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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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申诉效率和公正程度,特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章申诉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申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对于学校作出的奖励或处罚决定的异议;2.对于教务方面的决策,如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异议;3.对于学生权益被侵害的投诉。

第二条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一条学生在拟提起申诉前,应当先行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当明确陈述问题和要求,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条学生对于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于收到申诉结果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复审理由和证据。

第五章申诉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学生有权提起申诉,并要求申诉的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二条学生有义务配合申诉机关对申诉问题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合法合规、文明礼貌的态度。

第六章申诉的程序性要求第一条申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申诉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标明学生的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申诉材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进行陈述,以便申诉机关进行查阅。

第四条申诉材料应当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得夹杂个人攻击性言辞。

第七章申诉的保密性要求申诉机关应当对学生提供的申诉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申诉的时效性要求学生应当在得知申诉对象或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起申诉,逾期将不受理。

第九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一条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申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准确、明确,并尽快予以通知。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诉对象:明确哪些事项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例如学业问题、教学方式、考试评分、学术不端行为等。

2. 申诉条件:明确学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进行申诉,例如必须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

3. 申诉程序:规定学生进行申诉的具体步骤和流程,例如填写申诉书、递交给指定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处理等。

4. 申诉材料:要求学生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支持申诉,例如成绩单、教师评语、课程资料等。

5. 申诉处理:规定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方式,例如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听取双方证词、进行调查核实等。

6. 申诉结果:规定学校对申诉结果的通知方式和处理结果,例如书面通知、邮件通知、口头通知等。

7. 申诉追踪:规定学生可以对申诉结果进行追踪和进一步上诉的方式和条件,例如学校内部上诉机构的设立和程序等。

8. 申诉保密:明确学校对学生申诉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条款,保护学生的隐私和权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内容,具体的办法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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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类学校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生。

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纠纷、不满或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校内申诉制度,以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和解决机制。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学生被错误评分、遭受不公正对待、遭受学校纪律处分等。

三、申诉的程序与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书面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并明确申诉的对象。

2. 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符合规定并包含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 纠纷调解:学校会邀请相关方参加纠纷调解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专业中介等方式进行。

4. 决定作出:学校根据调解结果和学生的申诉理由、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5. 审核与复查: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学生的申诉材料,并重新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

四、申诉的原则与要求1. 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无论学生的身份、年级、成绩等,学校对申诉的审理原则上应当一视同仁。

2. 证据原则:学生在提交申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学生应当搜集并整理与申诉相关的证据,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3. 有效原则:学校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学生答复。

申诉处理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审核和辩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申诉材料应保密。

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申诉过程中的隐私不被泄露,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申诉的后果与效果1. 申诉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被学校支持,学校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评分、撤销不公正处分等。

2. 申诉未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未获得学校支持,学校将根据制度规定和申诉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文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文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办事机构由学校设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行为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派别、民族和社会背景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学生反映的问题,申诉机构应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学生权益得到维护。

第五条学生申诉机构应对申诉行为、申诉事项、申诉结果进行记录、报告和公示,并定期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第六条学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和程序提出申诉,不得有不当行为和手段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学生申诉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申诉范围和程序第八条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对以下事项进行申诉: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罚;2. 学校违法、违纪、不公正的行政决定;3. 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4. 学校内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的程序如下:1. 学生应在申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诉,说明申诉事由、理由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2. 学校应在收到申诉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诉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尽快作出决定;3. 学校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途径;4. 对于复核申请,学校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作出最终决定;5. 学校应在作出最终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申请上级机关复审的途径。

第十条学生申诉机构应建立申诉案件管理档案,每起申诉案件均应有详细的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定期进行档案归档和备份。

第三章申诉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第十一条学生申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调查核实申诉事项;2. 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申诉案件相关资料;3. 依法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4. 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和汇报申诉工作、申诉情况。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共、青、妇、民主党派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制定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在校内的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学校内遇到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诉:
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认为自己无错或处分过重;
2. 学校在教学、考试、评价等方面对学生做出的不公正处理;
3. 学校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学生应当尽早向相关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诉,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及时处理;
2. 如学生对口头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校内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3. 校内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申诉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和组成。

1. 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2. 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学生的申诉,并作出公正的处理;
3. 校内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不影响学校的正常管理和秩序维护工作,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申诉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公正处理申诉事项。

第六条学生提出虚假申诉或滥用申诉权利的,学校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学生的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2023年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于学校在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决策、行为或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合法渠道。

第三条学生校内申诉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加以解决。

第四条学生有权依法申诉,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申诉条件和申诉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校内申诉应当按照学校的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学校应当明确相应的申诉责任单位和具体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学生在校内申诉期间,学校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章申诉的主体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已注册的学生。

