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_分析与解决(1)
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与应对策略
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与应对策略法律援助是一种为那些无力承担法律费用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的制度。
然而,尽管其有力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帮助,但法律援助也存在一些社会风险。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法律援助的社会风险1.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财政有限和援助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往往无法满足所有需要帮助的人的需求。
这种资源分配不均可能导致一些有需要的人无法得到适当的援助,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
2. 法律援助滥用一些人可能滥用法律援助的制度。
他们可能故意隐瞒财产和收入状况,以获取免费的法律帮助。
这种滥用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还会使真正有需要的人无法得到援助。
3. 法律援助的质量问题由于援助机构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以及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压力,有时法律援助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这可能导致一些案件没有得到适当的处理,给被援助人带来进一步的困扰和不公正。
二、应对策略1. 加大法律援助资金投入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确保援助机构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需求。
这包括增加经费,培训更多的律师和支持人员,提升援助机构的运作能力。
2. 完善法律援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评估机制,对每个申请者的需求进行严谨评估,并确保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这将有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3.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支持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充足的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这将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确保被援助人可以得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帮助。
4. 促进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作用。
这将有助于减少滥用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公正地分配法律援助资源。
结语法律援助在确保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社会风险。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改进,确保其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论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困境及对策
Legal Syst em A nd Sode t y ■■瞳囡翟瞳邈。
竺婴里里f叁箜!圭塾:金论新农材建设中法律援助制度宾狍的困境及对策樊德玲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司法保障。
因此深入分析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存在的问题及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很有必要。
总体来说,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初建阶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制度也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法律援助制度司法保障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14—03制度建设,理论先行。
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动力和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凝炼和升华的制度,必然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
但是要达到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就必须在法制建设上下大功夫。
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探讨,不应仅停留于具体的制度层面,而应上升到理论模式的高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司法保障。
因此深入分析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并有钊‘对性地提出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和对策很有必要。
一、农村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农民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基础的法制建设比较缺失i尤其是法律办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在农村几乎看不到。
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同时大力宣传法律,让广大人民群众更了解法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促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展开。
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设施比较缺失,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因而直接建立较为专业、专门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不合实际的,而且农民也没有意识、没有经济实力去请专业的律师处理一些纠纷,因此法律援助在农村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尤其是对法科大学毕业生来说,当前就业形势严峻,他们有知识、有理想,农村也是施展才华的平台。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法律援助的困难和挑战
法律援助的困难和挑战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的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援助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财政方面的困难法律援助机构通常依赖政府资金来提供服务。
然而,由于财政预算的有限性,法律援助经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无法扩大覆盖面,加重了对援助机构和律师的负担,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
政府应该增加专项拨款,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营能力。
此外,还可以探索引入公益法律援助基金,吸引社会捐款,提升法律援助资源的可持续性。
二、法治意识的提升在许多国家,法律意识相对较低,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了解有限。
一些人往往忽视自身权利,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为他们提供帮助,这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推广和普及难度。
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援助的知名度。
此外,也可以通过在学校设置法律教育课程,提高公民对法律的基本认知。
三、律师资源的不足在一些地区,律师资源的不足是法律援助面临的另一个主要挑战。
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庞大,尤其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现有的律师人数难以满足需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是鼓励更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福利政策和培训计划来激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
此外,扩大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合作,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也是增加律师资源的有效途径。
四、语言和文化差异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提供针对不同族裔或移民群体的法律援助存在难度。
这些人常常由于语言沟通障碍而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导致法律援助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多元文化理解和培训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的能力。
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的法律人才,提供多语种服务,并建立适应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援助模式,是推动法律援助多元化的有效途径。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机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接下来,我将从覆盖面不足、法律援助效果不明显以及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覆盖面不足是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普遍问题。
基层法
律援助的实施范围过于狭窄,只覆盖了一部分贫困人口和特殊群体,许多
需要帮助的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
这种不平衡现象导致了公平公正意识的
缺失,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基层法
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运营的规模。
