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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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推定证明责任

论法律推定证明责任

论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摘要:法律推定作为一种证据规则对证明责任有很大影响,它改变了证明的主题,转移了结果责任。

在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中,有两个不同的证明主题,主张法律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对基础事实存在与否这一证明主题承担证明责任,受不利推定的当事人对推定事实存在与否这一证明主题承担证明责任,不同的证明主题对应不同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推定法律推定证明责任一、推定与证明责任概述(一)推定概述推定是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论出未知的待证事实,并能够产生对该未知待证事实之证明责任转移的一种证据规则。

两大法系对于推定的传统分类大致有二分法、三分法两种。

其中大陆法系多采用二分法;而英美法系多采用三分法。

英美法系国家对推定传统分类方法是三分法。

依此,推定可分为:不可推翻(反驳)的推定、可推翻(反驳)的法律推定、事实上的推定。

①大陆法系一般采用二分法。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两种。

前者是指”法规的内容规定为’如果是甲就推定乙’的情况”,②后者是指法官根据个人的学识与智慧,在良知的指引下作出的真诚的、正确的且前后一致的推定。

常识和经验告诉法官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通常会伴生而共存,其完全可以依据经验法则作出推定。

(二)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③对证明责任的理论内含历来也是众说纷纭。

但总的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也有的称为行为责任,即以直观的行为方式提出证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明责任它的真正含义并非在于表面上的提供证据的行为要求。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其实质在于规定提供证据和不能提供证据的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即后果责任而非行为责任。

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首先提出证明责任概念上的分层理论:把证明责任区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主观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由原来的行为义上的证明责任发展为行为和结果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第三章 法的要素

第三章 法的要素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划分标准:按规则的内容或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 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法律规则。授权性规则通常采用“可以”、“有 权”、“有……自由”、“法律保护……的权利”这 类句式表述。 (民通)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 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义务性规则是明确规定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 可选择性。 义务规则可分两类: 一是命令性规则,即规定主体必须作为的义务, 设定了必须积极地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通常采用 “应当”、“必须”这类句式表述,如法律规定的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 记”。 二是禁止性规则,即规定主体不得作为的义务, 设定了必须消极地不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宪法51条 关于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 人权益的规定,属于这种规则。这类规则通常以“不 得”、“禁止”等句式表述。
(2)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的位阶和抽象性程度不同将原则分为基本法 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基本原则是普遍的、超实证的,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 价值取向的原则。如宪法中的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 人权原则等。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 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如民法上的诚信原则、 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等。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划分具有相对性。有些原则兼有基 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的两重性。例如,“罪刑法定”相对于“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具体原则;而相对于犯罪与刑罚领域的其 他具体原则,它又是基本原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 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 律规则。即规则所指涉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

论法律的权利推定

论法律的权利推定

论法律的权利推定摘要: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

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

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

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

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推定法律关系证明责任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一)概念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

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

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

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

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

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

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

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

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第一篇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证据法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二章证据法学证据法学证据法研究对象第二篇证明论第一章证明证明第二章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第三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证明负担举证负担举证责任的倒置第四章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第五章推定推定法律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的推定直接推定推论推定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效力推定事实推定经验法则无罪推定第六章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应申请的司法认知口头司法认知书面司法认知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对法律的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范围司法认知规则第七章证据规则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明行为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证据规则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示范证据规则法定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情况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相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第三篇证据总论第一章证据的概念与属性证据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据资料证据价值证据原因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本证反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第三章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鉴定证据保全第四章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甄别法同一认定法比较印证法辨认法实验法质证法反证法第四篇证据第一章物证物证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无体物证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调查收集物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的固定物证的保管审查判断物证第二章书证书证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第三章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第四章证人证言证人证人证言证人资格第五章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第六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沉默权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八章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鉴定人第九章笔录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庭审笔录现场笔录听证笔录非证据笔录接待来访笔录自首笔录调查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阅卷笔录讨论案件笔录宣布笔录辨认笔录出庭笔录。

