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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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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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附录2011-02-25目录无菌药品 (3)第一章范围 (3)第二章原则 (3)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3)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7)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8)第六章人员 (8)第七章厂房 (9)第八章设备 (11)第九章消毒 (11)第十章生产管理 (12)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14)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15)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18)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18)第十五章术语 (19)第八十一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19)原料药 (20)第一章范围 (20)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20)第三章设备 (20)第四章物料 (21)第五章验证 (22)第六章文件 (24)第七章生产管理 (25)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28)第九章质量管理 (29)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30)第十一章术语 (32)生物制品 (34)第一章范围 (34)第二章原则 (34)第三章人员 (35)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35)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37)第六章生产管理 (38)第七章质量管理 (40)第八章术语 (40)血液制品 (41)第一章范围 (41)第二章原则 (41)第三章人员 (41)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42)第五章原料血浆 (42)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44)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45)中药制剂 (46)第一章范围 (46)第二章原则 (46)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46)第四章厂房设施 (47)第五章物料 (48)第六章文件管理 (49)第七章生产管理 (49)第八章质量管理 (50)第九章委托生产 (51)第十章术语 (52)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2010_GMP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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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目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 (1)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 (3)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6)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质量管理 (6)第一节原则 (6)第二节质量保证 (7)第三节质量控制 (8)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9)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9)第一节原则 (9)第二节关键人员 (10)第三节培训 (13)第四节人员卫生 (13)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14)第一节原则 (14)第二节生产区 (15)第三节仓储区 (16)第五节辅助区 (17)第五章设备 (18)第一节原则 (18)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18)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18)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18)第五节校准 (19)第六节制药用水 (20)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21)第一节原则 (21)第二节原辅料 (22)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23)第四节包装材料 (23)第五节成品 (24)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24)第七节其他 (24)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25)第八章文件管理 (27)第一节原则 (27)第二节质量标准 (28)第三节工艺规程 (29)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31)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33)第九章生产管理 (33)第一节原则 (33)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35)第三节生产操作 (35)第四节包装操作 (36)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37)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37)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43)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44)第四节变更控制 (45)第五节偏差处理 (46)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7)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47)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49)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50)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51)第一节原则 (51)第二节委托方 (51)第三节受托方 (51)第四节合同 (52)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52)第二节发运 (53)第三节召回 (53)第十三章自检 (54)第一节原则 (54)第二节自检 (54)第十四章附则 (54)附录1:无菌药品 (60)第一章范围 (60)第二章原则 (60)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60)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64)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64)第六章人员 (65)第七章厂房 (66)第八章设备 (67)第九章消毒 (67)第十章生产管理 (67)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69)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70)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72)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72)第十五章术语 (73)附录2:原料药 (74)第一章范围 (74)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74)第三章设备 (74)第四章物料 (75)第五章验证 (75)第六章文件 (77)第七章生产管理 (77)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80)第九章质量管理 (81)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81)第十一章术语 (82)附录3:生物制品 (84)第一章范围 (84)第二章原则 (84)第三章人员 (84)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85)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86)第六章生产管理 (87)第七章质量管理 (88)第八章术语 (89)附录4:血液制品 (90)第一章范围 (90)第二章原则 (90)第三章人员 (90)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91)第五章原料血浆 (91)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92)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93)附录5:中药制剂 (94)第一章范围 (94)第二章原则 (94)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94)第四章厂房设施 (95)第五章物料 (95)第六章文件管理 (96)第七章生产管理 (97)第八章质量管理 (97)第九章委托生产 (98)第十章术语 (99)《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GMP2010附录12-生化药品

GMP2010附录12-生化药品

附录12生化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

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料(原液)及其制剂的制备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原材料的采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其来源及质量。

第三条来源于人的组织、尿液的产品按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种特点,明确从原材料采集至成品放行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第五条生化药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化药品的生产涉及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提取、分离和纯化等过程,原材料本身具有不均一性。

(二)生化药品的质量控制通常采用生物分析技术,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原材料中的病原微生物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从事生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采购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纳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化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

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了解动物种属、饲养、屠宰、检疫、采集及其原材料贮存运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供应商管理和审核过程中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应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生产、维修、检验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2010版GMP第十四章附则

2010版GMP第十四章附则

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一十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对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附录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百一十二条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一)包装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

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等不视为包装。

(二)包装材料药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的外包装材料。

(三)操作规程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监测、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管理活动的通用性文件,也称标准操作规程。

(四)产品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五)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

(六)成品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

(七)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八)待包装产品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

(九)待验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其隔离或分区,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贮存、等待作出放行决定的状态。

(十)发放指生产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企业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

(十一)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使用与预定的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十二)发运将企业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

(十三)返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十四)放行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