最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是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由
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存在滥用职权、违
法违纪的问题。
此外,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部门之
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为了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法律援助案例汇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法律援助案例进行汇总分析,旨在探讨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汇总1. 案例一:农民工讨薪案某农民工在工地上打工,因工地老板拖欠工资,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农民工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调查,援助机构发现工地老板确实拖欠了农民工工资。
在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农民工成功讨回了工资。
2. 案例二:残疾人维权案某残疾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从事原工作。
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残疾人遭遇重重困难。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残疾人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最终成功获得工伤认定。
3. 案例三:妇女维权案某妇女因家庭暴力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自身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妇女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4. 案例四:老年人赡养案某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得知有法律援助机构后,老年人向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机构指派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成功促使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为这些群体提供了公平的法律救济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在法律层面获得公正对待。
2. 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案例一、二、三、四均体现了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在面临各种法律问题时,往往因自身能力有限而无法有效维权。
目前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几个困难问题及其对
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是什么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法律援助仍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其完善路径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法律援助的现状1、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相对丰富,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则相对匮乏。
这导致了一些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帮助。
2、经费保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包括律师办案补贴、办公设备购置、宣传推广等方面。
但目前,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果。
3、专业人才短缺法律援助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与。
然而,由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相对较低,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导致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的难度较大。
4、宣传力度不够尽管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但仍有很多人对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缺乏了解。
这使得一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未能及时申请法律援助,错失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5、援助范围有待扩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援助范围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例如,在劳动纠纷、消费权益保护、环境污染等领域,法律援助的覆盖还不够全面。
二、法律援助完善的路径1、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通过政策倾斜、人才支持等方式,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同时,建立法律援助资源共享机制,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2、加强经费保障政府应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
此外,还可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等,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支持。
3、培养和吸引专业人才提高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法律援助案件的面临困难(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援助案件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援助案件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1. 法律援助机构数量有限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相对较少。
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的推进,法律援助机构数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这导致很多偏远地区和农村居民在面临法律问题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人员短缺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且分布不均。
在一些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甚至为零,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开展。
3.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财政投入差异较大。
一些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难1. 受援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认为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可以随意申请。
这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面临大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2. 案件审查标准不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需要审查受援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因素。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审查标准尚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判断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3. 案件流转不畅法律援助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涉及多个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案件流转不畅,导致案件办理周期延长,受援人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
三、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1. 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受援人的需求。
这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受援人满意度较低。
2.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规范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流程不规范,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十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我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以地方立法形式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时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为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
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子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
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状况,有名无实。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建议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首先分析了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然后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增加财政投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培训机制等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阐述。