加尼福尼亚证据法典

加尼福尼亚证据法典

加尼福尼亚证据法典目录表证据法典第一编先决规定及解释第二编词语限定第三编一般规定(通则)第一章法典适用第二章法院及陪审团之范围第三章证明顺序第四章证据采纳排除第一条一般规定(通则)第二条证据采纳的初步裁定第四章证明力第四编司法认知第五编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推定及推论第一章证明责任第一条一般情形第二条特殊情形第二章举证责任第三章推定与推论第一条一般情形第二条决定性的推定(Conclusive Presumptions)第三条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第四条影响证明责任的推定第六编证人第一章证人资格(能力)第二章宣誓与对质第三章专家证人第一条专家证人之一般规定第二条法院任免专家证人之情形第四章解释者第五章询问的方法与范围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对证人之询问第六章证人之可信性第一条可信度之一般规定第二条对可信度的质疑或支持第七章证人催眠(HYPNOSIS OF WITNESSES)第七编意见证词与科学证据第一条专家意见与其他意见证言之一般规定第二条财产市场价值的证据第三条针对特定对象的意见证词第八编特权第一章定义第二章本编之适用第三章特权之一般规定(通则)第四章特权的具体规定第一条刑事被告人之特权第二条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第三条律师-当事人的特权第四条配偶作证特权(作证不得不利于配偶)第五条夫妻交流保密的特权第六条医生-病人特权第七条心理医师-病人特权第八条牧师-告解者特权第八.五条性骚扰法律顾问-受害者特权第八.七条家庭暴力-受害者特权第八.八条Human Trafficking Caseworker-Victim Privilege第九条举报者官方信息及身份第十条政治上的选举权第十一条贸易秘密第五章新闻工作者引用蔑视豁免第九编受内部政策影响或排除的证据第一章性格、习惯、风俗证据第二章调解第三章其他受内部政策影响或排除的证据第十编传闻证据第一章一般规定(通则)第二章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第一条自白和自认第二条不利证言(Declarations Against Interest)1第二.五条团伙犯罪的宣誓证言第三条证人的先前证言第四条关于精神或身体状况的证言第五条关于精神或身体状况的证言第六条遗嘱及不动产请求的证言第七条商业记录第八条官方记录及其它官方文书第九条先前的证言第十条判决(Judgments)第十一条家谱(家庭史)第十二条有关社会历史、财产利益、及性格的名声和言词第十三条已作处理的文件和以前的文书第十四条商事、科学、类似出版物第十五条主张者没有出庭作证第十六条在虐待和遗弃孩子案件里,不满12周岁的孩子所做的证言第十七条身体虐待(Physical Abuse)第十一编书证第一章鉴定与文书证据第一条鉴定条件第二条鉴定和证明书证的方法第三条有关已得到承认的书证和官方书证的推定第二章二手(传闻)书证(SECONDARY EVIDENCE OF WRITINGS)第一条书证内容的证明第二条官方文书及记录第三条摄影、图片的复印件第四条商业记录的复印件(production of business records)第二章关于财产的官方文书证据法典1、本法典为证据法典2、普通法规则——因此受限制的制定法得严格解释——不适用本法典。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

法律知识: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没有证明有罪的情况下,应当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利并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表现为无罪,直到公诉机关证实其有罪。

这里的证实是指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确立被告人的罪责。

如果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那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就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保护措施,它能够帮助我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同时,这个原则也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审查所有的证据,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和准确性。

然而,要想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罪推定原则必须和有罪推定原则相互配合。

有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有关犯罪事实已经证实的情况下,需要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有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公诉机关能够提供充分、确凿、没有矛盾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

这里的证据必须是非常明确的,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审查和确认,否则就不能推断被告人有罪。

有罪推定原则也是保护法律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在刑事审判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同时,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已经被证实,那么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判决,确保公正和稳定。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和有罪推定原则都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为刑事审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方向。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全面运用这些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法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3 第三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4、财政货币管理

