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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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是指在当事⼈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可以分为绝对的发⽣和相对的发⽣。

绝对的发⽣,是指当事⼈的权利义务是原始发⽣的,⽽不是从其他主体处转移过来的。

相对的发⽣,是指当事⼈继受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的⼀个发⽣变化。

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即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由新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变化,如债权因债务⼈部分清偿⽽减少、⽆偿借贷变为有偿借贷等。

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为等在数量、范围、性质等⽅⾯发⽣变化,如所有物因消费⽽数量减少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

它包括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

绝对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客体的消灭⽽不复存在,如所有权因所有物的灭失⽽消灭。

相对的消灭,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转移给其他主体⽽消灭,如债权的转让等,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消灭,实际上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或主体的变更。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就是要人们了解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其所承担的那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们所讲的民法中的“人”和“物”,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所谓民法中的“人”是什么?人就是那个参加商品经济的主体。

“物”是什么呢?物就是商品。

什么是债?债就是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高度抽象。

所以,常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就是双方当事人,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客体是什么?客体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当然是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买卖的商品。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客观事实。

譬如一个人把花盆放在阳台上,一阵大风把它吹下去。

但是如果又给了你一个条件,刮风的时候别人家的花盆都没有刮下来,却偏偏就这一家的花盆刮下来了,这就显然与人的行为有关了。

这是人的行为和刮风的客观事件两个客观事实共同引起了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什么叫做权利?简单地讲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再简单地说,就是你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你就可以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

而所谓民事义务就是指你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三要素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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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 害可以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
人的出生可引起父母子女抚养关系的发生。 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的消
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人的成年使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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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失踪、下落不明可引起财产关系、人 身关系的暂时性或永久性变化。 人的精神失常可引起监护关系、代理关系 的变化。
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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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实,即某种客观情况或现象。如日出日
落、刮风下雨、吃饭睡觉、读书看报、散步闲 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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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 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或现象。
法律事实是事实的一种。
客观现实中法律事实的出现是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或消灭的必备条件。
生、变更或消灭的意志行为。
所谓“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即能产生法律后果。
所谓“意志行为”即与人意志有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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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侵 权行为。
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
司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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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每日每时每刻都有一些法律关系在发生,一些 法律关系在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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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 1、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2、必须在客观上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或消灭的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事实。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

3、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对世权(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6、对人权(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0、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6、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广义,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6.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0.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1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4.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6.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17.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18.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19.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20.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21.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2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i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23.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24.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25: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26.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新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7.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28.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客体2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2、客体的范围: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及
其他。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1)客观性 2)法律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 –
1、民事权利行使的界定:权利主体为实现民事权 利的内容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 –
1、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 他人的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部位一定行为的 拘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要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民 事法律关系课题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 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与人的意志是否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 – – –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识有关,直接体现人 的意志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种类 1)事实行为:是指不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但却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民事行为。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司法关系,即由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会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

静的要素为主体和课题。

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一语,有两种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而指称改特称权利之所归属;其二,抽象而言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指无血肉之躯和生命,而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

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成为“人”。

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

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

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见后文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的概念:
•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为权利人; 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为权利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4]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4 PPT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可划分为 主权利和从权利
•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从权利随主权利产生、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从权利随主权利产生、 变更和消灭。 参见民法专题二PPT PPT9 变更和消灭。[参见民法专题二PPT9]
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可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四、民事责任能力
• (一)民事责任能力 • 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又称侵权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 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 资格。 资格。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目的不同 追究民事责任 效力不同 是否承担责任 性质不同 无一定范围 民事行为能力 追求自身利益 行为是否有效 有一定范围
合法性 不同 民事法 律行为 合法行 为
产生不 同 行为人 的意思 表示为 必备要 素 依据法 律的规 定
生效条 件不同 行为人 必须具 有相应 的行为 能力 行为人 不需具 有相应 的行为 能力
后果不 同 行为人 预期的 后果
事实行 为
合法行 为或不 合法行 为
法律规 定的后 果
案例分析 • 张山1998年5月1日同李兰结婚,翌年生一子,取名张 张山1998年 1998 日同李兰结婚,翌年生一子, 小军。2000年 10日 小军。2000年4月10日,张山和李兰商量请了一个保 姆小刘,专门负责照顾小孩,每月工资1000 1000元 姆小刘,专门负责照顾小孩,每月工资1000元。2003 10月 张山的父亲去世, 年10月8日,张山的父亲去世,留下私有房屋一栋和 生活日常用品若干。张山有母亲,祖父母也健在, 生活日常用品若干。张山有母亲,祖父母也健在,无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 请指出以上案例共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每一个 请指出以上案例共发生了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是什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么?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现有学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和消灭。