最后得出结论,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供给不足,质量不高,完善建议,案例,公民权益,法治建设正文:一、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目前存在需求量大、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需求量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类法律事务日益增多,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共接受法律援助申请1546.5万件,同比增长11.7%。
(二)供给不足尽管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逐年壮大,但在庞大的需求面前,供给仍然无法满足需要。
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法律援助律师仅有8.6万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为6.23人,远低于国际标准数值。
(三)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着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
有些受援人反映,自己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处理,甚至有的案件因此被拖延甚至终止。
一些律师因为自己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而导致受援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建议面对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支出,拓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化解当前供给不足难题的重要手段。
要从政府和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面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以此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优化服务流程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采用线上预约、审批等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以优化服务流程。
同时,加强对援助人员的督查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让案件拖延或被耽误。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及具体措施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及现状农民工是活跃在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忙时他们在家务农,农闲时他们到城市务工,主要从事建筑、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
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围的社交较少等原因,其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应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伤权益被侵害为多。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通道不畅,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甚至压根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这就导致有的人选择吃哑巴亏,有的人则运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访、围堵政府、私力暴力等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引发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坚实的后盾,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农民工因其权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势,再加上纠纷的金额相对较少,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请不起律师,故很多情况下他们就不会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
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法律援助手段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使他们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比较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区甚至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开设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机构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律的义务[1]。
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与完善
小学语文教学中重难点问题的解决与策略教学是我们每个做教师每天的工作,要想提高教学质量,要想做到教师教的轻松、学生学的 愉快,就要解决好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
何谓教学重点?就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应该说小学语文每册教材的知识结构是相同的,概括地说都包括:识字与写字;阅读;习作;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五大内容。
只是学段不同,知识点的要求与落实不尽相同。
随着年级的增高,知识点的掌握要求是:循序渐进,逐渐提高的。
至于哪个学段落实到什么程度才算到位而不越位,我们的课程标准都有具体要求,不再赘述。
我想根据学段要求,选择我认为该段的重点难点:1、汉语拼音教学----帮助学说普通话“汉语拼音”是一二年级教材内容的一个重要部分。
也就是说,我们新教材对汉语拼音要求降低了,新教材没有直呼音节的内容,也没有要求学生掌握音节的分解与组成。
避免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教学发音知识,以至于花费了很多时间而收效甚微,事倍功半;这样安排,使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轻松、愉快。
“汉语拼音”部分一般安排6周左右的教学时间。
“汉语拼音”部分学完之后可以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做一个检测,主要内容可包括拼读音节、认读字词和朗读背诵三部分。
2、识字---最好的老师是兴趣识字、写字应该是第一学段的又一个教学重点,课程总目标要求,小学阶段认识常用汉字3500个左右,而在第一学段就要认识1600-1800个,从数量上,我们可以感受到第一学段的识字量达到了一半还要多一点。
识字的安排,教材采取了根据汉字特点归类识字和随课文分散识字等多种方法,体现认写分开,多认少写的原则。
3、阅读教学---就是教会学生读书低年段重朗读,学语感;中年段重感悟,学积累;高年段重理解,学运用。
重是侧重,不是忽略。
4、习作--- 《课程标准》的不同要求:一、二年级 对写话有兴趣,写自己想说的话。
三、四年级 乐于书面表达,愿意将自己的习作读给别人听,学习修改习作中有明显错误的词句。
五、六年级 懂得写作是为了自我表达和与人交流,珍视个人的独特感受;修改自己的习作,并主动与他人交换修改。
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1. 地域分配不均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存在较大差异,东部沿海地区和发达城市法律援助机构数量较多,法律援助人员素质较高,而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资源相对匮乏。
这种地域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地区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面临较大困难。
2. 机构分配不均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分为政府设立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设立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在数量和规模上远小于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导致部分法律援助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二、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参差不齐1. 人员数量不足随着我国法律援助案件的不断增加,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缺,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导致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出现偏差,甚至出现误判。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不规范1. 案件受理不规范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等审查不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被受理。
2. 案件办理期限不明确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办理期限规定不明确,导致案件办理时间过长,影响案件办理效果。
四、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1. 宣传方式单一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宣传主要依靠政府机构、媒体等渠道,宣传方式较为单一,难以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和弱势群体。
2. 宣传内容不够丰富部分法律援助宣传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难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和重视。
五、法律援助经费不足1. 经费来源单一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经费来源渠道较为单一,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郯城县调查反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始建于2000年,核定编制2人。
至2014年全县建立了14个乡(镇)工作站146个联络点,乡(镇)建站率达100%。
