护用人单位的名誉和利益;(4)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
5.乙方权利:(1)享有向甲方指派工作任务的权利;(2)享有甲方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利;(3)享有解雇甲方的权利。
6.乙方义务:(1)支付甲方劳动报酬;(2)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7.履行方式:双方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8.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天/月/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农民工劳务合同认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在城市建设、农业发展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农民工劳务合同的认定。
一、农民工劳务合同的定义农民工劳务合同是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农民工劳务合同的认定依据1. 书面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务合同是认定劳务关系的最直接依据。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项。
2. 口头协议: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未能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形成的口头协议也可作为认定劳务关系的依据。
但在实际操作中,口头协议的证据较为薄弱,容易引发争议。
3. 相关证据:以下证据也可作为认定农民工劳务合同的依据:(1)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等。
(2)考勤记录:包括工作记录、加班记录等。
(3)工作场所证明:包括工作证、工作证复印件、工作场所照片等。
(4)证人证言:包括同事、朋友、亲属等证人的证言。
三、农民工劳务合同认定的重要性1.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务合同的认定有助于保障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工资支付、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
2. 预防劳动争议:通过认定农民工劳务合同,有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
3.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农民工劳务合同的认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四、农民工劳务合同认定的途径1. 协商解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就劳务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2. 劳动仲裁: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劳务合同纠纷。
3. 诉讼: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农民工劳务合同的认定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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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下是关于正视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去年各地各部门纷纷出台让人眼花缭乱的应对举措,而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加强制度建设的呼声也充斥各种媒体。
人们对民工权益的关注并作出的努力应当肯定,但从一个劳动法研究者的角度来看,上述举措或呼吁只停留在劳动关系的外部,而并未触及劳动关系的内在机制,仅就解决民工工资这一问题而言,并没有必要搞得这么复杂。
其实,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们认识上存在着一大误区,即我们自觉不自觉地混淆了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导致法律适用发生了错位。
笔者曾留心过媒体的报道,发现不论是用人企业、国家机关还是媒体,在很多场合下都把民工称为“劳务工”,把他们的应得报酬称为“劳务工资”,甚至还出现了“ⅩⅩ法院劳务工资执行款发放大会”的场景。
看来,许多人认为民工就是劳务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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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则是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表面上看好象差不多,劳动者都付出了劳动,也都会得到报酬,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双方的关系依据劳动过程发生,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的关系依据劳动成果的实现过程发生,由此又导致了以下三点不同:1、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服从的地位,其劳动力的支配权由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以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2、风险责任承担者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被单位雇佣提供劳动,只需要对劳动过程负责,并不对劳动成果的实现过程即经营风险负责,而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成果价值实现的结果,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关系依据劳动成果的实现过程发生,因此劳务提供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
3、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
由于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不承担经营风险,所以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而劳务提供方因平等的劳务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则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因此其支付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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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方式往往是不定的。
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对等的社会关系,后者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两者区别的关键后果则是前者受劳动法的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而后者受民法的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上述标准,出现先工作,后付酬以及劳务报酬随行就市的情形似乎还可以理解。
但稍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民工到用人单位做工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内核,自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行的那天起,就应当被毫无差别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鉴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并特定化为持续、定期工资的特点,劳动法已经对工资支付作出了严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可见,只要我们将对民工的保护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畴,只要劳动监察部门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每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民工工资拖欠的难题便会不攻自破,根本用不着殚精竭虑地去考虑所谓制度健全、法律完善的问题。
然而,大多数人似乎并不这么认为。
在我们眼里,农民工是一个不入流的群体,怎么能与我们这些体面的城里人同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呢?于是乎,“劳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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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用人单位发明的专用于农民工的名词一产生就赢得了广大的市场。
用人单位打着这个旗号,将农民工推出了劳动法的保护伞,可以达到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的;不需要向民工负责的地方政府为了“GDP政绩”也对此采取了默认甚至是放任的态度,平时“特殊处理”、年终“秋后算帐”已然成了各级政府的潜规则;而我们看到民工的权益在“劳务工”的名义下被“另当别论”,也觉得很正常,谁让他们是一个地位最低、见识最少、声音最小的群体呢?正所谓柿子捡软的捏吗!没有人去探究这其中的蹊跷,付出的代价便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显而易见,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最关键问题是转变人们的观念,理顺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做到了这一点,根本不需要推出一些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举措,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就可以迎刃而解。
华东政法学院·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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