统一货币:全国范围内只允许使用国家所确定的货币, 制币权由国家决定垄断,民间私铸钱币属犯罪行为。 秦代统一货币的规格和比价,并用法律确保货币流通。 以金、钱、布为流通货币,布的规格有具体要求,不合 格不得流通。 货币比价:十一钱折合一布,以出入钱折合黄金或布, 应按法律规定进行。 货币流通过程中,好坏钱应一起使用,不得挑拣选择。 财政审计方面: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账目检查制度。
吏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买酒罪、逃避徭役罪、逃避
赋税
降敌罪、不敬国君罪、挟书罪、以古非今罪、言论罪
(二)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诬告反坐。 3、加重原则:
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教唆同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减轻原则:
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 粟内史、少府 (2)地方机构和基层组织:郡县制。 郡:郡守、郡尉。 县:县令、丞、县尉。 乡:有秩、乡老、啬夫、游徼。 里:里正、里典,十里为亭,设亭长。




畜牧业:设厩啬夫、牛长等官职,分别负责牛马的饲养 和管理。
用法律形式保护农田水利、山林、河鱼等自然资源。


2、手工业管理 设置官啬夫、工师、工室丞、曹长负责手工业作坊 的管理。对手工业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及劳 动力调配、劳动量的计算都有规定。


3、商业管理
调整商业市场:禁止和打击非法商业和非法经营、 保护和规范合法商业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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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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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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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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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2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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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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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 • • • • • • 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个人、 个人、群体与国家的法律行为 单方、 单方、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 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抽象法律行为与具体法律行为 主行为与从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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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为与违法的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作 出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模式、 出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模式、能导致合法法律后 果产生的行为。 果产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违反法 律规定的行为。 律规定的行为。 意义:对一般的公民、法人来说, 意义:对一般的公民、法人来说,其行为只 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对他人合 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法权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权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责行为例外。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责行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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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行为
作为的法律行为是指人在一定 意志支配之下处于动态的, 意志支配之下处于动态的,能为法律 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 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 不作为的法律行为则是人在一定 意志支配之下处于静态的, 意志支配之下处于静态的 , 能为法律 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 调整、具有法律意义的状态和过程。 作为的法律行为, 作为的法律行为 , 是行为人积极 作出的违反法律或合乎法律法律的行 为 , 表现为违法的作为和不违法的作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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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见死不救案” 四川“见死不救案”
2004年12月 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 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 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 詹某突然跌进水中,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 詹某突然跌进水中,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 是既不呼救也不施救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 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事后, 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事后,柳 某借口回去通知詹家属离开现场, 某借口回去通知詹家属离开现场,但并未将此消 息告知詹的父母。 息告知詹的父母。 2005年 14日 2005年3月14日,詹某父母以柳某没有对儿 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 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 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2019920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2019920

证据学中的 推定 推定的概念推定:就是依照法律或者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诉讼制度。

前一事实称为:已知的前提事实;后一事实 称为:未知的推定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推定体现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与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 系。

厂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依法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 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

如……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直 接推定。

如: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 定”、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

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 要原则。

一般规定在各国宪法和刑诉法中。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事实推定 贝卡里亚,他1764年所著《论犯罪和刑法》一书中最早从法律上规定此原则 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已文明规定,由此引申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见法律辞 推定的救济方法:提出相反证据,否定推翻推定事实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推定分为 法律推定过错推定原则(属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2、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其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那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侵权行为)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称之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四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特殊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第八条五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受雇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立法推定的概念是

立法推定的概念是

立法推定的概念是立法推定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运用一定的推理和逻辑推论方法,推断和预测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该概念主要用于法律学领域,旨在帮助立法者克服制定法律时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立法推定的出发点是认识到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种推断性的过程,并且法律规定的后果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需要通过推论方法来推测和预测法律规定的可能效果和适用情况。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未来的实际应用中尽量减少法律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达到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的效果。

立法推定的方法和技巧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经验:立法者通过观察和总结以往的法律案例和实践经验,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规律,用以指导今后的法律制定工作。

这样可以借鉴先前的经验,避免重蹈覆辙。

2. 类比推理:立法者通过对不同情况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和分析,得出对实际情况较为准确的预测。

例如,立法者可以通过对类似情况的法律规定效果的研究和分析,预测新颁布的法律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

3. 统计分析:立法者可以通过运用统计学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以推断法律规定可能引发的结果。

这需要立法者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有一定的能力,以便从中发现相关规律和倾向。

4. 科学实验和模型构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能会采用科学实验和模型构建的方式来推测法律规定的可能效果。

