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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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的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一)临时用地的审批条件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

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规划,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胡春雷,联系电话:(020)38803521传真:(020)38802564 邮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为规范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

一、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审查审批。

市、县级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审批。

省政府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县级规划审批所辖的镇级规划。

二、审查报批程序(一)市级规划1、专家评审:各地级以上市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召开规划专家评审会书面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再上报审查。

2、申报:规划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规划成果上报省政府。

省政府收到市级规划成果后,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3、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4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等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矿权评估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近期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还存在评估委托经费不到位、委托方式欠妥、公开选择评估机构不够透明、评估备案审查把关不严以及对评估机构监督管理不够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矿权评估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矿业经济不断发展、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受社会关注程度较高,也是腐败易发环节。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好服务,不断规范和完善采矿权评估管理工作,促进采矿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采矿权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报告备案权限(一)凡需向国家缴纳价款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者有偿处置等)采矿权评估,一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委托人为采矿权出让机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2月4日附件1:
说明:请提供不少于1张产地照片附件2:
填表说明:产地填表一;博物馆和收藏单位填写表二;如果既是产地又有博物馆则都填,如涉及涉密的内容,则相关项不填,写上“涉密”。

附件3:
古生物化石标本信息采集模板
馆藏单位编号 110102100100099 特别提示:1、请按模板的电子版批注的要求。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739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复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年检不合格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能送达探矿权人的,及时在地方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省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除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形外,其他年检不合格情形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

(三)整改期限结束后,探矿权人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检复检资料: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复检报告(格式见附件1)一式5份。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已年检的年度报告原件(年检不合格情形为“拒绝接受年检”的,则按规定提交当年的年检资料一式5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县级、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探矿权人落实整改的情况,在年检复检报告中签署审查意见,分别于3月15日、3月25日前,将所有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项目的年检复检资料、年检复检统计表和年检复检总结材料以及汇总后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银监分局:自《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形式逐步被采用,并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解决了大量使用集体土地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与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总量和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相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还不够普遍,相对滞后。

为了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既面临严峻挑战,也孕育着重大机遇,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增创新优势。

《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中明确要求我省“继续在改革开放上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测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地预审范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

(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

二、审批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

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8.《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9.《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10.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11.《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12. 《关于发XXX实施〈广东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236号);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7〕224号);14.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176号)15.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85号);16.《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04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粤财工〔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7号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重新修订了《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28日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勘基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和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矿产地质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的安排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良性循环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项目管理和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地勘基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地勘基金管理办法;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和组织实施费,组织实施地勘基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我省2008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来,在实施规划编制、周转指标管理、农民利益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增减挂钩政策已逐渐成为我省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1〕2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创新实施模式,规范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齐心协力、高效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二)创新实施模式,鼓励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试点分为先建新后拆旧(或边建新边拆旧,下同)和先拆旧后建新两种实施模式。

先拆旧后建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掌握拆旧复垦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避免因个别项目区不能按时完成复垦任务而影响整个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情况发生。

省通过扩大先拆旧后建新模式的周转指标分配比例,以及优先安排周转指标等措施,积极鼓励各地采用先拆旧后建新模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已确定将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矿产名称见附件1)。

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其他矿产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采矿权审批内部会审制度,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责任。

省下放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再次下放。

严禁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采矿权下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厅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单项工程验收3.1 验收条件3.2 验收依据3.3 验收组织3.4 验收内容3.5 验收程序3.6 验收方法3.7 验收成果4 初步验收4.1 验收条件4.2 验收申报材料34.3 验收依据4.4 验收组织4.5 验收内容4.6 验收程序和方法4.7 验收成果5 竣工验收5.1 验收条件5.2 验收申报材料5.3 验收依据5.4 验收组织5.5 验收内容5.6 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5.7 验收成果6 项目技术档案6.1 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6.2 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6.3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6.4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6.5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6.6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7 附件附录A 单项工程验收表附录B 初步验收报告格式附录B-1 工程复核表附录C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附录D 竣工报告格式附录D-1 项目建设情况表附录D-2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附录D-3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附录D-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附录D-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附录D-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录E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附录F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附录G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附录H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附录I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4月24日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175号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新立探矿权登记管理(一)新立探矿权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省地质勘查规划。

