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理分析及改进建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核定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的税收,核定征收是一种在企业实际利润难以准确核定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核定方法来确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企业实际利润核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将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首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税收法的基本原则。
在税收法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
然而,由于企业的实际利润额不易准确核定,因此需要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另一方面是税收法的实际需要。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问题,难以准确核定其实际利润额,这就需要税务机关通过核定的方式来确定其应纳税额。
其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的主要原则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核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
一般来说,核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那些实际利润难以准确核定的企业,而对于那些能够准确核定实际利润额的企业,应当按照其实际利润额计算和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是核定的方法应当合理。
核定的方法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简单地采用其中一种固定的方法。
然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首先,核定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主要采用的是一些简单的比例关系来确定企业应纳税额,这种方法不够科学,容易产生税收错漏。
其次,核定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目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法对于哪些企业可以采用核定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额没有明确界定,容易引发争议。
再次,核定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由于核定的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和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企业可能会被过高或过低地征收税收,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上市案例研习(35):所得税核定征收解决之道

上市案例研习(35):所得税核定征收解决之道重要提示】★国家规定对某些企业实施核定征收的税收征管措施本来是一种惩罚手段,想不到在实践中却往往成为企业不思进取甚至偷逃税款的途径。
★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仅不需要纳税审计报告甚至账簿设置都粗糙至极,从而企业也就没有了规范的动力;另外,本来企业盈利能力已经颇具规模,却会要求税务机关以极低税额征税,从而抽逃税款。
★如果企业要在境内首发上市,核定征收肯定是不允许的,并且建议及时规范按照查账征收且核定征收的不规范事项留在报告期外,至少应该在报告期初期。
【案例情况】一、振东制药:按率核定征收之后补缴税款(一)所得税征税方式变化2007年公司采用按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司在此期间已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法定条件;当地政府为了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产业的科技含量,同意公司延续原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水平,2010年6月8日振东制药向管辖税务机关申请2007年度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已按照查账征收33%所得税税率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补缴了2007年度的所得税款8,565,270.25元。
2009年7月22日,山西省长治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司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函》,内容如下:“为促进本地产业结构转型,提升本地企业的科技含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征收方式之规定,对我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过核定征收方式,现就此事项予以确认。
”2010年6月8日,管辖税务机关出具《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文件》对该事项再次确认。
全文具体内容如下:我辖区内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的前身山西金晶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晶药业”)于1995年成立,由于当时经营规模较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会实务】核定征收企业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会实务】核定征收企业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 于2008年底成立。
税务部门对我公司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2008年创建公司时发生开办费10余万元, 因当年没有业务收入, 所以账上体现亏损。
今年7月, 公司有了第一笔业务收入, 请问, 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先弥补亏损?【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 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 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 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 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 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 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 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
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怎么规定的?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导致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
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计算方法1. 核定应税所得率①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②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应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③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哪些情形,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上、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常见的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税制中的一项重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合法合规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必要的义务。
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风险。
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涉税风险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的涉税风险之一是漏报纳税。
企业在核定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将符合税收法定期间和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进行计算,并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存在漏报收入的情况,导致实际应纳税额低于法定税额。
这种做法为企业违规行为,会被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漏报纳税的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纳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能够被及时准确地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中。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和法规的认知,增强纳税意识和遵纳纳税法规的自觉性。
其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的涉税风险之二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非法开具的虚假发票,通过虚报支出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虚开发票不仅损害国家税收利益,还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为了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确保开具的发票真实准确。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于供应商的审查,避免与开具虚假发票的供应商合作,定期与供应商进行业务核实,保证所购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的涉税风险之三是避税行为。
避税是指企业依据税法规定所采取的一系列合法手段,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的空白和规定模糊等漏洞,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企业避税行为本质上是企业利用税收政策的合法空间,但在过度利用和滥用的情况下,也会存在违法和违规的风险。
为了规避避税行为的风险,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核定,遵循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的原则,不得恶意逃避税款的缴纳。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合理规划企业经营活动,避免过度依赖优惠政策或滥用税收政策空间。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
知
【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2001﹞118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83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在执行中反映,该《暂行办法》确定的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偏高,行业划分过粗。
经调查测算,现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5-20交通运输业5-20商业5-20饮食服务业7-25娱乐业15-40修理、修配业7-25建筑安装业5-20房地产开发业10-20农、林、牧、渔业5-20中介服务10-30社会办学5-30医疗卫生业5-30其他行业7-30应税所得率调整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地税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原则上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同行业查帐征收企业的平均水平,以督促企业建帐建制,正确核算盈亏。
本通知下发后,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83号文件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停止执行。
国税发2008 30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06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账征收。
该类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账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和评估检查及时了解核定征收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上年核定征收企业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次年虽未提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也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