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利用和管护探讨
Std o te u y n h Utiain i t an Mane a c o te l o z d itn n e f h Su pe e t r Cut ae L n Du i L n Ex li t n n p lm n ay lv t d a d i r ng a d pot i a d ao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充耕地项 目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与广东省共 同推 和《
进节 约集 约用 地试 点示 范 省建设 工作 的函》 等相 关 文件 相
继 出台 , 广东 省 土地 开发整 理补 充耕 地 项 目利用 低 效 园地 、 山坡 地开 发补 充耕地工作 就此全 面展 开 。 12 开 发补 充耕地 现 状 .
Ke wo d L n e p ot t n n c n o ia in; S p lme tr c l v td a d; U i z t n n ma a e n ; P e e t y rs a d x li i a d o s l t ao d o u p e na y ut ae ln i t i i a d la o n g me t rsn
Ab ta t T r u h i v s g t g t e c re t s u t n a d c u e o t e s p lme tr c l v td ln d rn l n s r c h o g n e t ai h u rn i ai n a s f h u p e na y u t ae a d i n t o i uig a d e p ott n a d o s l ain i u n d n r vn e ca s i d t e g n r l meh d o a d u i z t n a d ma a e n n x l i i n c n o i t n G a g o g P o i c , ls i e e ea t o s f ln t ai n n g me t a d ao d o f h h o a ay e h e it g p o lms n lz d t e x s n r b e .On t i a i, t e in f a c f sr n t e h e e o me t a d u i z t n o a d r s u c i h s ss h s i c n e o te gh n te d v lp n n t i i f ln e o r e b g i la o wa d s u s d s ic s e .Co n e me s r s a e o s san be e eo me t t tg wee r p s d o t n t e t e u i z t n n u tr a u e b s d n u ti a l d v lp n sr e y a r p o o e t s e gh n h t iai a d r l o ma a e n f s p lme t r ut ae a d n g me t o u p e na c l v td ln . y i
大亚湾区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刍议
广 东 土 地 科 学
GUANGDoNG LAND SCI ENCE
Vo .1 1 0 No.3
J n. 0 l u .2 1
大亚湾 区基本农 田调整划定工作刍议
钟 启健
(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大亚湾区分局 副局长 )
根据《 东省基 本农 田保 护 区管理条 例》 广 的有关 规 定 和广东 省 国土资 源厅 、 广东 省农业 厅 《 于 印发 ( 关 广
分 布在全 区的三 个街道办 、 五个村 民委 员会 . 新增划 的
1聘请专 业小组按 “ 、 二调” 图的上轮规划基本农 上
田保护 区范围整理 出上轮基本 农 田面积 片块 .以片块 为单 位计 算 、 登记 、 总面积 , 汇 建立 新 的基本 农 田数据 库 ,具体包括 数据分析 、基本农 田上 图面积与指标核
东省基 本农 田调 整补划验 收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粤国 (
( ) 一 基本农 田调整划定原 则。
1基本农 田保护 区的调整划定 , 、 以街道办 为单位 , 由区管委会 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会 同同级农业 行政 主管
土资耕保 发 『0 0 1 1 ) 2 1 ]2 号 中关 于‘ 地利用 总体规 划 ‘ 土
全 区共签订镇 级责任书 3份 . 村级 责任书 5份 。 村委 各 会还将进一 步明确划定各村小组 、承包户 的基本农 田 保护 责任 ( 制订措施 . 二) 强化管理 。 为强化基本农 田保 护工 作 . 区制订 了“ 我 十六条 ” 基本农 田保护管理措施 。 并下
实 划质量 情况调查 表 ( 调入 )和《 本农 田调整 、 》 基 实划 质量情 况调查表 ( 出)等表格 数据 , 调 》 并编制基本农 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1月26日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
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1〕12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我厅《关于开展补充耕地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1〕67号)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准备,积极开展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建设工作。
截止5月底,各地级以上市按照要求共上报开发补充耕地示范项目56个,经厅组织实地核查和研究确定,全省承担开发补充耕地的13个地级以上市申报的共22个项目被认定为我省开发补充耕地第一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1)。
现将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带动作用第一批示范项目名单包括:惠州市4个,江门市、茂名市各3个,阳江市、云浮市各2个,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肇庆市、清远市、揭阳市各1个,合计22个。
厅将于7月份在厅门户网站、8月份在国土资源杂志上公布具体名单。
凡被厅确定的示范项目,均要在当年设立标志牌并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作,具体要求附后(详见附件2)。
示范项目确定后,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当地参与耕地开发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机构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
二、注重巩固和提高示范项目的建设质量从检查情况看,各地普遍重视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惠州市、江门市、茂名化州市报送的示范项目建设质量好,后期管护好,有区域代表性。
但有的地区工作不够积极主动,没有及时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报送的原竣工项目或质量标准不高,或后期管护不够、或种植经营不落实。
希望各地要在进一步提高项目质量建设上多下功夫,被确定的示范项目要建立专门名册,落实责任目标和具体负责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要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和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特别是要避让水田等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完善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以补定占原则,水田、高质量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要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由原来的“要增量”向“盘存量”转变,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核(一)用地报批审核。
对无法避让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见附件1),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1.总体要求开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以旱涝保收为标准,田块平整,排灌顺畅,道路通达,开发出的地块符合农业耕种的要求。
2.土壤质量2.1土层厚度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40cm,表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
2.2表土层有机质含量水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旱地表土层有机质含量1%以上。
2.3土壤酸碱度表土层PH值在5.0~8.0之间。
2.4土壤质地表土层质地为砂质壤土至粘土。
3.工程质量3.1土地平整3.1.1田块布置平原地区田块布置有利于灌溉、排水、防风及农业机械作业的需要,田块形状规整,边与边尽量平行;丘陵地区田块布置需满足治理水土流失的要求梯田长边沿等高线布设形状呈长条形或带形。
3.1.2平整程度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5㎝以内;旱地田面坡度在l:500以内采用淋灌、喷灌或滴灌的田块对田面坡度要求可适当降低。
利用园地改造为耕地的,6°以下(不含6°)的坡地不需要修筑梯田,坡度6~25°的需修筑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3.2灌溉与排水3.2.1灌溉水源项目区有可靠的水源保证,干旱缺水地方修建山塘、蓄水池、陂头或抽水站,配套完善的引水渠。
3.2.2 排灌标准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排涝达到10年一遇标准;地下水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2.3排灌设施排灌渠道满足项目区灌溉和排水要求,各类沟渠布局合理,形成网络,坡度适宜,便于排灌。
桥、涵、闸、放水口等配套设施齐全。
3.3田间道路3.3.1道路布局田间道路布局合理,满足小型农业机具通行、运输、作业的需要;与周边道路、村庄相连接,方便生产生活。
田间道路分为田间道和生产道两级,连片面积50亩以下的项目可不设置田间道。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9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严格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总则5 建设目标6 建设条件6.1 基础条件6.2 建设区域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7.1 一般规定7.2 土地平整工程7.3 灌溉与排水工程7.4 田间道路工程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7.6 其他工程8 建设程序8.1 建设计划8.2 基础调查8.3 实施方案8.4 项目实施8.5 基本农田划定8.6 后期管护9 公众参与10 土地权属调整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12 绩效评价附录分类型区简述附录A 一级类型区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针对一些地方新增耕地质量偏低、承包管理不到位、种植利用效益较差、基础设施管护不力、个别项目区出现失管返荒等问题,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增加耕地、促进农民增收的民心工程。