GMP附录 生物制品

GMP附录 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GMP-第14章 附则

GMP-第14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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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药品GMP认证发展概述
我国药品GMP认证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 第一阶段:1982年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颁布的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试行),是一种行业
规范,供制药业参照执行。
– 第二阶段:根据1985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 ,卫生部于1988年制定《药品生产质理管理规 范》,并于1992年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自愿认证,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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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 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 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 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 试验机构的资格。
合格后,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药品 GMP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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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二条有关术语 的含义(见2010版G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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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2010年修订)实施的日期与具体实施办法和 实施步骤? – 药品GMP(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本 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 步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 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 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 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2010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

2010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目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 (1)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 (3)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 (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7)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质量管理 (7)第一节原则 (7)第二节质量保证 (8)第三节质量控制 (9)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9)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9)第一节原则 (9)第二节关键人员 (10)第三节培训 (12)第四节人员卫生 (12)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13)第一节原则 (13)第二节生产区 (13)第三节仓储区 (14)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15)第五节辅助区 (15)第五章设备 (15)第一节原则 (15)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16)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16)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16)第五节校准 (17)第六节制药用水 (17)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17)第一节原则 (17)第二节原辅料 (18)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19)第四节包装材料 (19)第五节成品 (20)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20)第七节其他 (20)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21)第八章文件管理 (22)第一节原则 (22)第二节质量标准 (23)第三节工艺规程 (23)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24)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25)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26)第九章生产管理 (26)第一节原则 (26)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27)第三节生产操作 (28)第四节包装操作 (28)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9)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9)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33)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33)第四节变更控制 (34)第五节偏差处理 (35)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5)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36)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37)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38)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8)第一节原则 (38)第二节委托方 (38)第三节受托方 (39)第四节合同 (39)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39)第一节原则 (39)第二节发运 (40)第三节召回 (40)第十三章自检 (40)第一节原则 (40)第二节自检 (40)第十四章附则 (41)附录1:无菌药品 (45)第一章范围 (45)第二章原则 (45)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45)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48)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49)第六章人员 (49)第七章厂房 (50)第八章设备 (51)第九章消毒 (51)第十章生产管理 (51)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53)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53)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55)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56)第十五章术语 (56)附录2:原料药 (57)第一章范围 (57)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57)第三章设备 (57)第四章物料 (58)第五章验证 (58)第六章文件 (60)第七章生产管理 (60)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62)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64)第十一章术语 (65)附录3:生物制品 (66)第一章范围 (66)第二章原则 (66)第三章人员 (66)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67)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68)第六章生产管理 (68)第七章质量管理 (70)第八章术语 (70)附录4:血液制品 (71)第一章范围 (71)第二章原则 (71)第三章人员 (71)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71)第五章原料血浆 (72)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73)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73)附录5:中药制剂 (74)第一章范围 (74)第二章原则 (74)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74)第四章厂房设施 (74)第五章物料 (75)第六章文件管理 (76)第七章生产管理 (76)第八章质量管理 (77)第九章委托生产 (77)第十章术语 (78)附录 6:中药饮片 (79)第一章范围 (79)第二章原则 (79)第三章人员 (79)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80)第五章设备 (81)第六章物料和产品 (81)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82)第八章文件管理 (83)第九章生产管理 (84)第十章质量管理 (84)第十一章术语 (85)附录 7:医用氧 (86)第一章范围 (86)第二章原则 (86)第三章人员 (86)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87)第五章文件管理 (87)第六章生产管理 (88)第七章质量控制 (90)第九章术语 (91)附录 8:取样 (92)第一章范围 (92)第二章原则 (92)第三章取样设施 (92)第四章取样器具 (93)第五章取样人员和防护 (93)第六章文件 (93)第七章取样操作 (94)第八章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 (96)第九章术语 (96)附录9:放射性药品 (98)第一章范围和原则 (98)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98)第三章厂房设施与设备 (98)第四章物料管理 (100)第五章生产管理 (101)第六章质量管理 (101)第七章辐射安全管理 (102)第八章附则 (102)附录 10:计算机化系统 (104)第一章范围 (104)第二章原则 (104)第三章人员 (104)第四章验证 (104)第五章系统 (105)第六章术语 (106)附录11:确认与验证 (107)第一章范围 (107)第二章原则 (107)第三章验证总计划 (107)第四章文件 (107)第六章工艺验证 (108)第七章运输确认 (110)第八章清洁验证 (110)第九章再确认和再验证 (111)第十章术语 (11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

2010版中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凡例

凡例总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国药典》由一部、二部、三部及其增补本组成,内容分别包括凡例、正文和附录。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国药典》。

本部为《中国药典》三部。

二、国家药品标准由凡例、通则与正文及其引用的附录共同构成。

本部药典收载的凡例、附录对药典以外的其他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具同等效力。

三、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四、凡例和附录中采用的“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则在正文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五、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的产品而言。