这样可以通过对实验和模型的控制和观察,获得更加准确和客观的预测结果。

总之,立法推定是一种在立法过程中使用的推理和逻辑方法,用于预测和推测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和效果。

立法者通过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以便在制定法律时主动地预见并规避可能的问题和负面效果,从而达到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的目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立法推定并非万能的,它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提供一种可能的预测,而真正的实践效果还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进行验证和评估。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证责任推定、经验法则与举

证责任推定、经验法则与举

推定、经验法则与举证责任崔四星有人认为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免除了举证责任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能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法律推定能设定举证责任,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不能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不能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不能免除举证责任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一、推定与经验法则的主要作用、局限性与适用条件(一)法律推定具有设定举证责任的作用法律推定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是对举证责任的一种分配,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法律推定所致。

这种倒置是一次性完成的。

在法律推定设立后,倒置就已完成,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随着固定,不会再次发生转移。

如法律上推定占有动产的人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法律推定动产占有者为善意;对于动产,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权利的人为该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该占有者行使权利为合法。

此也即动产公示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持所有权关系的有序性。

第三人可凭动产以占有为公示而获得法律的保护。

除非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第三人不必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二)事实推定、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有局限性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生活经验等对事实真伪与存否进行的推定,其有以下局限:一是运用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与前提事实之间存在的盖然性程度参差不齐,如果运用较低程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其合理性容易受到质疑。

二是经验法则的适用具有条件性。

三是事实推定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性。

所以,事实推定对证明起着必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证据的证明作用,对推定的运用应当避免滥用。

(三)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的适用条件1.基础事实必须属实。

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常态联系,必须有高度盖然性。

一是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必须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二是该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通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三是该生活经验可以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

证据法案例教学资料

证据法案例教学资料

7、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 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 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 张成立。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提事实,应该得到确认: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法院于职务上知悉的事实; (3)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5)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6)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3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种联系可能表现为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 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这是事实推定的 逻辑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 4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这是事实推定 成立的生效条件。 5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适用法律推定的要求(2篇)

适用法律推定的要求(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推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对已知事实的推断,认定其他事实存在的过程。

法律推定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对于简化法律程序、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适用法律推定的定义、原则、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适用法律推定的定义适用法律推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对已知事实的推断,认定其他事实存在的过程。

法律推定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方法,它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通过对已知事实的推断,得出其他事实的存在,进而使法律规范得以适用。

三、适用法律推定的原则1. 依法原则:适用法律推定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和条件进行推断。

2. 合理性原则:适用法律推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在推断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推断结果的合理性。

3. 证据原则:适用法律推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充分运用证据证明已知事实,进而推断出其他事实的存在。

4. 禁止滥用原则:适用法律推定应当禁止滥用,不得以推定代替证明,不得以推定掩盖事实真相。

四、适用法律推定的条件1. 法律规定的条件:适用法律推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和条件。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事实可以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

2. 事实的充分性:适用法律推定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即已知事实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足以推断出其他事实的存在。

3. 推断的合理性:适用法律推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在推断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推断结果的合理性。

4. 证据的充分性:适用法律推定应当以证据为基础,充分运用证据证明已知事实,进而推断出其他事实的存在。

五、适用法律推定的效力1. 证明效力:适用法律推定具有证明效力,即在法律上,推定的事实与实际存在的事实具有同等的证明力。

2. 排除效力:适用法律推定具有排除效力,即在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的事实可以被排除。

3. 限制效力:适用法律推定具有限制效力,即在推定事实的基础上,仍需进一步调查和证明,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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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推定15.事实推定注:既是法律要件事实推定I、法律的事实推定的概念1、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

人们将《民法典》及其的解释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规则,均视为推定。

今天仍有人主张,无论存在还是不存在推定,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均有其根据。

如果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被告;如果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原告。

因此,常提出事实推定,因为要否认这一事实就会产生证明问题。

例如,《民法典》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第834条和第836条1规定了过失推定,因为损1第831条【执行助手的责任】(1)雇佣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雇佣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为本人照管本条第1款第2句所列举事务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2条【监督义务人的责任】(1)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或者身体状态而需要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实施监督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者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第834条【动物看管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承担替动物饲养人看管动物的人,对动物以第833条规定的方式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看管人在实施看管时已尽必要注意,害赔偿义务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失,它将解释规则、拟制和其他的法律规范称为推定。