在目前我省耕地减少的基本趋势不可逆转、耕地后备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落实土地承包责任,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新增耕地的利用效益,是我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科学、高效、持续利用我省耕地资源的重要性,将加强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列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把新增耕地质量建设和种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新增耕地的种植利用条件,确保补充耕地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农业部门在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指导、跟踪新增耕地种植管理和地力培肥等后续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8〕74号)、《关于切实加强利用低效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意见》(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68号)等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颁布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详见附件2),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1号,以下简称《年度考核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做好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今年是《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国土资源部就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成果,直接关系到今后各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与否。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抓紧部署开展对本辖区应纳入考核范围、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
二、明确任务要求,落实有关责任,抓紧开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一)考核范围按国土资源部《年度考核通知》规定,我省辖区内凡是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应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且经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或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全部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6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重要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坚强决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机,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切实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积极组织实施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地力建设,调查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加快推进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好规划修编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关键环节,《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已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加快推进县、镇级规划修编。
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要与上一轮规划相比基本稳定,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严禁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对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土地整理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单项工程验收3.1 验收条件3.2 验收依据3.3 验收组织3.4 验收内容3.5 验收程序3.6 验收方法3.7 验收成果4 初步验收4.1 验收条件4.2 验收申报材料34.3 验收依据4.4 验收组织4.5 验收内容4.6 验收程序和方法4.7 验收成果5 竣工验收5.1 验收条件5.2 验收申报材料5.3 验收依据5.4 验收组织5.5 验收内容5.6 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5.7 验收成果6 项目技术档案6.1 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6.2 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6.3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6.4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6.5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6.6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7 附件附录A 单项工程验收表附录B 初步验收报告格式附录B-1 工程复核表附录C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附录D 竣工报告格式附录D-1 项目建设情况表附录D-2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附录D-3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附录D-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附录D-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附录D-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附录E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附录F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附录G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附录H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附录I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基本农田易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基本农田易地保
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4.05.26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广东省
基本农田易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关于“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的精神,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废止《广东省基本农田易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粤国土资(规保)字[2004]147号)。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下称《决定》),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全面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重要意义,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三、征地补偿款专户开设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资金;不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将预存款退回申请征(用)地单位或个人。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10月1日前将开设征地补偿款专户的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地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附有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账的证明及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本《通知》实施前已全额预付征地补偿款的,附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金额预付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即可),否则,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8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扎实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立足于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战略部署的用地需求。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严守底线、保护资源。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切实解决城市建设占用优质耕地问题,确保生态安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03.21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
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管理部门:
近年来,设施农业已成为我省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显著标志,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2015〕95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科学界定、合理配置、简化备案、规范管理”的原则,就进一步细化附属设施用地分类、规范设施农用地使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以及今后的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初验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申报验收,不能影响规划的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1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抄送: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省政府办公厅,容根、木声、罗欧、学亮同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3月12日印发排印:王玲丽校对:赵红昌共印85份2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3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第五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涉及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必须在用地报批前完成。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验收第七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总体要求:(一)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低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20年,下同)修编中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应不低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