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投放、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探矿权。

(二)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应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及区块规模相适应,其资金证明额度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勘查投入。

(三)申请勘查工作区范围在“区块化”的基础上,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勘查区块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2、拐点一般不超过8个;3、勘查工作区范围规则、完整、统一,除申请人为同一探矿权人外,不允许包含他人的矿业权;(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附上专家签名的论证意见。

以下各条凡涉及专家论证的,均按上款规定处理。

(五)探矿权申请人依法取得探矿权后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

在勘查过程中,确需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有关工作量变化超过50%),必须在30日内将经过专家论证的调整方案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探矿权申请范围剔除重叠的矿业权区块范围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搞好依法行政,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土资源部授权我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不含煤炭资源):(1)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的;(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其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以上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4.年开采量为3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石料。

5.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6.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以外的,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离子吸附型稀土、端砚和玉石等)。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地勘发〔2012〕14号)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交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诚信、平等、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下列矿业权出让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二)矿业权人以委托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和自行寻找受让方方式转让矿业权。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其它四种方式:(一)招标: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开标结果确定受让人。

(二)拍卖: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三)挂牌: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三、《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1、为何要出台《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答: XX年经省人民*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明确从XX年x月x日开始,新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凡能通过市场配置的都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在相关市县开展试点工作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试点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国家矿业权收入,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也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我省的矿业权市场建设也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我省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我省优化配置矿产资源和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小目前按申请在先方式审批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共79种,这种方式出让的探矿权数量最多,是探矿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共85种,但如果再剔除批准协议出让的探矿权外,实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范围较小,数量很少另外,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种类也较少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矿业权的合理配置,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矿业权收益的流失二是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完善,欠缺有形交易平台我省有形矿业权市场建设,远远滞后于其它市场体系建设,广东省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尚未建立,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只能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大部分市、县也没有建立专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主要依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矿业权交易又缺乏统一的规则,不够规范影响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进行三是采矿权交易前期工作经费不落实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需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采矿权评估等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十条规定:“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的列支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坐支”由于一些市县财政困难,以及省级矿业权价款收入返拨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不少地方没有按规定将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此出现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所需经费常常由投标人或竞买人先行垫付的现象,由于垫资人先行介入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前期工作,使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难以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和规范,损害了其他竞投和竞卖人的权益,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初衷相悖四是采矿权出让的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林业许可等事项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审批事项,采矿权出让后,如果这些部门未予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则国土资源部门无法颁发采矿许可证,最终导致矿业权出让“流产”,这使得矿业权竞得人蒙受经济损失,影响了*的公信力进而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面临有关诉讼和赔偿问题五是采矿用地取得途径不明确,造成矿业权人进场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矿区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采矿权人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但对如何取得却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因为矿区农户不同意征地,或者双方不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使得竞买人竞得矿业权后无法进场也有矿业权出让前,有些竞买人先行将矿业权出让区域土地租赁下来,使得其他竞买人不敢参与竞买,或者其他竞买人竞得后,因矿区土地已被他人租赁而无法进场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矿业权市场建设本着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妥善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从而推进我省的矿业权市场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反腐倡廉,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开展这项工作也有较为有利的条件XX年,国务院批复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广东省“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努力成为探索科学发展模式实验区和深化改革先行区根据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的实际,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积极探索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新路子,强化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矿业权招拍挂行为,合理有效地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数量和布局,从程序上强化对出让机关的约束,使矿业权的行政审批更加规范、透明,有效预防腐败、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力争建立“统一、完善、竞争、开放、有序”,具有广东特色的矿业权市场体系,以切实有效地解决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完全符合“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2、矿业权招拍挂公开出让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为何要作这样的调整?