不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不是因为推定对方必须加以证明,而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他的规定)必须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人们将之称为不赞同此等主张的推定。

现在,法律推定的概念仍不清楚。

黑德曼(唯一一部关于推定的内容广泛的专著的作者)也没有对之作出清楚的说明。

从任意性规定、解释规则和拟制中,他对推定作了如下界定:“前者是实体上的立法技术,后者是程序上的立法技术”。

关于证明规则只是界定为:证明规则属于证明评价的范畴,而推定属于证明责任的范畴;关于证明责任规则只是界定为:推定是对一般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尽管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一个被视为“推定”的条款规定了根据一般原则就已经产生的证明责任分配,或者一个“证明责任规则”例外地与原则上的分配体系不相一致。

黑德曼得出的唯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第835条(已废除)第836条【建筑物倒塌时的责任】(1)因建筑物或者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倒塌,或者因为建筑物或者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者损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对受害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倒塌或者剥落系因建筑物有瑕疵,或者保养不足而致,且占有人为防止危险已尽必要注意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2)如果倒塌或者剥落系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终止占有关系后一年内发生的,土地的前占有人仍对损害负有责任,但前占有人在其占有期间已尽必要注意的,或者后占有人如果尽到必要注意即可以防止此种危险发生的除外。

(3)本条规定意义上的占有人指自主占有人。

一结论是,《民法典》中的推定只是所有那些写上“推定”一词的规定,“推定”包括动词和名词,它主要是立法说明中的固定的术语。

因为这样的有意识的语言使用在附属法中并没有得到证明,“没有明确地表示有独立的证明责任规则之处,总是要提及推定”。

普洛斯将推定解释为要件的一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他认为除原本的理想的要件外,立法者还将另一个实践上的要件规定为法律后果。

对实践中的要件的证明相对容易一些,立法者选择实践中的要件,因为他认为此等要件是可能的,即他推定,实践中的要件通常与理想的要件是相同的。

这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推定,其特点是:立法者指出推定表明了立法者的动机。

但普洛斯的“论点”——法律推定能够以“要件规则的形式”,尤其是以规则和例外的形式表达——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2.我们试图发展《民法典》第1253条第2款2的推定概念,该条款是一个纯粹的推定条款。

《民法典》第1253条第1款将质权的消灭与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所有人联系在一起;如果质物为出质人或所有人所占有,该条第2款则推定已经返还。

2第1253条【因返还而消灭】(1)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所有权人时,质权消灭。

保留质权存续的为无效。

(2)出质人或者所有权人占有质物时,应推定,质权人已向其返还质物。

在质权成立后,从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处取得质物的占有的第三人占有此质物时,上述推定也同样适用。

返还质物发生质权消灭的后果。

受领人(所有人或出质人)现在还没有占有质物,同样可产生返还质物的问题。

提出质权消灭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主张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或所有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还必须对此加以证明。

但是,如果质物已经为出质人或所有人占有,法律“推定”已经返还。

占有人只须证明由出质人或所有人占有即可,这样法官即可认定质权消灭的条件已经产生,质权已消灭。

但这并不是说,质权的消灭不与《民法典》第1253条第2款的返还质物相联系,而与质物的占有相联系。

因为对方必须证明,(尽管占有质物)质物没有或没有向出质人(所有人),或没有被质权人返还(《民事诉讼法》第292条);在所有人或出质人不再是质物的占有人的情况下,主张质权消灭的当事人必须对返还加以证明。

尽管有推定,但返还质物仍然是质权消灭的唯一原因。

据此,如果人们将该规定按照大家所熟知的《民法典》的表述来理解的话,即“如果质物由出质人或所有人占有,则质权消灭,但质权人未返还质物的不在此限”,将可能对第1253条的意义作出不恰当的理解。

因为,如果出质人或者所有人不再占有质物,将不会像第1253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返还将会导致质权消灭的后果: 也就是说,返还是法定要素。

但是,从这个对质权消灭而言并非重要的质物占有中可推导出具备返还要件特征。

推论的本质很明显地就在于此。

对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的一些法律规范,它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需的事实。

