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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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1、试述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分为(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在代理权限内行使;②维护被代理人利益;③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

构成要件:

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③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效力

①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②第三人可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

③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表见代理人承担责任。

3、简述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案例分析:

某县土产公司于1989年派出业务员李某,携带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一份,去某市联系业务。临行前,公司经理王某口头吩咐李某:这次派你去某市主要是为公司订购干果,干果的品种由你决定。李某到达某市后,发现当地香蕉特别便宜,质量很好,就与该市果品公司订立香蕉和芒果干买卖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0.6元;芒果干1.5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16500元。合同订立后,李某随同果品公司的送货车回到土产公司。货到土产公司后,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不承认其所订的合同为由拒收全部货物,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在土产公司门口后,将车开走。香蕉堆放在门口,经太阳暴晒发生腐烂。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及时将香蕉作了处理,但已经造成一定损失。由于土产公司坚持不承认合同,拒付全部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

(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有效,因为李某是土产公司的代理人,且李某在购买香蕉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有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2)该合同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虽然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有过错,但土产公司应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负连带责任。因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且土产公司在委托授权是表达不明,故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

1、为什么要规定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有什么作用?

2、为什么说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3、如何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概述

1、什么是民法(概念、性质、特点等)?

2、如何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3、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

4、甲酒后驾车将人行道上路人乙撞伤致残,被交管部门吊销驾驶执照,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有80岁老母丙需要赡养。请问:该案涉及几方面社会关系?其中哪些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关系?

人身权2

1、公民的人身权主要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2、请对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评价

3、案例分析

•(1)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所在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的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张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张立言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动产。1998年4月2日,张璐与他人再婚,但3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入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将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将记录下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2)王某的丈夫刘某在1996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而畏罪潜逃,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王某想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但有人却认为因犯罪而潜逃的人是不能宣告死亡的,否则会使其逃避刑罚。

•问:王某可否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

•(3)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愈,1998年与王某结婚。2000年12月,王某驾驶本单位车辆从外地返回本市,该市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单位车辆从王某车后违章超车,造成交通事故,王某的车辆被撞出道外,翻倒在路边的水沟中,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2月,姜某生下一女婴王平。不久,姜某因过分悲痛导致精神病复发,生活从此不能自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立即做出了处理。经过鉴定,认定事故由刘某负完全责任。其后,交警队又主持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任何协议。2001年3月,姜某与其女王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姜某与王平的生活费,共计12万元。

•而农工商联合公司则辩称,王平在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根本不是王某生前所抚养的人,因此,不应负担起生活费。

•问:农工商联合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4)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以个人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韦成海以小卖部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的财产价值1.6万元。

•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家产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公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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