为进一步近距离为百姓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托残联、妇联、看守所及两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24名司法助理员4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24名律师成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2010年以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2238件,其中刑事案件119件,民事案件218件,公证36件,非诉讼案件1865件,接待来信、来访、电话等群众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平息集体上访事件15件、1460多人,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2000多万元。
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幅度增加,大量来自社会基层的法律援助案件都通过工作站得到处理,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县法律援助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总结如下: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一)法律援助人员力量薄弱。
截至2014年12月,我县共有城镇低保户2944人,农村低保户40926人,残疾人75000人。
而全县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仅有70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2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
面对11万余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督机制。
浅析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王维健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9期【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服务,从而保证其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本文针对农村法律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略作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村;问题;对策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援助经费不足,严重制约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经济保障,经费不足会严重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弱势群体的权利将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近年来,随着法援宣传力度的逐步加大,法援覆盖面的不断拓宽,法援案件数量也急剧增长。
以我市为例,近三年来,法援案件每年以近百分之二十的数量递增,但是法律援助经费却未能得到稳定的财政支持,援助经费的不足,制约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影响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和谐农村的建设。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愿提供农村的法律援助在我国,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力军,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援助案件是免费办理,政府给的办案补贴又很少,所以造成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怠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即使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往往也是应付差事,走过场,不尽心尽力。
面对法律知识贫乏的农民,律师、法律工作者往往是敷衍了事或知难而退。
法律援助被称为法治社会里的“穷官司”,很多律师不愿意接付不起律师费和诉讼费的农民的案件。
这对于需要受援的广大农民而言,就不可能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之公正性的确立。
(三)法律援助审批程序存在瑕疵一方面,当事人只要提交“经济困难”标准、案件符合受援范围,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就会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免费代理诉讼。
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2023年,法律援助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广大民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但是,虽然在法律援助领域已经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扰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公平性难以保障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法律援助的申请难度大,许多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其次,存在着一些案件的法律援助难以保障的问题。
这些案件之所以难以获得法律援助,是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抽象、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由于资源不足等原因,这些案件无法得到充分支持和帮助。
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1、政府部门需加强对法律援助的投入,提高法律援助的普及度。
比如,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拨款,确保在各级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同时加强公众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参与情况。
2、启动新的法律援助项目,聚焦于一些特殊领域的案件。
比如,推进“义务道德援助”机制和“女性人权保护援助”项目等。
这些项目将更加突出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并且可以针对具体需求,展开更为细致的服务策略。
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在许多法律援助案件中,往往存在着法律不确定性、利益不同、对案件的研究不足等问题,容易形成一些难以解决的情况。
对于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比如,建立专业法律帮助团队,严格协议与规章制度,对于需要接受援助的申请方案认真审核,提高公众的申请效率和成功率。
2、加强法律援助实践教育。
教育与宣传都是提高专业水平的有效手段,需选择有丰富实际案例的讲师与普及者,既有专业水平,又具备亲和力,深受听众欢迎,建立良好的教育宣传效果。
三、不同执法机构之间协调困难在不少法律援助工作中,执法人员与专业人员之间未能做好配合,协调孕育了许多新难题。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不能像专业人员那样做出自己的判断,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浅析农民工维权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浅析农民工维权的现实困境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
但农民工的权益并未得到很好地维护。
本文认真分析了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障碍,并据此提出了加强时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维权;对策在我国经济转型,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变的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
但农民工的权益并未得到很好的维护。
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种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且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公正与和谐。
因此。
必须认真分析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障碍,找到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一、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障碍(一)劳动立法、争议处理机制不适应现实需要1.现行劳动立法存在众多疏漏与冲突,调控乏力。
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然而。
现行政策法规在调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关系上却表现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这其中突出表现为现有法律的制裁手段狭窄且过于弱化,导致实践中农民工本就不多的权益被部分剥夺而难以全部享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制裁手段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训诫性措施,即使进行罚款,由于数额过小、强度有限,也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暴露了我国相关立法调控乏力。
同时,现行劳动立法多元化,在处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所适用的法律会涉及到诸如劳动法、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甚至省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多元化的立法导致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某些漏洞或者形成冲突,劳动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对法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存在差异。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致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能完全涵盖法律关系的所有层面,所以劳动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地位尤显重要。
