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收件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09]8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2009年第25次厅务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依靠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政效能建设。
从2010年1月4日起,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全部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国土资源政务服务窗口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件,省厅委托窗口受理。
省国土资源厅已授权厅办公室副主任吕建平同志为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首席代表,从2010年1月1日起行使首席代表职责。
特此通知。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2.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3.土地开发审批(含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含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审批5.采矿权审批(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6.探矿权审批(含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保留)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10.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11.集体土地占用审核12.改变土地用途审核1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4.划拨土地转让出让审核15.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公共服务)16.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核——结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1]8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1]86号)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材料,提升报件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扩权县(市)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件材料,在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时,纸质报件材料应按要求装订完好。
二、报件材料装订应统一规范。
装订材料文件夹规格为黑色A4快劳夹;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按附件1的要求装订;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按附件2的要求装订。
三、请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按要求报送征地报件,切实保证征地报件质量,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打好基础。
附件:1.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装订清单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装订清单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装订清单序号材料名称1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情况明细表)(原件)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情况明细表)(原件)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原件)4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表(原件,需加盖政府章)5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原件)6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7耕地占补平衡验收证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原件)9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其它补充证明材料(涉及林地的)10征收土地告知书11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12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和意见处理情况说明或放弃听证说明13土地利用现状图14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备注征收土地告知书和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材料的村组顺序必须一致,时间顺序符合逻辑。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
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工作后,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
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四川省国⼟资...四川省国⼟资源厅关于转发《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强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资源局,各建设项⽬⽴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步规范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作,国⼟资源部下发了《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并认真贯彻执⾏。
⼀、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地预审或⽤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安全且建设项⽬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范围和标⾼组成。
⼆、明确管理分⼯压覆⽯油、天然⽓、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资源部审批。
国⼟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申请调查建设项⽬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要求,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并规范发现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运行规定,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施工公示制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厅将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发配套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切实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
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0.2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17.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年第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远程报批有关事项
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服务质量与实效,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部不再接收现场报送的纸质材料,一律实行电子远程报件。
涉及补正、缴费的用地项目,各地也要通过系统上传补正材料、缴款凭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对于因存档需要而提交的纸质资料,请各地在呈报电子报件后15日内通过邮政EMS寄送部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建设用地窗口,邮编:100812,电话:010-
66558700/8701)。
二、各地可通过远程报批系统查询建设用地项目办理进度,打印申报材料接收单、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和用地预审复函、用地批复等文书。
2017年10月26日。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远程报件系统相关技术要求和常见错误分析
-19-
二、报件常见错误分析-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 弄清土地权属 类别(国有还是集 体)。
2. 仔细核实各项 土地分类面积。
-20-
重点问题分析
1、 开 发 用 途 填 错
-21-
-22-
-23-
2、面积修改隐患大
地类面积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采用国土资源部开发的建设用 地电子报盘软件录入
是
PDF文档
带红章的页要求 原件彩色扫描
数据库表
数据库表 80坐标系
数据库表
3、电子材料制作要求
采用部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制作电子报件材料。建设用 地电子报盘软件可以在省厅门户网()下载 专区下载。
-12-
主要内容
1 建设用地电子报盘技术要求 2 报件常见错误分析 3 远程报件系统
-13-
二、报件常见错误分析-一书四方案
2.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填 错(等于农用地+未利用 地 ) ,在制作电子报盘 注意核实再填报。
1. 项目名称错误。
5. 建设用地和未 利用地面积填错。
6. 地块面积错误。 这个主要是界址点 坐标错误。
在制作电子报件的过程中,要按照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说明书的要 求填写。 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以材料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文 字材料可以通过原有电子格式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 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 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 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 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 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数据的数据量尽量控制在50M以内。电子申报材料 刻录于一张光盘内,与纸质材料一起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单位对 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川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相关直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已经2021年第10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制度(2021年版)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质量,形成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监管透明的工作机制,全力保障《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施行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的函》《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施行后过渡期征地报批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一)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用地报批是指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核事项。
(二)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由耕保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单位各司其职、审核把关,实行技术服务、并联审核、网上集体会审、监理审查和限时办结制度。
(三)建设用地报批采取无纸化网上组卷报批,依托自然资源业务网进行,通过建设用地智能审批和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请示文本格式组卷。
涉密件以纸质报件形式组卷报批。
二、办理时限(一)技术服务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技术服务审查时限:4个工作日(含接件时间)。
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城乡建设的实际,有序地开展挂钩工作。
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编制、报批项目区实施规划。
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意愿,切实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要切实增加项目区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使项目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合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二、原《四川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6]106号)作废,以此办法为准。
附: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二00八年八月五日抄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印发(共印70份)2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最近,我厅在对招商引资部分项目进行调查时发现,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以招商引资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合同,委托企业对成片集体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给企业优惠条件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严重规避招拍挂制度;或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两整治一改革”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清查工作,凡是此类项目协议、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必须立即停止。
二、各地必须坚决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入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事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拍挂制度。
四、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08]3号文件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两整治一改革”要求,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前期开发整理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行政争议骤增的态势,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复议和信访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近期以来,征地批复行政复议案件骤增,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压力。
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把握和化解征地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按程序实施征地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消除因对政策法规的误解引起的行政争议。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1〕129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有关征收(用)土地的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政府信息,要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及时受理,依法答复,并对答复内容做好解释工作,减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鉴于近期行政复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基本农田,各市、县要加快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到地块,责任到农户,并将基本农田的数量、位置、承包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002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依法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据实汇总,并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备注栏中或附页。
(二)依法报批的征用土地方案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三)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二、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一)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依法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的补充耕地协议。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1] 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系统与用地预审网络在线报备系统的衔接,部信息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并对电子报盘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电子报盘的申报要求(一)电子报件材料的制作要求。
采用部升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电子报盘软件(2.0版)制作预审项目电子报件材料。
报盘软件、预审申请表、电子文档报送要求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中的政务大厅栏目)上下载。
电子报件的制作,要遵循软件说明书的要求填写,不能以表格方式填写的文字材料要以材料(材料清单见表2)为单位制作成PDF文档,可通过原电子格式的文档转换成PDF文档(带红章的材料页必须通过扫描后插入PDF文档),也可直接扫描后再转成PDF文档(报盘软件附带扫描图像转PDF的工具),要求PDF文档在1:1的显示比例下文字清晰,页码顺序与纸质材料一致,单个项目报件电子材料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申报单位对电子化的附件材料与纸质附件材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土地分类标准要求。
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3〕231号),增加围填海类型,土地利用类型表示到二级地类及可调整地类。
二、电子报盘申报方式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单位及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时,将电子报盘格式的电子报件刻制成光盘,同纸质报件一同报送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在2011年5月20日之后,所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采用新版建设用地预审报盘软件(2.0版)制作,不符合制作要求的政务大厅将不予受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9•【文号】国土资厅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项目选择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
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
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材料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办函[2011]8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8.22
【实施日期】2011.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的通知
(川国土资办函[2011]86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材料,提升报件质量,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扩权县(市)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件材料,在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时,纸质报件材料应按要求装订完好。
二、报件材料装订应统一规范。
装订材料文件夹规格为黑色A4快劳夹;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按附件1的要求装订;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按附件2的要求装订。
三、请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按要求报送征地报件,切实保证征地报件质量,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打好基础。
附件:1.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装订清单
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装订清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装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