第八条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申诉,申诉不得受到任何限制或迫于任何强制。

第九条未成年学生的申诉须得到法定监护人的支持和鼓励。

第十条学生的申诉应当诚实、真实,不得捏造事实。

第三章申诉的范围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决策、行为或处理结果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包括以下类型:(一)教育教学方面的申诉:如对教师教学质量、考试评价等提出异议;(二)管理服务方面的申诉:如对学校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保障等提出异议;(三)其他方面的申诉:如对学校日常管理、课外活动等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学生校内申诉不包括法律纠纷、刑事案件等,此类事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章申诉的程序第十四条学生校内申诉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阶段: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体材料和证据;(二)受理阶段:学校负责指定申诉受理单位,并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受理;(三)调查阶段:受理单位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听取申诉人陈述、目击证人、相关责任人等的意见;(四)评议阶段:学校组织专家评议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意见;(五)裁决阶段: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通常是指学生对学校内部的一些决定、处理措施、处罚等不满或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争取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般的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一般流程和步骤:
1. 了解申诉渠道和程序:学生应该了解学校内部设立的申诉渠道,比如学生会、辅导员、学工处等,以及申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 准备相关材料:学生应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文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申诉理由。

3. 提交申诉书:学生需要填写申诉书,明确自己的申诉事由和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申诉书应该简明扼要,清晰明了地陈述问题。

4. 受理和审理:学校相关部门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并进行审理。

审理的过程中,学生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5. 调查和调解:学校会根据申诉事由进行调查,并可能进行调解或妥善处理。

学生需要配合学校的调查和提供相应的协助。

6. 结果通知:学校会根据调查和审理的结果,向学生发出申诉处理结果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和决定。

7. 进一步申诉:如果学生对学校的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组织或相关部门进一步申诉。

每个学校的具体申诉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学生在提起申诉之前应该详细阅读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申诉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处理。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武汉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教师及各方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中的专任教师。

本市中小学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提出申诉的教师为申诉人,被申诉的校内有关部门、人员为被申诉人。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申诉事宜。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专任教师代表组成。

条件具备的,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学校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邀请其为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五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总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专任教师代表不得少于半数。

委员中的专任教师代表在公开自我推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委员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全体委员集体推荐产生。

第六条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有参与民主议事的意愿与能力等基本条件。

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申诉事项,不得有拖延推脱、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当行为。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培训,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条件。

第七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工会或其他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具体名单确定、办公室挂靠部门等方面事宜,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实行不公正评价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等。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1、学生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五条:学生申诉程序与管理1、申诉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

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甚至可以通过“投诉箱”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最后裁决。

在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4、学生如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十天内再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其它问题1、学生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

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认为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2.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3.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4.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

第四条我校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五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制定本校内申诉办法。

第二条本校内申诉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保障。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内容可以是学校的办学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财务、奖助学金、评奖评优、宿舍管理、课程安排、制度执行等问题。

第五条学生申诉应当与学生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并已经履行过教学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方协商、咨询辅导员或教师、提出书面或口头反映意见等。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诉应遵循以下程序:1、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明确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并附上相关证据。

2、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诉事实清楚、内容明确、证据齐全。

3、初步审核后,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申诉受理的结果,并指导学生进行申诉材料的完善。

4、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调查,并邀请相关当事人提供说明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

5、核实调查结束后,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结论进行审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6、如学生对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学校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学校监察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申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申诉提供便捷的渠道和完善的支持体系,确保学生申诉能够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学生申诉进行保密,并严格审核学生申诉材料的使用和传递。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机制,确保申诉能够及时、公正、令人满意地解决。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学生作出故意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为追求额外利益而提出虚假申诉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一、申诉的定义和范围学生申诉指学生对学校或教职工的某种决定或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或处理的一种行为。

申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学术成绩、考试、奖惩,以及学生权益保障等。

二、申诉的程序1. 提起申诉学生在遇到不满意或不公正的情况下,有权提起申诉。

学生应向学校指定的申诉部门书面提起申诉,并详细陈述申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诉材料应包括个人信息、具体申诉事项、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受理申诉学校申诉部门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受理,并核实申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申诉部门有权要求学生提供更多的相关资料或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3. 调查核实申诉部门在受理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收集、目击证人询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解析等。

4. 决定结果申诉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申诉事项做出决定。

决定结果应是公正、客观和真实的,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问题应给予合理的解决和回应。

5. 知悉决定学校将向学生告知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并明确解释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如有需要,学校可与学生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说明,确保学生对决定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三、申诉的权益保障1. 保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项时,应将学生的个人隐私保密。

除非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生同意,学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事项时,应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做出公正的裁决。

3. 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申诉处理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学生对申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应认真对待学生的反馈意见,积极改进申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其他规定1. 学生申诉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学校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学生在提起申诉时,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操作。

逾期未提起申诉的事项将不再受理。

3. 对于恶意申诉或滥用申诉权的行为,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学生权益,推动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健全完善学生校内申诉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籍学生。

学校教职工如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有异议,也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生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因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学校或教职工行为不正当、违法、违纪或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申诉。

第四条学生校内申诉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的条件和范围第五条学生可以在学校内发生的与自己权益有关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条学生校内申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对学生处分不服的申诉;(二)对学校行政服务工作不满意的申诉;(三)对学校教职工不当行为的申诉;(四)对学生教育教学工作不满意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申诉应当提供详尽的申诉理由,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八条学生校内申诉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第九条学生首先向学校学生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材料应包括申诉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学校学生事务办公室收到申诉后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给予学生答复。