但这些部门的规章制度往往也存在着冲突和矛盾。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使得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可能涵盖全部的社会法律关系。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2023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但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寻找解决的途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一、法律援助质量存在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专业素质有所不足,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这已经成为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解决途径应该是进一步加强援助律师的培训和考核。
在司法部门的指导下,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援助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律师进行相应处理。
二、法律援助机构催化度不高尽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部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响应,甚至存在被拖延和不予受理的情况。
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际效果。
为解决这类问题,建议通过实现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协同作用,提高机构催化度。
可以适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实时响应和快速处理。
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更好的服务于困难群众。
三、法律援助透明度待提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法律援助机构所受理的案件处理情况缺乏透明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质量和结果难以为受援助人负责,甚至存在部分案件出现违规情况而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的情况。
为此,我们建议通过进一步公开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结果,强化审计和监督机制,防止失职失责的现象发生。
同时,要加强人口普查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的精准性和实时性。
结语: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和扶贫领域。
未来,我们仍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服务于法律援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更好地促进社会公正和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律援助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
然而,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如何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解决方法:首先,需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群体,例如低收入人群、残疾人、未成年人等。
要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相关部门。
他们会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性质来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问题二:如何选择适合的法律援助机构?解决方法:首先,要选择一家可信赖的法律援助机构。
可以通过向亲友、社区组织或相关专业机构咨询来获取建议。
其次,需要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范围、专业水平和成功案例等方面的信息。
最后,可以考虑与多家机构进行面谈,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工作方式和理念,从而做出最为适合的选择。
问题三:法律援助过程中是否会泄露个人隐私?解决方法: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案件时,有责任保护个人隐私。
可以要求机构签署保密协议,并确保案件文件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也可以咨询律师关于隐私保护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如果发现个人隐私泄露的情况,可以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并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问题四:如何解决法律援助进度缓慢的问题?解决方法: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进度缓慢的情况。
首先,可以与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进展仍然缓慢,可以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他们加快处理速度。
此外,也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以推动案件的进展。
问题五:法律援助过程中是否可以更换律师?解决方法:如果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与律师之间存在沟通不畅或合作不顺利的情况,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更换律师的请求。
通常,法律援助机构会重新评估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在更换律师之前,建议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详细的沟通,并说明更换律师的原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冯哲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分析与解决*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都设置了法律援助制度,以“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农民工抛弃了生存的土地来到城市寻求生存机会,面对复杂的城市环境,与城市居民一起进行竞争与生活,其权益总是受到各方面的侵害或影响。
从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到2006年《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均体现了政府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关注,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或缺陷,本文则从该制度困境入手,以求解决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农民毅然抛弃赖以生存的土地而走进城市,成为城市经济建设中必要的组成部分———农民工。
自此,“农民工”一词开始出现,并被应用于那些脱离土地,但仍具有农民身份,走进城市的务工人员这一特殊群体。
农民工也成为城市建设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之一,但在其为城市发展与繁荣作出贡献的同时,其自身合法权益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甚至屡屡受到侵害。
因此,在现有体制下,改革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创设新型、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的法律援助体系成为当前农民工维权必须考虑的问题。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困境分析(一)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欠缺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农民工自身素质与能力制约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效力性。
这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农民工法律常识缺乏无力为自己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
有关调查表明,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许多农民工不愿选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主要原因是缺乏对诉讼与仲裁的了解和对法律的信任感,而诉讼或仲裁时间过长、费用过高以及长时间的精神煎熬,都使农民工对法律救助措施望而退步。
其二,农民工权利自我认知能力过差也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农民工对自己应当享有哪些权利、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受到保障,哪些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不知晓。
由于缺乏必要的权利认知能力,当自身权利受损时农民工仍毫不知情,自身权利意识与认知能力的低下导致了农民工权益维护难度与强度不断增加,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性自然很难实现。
(二)法律援助机构及服务人员的数量及设置无法满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需要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一个重要表现方式。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应为其配备足够的法律服务人员与服务机构。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形成了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而从从业人员来看,目前全国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2285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927人,在各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达到76890人,法律援助组织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但相对于法律援助的缺口而言,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配置仍显不足。
(三)法律援助资金不足严重妨碍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从数据上来看,2005年9月以来,中央财政连续3年对25个省份投放了1.6亿元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支持基层尤其是中西部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