答:在总结我省近几年矿业权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矿业权市场建设经验,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分布和储量规模特点,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2号文规定的申请审批出让、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缩小了以申请在先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范围,适度扩大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范围1、缩小了以申请在先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范围国土资发〔〕12号文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者虽然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对上述可以申请取得探矿权的范围作了缩小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只有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方可以申请在先审批方式取得探矿权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是实施国家地质勘查规划的基础性工作,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勘查工作,技术要求高,风险大,主要有国有地勘队伍承担,允许其以申请方式取得探矿权符合国家规定,也符合勘查工作规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国有地勘查队伍地质找矿主力军的作用;二是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其范围主要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南岭、武夷、粤西-桂东三个重点成矿区带空白区和金、银等15类重点矿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我省的重点成矿区带主要有南岭、武夷、粤西-桂东三个重点成矿区带,其中南岭、武夷两个重点成矿区带,属于《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确定的全国16个重点成矿区带,其中南岭重点金属矿区带是全国16个重点成矿区带的重中之重,具有重要勘查价值和找矿潜力粤西-桂东成矿区带则是《广东省地质勘查十一五规划》划定的我省第三个重点成矿区带根椐该三个重点区带中已探明矿产资源的种类特点,以金、银、钨、锡、锑、铋、钼、铜、铅、锌、锰、钒、钛,以及稀有金属、稀土等金属矿产储量较丰富,勘查前景较好鉴于此,《办法》明确国家出资计划项目主要限于三个重要成矿区带中的金、银等15类矿种2、扩大了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国土资源部〔〕12号文规定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只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的5个矿种;《分类目录》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中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除此以外,其他的矿种均要先设立探矿权《办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花岗岩、陶瓷土、硅灰石和大理岩等4个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优势矿种从我省矿产资源赋存的实际情况看,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分布较广、资源储量较大,如:石灰岩、花岗岩、砂岩、天然石英砂、陶瓷土、粘土、页岩、硅灰石、大理岩等,这些矿种出露地表、简单可视或明显揭露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储量核实,就能摸清资源储量情况和分布范围,但现行规定这些矿种属于《分类目录》第二类矿产,需要先设立探矿权,再直接转为采矿权,由于探矿权价款往往低于采矿权价款,因此,极易造成矿业权价款大量流失3、保留了探矿权人依法有权优先取得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保障了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3、矿业权交易中心如何设立和运作?答:为了做好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借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做法,拟设立矿业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矿业权出让的具体工作为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批准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使矿业权交易实施阳光操作,有利于促进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开化、竞争公平化、审批透明化、市场有序化为了确保矿业权交易中心的顺利运作,借鉴土地交易机构的运作模式,通过适当收取服务费的方式以解决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日常开支所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可以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执行4、国家计划项目出资查明矿产资源如何处置?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规定“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明确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的地质勘查工作,其勘查成果其勘查成果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同时从上缴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中,按规定给予勘查单位适当的资金补助这样有利于*对矿产资源勘查的合理引导和调控,确保国家增加探矿权出让价款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5、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各自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各自适用范围,防止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践中过多采用挂牌方式,或者无视地质勘查工作规律,简单地“以拍为主,价高者得”的做法,切实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的配置效率,《办法》明确了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的各自适用范围,《办法》第十条对以招标方式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适用范围,与国土资发〔〕12号文作了相同的规定,即在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地区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三种情形应当以招标方式进行《办法》第十一条对适合拍卖方式出让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对在勘查已达到普查以上程度的金属矿产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等四种情形的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本《规定》明确要求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外,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6、为何要编制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答:制定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是国土资源部〔〕文第十二条的明确要求,也是为了矿业权出让后,确保竞得人能顺利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尽快投入生产因此,《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在报同级人民*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林业、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的意见,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再批准实施,以加强矿业权出让前的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也确保矿业权竞得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我省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调整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结合实际情况,我厅经研究,现就调整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施行起,除矿区范围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的颁
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仍由我厅实施以外,其他地热、矿泉水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广东省2012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广东省2012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广东省2012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粤国土资地勘电[2012]346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部署广东省2012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电〔2012〕34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739号,以下简称“739号文”)规定,及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在贵阳举办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培训班上的工作要求,现将广东省2012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部署如下:一、年检要求(一)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务必按照739号文要求于11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将复核后的国土资源部发证项目的年检材料(含电子文档)、年检完成的省国土资源厅及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项目的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年检统计表和年检总结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检任务;(二)从2012年起,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和739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还需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三)年检报盘使用新版报盘软件,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bsfw/xzfw/xz/kyqnj/201209/t20120919_1142091.htm,或通过此路径下载:国土资源部网站?办事服务? 下载服务?软件下载?矿业权年检及矿产督察?探矿权年检报盘软件,请各级年检机关督促探矿权人使用最新版报盘软件填报年检材料;(四)铀矿属特殊矿种,不通过报备系统报送年检信息,且年检纸质和电子材料不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五)为便于工作联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工作的同志可加入QQ群(184212011),验证信息须注明单位和姓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为进一步精简矿政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一)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两项公共服务事项整合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公共服务事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阶段,同步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二)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下同)人或建设单位等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时,应同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电子报盘。

