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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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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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
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办理《存许可证》。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八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沙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铸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房门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既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三)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防爆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九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必须先向所
在地县
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方准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白天按指定线路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派公安人员协助、由具有合格证的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方准准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记表》,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施工作业组应指定可靠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