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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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推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使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处于可控制状态,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质量风险隐患,全面履行食品流通领域、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需要由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处置的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本制度,发布预警警报:(一)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中,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

(二)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执法案件以及年审、巡查、回访等监管工作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社会维权组织、大众媒体反馈的食品安全质量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危害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三)出现多点散发的同一原因或相似原因的食源性疾患。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要坚持事前防范的总体原则,建立检测网和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监管部门切实履行食品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以及种植和养殖、包装、仓储、运输、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条统一领导,市区县分级负责,责任明确。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质量风险预警警报的发布,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六条快速反应,长效监管。卫生、工商、质监、农牧业、粮食、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盐务、公安、财政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分析评估,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要定期对所管辖行业和区域的食品质量状况、定期监督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隐患,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化解,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拿出处理意见,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重大食品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发布预警警报。

第三章预警分析

第七条各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及时收集执法检查、巡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和媒体报道的、有关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已经采取措施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同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工作,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整理、登记、上报工作。第八条建立安全应急处理专家库。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信

息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发布预警警报及警报级别,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预警警报分类

第九条通过对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制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警报分为三级:黄色、橙色、红色警报。

第十条黄色警报:当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出现一般项不合格情况或区域性不合格情况,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出现涉及全市区域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的,发布黄色预警警报。

第十一条橙色预警警报:当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的90%(?);出现区域性食品制假售假情况或少数企业出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布橙色预警警报。

第十二条红色预警警报:当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合格率低于该类食品的五年平均合格率的80%(?);出现大范围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第五章预警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报告系统。

区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预警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发现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直接上报市政府(如出现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品安全恶性事件)

第十五条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中,某一类(种)食品质量合格率低于五年平均合格率;

(三)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和执法案件,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以及年审、巡查、回访等日常监管工作、社会维权组织、大众媒体反馈的食品质量信息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危害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四)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已经导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责任报告单位

(一)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贮存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发生(发现)单位;

(四)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

(四)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隐患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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