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超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
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落实合规风险管理责任,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规问责是指公司对违反岗位相关法规、准则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公司合规经营理念,致使公司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合规问责制度,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分管副总裁对分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员工对本岗位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并编制相应岗位的《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职能及相关行为规范准则。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理念,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第六条公司对员工的合规问责遵循“区别责任,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本制度规定的合规问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背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经营理念的行为;(三)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办理业务的行为(四)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五)利用工作便利,索要钱财、接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六)对下属疏于管理教育,导致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七)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合规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员工发生违反合规行为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或损失程度、认识态度等给予以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三)戒勉谈话,限期改正;(四)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六)给予党纪处分;(七)如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1. 背景介绍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道德和责任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集团公司的有效运营,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维护企业形象,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2. 目的和目标该制度旨在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的各级管理层、部门及员工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和道德规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助这一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声誉,并确保公司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3. 问责原则3.1 公平公正责任追究的原则必须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理,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
3.2 依法依规问责制度对于各类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要求。
4. 问责程序4.1 违反行为的发现与确认当发现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并确认违规行为的真实性和事实细节。
4.2 违反行为的通报和记录确认违规行为后,公司内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并对该事件进行记录。
4.3 违反行为的处理与纠正根据公司规定的处理程序,对违反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减绩效奖金、降级、停职或辞退等。
4.4 相关部门的跟进与协调在处理违反行为时,有关部门应积极跟进,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工作,并在必要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5. 角色和责任5.1 公司高层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公司高层管理层有责任确保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落实,并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5.2 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负责追究内部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5.3 员工作为公司的一员,每个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并积极参与公司的问责制度。
如果发现同事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
6. 效益与挑战6.1 效益通过建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公司可以有效地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形象,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高公司的声誉和竞争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平台,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行为,提高透明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2. 挂牌公司治理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透明度原则全国股转系统鼓励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保持高度透明度,并要求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地向全国股转系统及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投诉。
2.2 公平原则治理规则强调公平,要求挂牌公司在股东权益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公正合理。
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并保证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治理规则对于激励性薪酬制度提出了要求,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绩效相匹配。
2.3 问责原则治理规则明确了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制。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系统有权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
3. 治理结构和机构治理规则还详细规定了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构设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决定分配利润、选举和解聘董事、监事等。
3.2 董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股东利益。
3.3 监事会挂牌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聘任独立监事,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doc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7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二〇一〇年四月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问责管理制度
5.2.9造成资产损坏、流失,构成严重经济损失;5.2.10违规招聘、采购,造成集团严重经济损失;5.2.11集团给予告诫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5.2.12任何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5.2.13集团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5.3问责处罚5.3.1处罚类别:5.3.1.1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并视情并处罚金;5.3.1.2调整工作岗位;5.3.1.3停职或免职;5.3.1.4解除劳动合同;5.3.2以上问责处罚类别可同时适用,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附带经济赔偿处罚,赔偿细则详见《奖惩管理制度》.5.3.3对于造成损失隐瞒不报的,由隐瞒者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2.4由于问责对象管理不到位导致下属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实际情况,问责对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担比例不低于承担总额的20%.5.2.5问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5.2.5.1经两次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5.2.5.2欺上瞒下,拒不承认错误,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问责工作。
5.2.5.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污辱、陷害。
5.2.5.4事故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严重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5.2.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5.2.6.1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5.2.6.2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5.2.6.3及时有效处理,并第一时间报问责小组备案。
5.2.7年度被问责1次的,取消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年度评优资格.5.2.8年度内被问责3次,由问责小组另行会议处理。
5.3问责追究程序5.3.1根据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启动问责追究程序。
5.3.2问责小组组长按照组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指定组员,对问责对象进行调查核实。
202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0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划分 (3)
第三章问责范围 (3)
第四章问责形式及种类 (5)
第五章问责程序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内部问责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4)追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七)未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公司指定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九)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十)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的;(十一)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流程报送重大信息的;(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集团公司对自身成员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持集团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规范员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集团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中的要素和内容:
1. 违法违规行为定义:明确列举违法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物、泄露商业机密等。
2.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一般来说应该实行证据确凿、罪行明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3. 责任追究程序:规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员进行调查、取证、听证、讯问等程序,并由专门的问责机构负责处理。