其中,申请评审勘查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查明登记电子报盘;申请评审核实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占用登记电子报盘;申请评审压矿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压覆登记电子报盘;申报评审闭坑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残留登记电子报盘。

(三)储量评审机构应依据储量报告中主要矿产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向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储量评审申报表和受理表;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图、表,含电子版);3.评审意见书和署名的专家个人意见书;4.报告提交单位(矿业权人等)出具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批文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下同);6.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含电子报盘)。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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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
查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勘发〔2013〕2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第二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规定,统一组织,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管理重心下移,自2013年起授权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年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9月30日。

(二)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年检年度前勘查许可证已过期,且正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勘查项目,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许可证实施年检,为年检终检机关。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终检机关。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年检初审,为初审机关。

勘查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所涉及县级行政区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年检初审机关。

(二)终检机关应按照180号文要求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和互检工作,且至少要有一名矿产资源勘查方面专家进行技术指导。

三、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终检机关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当年年检工作,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电子文档和年检总结材料(含年检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各级年检机关除按照180号文要求开展年检工作外,仍须通过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网上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录入年检数据,逐级审核并报送年检信息,网上报送信息应与纸质年检材料一致并同步完成。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中须包含所涉及县级行政区域的年检初审机关出具的年检初审意见。

跨县级行政区域且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
由勘查项目涉及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年检初审机关负责报备系统填报年检信息;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面积最大且涉及县级行政区域面积较大的年检初审机关负责报备系统填报年检信息。

四、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应按照180号文规定向年检机关报送装订成册的年检材料,并使用最新报盘软件填报年检电子报盘。

(二)铀矿属特殊矿种,不通过报备系统报送年检信息,且年检材料无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三)探矿权人须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会计核算报表(见附件),报表电子件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五、年检内容和结论
(一)各级年检机关须严格按照180号文规定对勘查项目进行检查并出具年检结论,并对年检报告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二)根据《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国土资发〔2010〕86号)规定,勘查单位应具备与勘查工作相匹配的地质勘查资质,不符合此规定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

施工坑探工作的勘查单位不具备坑探勘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不合格。

(三)各级年检机关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矿产勘查投入核算范围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50号)的规定核算探矿权地质勘查投入。

六、其他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内容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复检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电〔2011〕182号)执行。

(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粤国土资地勘发〔2010〕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探矿权勘查投入会计核算报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9月27日
附件
探矿权勘查投入会计核算报表
(201 年度)
探矿人:(盖章)勘查单位:(盖章)单位:万元
总工
作量
甲乙丙123=
1×2
4
合计
一、地形测绘
(一)地形测量
……
(二)制图
……
二、地质测量
(一)专项地质测量
……
(二)专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地质测量
……
(三)专项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测量
……
三、物化探
(一)地形等级划分……
(二)物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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