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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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党委〔2011〕38号)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经2011年2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交流,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调任、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第二章交流对象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三)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资金分配、干部管理等岗位任职满三年的,可以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应该交流;任职满八年的,必须交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扬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及“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扬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及“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扬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及“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川国土资函[2011]548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表扬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及“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川国土资函〔2011〕54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2006年以来,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贯彻部、省厅依法行政规划五年规划和“五五”普法五年规划,在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为树立典型、弘扬先进、鼓舞士气,在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推荐和七个片区检查验收组推荐的基础上,省厅决定对绵阳市等52个依法行政先进单位、邛崃市国土资源局水口片区国土所等51个依法行政先进国土所、王彦景等106名依法行政先进个人、阿坝州国土资源局等35个普法先进单位、黄竹等68名普法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通报表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做出新成绩;希望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职工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附:1.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名单4.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先进市(州)国土资源局(4个)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德阳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先进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48个)成都市蒲江县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锦江分局自贡市富顺县国土资源局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自贡市自流井区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泸州市叙永县国土资源局泸州市国土资源局龙马潭区分局德阳市广汉市国土资源局绵竹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江油市国土资源局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广元市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元坝区分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遂宁市射洪县国土资源局大英县国土资源局内江市资中县国土资源局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资阳市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乐至县国土资源局乐山市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沙湾区分局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眉山市青神县国土资源局眉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南充市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仪陇县国土资源局宜宾市兴文县国土资源局宜宾县国土资源局筠连县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国土资源分局达州市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巴中市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平昌县国土资源局雅安市汉源县国土资源局天全县国土资源局荥经县国土资源局阿坝州九寨沟县国土资源局汶川县国土资源局甘孜州康定县国土资源局稻城县国土资源局甘孜县国土资源局凉山州冕宁县国土资源局雷波县国土资源局德昌县国土资源局先进国土资源管理所(51个)成都市邛崃市国土资源局水口片区国土所新津县国土资源局五津国土所郫县国土资源局郫筒镇国土所自贡市自贡市贡井区国土资源局龙潭中心所自贡市荣县国土资源局高山中心所攀枝花市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国土资源所盐边县桐子林国土资源所泸州市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丰乐中心所泸县国土资源局立石国土资源所德阳市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天元国土资源所中江县仓山国土资源所中江县永兴国土资源所绵阳市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三分局石马国土所安县国土资源局秀水国土所北川县国土资源局擂鼓国土所广元市旺苍县三江国土管理中心所剑阁县元山国土资源管理所青川县竹园国土资源管理所遂宁市射洪县国土资源局金华中心所蓬溪县国土资源局赤城国土资源所大英县国土资源局蓬莱国土资源服务所内江市威远县向义镇国土资源所隆昌县石碾镇国土中心所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椑木国土所资阳市资阳市雁江区丹山国土资源所安岳县龙台国土资源所乐至县宝林国土资源所乐山市乐山市中区茅桥镇国土资源所井研县研城国土资源所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国土资源所彭山县武阳国土资源所南充市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定水国土资源所蓬安县国土资源局锦屏国土资源所西充县国土资源局晋城管理所宜宾市宜宾县观音国土资源所筠连县巡司国土资源所珙县孝儿国土资源所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协兴国土资源所广安市华蓥双河国土所达州市达县国土资源局赵家国土资源所万源市国土资源局太平国土资源所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南坝国土资源所巴中市通江县涪阳国土资源管理所巴中市巴州区下八庙国土资源所雅安市雅安市雨城区中里镇国土所石棉县新棉镇国土所荥经县青龙乡国土所阿坝州九寨沟县永乐镇国土资源所凉山州会理县红旗片区国土所冕宁县泸沽镇国土所盐源县左所镇国土所附件2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06名)成都市王彦景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胡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副局长任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法规科科长李玉梅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蒋巍金堂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晓能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自贡市查克勤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林卫军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钟向林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勇荣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虹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吴大春自贡市贡井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攀枝花肖良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苏揠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周培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东区大队长兼东区分局副局长郑压帝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分局副局长谢国强盐边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泸州市丁跃萍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程剑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江勇强古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胡杰强合江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执法大队大队长何照章叙永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天平泸州市国土资源局龙马潭区分局工作人员德阳市周铭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副股长刘跃芬什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欧文奇罗江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绵阳市宋少华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一分局副局长罗采裕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局长曹忠江油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谌建国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世辉平武县国土资源局科员广元市赵洪义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昝元荣剑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赵成兴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志荣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利州区分局局长唐才军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局长李家全苍溪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股股长遂宁市裴军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谢晓军遂宁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科长蒲友炳大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内江市朱开华内江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李毅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叶巨波资中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张立荣隆昌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资阳市王昌文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规划耕保股股长邓德全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信访办主任许丁乐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乐山市程林川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副主任科员江涛峨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萍犍为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黄国军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沙湾分局法规监察股长吴玉琴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五通桥区分局法规监察股长马洪峨边县国土资源局地环办主任眉山市王仲成眉山市局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夏邦能仁寿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邓鸿杰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童兵丹棱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南充市刘克常