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4年12月15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322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存的备用资金,用于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恢复。
第三条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原则存入银行账户管理,保证金及其利息所有权属采矿权人。
该账户由采矿权人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银行依法依规开设。
第四条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方案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公布。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和退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数额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核定。
采矿权人凭负责核定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存通知书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年修正)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6•【字号】•【施行日期】1997.10.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厅、市、县(区)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用途的,或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国营农、林、牧、渔、盐场使用的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的除外。
第四条集体和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依法划定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不得擅自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同级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更换证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附件: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类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初次申请应当申请乙级资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两年,可以申请甲级资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该系统开展资质申报、审核、核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少于4个专业类别。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9.30
•【字号】粤国土资科教发[2013]318号
•【施行日期】2013.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科教发〔2013〕318号)
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经8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30日附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开版地图的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地图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图的核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地图的协审、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的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网页等涉及国界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种示意地图等。
第四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核准下列地图:(一)公开出版、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或者其他地域范围的地图;(二)采用保密地图或内部地图编制出版的各种专题地图(含图集和挂图)的地理底图以及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地理底图;(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核准的地图;(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核准的地图。
地球仪以及其他形式的绘有国界线的地图产品,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再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初审下列地图:(一)第四条(一)、(二)项中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图;(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协审的地图;(三)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制作的地图。
第六条编制出版本省公开版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展示、登载或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本省未公开出版过的地图,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七条全省性地图,送审单位应将试制样图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省内地区性地图,由送审单位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具协审通知书,并将试制样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协审后,再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八条省外单位编制出版广东省境内地图,须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行报审。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粤财工〔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7号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重新修订了《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28日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勘基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和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矿产地质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的安排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良性循环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和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地勘基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和组织实施费,组织实施地勘基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粤国土资信访发[2016]3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3.15【实施日期】2016.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信访发〔2016〕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信访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的部署要求,省厅制定了《广东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现就市、县(市、区)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要求,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研究制定本级清单工作中,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5号)和《广东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信联办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省”“法治国土”“法治信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统筹工作力量,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落地、见效。
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调研分析,梳理本辖区的国土资源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厅下发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有关内容,制定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的制定1. 制定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依据国家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
2. 计划编制主体: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 目标与任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目标是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任务是确保农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的协调发展。
4. 可行性研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和对环境、社会的影响。
三、计划的实施1. 实施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主体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下属的各级行政部门。
2. 实施程序:按照计划的内容和时间安排,相关部门应当按时组织实施,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评估。
3. 实施要求: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4. 监督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计划的监管1. 监测与评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后,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情况,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并对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2. 公示与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提高计划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3.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所有。
3.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
结论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可以促进广东省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农地和生态环境,实现城镇建设的协调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十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对城市垃圾、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原材料中利用上述废弃资源经过合理加工、使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
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2012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四)违法情节与罚款具体标准相适应,减少自由裁量幅度;(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4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申诉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4:30-17:30 0662-3367390 0662-3367330 yjgtzybgs@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 8:30-12:00
14:30-18:00 0759-3399070 0759-3399010 zjgtzyj@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茂名市迎宾路163号 8:30-12:00
3.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省厅机关各处室公开信息,应填写《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并加盖本处室公章或负责同志签名,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信息文稿和软盘连同登记表一起送信息中心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具体包括:土地登记结果、地面沉降、地下水监测等。
14:00-17:30
0663-
8223712 0663-8291110 jygtzybgs@ 云浮市国土资源局 云浮市府前一路 8:00-11:3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编制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项目
1、内容:下列情况以外的农用地转用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⑴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⑵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我省为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⑶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建设公共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住宅而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二十一、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十三条;《审查报批办法》。
3、条件:⑴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⑵符合城市、村庄或集镇建设规划;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4)资金落实。