其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的发⽣、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种类:(1)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叫固有取得,权利的绝对发⽣,是指⾮依他⼈既存权利⽽取得的权利。

如依⽆主物先占⽽取得的所有权。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叫传来取得,权利的相对发⽣,是指基于他⼈既存权利⽽取得的权利。

如通过债权让与取得的债权。

包括:①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就他⼈的权利依原状⽽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权②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在他⼈权利客体上通过创设⾏为取得的新权利,如在他⼈房屋上取得的租赁权。

(⼆)民事权利的变更1.狭义说:仅包括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

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债权因⼀部清偿⽽减少;权利客体的变更,如所有权因附和⽽增加2.⼴义说还包括主体的变更,但主体的变更实为权利的发⽣和消灭,通说采狭义说。

(四)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与主体分离。

种类(1)绝对消灭,是指权利本⾝的消灭,不仅与其主体分离,也不与其他主体结合。

如因物的灭失引起的所有权消灭。

(2)相对消灭,是指权利本⾝并未消灭,虽与原主体分离,但⼜与另⼀主体结合。

实为权利的继受取得。

通说采绝对消灭说。

我见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上述的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涉及到民事权利与前后两个主体的结合,应视为为该民事权利与前主体间关系的消灭和后主体权利的产⽣,⽽不应只视为后权利的产⽣。

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为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分离。

不论该民事权利是否与另⼀主体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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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一)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消灭的客观情况。 其特征: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 2、必须是民法规定的 • 3、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民事行为 • 行为 准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 事件
•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 (一)与日常生活相关联。
• (二)对民法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 础。
• (三)对民法实务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实务中处理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 论
•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 • 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 客体
• 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实际上就是对民事 法律事实的判断问题。甲送钱、乙接受 实际上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各自的行为默 示的成立了一个合同。合同性质上属于 民事行为,合同所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法律效果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从甲的 意思表示看其只是允许乙使用这笔钱, 并无赠与的意思,因此应认定为借款合 同关系。
• • • • • •
【重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与保护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事实
• 引例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要 钱治疗,甲便给乙去3000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 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 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以该款系 赠与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问题:本案为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 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农场只与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只能向运输 公司提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 • 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基于 其和农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农资公 司追偿。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近⽇,有很多⽹民在民事法律咨询中多次关于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等问题,下⾯是店铺⼩编整理在24⼩时⽹上法律咨询问题中收集到的法律咨询师的解答,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或消灭,必须因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发⽣。

这些相互结合,共同引起某⼀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
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

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的抽象条件,⽽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的具体条件。

只有在⼀定的法律事实发⽣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并因⼀定的法律事实的发⽣⽽变更或消灭。

识别是在适⽤冲突规范时,依据⼀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定的法律范畴,或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的法律名词进⾏解释,从⽽确定应援⽤哪⼀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个法律事实的总和能引起⼀个法律关系的发⽣、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件,简⽽⾔之,什么样的⾏为算作是民事法律⾏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为构成问题。

易⾔之,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

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为的⼀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切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

具备⼀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为的基⽊前提。

1、⾏为⼈;
2、意思表⽰;
3、设权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是孤立的人,而是社会的人,“人非遗世而孤立,而是具有社会性,共营社会及经济生活”,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各类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必须从事社会交往,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为了使社会关系形成安定、和平、有序的状态,人与人之间形成正常的交往关系,需要由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而民法调整的是各种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受法律调整,如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一般通过其他规范调整,只有那些必须要由法律调整的关系才能最终由法律的确认和规范而上升为法律关系。

