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题(以建筑行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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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题
(以建筑行业为例)
法律援助小组成员:
学法、知法、守法、
法律为你护身!
调查发现,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而建筑业是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其中建筑业农民工遇到的三大主要问题主要有:
①欠薪事件多发
②安全事故频现
③工伤维权艰难
另据“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发布的《当代建
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显示,建筑工
人讨薪维权全额结算比例仅为56.5%,甚至有8%
的欠薪案例中,工人经过讨薪行动仍旧分文未获。
2014年,根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该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集中在建筑施工企业。此次专项检查中,共解决建筑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94.29亿元,占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86.61%。欠薪事件多发
拖欠工资要清偿,民工权益要保障。
建筑业何以成为欠薪“重灾区”?
①这源于工程发包环节多,持续时间长,很多工程要验收之后才能给付工程款,导致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农民工经常无法及时足额拿到工资。
②建筑业包工制度和产业链自上而下的‘晚付制’,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
③资金垫付是欠薪问题的根源。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拿下项目,一般都需要先行垫付工程款。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开发商屡屡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使得建筑方既垫付了材料款,还没办法拿到工程款。由此以来,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就变得再自然不过了。
①应杜绝房地产开发中的垫资施工行为;
②改革现有的建筑用工制度,取消劳务分
包,推动总包施工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
③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和“月
薪制”。
④严肃查处建筑业的违法转包行为,加大处
罚力度,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施工许可证等
手段从严处罚;
⑤严格落实“恶意欠薪入刑”与“建筑行业信用
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住建、工商、公
检法、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
惩戒机制。那么,如何减少欠薪行为呢?
有法有办法,
会富会发达。
安全事故频现
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68起、死亡219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75起、死亡人数减少68人(见图1、图2),同比分别下降30.86%和23.69%。
事故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共发生10起较大事故,其中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4起,死亡21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0.00%和52.50%;土方坍塌事故4起,死亡1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0.00%和30.00%;钢结构坍塌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0.00%和10.00%;外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0.00%和7.50%。(见下图)。
那么,为何建筑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呢?
①“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项目层层分包、转包甚至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施工安全监管不严和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摊,从而使得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乃至包工头都对施工安全麻痹大意,更为重要的是几乎在每一次建筑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工地的安全负责人都不在施工现场,甚至连安全员都不在现场。”
②建筑业监理单位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现象。“监理本来是受托于建设单位来监督总包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的,但却利用手中的监督权向总包或劳务分包公司进行权力寻租,导致对工程安全与质量问题包庇纵容。当然,我们也不排除总包公司要求强行施工,以及劳务分包公司拒绝总包整改意见强行施工的现象。”
那么,应如何有效防范建筑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①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工人,对工人进行培训,取消包工制度;
②在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员或施工队长随同工人作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③采取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终身追责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项目领导。
学法有为,维权无畏!。
工伤维权艰难
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相关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不到四分之一。
造成农民工维权难的原因?
①首先,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
②其次,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层层分包、转包,用工很不规范,合同签定率非常低。取证非常困难,尽管在证据上,有关部门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缺乏证据仍然是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农民工普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连工资表、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等都没有,发生纠纷后常常只能取得其他工友的证明。而打工的流动性又使得工友们也不能常在一个地方,一旦工友已经到其他地方打工,开庭时无法出庭作证,原本已经少得可怜的证据更是几乎等于没有。这些情况都导致了农民工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因而也导致工伤难以认定;
③在工伤案件中,工人打一场漫长的“官司”,会耗去大量的精力,用人单位败诉后,最多只支付本应给付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这种原因,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别对一些农民工占大多数的行业来说,其主管部门要积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把劳动合同的签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作为企业取得资质的指标;
②坚持部门配合的原则。农民工分布点多面广,各个部门应在自己职责的范围内做好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将农民工的各种问题解决在(事故)发生之前。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关爱农民工,携手创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