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建秋仪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杨荣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洪鉴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佳营山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秦仕胜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高坪分局股长宜宾市陈皑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曦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科员戴德雷珙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岳观平兴文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国斌南溪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周宾华高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股副股长广安市鄢佳明邻水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袁宗明华蓥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周长方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达州市牟成通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贾本荣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环科科长沈明华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刘宗平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建大竹县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郑安林渠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巴中市王剑锋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赵东梅平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股股长李文荣南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林通江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主任雅安市杨登全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罗忠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区分局办公室主任彭锦汉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冯继刚名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郭峰芦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永均宝兴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负责人阿坝州华永东阿坝州壤塘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石强小金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意希甲措若尔盖县国土资源局地籍地政股股长陈虹茂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文福马尔康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唐宗华阿坝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甘孜州昂波甘孜州国土资源局局长降初丹巴县建设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康敏泸定县国土资源局科员泽仁邓珠巴塘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局局长嘎玛昂翁石渠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局局长费志宏九龙县国土资源和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凉山州张述仁凉山州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肖霞西昌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杨阿伙盐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何晓红昭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沈远敏宁南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执法大队队长朱国政冕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附件3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名单先进市(州)国土资源局(3个)阿坝州国土资源局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先进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32个)成都市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区分局自贡市自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泸州市泸县国土资源局德阳市什邡市国土资源局绵阳市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广元市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剑阁县国土资源局遂宁市蓬溪县国土资源局内江市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中区分局资阳市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乐山市乐山市国土资源局五通桥区分局沐川县国土资源局眉山市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南充市蓬安县国土资源局阆中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宜宾市珙县国土资源局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广安市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达州市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巴中市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雅安市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雨城区分局名山县国土资源局阿坝州松潘县国土资源局黑水县国土资源局甘孜州得荣县国土资源局新龙县国土资源局凉山州西昌市国土资源局甘洛县国土资源局附件4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五五”普法先进个人名单(68名)成都市黄竹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杨文崇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江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青羊区分局监察法规科科长自贡市王会富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勇自贡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倪昔钦自贡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谢静自流井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攀枝花市曹骞予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办公室主任陶龙华米易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泸州市王小林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科员王明友泸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黄珉翼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科员王维跃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股长德阳市王兴平绵竹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廖首龙中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绵阳市蒲克林绵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主任科员刘明泽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三分局副局长杨鳌平武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帮怀北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广元市凌勇平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平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干部王成芳旺苍县国土资源局股长任国建青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母绍华元坝区国土资源分局纪检组长、副局长遂宁市何平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冯利平蓬溪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内江市江君内江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员丁正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东兴分局局长羊勇内江市国土资源局中区分局副局长资阳市杨焱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副局长乐山市高小明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卢华军沐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卢曦金口河区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长立固林膺马边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长眉山市彭玉聪眉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队长魏国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南充市邓建明南充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罗震寰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局长许永波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莲华西充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宜宾市罗涛宜宾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副科长梁平扬筠连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余国正屏山县国土资源局统征所所长方文均江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广安市李据邻水县城南国土资源所负责人高超武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达州市彭会芝达州市局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邓斌万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纯斌达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长丁录学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应辉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巴中市文强巴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张杨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监察股长雅安市陈朝根雅安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黄建祥荥经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吴志忠石棉县国土资源局政策监察股副股长郭鸿名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阿坝州罗鸣阿坝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室主任旦正才旺红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查福勇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甘孜州王淑陶甘孜州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孙向革乡城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叶明军炉霍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沙尔加雅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凉山州黄昌蓉凉山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队长李永东会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肖刚会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罗梅布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相关采矿权申请。