第十一条如果学生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学校纪委或学校行政处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或学校行政处接到学生复审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复审工作,并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学生答复。

第十三条如果学生对复审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学校校长提出终审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校长接到学生终审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终审工作,并在收到终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给予学生答复。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申诉处理结果的要求及时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监督,确保申诉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向学生或学生代表汇报申诉处理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小学校校内申诉制度

小学校校内申诉制度

一、总则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内申诉制度。

二、申诉的范围和条件1. 申诉范围:(1)对学生学业成绩、考试评定、奖惩措施等方面的申诉;(2)对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3)对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见和建议;(4)对学校管理制度、教学设施、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申诉;(5)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2. 申诉条件:(1)申诉人须为我校学生或学生家长;(2)申诉事项须具有事实依据,不得捏造事实;(3)申诉事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三、申诉程序1. 申诉提出:(1)申诉人向班主任或相关教师提出书面申诉;(2)班主任或相关教师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事项上报学校申诉委员会。

2. 申诉受理:(1)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决定受理的,学校申诉委员会应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3)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3. 申诉处理:(1)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2)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四、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发现或得知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2. 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处理。

五、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申诉人有权要求学校对其申诉事项进行调查;(2)申诉人有权要求学校对其申诉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告知;(3)申诉人有权要求学校对处理结果进行复核。

2. 义务:(1)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事实;(2)申诉人应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和处理;(3)申诉人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六、附则1. 本校内申诉制度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2. 本校内申诉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校内申诉制度的建立,我们希望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申诉渠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对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或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 )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4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提交申诉委员会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助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2. 对教师教学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3. 对学生管理、学生处分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4. 对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5.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主体1. 在校学生。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四、申诉途径1. 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2. 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3. 通过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4.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五、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

2. 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

4. 审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 执行答复: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答复执行。

六、申诉结果1. 申诉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属实,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申诉不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告知申诉人。

3. 申诉部分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部分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对部分问题予以纠正。

七、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1. 学生有权对学校的任何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并要求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2. 学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与学校行为或决定相关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4. 学生的申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5. 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的有关规定,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6. 学校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学生申诉,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7. 如果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督机构申诉。

8.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监督机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9. 学校应当公开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信息,保护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10.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压报复申诉学生,对于报复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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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模板】

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模板】

《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及各方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本市中小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

提出申诉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为申诉人,被申诉的校内有关部门、人员为被申诉人。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学生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组成。

条件具备的,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学校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邀请其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总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半数。

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在公开自我推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委员每届任期2至3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全体委员集体推荐产生。

第六条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有参与民主议事的意愿与能力等基本条件。

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申诉事项,不得有拖延推脱、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当行为。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培训,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具体名单确定、办公室挂靠部门等方面事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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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及各方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本市中小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

提出申诉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为申诉人,被申诉的校内有关部门、人员为被申诉人。

第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

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依法、严肃、诚实信用的原则。

学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学生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组成。

条件具备的,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学校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邀请其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总数一般不少于人,其中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半数。

委员中的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学生代表在公开自我推荐、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委员每届任期至年,可以连任。

委员会设主任人,由全体委员集体推荐产生。

第六条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遵守法律法规、公众形象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有参与民主议事的意愿与能力等基本条件。

委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按照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申诉事项,不得有拖延推脱、偏袒包庇、徇私舞弊等方面不当行为。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培训,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具体名单确定、办公室挂靠部门等方面事宜,由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生可对下列事项提出校内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等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九条对存在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已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等被受理的。

第十条学生就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申诉的,应当自学校有关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提出。

学生就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提出校内申诉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期限规定要求。

在申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诉期限中止。

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诉期限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提出申诉时,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并共同完成有关申诉手续。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可以聘请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为书面形式,并由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学生、监护人)姓名、所在年级、班级、学号或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学生、监护人)的亲笔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要求申诉人于个工作日以内补充,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诉人逾期不补充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依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实行合议小组负责制。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组织合议小组。

合议小组负责对申诉进行处理,独立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评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合议小组由名委员组成,其中召集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另外名委员由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人产生。

争议双方或一方放弃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限以内没有指定的,则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

合议小组配备名联络员,负责协调具体事务、记录处理过程等事宜。

联络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合议小组成员与申诉人、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合议小组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被决定回避的,由学校校长代为履行指定合议小组召集人等职责;合议小组成员被决定回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产生符合条件的委员。

第十七条合议小组在组成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向被申诉人发送申诉书副本,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个工作日以内,向合议小组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

被申诉人不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的,不影响申诉处理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合议小组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

合议小组应当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的陈述,并做好笔录,由申诉人、被申诉人签字。

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合议小组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及有关部门、人员提供书面材料、证明,也可以通过询问、查阅资料、走访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

通过询问、走访等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的,应当有名委员共同参与,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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