所以,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

各种社会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因此形成f不同的法律关系。

而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使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

没有民法,也就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两个关系,而是一个关系。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只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权利义务关系。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3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规范 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 利益的法律手段。
是民事主体 所享有的特 定利益 是民法规定 的或有权的 国家机关认 可的
受国家强制 力保障
全国首例“亲吻权”官司
2001年6月1日10时许,四川省广汉市的陶女士 在沿街行走时被一辆奥拓车撞伤。经医生诊断, 陶女士为“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 挫伤、门牙折断、脑震荡”,被定为十级伤残。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吴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 任”。 车祸后,陶女士因头部被撞伤,致使大脑经常 短暂失去记忆,思维判断也经常出错;两颗门牙 折断、牙齿松动以及上唇的裂伤,不仅破坏了陶 女士身体的完整性,影响了其姣好的面容,更让 她痛苦的是,曾经感情丰富而浪漫的她却再也不 能感受与丈夫亲吻的甜蜜了,连常常与女儿之间 享受母女天伦之乐时的亲吻行为都失去了原有的 感觉。
5.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 准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 体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某特定 民事主体的权利。如:财产权。
6.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 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 的权利。
形成权相关法律条文2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事义务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 规定的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 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 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无处不在。

从购买一件商品到签订一份合同,从租赁房屋到继承遗产,这些看似平常的行为背后,都隐藏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子。

而民事法律关系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呢?简单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原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了;变更则是指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其主体、内容或者客体方面发生了变化;消灭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不再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通常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那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行为则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例如,签订买卖合同就是一种合法行为,它会导致买卖双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而侵权行为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样会引发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购买房屋为例,当买方和卖方达成购房协议并签订合同后,双方之间就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

买方有支付房款的义务,卖方有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签订合同这一行为就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也是经常发生的。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原本约定的租金可能会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再比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而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则有多种原因。

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清偿、解除合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等都可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例如,当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清了借款,那么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

在实际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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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确认和保护 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是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关系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是一种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是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 意识关系; 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根 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依据当事人行为是否需要作出意思表示,可以分 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不需作出意思表示,根 据法律的规定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类, 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 灭,简单分析如下: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有时只需要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有 时则需要几个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的数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可以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 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 原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分为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通常有两种意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者,此 时的主体是具体意义的主体;二是指称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此时的主体是抽象意义的主体。 我们这里讲的主体指后者。 社会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1)必须是自然人或组织;(2)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组织,国家在 特定领域也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必须具备 一定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民事法律事实。并非一切客观 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如季节变化和日常约会),都能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某种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民事法 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反映了对该种社会关系进行 民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效果状态,可以将表意 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目的在于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由法律规定而产生法 律效力,但却以一定的意思表示为特征的行为。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是否与人 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 行为两类: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识无关,能够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可以分 为事件和状态两种: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客体: (1) 物: a.物权法客体:通常指有体物(包括 热、电、气等) b.分类: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非流 通物;特定物/种类物; 主物/从物; 原物/孳息;普通物/特殊的物(货币; 有价证券)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 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 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3、民事法律关系种类 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单一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 内容和客体,三者缺一不可。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含义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 该范围内,权利人可以做其所希望的事情。因此,民事权 利是一种自由权,法律对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划定各民 事主体之间自由的界限。 2.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权利 人享有自由并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 现自己的利益。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归结为利 益关系,故民事权利的落脚点在于利益。 3.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 “裸体权利”,不具有实际意义。民事权利之所以受到法 律保障,就因为它是依法产生的,而且,凡是权利都具有 合法性。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 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和满足其利益的法律 手段。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而民法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权利问题。权利构 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 心而构建的体系。



依据行为是否合法,可以将非表意行为分为事实 行为和不法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其 主观上并没有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识, 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 发生的行为。事实行为是合法行为。 不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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