而从地方政府来看,全国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有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一半的省(区、市)建立或增加了死刑二审案件专项经费,以地市、县区级财政拨款与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形成。
这些无一不表明着法律援助已经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加以落实。
但与受援人员的数量与花费相比,政府资金投入仍显不足。
比如我国2005年度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
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办案律师无法完成正常的调查与取证工作,而也有大量的律师无奈之下选择了离开法律援助队伍。
(四)法律援助相关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与不足一是法律程序设置过于复杂。
一方面,法律救济途径过于复杂与繁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纠纷解决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的案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而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尚不完善,虽然各地纷纷建立仲裁摘要: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
如农民工自身权利意思淡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足、资金缺乏以及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缺陷等等。
因此,本文提出了如下改革建议: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立法、强化农民工社会人身份、建立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与监管制度、完善施援主体建以及建立区际、部门间协作机制。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困境*本文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厅级研究项目。
66--院等配套机构并充实办案人员,但总体的仲裁制度内部关系并未理顺,导致仲裁渠道不畅通,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维权路径。
而许多案件又可能经过“一裁两审”程序,冗长的程序过程带给农民工的只能是“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制度的审查程序过于严格。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但有的地方仍然要求申请法律援助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虽然有些地方不在要求经济困难的证明,但要求农民工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工作证明等材料。
而有关的单位确往往给农民工身份证明的作出设置障碍,在几经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不得不选择放弃法律救济途径。
二是法律救济花费过高,农民工难以承受。
首先,在“一裁两审”制度下,农民工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抑或提起诉讼都必须先交纳仲裁费、诉讼费,如果涉及致残或医疗事故的还要交纳伤残等级鉴定费或医疗鉴定费等,急需医疗费要求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还必须提供财产担保,农民工大都是外地人,一般无法提供财产担保。
其次,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也加大了农民工经济成本的增加。
我国虽然对劳动争议解决途径进行了修改与变革,但“一裁两审”的基本救济路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冗长的程序实质上给农民工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花费,用人单位或企业往往穷尽各种法律途径拖跨农民工法律救济的愿望,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加大了农民工生活成本等的增加,往往使其难以承受。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建议1.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立法。
其一,出台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解释,在保留立法所确定的救济途径基础上,增加关于农民工争议解决的简易化程序,并规定劳动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减少农民工诉累。
其二,改革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条件与范围,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使更多地农民工受到该制度的裨益。
其三,降低农民工救济的相关成本。
虽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用有所降低,但其他的费用支出如伤情鉴定费用、执行费等等仍使收入低微的农民工难以负担。
因此,有必要单独立法对农民工诉讼等救济途径的费用进行规定,以降低农民工诉讼等救济成本。
2.强化农民工社会人身份。
强化农民工社会人身份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中,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着平等的义务。
农民工也是城市发展中的一员,与居民地位平等。
这是法律援助制度可以继续推进的基础。
只有在平等的观念之下,农民工在城市中才可能得到认可与支持,其被忽视的权利才可能为人们所关注,因此,平等而无歧视的社会环境也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得以继续推进的根本。
从具体作法上讲,课题组认为可以进行农民工城市建设作用的宣传、生存生活状态展示等以使人们更为了解农民工的生存状态。
3.建立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与监管制度。
具体方案设计如下:第一,政府投入。
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性要求其必须承担着资金投入的任务,各级政府都应将法律援助款项纳入到本级预算之中,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第二,社会募集与捐赠。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与捐助活动已有一定的规模和群众基础。
当然,这里的捐赠主体应为企业组织。
第三,社会组织基金管理。
通过基金会的形式,将法律援助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问题,也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另外,资金保障制度除了涉及到资金来源或渠道问题外,还应配备资金监管的相关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过程中往往只是强调资金的来源问题,而忽视了资金的管理,因此,应在资金保障制度中规定并强化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并设置监管措施与责任后果的相关规定。
4.完善施援主体建设。
施援主体的建设与完善是解决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困境的另一出路。
首先,机构设置的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外,应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尤其是在农民工聚集地区,应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覆盖面。
另外,可以考虑将高校纳入到法律援助机构序列之中,很多高校教师具备律师从业资格,而高校学生又有法律实践的热情与知识,其有时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律师数量不充足,完成一般的诉讼代理业务外,很难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因此,应对律师实施法律援助进行倾斜,如业务褒奖,以提高律师的声誉等,并加大对律师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水平。
同时也可从社会上招募法律援助的志愿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救济的有关意见咨询或帮助等。
5.建立法律援助的多方协作机制。
对此,我国的个别地方已经开始了相关的实践活动。
如2007年7月我国35个城市在重庆召开了全国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研讨会,并联合签署了《重庆协议》,约定对彼此之间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援助联动,这是全国首次开展如此大规模的以农民工为主题的法律援助行动。
区际间法律援助协调机制的建立为部门间法律援助协调模式的探索提供了经验。
法律援助部门应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维权的局面。
这些实践是对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使单方性的政府行为开始向多方性发展,也提高了农民工维权的效力。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务院可出台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以明确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全国协作机制,并考虑利用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全国法律援助网络信息平台等设施,以保障信息的交流与顺畅。
参考文献:[1]刘彤:建立城际间法律援助维权联动机制.中国司法,2008(3)[2]郑莹、院国强: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法治研究,2008(4)[3]汪奇华:建设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新途径.新西部.2007(22)[4]胡虎林: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调研与实践.中国司法,2008(3)[5]宁夏党校课题组:宁夏农民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宁夏党校学报,2008(3)[6]徐宏伟: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障碍及对策.特区经济,2007(12)●作者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河北省石家庄0500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