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正式供水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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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ZSGC-A00001566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美侨世纪广场室外给水及二次供水工程
发包人(全称) :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郑州郑水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ZSGC-A0001566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郑州郑水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美侨世纪广场室外给水及二次供水工程(受理编号:20150707002A)工程地点: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圃田西路交叉口东南角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人负责项目的报装手续和正式施工图的设计,并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15日内将报装资料和正式图纸移交给发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并保证自来水公司验收通过;(3)自来水管网与市政主管道接口处的土方开挖、回填、绿化带破除、恢复及相关协调内容均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活水箱间的电源箱至变频柜之间的电缆由投标人负责购买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不包含领水表手续时间)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四、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肆万零伍佰陆拾捌元整
(小写):¥2440568.00元
六、工程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室外管网施工完毕后付至总价款的60%,二次供水设备安装施工完毕付至总价款的80%,剩余20%在正式挂表通水并由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2、其他条款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图纸;5、工程预算书;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
十、其他
1、
2、
十一、合同订立、份数、生效与停止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肆份。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自行终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桐柏路支行
帐号:帐号:4100 1519 0100 5022 2076
第二部分其他条款
1、发包人工作
1.1提供给水管线及附属构筑物所处位置道路设计标高及规划情况(文本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
1.2预留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尺寸的施工位置。
1.3提供用户报装所需各项手续及资料。
1.4提供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及电源接驳点
1.5遵守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用户包装工程的其他规定。
2、承包人工作
2.1按照相关标准汲取工程费用并提供预算书。
2.2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时间及质量完成工程项目。
2.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2.4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十条其它条款中约定。
2.7承包人未能履行2.1~2.6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3、工期
3.1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4、开工及延期开工
4.1发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在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下开工。发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供延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4.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似通知发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竣工日期。
5、暂停施工
5.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保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发包人认为符合复工条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进行复工,承保人收到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复工。
5.2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5.3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承包人施工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6、工期延误
6.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现场开工条件不具备或承包人进场后,施工场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相等相关费用;
◆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符合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要求的用户资料;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7、竣工日期
7.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以挂表、通水作为工程竣工日期标志)。
7.2施工中发包人如果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供竣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8、工程质量
8.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9、检查和施工
9.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9.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返工、返修,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返修费用。
9.3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如检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有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并顺延工期。
10、安全防护
1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