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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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1.商品的命名方法:以其主要用途命名:豆浆机;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皮包; 以其只要成分命名:珍珠霜;以其外观造型命名:蝙蝠衫;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以人物名字命名:李宁;以制作工艺命名:纯净水。(P13-14)
2.商品品质的规定方法:(P18-23 P27练习题 极其重要)
用样品表示:凭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
文字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商标和牌号、说明书和图样、产地
①.凭卖方样品成交
注意: 代表性、“复样”或“留样”、“封样”
②.凭买方样品成交(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注意事项: “对等样品”或“确认样品”或“回样”
3.买卖合同中的品质质量条款(P25-27)
⑴.质量的机动幅度条款: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
⑵.质量公差
第二章、商品的数量
1.重量的计算方法:(P29)
⑴.按毛重计(例: 天津红小豆,每公吨300美元,共10 000公吨,以毛作净。) ⑵.净重:计算皮重(Tare Weight )的方法: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和约
定皮重。
⑶.公量
⑷.理论重量
⑸.法定重量
2.数量机动幅度条款(P32 要知道)
(一)数量条款: 交货数量 & 计量单位
(二)数量条款中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1)、规定约数: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似”等,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的规定,+-10%的增减幅度
(2)、“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例如:100000码, 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由卖方、买方或船方行使。
3、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合同中若未明确规定溢装部分按何种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
例,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三章、商品的包装
1.运输包装的种类:箱、桶、袋、包(P35)
2.运输包装的标志: (P36-37)
⑴运输标志(唛头):标准运输标志的内容:四部分
ABC………收货人代号 94LAO602 ………参考号
NEW YORK ………目的地
CTN/NOS.1—25 …件数代号
(2).指示标志
(3).警告性标志
3.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代表什么意思(P40 重要)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适用买方制定的商标或牌名的作法。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作法。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
定牌中性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适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指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适用任何商标/牌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第四章、贸易术语
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P46-49 知道)
惯例名称制定者时间贸易术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1919年Ex Point of Origin
FOB, FAS, C&F, CIF,Ex Dock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CIF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E、F、C、D四组13个贸易术语
(FAS/DEQ,FCA)
2.13种术语(P52-64 极其重要)
E组:EXW ; F组:FCA,FAS,FOB ; C组: CFR,CIF,CPT,CIP ; D组:DAF,DES,DEQ,DDU,DDP ⑴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货物在指定转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义务:
1.按时按要求将货物装船,并通知;
2.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4.提供商业发票等单据或EDI电子信息
买方义务:
1.按合同付款;
2.租船订舱付运费,充分通知;
3.办理货物进口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货物,接受单据。(合同)
注意点:“装上船”的要求和风险转移,船舷衔接,装货费用负担
FOB贸易术语的变形:
班轮运输时,班轮费包含装货和卸货费由买方承担;但是大宗货物租船时要用FOB 变形来规定费用的划分:
FOB 班轮条件、FOB吊钩下交货、FOB包括理舱、FOB包括平舱
⑵ CR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成本加运费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CFR下卖方义务 = FOB卖方义务 + 运费
CFR下买方义务 = FOB买方义务 - 运费
使用CFR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1、CFR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2、卖方办理租船订舱问题
3、卸货费用的负担
4、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
CFR贸易术语变形:CFR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CFR ex ship’s hold ——舱底交货
CFR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
CFR landed ——卸到岸上
⑶.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CIF下卖方义务=FOB卖方义务 + 运输 + 保险
CIF下买方义务=FOB买方义务 - 运输–保险
CIF 合同性质:属于“到岸合同”
使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CFR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原因:卖方交货、卖方风险承担、买方费用负担、买方责任承担象征性交货问题
卖方办理保险问题
卖方办理租船订舱问题
1.CIF liner terms-卸装费用由卖方负担
2.CIF ex ship’s hold —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运费
3.CIF ex tackle –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 landed-卖方负担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总结: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OB=CFR=CIF (过船舷)
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FOB 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 (1) 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 出口报关,进口和过境报关。 (3) 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 不同点: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风险点不同;装卸费用负担不同;运输单据性质不同。 第五章、商品的价格(P67-70) 1.作价方法:固定作价(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