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的要件以外的情况。

但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论。

3、如此,也就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习惯上的证明责任规则(无论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还是通过理解后所阐明的)作为推定是错误的。

但是,对这两种证明责任规范的区别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还是有裨益的。

《民法典》第937条3规定:“自主占有动产者,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

如果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非为善意,或其在嗣后知悉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排除取得时效”。

从这一措辞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由主张所有权者,而是必须由对方当事人证明取得人的恶意。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460条对“取得时效”则“要求”,“其占有是合法的、诚实的和真实的”,但在第328条第2句又提出了“对占有的诚实性的推定”。

《瑞士民法典》第728条也规定,善意地以所有人的名义不间断地、无争议地占有他人的3第937条【条件】(1)自主占有动产经过十年的人,取得其所有权(取得时效)。

(2)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非出于善意或者在以后知悉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因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消灭。

动产5年者,因取得时效而成为该动产的所有人;但该法第3条对善意的存在作出了完全一般性的推定。

也就是说,必须加以证明的不是凭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人的善意,而是其恶意。

如同奥地利法和瑞士法所明确规定的那样,以及我国的许多作者所主张的那样,这是一个有利于善意的推定吗?很容易证实,这不是推定。

因为《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328条和《瑞士民法典》第3条中对善意的“推定”,是不取决于任何先决条件的,而是应当直接认定是善意。

由此可以认为,尽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460条和《瑞士民法典》第728条有不同规定,但是,它们均规定,善意并不是取得时效的先决条件,而恶意则是取得时效的障碍事由,如同《德国民法典》第937条第2款和《匈牙利民法典》第463条第3款所正确表述的那样。

决不会出现那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奥地利法和瑞士法,取得时效取决于对取得人的善意的认定,而我们将消灭质权的情况是返还质物(第1253条第1款),视为《德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真正的推定,在不能主张或不能证明所有人或出质人占有质物时,就依返还质物而定。

《德国民法典》也有此等“推定”,这些推定是以推定的形式作为通常的证明责任规范出现的。

拿第1591条为例:“如果该女子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且该男子在该女子怀孕期间与之同居,婚后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推定该男子在该女子怀孕期间与后者同居”。

第1720条第2款同样包含了同居推定;这是一个真正的推定,因为它是要件以外的情况的结果,即丈夫在子女出生后于文件中承认父子关系。

第1591条第2款中的“推定”则是无先决条件的,它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认定怀孕期间与该女子的同居问题。

因为这里的同居应该毫无顾忌地总是被“推定”的,事实上同居不属于构成婚姻关系的要件,而欠缺同居则是阻碍婚姻关系的事实情况。

按照《民法典》的通常的表述方式,第1591条应当作如下表述: “如果该女子是在婚前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婚后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如果该男子在该女子怀孕期间未与之同居,不适用该规定。

如果孕期全部或部分在婚前,且该男子对婚姻关系提出异议,只有当该男子在女子怀孕期间与之同居的,该子女才是婚生子女。

”旧版本《民法典》第2255条a提供了另一个例子:以下列方式可撤销遗嘱:立遗嘱人以撤销遗嘱为目的销毁遗嘱文书,或者修改遗嘱文书,以此表达废除书面的意思表示的意志。

如果立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或者以上述方式进行变更的,可推定他是故意废除遗嘱。

在此,第2款同样表明,废除目的并非撤销遗嘱的先决条件,因为这一目的并没有推定出其他的先决条件——欠缺这一目的不能撤销遗嘱。

我们认为,与《民法典》的其他表述方式一样,与其使用许多文字来表述,倒不如作如下的表述:“以下列方式可撤销遗嘱:立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或对之进行修改,以此表达废除书面的意思表示的意志,但不是故意废除遗嘱的除外。

”《民法典》第484条4:“担保性瑕疵在担保期间内暴露的,推定此瑕疵在危险转移至买受人时就已经存在。

”这不是推定。

因为瑕疵在担保期间内暴露,已构成出卖人责任的先决条件(第482条5),由于第484条并没有提出新的先决条件,所以,瑕疵在担保期间暴露会直接产生这样的结果,即对在危险转移时(第459条6)就已经存在的此等瑕疵不需要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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