4、最终审批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5、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我厅审核时限为30日。
6、审批规程:
⑴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土地征用的,规程与第㈠点第5小点相同;
⑵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第㈠点第5小点中剔除土地征用的有关内容,其他相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标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四条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
第五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平均土地收益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
何学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学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审理法官】纪红玲黄伟明罗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学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何学新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当事人-个人】何学新【当事人-公司】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海辉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海辉【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何学新【被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本院观点】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粤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13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自然资复议【2019】466号(决)《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陈达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达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6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达来等38人(具体名单附后);陈树青;王作智;杨清辉;杨清镇;王作习;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达来等38人(具体名单附后)陈树青王作智杨清辉杨清镇王作习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树青王作智杨清辉杨清镇王作习【当事人-公司】陈达来等38人(具体名单附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蔡诗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诗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诗敏【代理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达来等38人(具体名单附后);陈树青;王作智;杨清辉;杨清镇;王作习【被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达来等38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达来等38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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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厅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国土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科教处负责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划、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回复等工作;厅网信办负责统筹网站安全管理工
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及运行维护的技术实施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厅网站与各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与政府新闻网站建立横向交流机制。
第二章政务公开
第五条厅网站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
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厅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后,文件起草部门要针对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和公众关切问题,在厅网站同步公开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
第六条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厅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
(一)需在厅网站公布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通知通告、权威数据等重要信息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发布。
(二)对于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在文件办理过程中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各级主流媒体、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整合转载已公开发布或经审批的政府信息,可由厅宣传中心审核后直接发布。
第八条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领导个人签章、发文机关标志、公文红头、密码电报报头格式及领导批示内容。
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三章新闻发布
第九条厅网站应做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新闻;
(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三)国土资源政策解读;
(四)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五)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六)整合转载新华社、人民网、中国政府网、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国土资源专业网站、省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他主流媒体发布的有关广东省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十条各单位主动向厅网站提供的新闻类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
厅宣传中心采编报道的日常新闻信息和整合转载的已通过中央和省主流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经厅宣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直接上网发布,重要信息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厅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涉及全省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
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按有关规定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厅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
其中,厅网上办事事项统一整合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其建设和管理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网上互动交流服务主要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国土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开设网上咨询和服务投诉栏目,接受公众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言献策、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由事项发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厅网站发布。
(二)“网上咨询”办理。
省网上办事大厅接到的网上咨询信息,由厅办文窗口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转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推送给厅办文窗口,由厅办文窗口反馈至省网上办事大厅。
厅网站接到的网上咨询信息,直接接入电子政务系统到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在厅网站发布。
其中,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信息,发布给所有公众查看;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办理单位应选择发布对象。
(三)“网上投诉”办理。
厅网站收到投诉后直接转入“信访信息系统”处理,由信访办根据情况转交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应当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各单位在“信访信息系统”办结后,办理结果同步经厅网站回复至当事人。
(四)“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办理。
厅办文窗口每个工作日将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涉及我厅的留言,转入电子政务系统,由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并通过厅办文窗口将办理意见反馈至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
第五章建设维护
第十四条厅网站开发建设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框架,选取实用的技术和软件,遵循通用的国际标准规范,确保网站运行环境稳定、数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便捷。
第十五条厅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标准、规范及流程,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
厅网站链接的网站或业务系统必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应级别要求。
第十六条厅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厅网站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改版升级,具体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提出方案,经办公室、科教处确认后实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在厅网站开设专题专栏,按程序在电子政务系统中发起办理。
因工作变动
和调整,厅网站中不再使用的栏目(含专题专栏),责任单位要及时申请撤销。
第六章监督保障
第十九条厅网站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按照“谁制作、谁审查”的原则,由信息制作单位负责审查;信息制作单位难以确认信息是否涉密时,提交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条厅网站实行信息备份制度。
由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定期备份网站数据。
第二十一条厅网站实行值班制度。
厅宣传中心负责值班期间重要信息的发布;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负责监测值班期间网站运行、网站页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错误及时修正,并做好值班日志记录。
第二十二条厅网站实行定期监测制度。
对上级或本级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网站运行、技术保障内容的,由科教处牵头,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整改;涉及网站信息增补内容的,由办公室牵头,各单位配合,厅宣传中心具体负责更新内容。
每年办公室会同厅宣传中心、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对网站栏目进行清理,对上级部门没有硬性要求设置且长期不更新、不维护的栏目,予以撤销关闭。
第二十三条厅网站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
根据网站运行状况,厅宣传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不定期统计各单位信息发布、互动交流、业务咨询和服务投诉处理等工作开展情况,由办公室进行通报,确保厅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对信息应公开未公开的,追究信息产生单位或应公开单位责任;对公开信息不符合《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信息公开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厅网站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省政府及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厅网站进行考评,办公室会同科教处组织有关单位对厅网站运行和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报告由厅宣传中心会同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编写,办公室、科教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加强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厅网站建设与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拟发布信息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要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厅网站工作人员等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厅网站内容更新维护责任主体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5日施行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办)字〔2003〕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