(二)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三)扩大矿区范围(含平面、标高、矿层、矿体)、变更开采矿种应按采矿权新立划定矿区范围的程序办理。

(四)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大中型煤矿及大型非煤矿山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矿、中小型非煤矿山原则上也应达到勘探程度,但不得低于详查程度,达详查程度的应符合开采设计要求;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程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由出让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查明资源储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紧急通知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全面完成各级规划数据的建库、检查和汇交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及相关文函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会的部署安排,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增强规划数据库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是进一步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作用的根本要求,也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客观需要。

随着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入审批实施阶段,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做出明确部署,要求国家和省市县乡5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必须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今后一律在“一张图”上开展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计划审查、土地执法监管等各项土地管理业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汇交规划数据库的,将影响土地报件的审查、审批工作效率和执法结果。

各地应当充分认识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深入分析工作相对滞后的原因,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尽快完成规划数据的建库、检查和汇交工作,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范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电子化,组织所辖区域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检查汇交,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管理所辖区域内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交本辖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数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川国土资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6〕6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预防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在报批建设用地前应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于报批的批次建设用地,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时,应针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同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的有关规定,各地应积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要求,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12月发布公告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积极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及时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0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3日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信息中心)。

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数据生产和汇交第四章数据保管和更新第五章数据利用第六章责任第七章附则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应用水平,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供数据支撑,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42号),结合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来源:(一)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二)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厅本级产生以及由基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川国土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处(室、局)、执法总队: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省厅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梳理国土资源领域投诉请求,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了《四川省国土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经201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标准和原则处理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是指国家法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求所分别规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裁决、行政监察、国家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

判定“法定途径”的标准,一是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是有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办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途径优先原则是指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信访程序处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二、抓好培训和宣传省厅将通过组织培训、实地调研加强工作指导,各地也应立即组织培训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认识到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群众投诉请求,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类导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部、省梳理的清单和依据,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级清单,市级清单应于今年6月底前公开,县级清单应于今年9月底前公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_企业报告(业主版)

源统一确权登记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10.0
2022-04-25
TOP10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 年度四 四 川 省 不 动 产 登 记
川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中心(四川省地政地
登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籍事务中心)
148.5
2022-05-1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0-2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26.4%。500 万以上 大额项目 10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2 日 生成
2/24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家具用具 工程技术 与设计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4 个、8 个、6 个。其中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 查 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4766.66 万元、4172.24 万元、1472.06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防治研究院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矿产资 源动态监测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四川省国土科学技 术研究院(四川省卫 星应用技术中心)
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遥感识别监 测(2022 年)及高分遥感应用服 务
北京东方至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遥感识别监 测(2022 年)及高分遥感应用服 务
四川东方宇图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地质灾
害隐患遥感识别监测(2022 年) 北 京 东 方 至 远 科 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川国土资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44号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深刻领会《通知》内涵,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

《通知》对工业用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协议出让范围等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对政策措施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确保执行规定的统一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尤其是对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必须限定协议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要深入研究、及时准确掌握研究工业用地出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规范出让行为、完善出让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二、严格规范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类工业项目用地,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

要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管理,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约定限制改变土地用途等条款。

对于采取招标方式以及设定专项条件、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改变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82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川国土资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4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50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推进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明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范围(一)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要针对若不立即采取抢险救灾措施,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将进一步扩大;或者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将进一步加剧,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

(二)按程序依法确定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应明确实施范围、开工时限和完工时限。

(三)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开工延误的,不得作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立项实施。

二、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程序(四)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决定前,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其中包含1-2名经济专家)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及相关经济类专家库专家(下同)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必要时可邀请专业单位开展评估论证,相关专家或专业单位要明确提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和主体工程量及匡算投资,专家论证意见或专业单位评估结论和匡算投资作为启动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川自然资发〔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7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36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申请推荐表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三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专家选取第五章专家考核监管第六章附则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四川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咨询、参谋作用,使专家咨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建立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自然资源专家库,纳入相应的专家管理系统实施管理。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在川工作的国内外专家中选聘。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学会协会经批准建立的专家库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专家库信息资源属于社会资源,服务于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及有关部门,应用于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设计、资源评价、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地灾防治等业务的政策制定、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四川省自然资源专家管理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管理机构,人员由分管副厅长、科合处、人事处、厅机关纪委、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分管副厅长为主任,科合处处长为副主任。

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科合处。

专家管理委员会职责:(1)负责专家管理办法的制定、颁布、修改、实施工作;(2)负责专家资格审定、考核监管、争议处置等工作;(3)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4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自2008年7月省厅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以来,不少市(州)国土资源局建立了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预防和化解征地拆迁不稳定因素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0年12月1日,省政府以第246号令颁布实施了《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和强化。

按照省委维稳办和省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省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暂行办法》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原则、范围、内容、主体及方式等法制化,着力推动“事后处置”的维稳模式向“提前预测化解”的主动维稳方式转变。

国土资源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事关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在当前国土资源领域矛盾复杂、多发易发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源头防范,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对于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坚持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及时掌握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积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对新时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推进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效果不佳等问题。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川国土资函[2011]793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函(川国土资函(2011)793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通过省项目办公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地质勘查主管局及其各项目承担单位近一年半的辛勤劳动,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进度与部要求有较大差距。