4. 责任追究措施: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5. 追究上级责任: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成员的主管或上级领导,如发现其有疏忽、失职、不作为等情况,也应进行相应的追究。
6. 法律依据:明确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依据。
7. 问责结果公示:对问责结果进行公示,向全体员工公告,增加问责的彰显效果,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和震慑。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中的要素,具体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和完善。
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机制
XX金融企业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论管理体制(试行)XX企业编制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论管理体制(试行)目录编号:LD-QR-18-A/0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版本 / 订正状态奏效日期1LD-QW-01-A/0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论管理体制(试行)A/02017 年7 月1 日管理体制(试行)日期: 2017 年 7月 1 日版本: A/0页数: 1/7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美 XX 金融企业 ( 以下简称“企业” ) 的治理构造,加强执行董事、高管人员的拘束和监察体制,敦促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勤恳尽责、促使企业规范、高效运作,依据相关法律、法例和规范性文件及《 XX金融企业企业章程》(以下简称“本企业章程”)的规定,联合企业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指的履职评论,是指依照法律法例和本企业章程给予的各项职责,对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期内执行职责的状况进行评论。
(三)进行履职评论时,履职评论应该依照客观公正、脚踏实地的原则。
二、执行董事履职评论的内容(一)执行董事履职评论由监事和股东会受权的股东代表分别组织实行。
(二)对执行董事的履职评论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能否对企业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恳义务,能否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及本企业章程的要求,仔细执行职责,保护本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执行董事应该守旧企业奥密,不得私自表露企业奥密;3.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执行董事地位牟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行贿或许其余非法收入,不得侵犯企业的财富;4.能否投入足够时间执行职责,能否踊跃列席有关会议,如不可以列席会议,能否谨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列席;5.能否连续地认识和关注企业状况,并对企业事务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议案或发布意见;6.能否依法参加股东会,向股东会照实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决策;7.执行董事接受监事监察的状况。
监事要求执行董事说明有关状况、供给有关资料时,以及监事采纳监察举措时,执行董事予以配合的状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监察法》、《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需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规范运作。
第三条公司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问责制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具体为分管的主要工作目标年度预算达成率低于80%;(五)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九)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十一)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十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公司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秩序,提高员工合规意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四条问责原则:(一)依法依规: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确保问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公平公正: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确保问责的公平公正。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问责过程中,既要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又要注重对员工的引导和教育。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公司合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五条问责范围:(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行为;(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四)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索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五)其他违反公司合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一)发现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二)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三)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四)对问责结果进行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五)对问责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处罚措施:(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三)赔偿公司损失;(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提高员工合规意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
1.3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3.1 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1.3.2 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
1.3.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促进员工自我约束。
1.3.4 透明公开原则:问责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员工权益。
二、问责范围2.1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2.2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2.3 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2.4 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2.5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2.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的;2.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问责程序3.1 举报与调查3.1.1 任何员工、客户或社会公众均可向公司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3.1.2 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人信息、被举报人信息、具体事实、证据等。
3.1.3 公司接到举报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3.2 责任认定3.2.1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被举报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3.2.2 责任认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3 责任追究3.3.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
3.3.2 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4 申诉与复查3.4.1 被问责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3.4.2 公司应成立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和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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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二〇一〇年四月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公司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证8〔下称“集团公司〞〕延续稳定的开展,增强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下属各子公司高管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恪尽职守,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执行力,保证治理运行顺畅和标准,根据《888监察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问责制是指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成心、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开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一〕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包含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治理人员和各部门正副职、员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含全部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治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团公司选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治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第四条问责范围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全部决策、治理、生产经营活动和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子公司高管的全部个人履职行为。
第五条问责工作归口治理部门集团公司监察组为问责工作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分执行及整改跟进等工作。
第六条问责原则〔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问责对象一旦出现失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集团公司、业务单元、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二〕权责一致原则问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定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只行使权力而躲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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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超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划分 (3)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3)
第四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5)
第五章问责程序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组成。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