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纲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人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厄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企业所得税02年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02年核定征收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三、02 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影响和意义正文:一、企业所得税概述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所得利润的税收,是企业为国家财政做出贡献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企业所得利润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是指在企业无法准确核算其所得利润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其所得利润进行估算,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的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包括: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三、02 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根据相关资料,2002 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办法。
在这一年里,我国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影响和意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可以更好地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其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税收遵从,提高企业的税收合规水平。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几种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几种企业所得税是指针对企业经营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几种形式。
本文将从总体上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并逐一阐述每种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一种征收方式是综合征税制度。
这是最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也是许多国家采用的方式。
综合征税制度将企业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进行综合计算,计算出企业的纳税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多数企业,特点是计税简单明了,但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因为利润高的企业和利润低的企业纳税额相同。
第二种征收方式是分离征税制度。
分离征税制度将企业的各种收入和支出项目进行分离计算,计算每个项目的纳税额,然后相加得到企业的总纳税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复杂的企业结构和多元化经营的企业。
它的特点是可以更精确地反映企业的利润状况,但计算起来相对复杂。
第三种征收方式是分类征收制度。
分类征收制度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或特定条件,对企业的纳税对象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征税。
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区分不同行业或特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它的特点是可以根据不同行业或条件进行差别化的征税,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条件的企业发展。
第四种征收方式是固定征税制度。
固定征税制度是一种按照企业规模或营业额等指标来确定固定纳税金额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小型企业,特点是减少了企业的税收管理成本和税负,但可能存在不公平性,因为按照固定金额纳税,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利润状况。
以上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几种征收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征税中,各国根据自身的税收制度和国情选择适合的征收方式。
正确的选择和实施合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是一个重要的决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各类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依法纳税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程序,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纳税人的义务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有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作为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2.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配合税务机关的相关审计、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和解释。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程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分为两个环节:核定申报和核定征收。
1.核定申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企业所得税预缴和结算申报表,填报纳税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根据这些资料,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发出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足额缴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针对新设立企业或扩大再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以鼓励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2.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税款优惠政策。
3.对于按照法定条件进行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方式。
1.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申报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发出核定通知书,纳税人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税款。
2.核实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核实企业的所得和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
核实征收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况下,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核定通知书缴税等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及其地方税务局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包括转让中国境内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税款核定第六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按固定比例核定;(二)按实际收入核定;(三)按成本加成核定;(四)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第八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同、协议等资料。
第四章税款征收第九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以采用源泉扣缴或者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源泉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一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及时解缴国库。
第五章税收优惠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或者协议,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源泉扣缴义务人或者指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如,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
1、核定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 ×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有所不同。
例如,制造业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在 5% 15%之间,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可能在 4% 15%之间,交通运输业可能在 7% 15%之间等等。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几种
企业所得税征收⽅式有⼏种现在基本上⽆论是做什么事都是需要交费的,个⼈有个⼈所得税,企业有企业所得税,⽽交税的⽅式都是⽐较复杂的,那么企业所得税是什么?企业所得税征收⽅式哪些?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所得税的征收⽅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总额*税务核定固定⽐例*所得税税率。
3、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
4、所得税税率:⼀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种税。
纳税⼈范围⽐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即所有实⾏独⽴经济核算的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的组织以其⽣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应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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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分为哪两种?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分为哪两种?企业所得税分为哪几种(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纳入收入总额的其他几项收入。
(1)企事业单位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均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外隐瞒不报。
(4)外贸企业由于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另有文件指定专门用途的,都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般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征收方式有两种,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的税率都是25%。
1、查帐征收主要指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计算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能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 实际数预缴。
如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经当 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预缴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 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实 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实行分季预缴时,每 一季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而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年度的最 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 12月31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 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1. 纳税人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 计算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 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 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 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 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 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取得的 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 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新编税务会计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 分季预缴的办法。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征收两种方式
企业所得税征收两种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两者的区别在于:日常所说的的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定一个税额,按月缴纳,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核定定率征收,就是按照行业定一个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税率就是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就地纳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标准1、按纳税人所属国税、地税管理分类:(1)国税、地税共管户:指纳税人需要同时在国税、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并接受国税和地税管理。
(2)纯地税户:指纳税人只需要在地税办理有关税务,受地税单独管理。
2、按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1)核定征收企业。
(2)查帐征收企业。
3、按纳税人规模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所得税20%优惠税率分:(1)小型微利企业。
(2)非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影响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
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
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对账册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税务报表资料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法定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应纳税所得又称计税所得,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利润是会计学上的概念。
会计利润与计税所得的差异,要依照国家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才是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33%。
但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18%税率计征;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税率计征。
而且对查账征收户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做法,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旺淡季节盈亏不均的矛盾。
这种征收方法的特点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数额为其他,进行税收调整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合理,体现着“所得多者多征,少者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
依照规定,对账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广东省基本是采取定带征率的做法。
它是由各地级市地税局经测算后统一确定当地各行业的基本利润率,利润率乘以税率得出所得税带征率,经营收入(销售收入)乘以带征率直接得出应纳所得税额。
不同行业之间的带征率会有差别,同一行业在当地执行同一个带征率。
纳税人应以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它是以经营收入为计税依据,不是像查账征收户那样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论企业盈亏如何,一律按月征税,年终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多少起征收,征收多少
一、企业所得税多少起征收,要征收多少
企业所得税并没有起征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大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二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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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国税发〔2008〕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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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平、公布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依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差不多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形,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治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紧密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畴差不多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差不多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爱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专门行业、专门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
用本方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纳税人具体情形,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运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纳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管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纳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
纳税额的,能够同时采纳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纳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纳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运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不管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依照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
交通运输业7-15
建筑业8-20
饮食业8-25
娱乐业15-30
其他行业10-30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
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依照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差不多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运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依照本方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