目前,整个工作已进入到成果评审、验收和成果汇总上报的决定性阶段。

为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成果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并请贵局、院加强领导,指导、督促、帮助其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全力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一、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总体情况与存在问题截止5月25日,一方面,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单矿区核查,共提交成果数据库924个,占总数的94.96%,预审通过918个,占提交数的99.35%;提交项目成果报告918个,占总数的94.34%。

但另一方面,初步审查并交换初审意见868个,返回修改后的成果报告仅492个,合格的仅133个;已审查按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成果数据库仅113个,合格的仅70个。

其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所属18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363个核查矿区,尚有14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306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322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煤田地质局所属5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71个核查矿区,尚有5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13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56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所属8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53个核查矿区,尚有4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51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52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5个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140个核查矿区,尚有13个矿区成果报告没有提交初审,135个成果报告没有通过初审,137个成果数据库没有通过初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53号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切实加强房地产土地供应管理和全程监管,积极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年7月2日和次年1月2日前,将当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汇总报送省厅。

各地应及时将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计划落实情况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上公开。

三、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行为,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严格按照《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面积。

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

对于采取拍卖方式供应的土地,积极推行无保留底价拍卖。

四、各地要结合出让合同专项清理等工作,积极作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国土资源部通知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有关问题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继续适用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川国土资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3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2月5日经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履行,规范协助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土地登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四川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工作。

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四条协助执行的范围包括以下事项:(一)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查询;(二)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查封、预查封、轮候查封登记;(三)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正在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事项,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四)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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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勘查单位应根据审定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勘查工作应完成勘查设计书提出的任务,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提出工程治理方案建议。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勘查工作成果应包括勘查报告、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治理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等。
第四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简称项目库,下同);协调省财政安排重大项目资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建议;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大项目进行审查;下达勘查、设计、治理工程项目任务;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第二十四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的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评审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以批次形式,及时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每个项目审查后的治理工程投资预算等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负责。
第四章 专家审查
第二十六条 震后地质灾害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库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适当聘请省内外其他专家。在组织开展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审查时,需同时邀请经济专家对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七条 勘查项目实行监理制。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应重点对勘查设计书及勘查预算书执行情况、勘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勘查项目完成后,监理单位应重点对勘查工作实物工作量及质量进行如实核定并提交勘查项目监理报告。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勘查与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两个及两个以上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 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建立项目管理廉政责任制。从事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责任书。承担项目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应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承担项目治理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 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和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防治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
情况,分轻重缓急,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管下,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组织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 新增项目入库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开展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新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有关要求的,纳入项目库。
针对新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也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经省国土资源厅初步论证、审核后,符合有关要求的,纳入项目库。
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向受委托主体单位拨付项目工作经费,由受委托主体单位负责具体拨付至各项
目承担单位。
同一项目勘查、设计工作可由同一项目承担单位一并承担。承担勘查、设计工作的同一受委托主体单位内的单位不得承担该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专家审查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送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结论、每个项目的勘查工作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等,并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勘查工作成果、专家审查意见及治理工程投资概算,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据此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及治理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工作经费按照治理工程概算中直接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计取。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承担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承担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规定的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审查勘查设计书的勘查项目,其勘查项目决算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由市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查勘查设计书的勘查项目,其勘查项目决算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
(二)外省(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有关中央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川企事业单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向受委托主体单位发出邀请函,以"项目打捆"方式,列明项目个数、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等。由受委托主体单位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并分配相应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无条件服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和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应对审查报告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与不予通过)提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一个承担单位累计出现三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对该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全省通报。对累计出现五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取消其参与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格。
第十九条 勘查工作完成后,勘查单位应提交经监理单位书面认可的勘查项目决算书。勘查项目和勘查项目监理工作经费按照勘查工作经费决算的一定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对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大于800万元(含)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对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小于800万元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勘查单位进行野外踏勘,编制勘查设计书和勘查项目预算书。
根据审查后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工程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及治理工程投资概算书。根据审查后的可研、初设及工程投资估、概算书,确定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和工作经费预算后,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根据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开展设计工作,编制施工图设计报告和治理工程投资预算书。
第十四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单位须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提交勘查设计书,明确勘查手段、方法、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编制勘查工作经费预算书。
第十五条 对预算大于100万元(含)的勘查设计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对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勘查设计书,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程度,结合资金落实情况,按项目库年度项目数及投资情况,制订各市(州)资金分配计划,并商省财政预拨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且已消除隐患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归类、标注或销号,建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治理工程进展及预算执行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及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三章 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勘查、勘查项目监理与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采取委托方式确定。受委托主体单位为以下单位:
(一)四川省地矿局、四川省冶金地勘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四川省盐业地质大队、铁二院、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勘查设计、勘查成果(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评审费用发放标准不得高于300元/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超标准发放评审费用,评审专家不得以咨询等方式收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任何费用。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少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后的勘查项目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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