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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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报告主要依据

资产评估主要评估依据资产评估工作中我们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一)经济行为依据经济行为涉及有抵押、保险、课税、投资、清算、转让、保全、交易、兼并、拍卖、租赁和补偿等类型。

经济行为类型同时也是确定资产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主要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改;1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1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2.《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4.《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2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2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8.《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29.《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第四次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3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1月19日修订);3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3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7.《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38.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章节基础练习(第四章 资产评估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章节基础练习(第四章  资产评估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基础》章节基础练习第四章资产评估基本事项评估委托人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资产评估及其委托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是一项委托/受托的民事事项B.委托人只能是法人C.委托合同的委托方是评估委托人,受托方是评估机构D.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的是()。

A.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B.合并、分立、破产、解散C.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D.产权转让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C应该改为“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不是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单项选择题在涉及证券服务的资产评估业务中,为()所提供的资产评估业务是此类业务中影响最大的业务领域。

A.非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B.非上市公司的债务价值C.国有资产管理公司D.拟上市和已上市公司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证券服务的资产评估业务包括:①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②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③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为拟上市和已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是其中影响最大的业务领域。

单项选择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的是()。

A.评估机构B.委托人C.资产评估专业人员D.受托人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委托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B.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C.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D.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E.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由企业委托正确答案:ABC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中,对第12号令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号:杭国资产(2007)60号发布日期:2007-8-14执行日期:2007-8-14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地提高我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事项(一)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委资产评估审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不能出现这样的揭露:“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于土地评 估价值的合理性不发表任何意见。” 应关注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对象的价值定义,当评估对 象存在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预计负债时,评估范 围应包括这部分负债。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注意土地评估与建筑物评估中有关费用的衔接,尤其 对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土地平整费用、在 建工程中的征地费用,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评估问 题。 对房屋建筑物的年限,评估师与土地估价师有不同的 看法,需要双方都做重大披露。 假如土地按收益法进行评估,地上建筑物按实际状况 来预测还是按最佳状况预测,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之间 有矛盾,应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 企业价值评估与矿业权评估中,主要参数应该保持一 致。
F公司账面实收资本为30,039万元
股东名称 A公司 B公司 C公司 D公司 E公司
合计
出资金额 15,574 5,431 4,562 3,386 1,086 30,039
单位:万元
出资额占比 51.846% 18.080% 15.187% 11.272% 3.615% 100.00%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44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 权〔2013〕64号)
➢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 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评估技术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 是否明示。重点审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评 估准则的规定要求等。 基准日的选择尽可能与相应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接近, 同时考虑会计报表的编制日期,一般选择在月末、季度 末或年末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在资产评估中影响重大,评估基准 日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 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 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和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 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 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 宜的基准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2•【文号】国资办发[1993]66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年12月22日国资办发〔1993〕66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1991年11月国务院91号令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91号令”)后,使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据统计,1989年至1992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16800多项,评估前帐面价值1426.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2222.4亿元,平均升值率55.8%,为国家增加了近800亿元的国有资产权益,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流失。

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不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以行业或系统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造成了混乱;许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不经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局面。

为了加强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务院91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重申下列原则和规定: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2011年深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促进提高评估报告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政策以及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国资局)、市国资局直接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以下统称审核评价单位)对纳入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工作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合规性与合理性兼顾。

第四条(审核依据)审核评价单位依据下列管理政策、行业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6、《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7、《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8、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9、其他管理政策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审核内容)审核评价单位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政策和行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评估技术过程及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资产评估基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知识点

资产评估基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知识点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知识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构成二、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三、评估明细表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四、评估说明的要求五、其他要求一、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构成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等。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分别对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规范。

除了体现各自的业务和资产特点外,两个评估指南在基本内容和要求上具有较强的共性。

本书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为例介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特殊要求。

二、评估报告的特殊要求(一)评估报告标题、文号、目录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的页码不予标注。

(二)评估报告声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可以表述如下:1.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关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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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文件(国资委12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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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文件(国资委12号令)对于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规定(续) • • • • •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 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 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一百万元以下资产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货币增资,股权 结构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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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续) • 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法规:
5、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6/24); 6、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
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2009/6/24); 7、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1/10/28);

与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1、国资委29号令: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4/20); 2、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 规则》的通知(2004/10/30); 3、国资产权[2004]125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 明的通知(2004/12/3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现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

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进行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林木资产评估报告案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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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资产评估报告案例【最新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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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为加强 (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总公司) 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12 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 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资委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委资产评估核准备案要求及评估报告常见问题
国资委资产评估 核准备案要求及评
估报告常见问题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袁辉
纲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3号令)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47号)
➢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 资[2012]15号)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 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 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 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 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19号令)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 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
➢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
国资评估报告要求及常见问题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规定。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对象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应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如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具体而言,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调拨等形成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资源等。

对于以下情形,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市场法是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近期交易的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对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未来的收益,并将其折现到评估基准日,以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各种贬值因素后确定资产价值的方法。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国有企业“两金”管控、解散企业资产评估等5个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国有企业“两金”管控、解散企业资产评估等5个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国有企业“两金”管控、解散企业资产评估等5个问题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现就2023年8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1.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咨询2. 关于国有企业“两金”管控具体要求的相关问题咨询3. 关于解散企业资产评估的相关问题咨询4. 关于《2023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指标公式的相关问题咨询5. 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风险评估资质的相关问题咨询①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咨询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产权〔2006〕274号):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请问企业(非国资)接受国有资产的增资或者收购时,是否可以采取共同委托的方式聘请评估机构?即企业(非国资)与国资方同时进行委托?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作价参考在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掌握。

②关于国有企业“两金”管控具体要求的相关问题咨询问题:针对国有企业“两金”管控具体要求,有以下三点想咨询了解:1.“两金”占资产总额比例的要求是多少?是否要求低于50?2.“两金”增长率是否要求控制低于资产增长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3.针对“两金”管控,有哪些考核指标?国资委回复: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中央企业持续加强应收账款和存货(以下简称“两金”)管控:一是对“两金”占资产总额比例没有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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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
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
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四、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五、资产评估备案表及其分类
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

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六、企业价值评估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附件:
1.国有资产评估项
目备案表.doc
2.接受非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doc
3.《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表》、《接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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