(二)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10年,下同)中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基本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必须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4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第八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的主要条件:(一)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组织领导有力。
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有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专项经费落实。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合法、规范,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土地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整划定指标全面完成。
(三)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书完善。
报告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保护区分布、片数、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责任书和管理措施以及调整划定情况等,并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分解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措施落实。
包括保护区片(块)的保护责任人,各级签订的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管理措施及村规民约等。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完整并符合要求,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集中的保护区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六)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资料和面积资料齐全、准确,与实地一致、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报告书等成果资料归档管理。
(七)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资料齐全、准确,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不低于调整前平均质量。
5第九条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资料要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逐级备案。
(一)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书;基本农田统计资料(见附表一、二、三、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调整、变更和补划基本农田相关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等各级行政单位的基本农田统计资料(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汇总表和地块登记表)要分级装订成册。
其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名称、片块的地名、编号、地类名、图斑号及面积等。
(三)地类和面积分为:1、水田总面积。
2、水浇地总面积。
3、旱地总面积。
4、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的总面积。
第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要求:标志牌的更新或设立按照《关于设立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规定执行。
标志牌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所在地名、四至范围示意图、地类名称及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标志行政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日期。
6第十一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图件为电子图件):(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具体要求见第七条内容)。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拟定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四)标注新划入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1:1万)。
(五)标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相比调出、调入情况的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比例尺为1:1万)。
(六)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程序:验收按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抽查验收确认的方法进行。
(一)市级初验。
规划修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
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60%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7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抽查完成1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
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 %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在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过程中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市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第十三条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主要条件:(一)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资料齐全。
(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和拐点坐标与实地一致。
(三)补划基本农田合法、规范,补划的基本农田现状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连片面积在3.3公顷以上,补划的数量不少于被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补划地区耕地的平均水平。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和地8块,绘制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图并进行公告,造册登记、树立标志牌、完善图表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和电子图件):(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
(三)标注占用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四)标注补划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
(五)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专家组论证意见。
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还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和委托方、受托方签订的《委托补划基本农田协议书》;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基本农田验收,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包括:(一)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综述。
(二)拟占用或已占用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置、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置、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等)。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的保障措施。
9(五)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签订责任书和建立保护档案情况。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补划工作验收的程序: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实地抽查。
(一)市级初验。
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各项内容进行初验并全部现场核查。
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核查完成10个工作日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
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
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每县(市、区)申报验收的基本农田面积30%的比例随机抽样。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核发验收确认函。
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抽查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四、附则10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