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中国药典》或按照《中国药典》没有检出其添加物质或相关杂质,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六、《中国药典》的英文名称为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简称Chinese Pharmacopoeia;英文缩写为Ch.P.。

正文七、正文系根据生物制品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批准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贮藏运输条件等所制定的、用以检测生物制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八、正文内容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品名(包括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与英文名);(2)定义、组成及用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预防类制品)。

附录九、附录主要收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

新版GMP(2010版)简介

新版GMP(2010版)简介

新版GMP(2010版)简介一、GMP修订的目的98版GMP自1999年颁布实施已经整整12年。

发展至今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如:强调药企的硬件建设,对软件管理特别是人员的要求涉及很少;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真正的规范制约作用等;此外,缺乏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风险管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超标结果调查都缺乏明确的要求。

为此,SFDA从2006年9月起正式启动了GMP的修订工作。

修订的指导原则是:满足监管的现实需要,提升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接轨,以推动我国药品今后走向国际市场。

修订的重点在于:细化软件要求,使我国的GMP 更为系统、科学和全面,并对98 版GMP 中的一些原则性要求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尽可能避免歧义。

二、GMP修订的主要内容在新版药品GMP修订过程中,注重借鉴和吸收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与适度前瞻相结合,体现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程管理的理念。

与98版GMP相比,2010版GMP要求企业建立全面的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增加了质量授权人、质量风险管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等内容,要求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质量授权人,对企业最终产品放行负责。

另外还增加了变更控制、偏差处理、超标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内容。

新版本在技术要求水准上基本相当于WH0和欧盟GMP标准,但在具体条款上也结合我国国情作了相应的调整。

同时, 2010版GMP的一大亮点是强调药品生产与药品注册以及上市后监管的联系。

2010版GMP涉及基本要求以及无菌药品、中药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5个附录。

原98版GMP中的非无菌药品附录要求合并到基本要求中。

由于98版GMP中的中药饮片、放射性药品、医用气体等附录暂不修订,将继续使用,而与2010版GMP不适应的依从2010版。

2010年修订版的GMP附录

2010年修订版的GMP附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产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产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臵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新版GMP2010版GMP基本知识

新版GMP2010版GMP基本知识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13、应对产品生命周期中质量风险进行 评估、控制。把风险降至最低。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原则 16、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质量管理部 门。 17、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 活动,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18、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有明确 规定。 19、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 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2、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 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 活动。 3、本规范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 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 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4、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 欺骗行为。

第三节 质量控制 11、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 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 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 质量符合要求。
12、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应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
人员。 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 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取样; 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 取样、检查、检验应有记录,偏差应经过调查 并记录; 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
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制定生产工艺,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配备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足够的厂房和空 间;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 签;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适当的贮运条件。 制定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生产全过程应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记录要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 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一级培训 2010GMP培训学习 第14章 附则

一级培训  2010GMP培训学习 第14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附 则
(28)批号 识别一个特定批的的数字+/字母的组合 具有唯一性 (29)批记录 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
(30)气锁间 两个/数个房间之间(如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房间之间) 具有两扇/多扇门的隔离空间 目的——在人员或物料出入时控制气流 人员气锁间+物料气锁间
第十四章 附 则
(38)验证
证明任何SOP/方法+生产工艺/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39)印刷包装材料 (40)原辅料
特定式样+印刷内容 印字铝箔+标签+说明书+纸盒……. 除包材之外 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任何物料
(41)中间产品
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 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
(42)中间控制(过程控制)
确保产品达标 监控工艺过程,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节而做的各项检查 环境或设备控制可视作中控的一部分
第十四章 附 则
313.实施日期
2011年3月1日 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由SFDA规定
与各位共勉,敬请指正!
第十四章 附 则
(24)警戒限度 正常范围<系统的关键参数<纠偏限度 需要引起警觉 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 (25)纠偏限度 系统的关键参数>可接受标准 需要进行调查 采取纠正措施 (26)检验结果超标 超出法定标准+企业制定标准
第十四章 附 则
(27)批 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 具有预期均一的质量+特性 一定数量的原辅料/包材/成品 如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 连续生产 ——批≌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 ——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 例如 口服/外用的固体、半固体制剂 在成型/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所生产的均质产品 为一批 口服/外用的液体制剂 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GMP生物制品附录

GMP生物制品附录

GMP生物制品附录第一章范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操纵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纳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育。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治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操纵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操纵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升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坚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爱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操纵及其他有关人员(包括清洁、修理人员)均应按照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治理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治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生产、修理、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治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阻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有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10版GMP目录及第一到五章

10版GMP目录及第一到五章
• 顾客满意是我们成功的关键。为了获得客户的 满意,需要我们全体员工贯彻执行有效地质量 管理体系。我们承诺将全力以赴实施并持续改 进经营流程和政策,完善商品和服务。 • 我们承诺将成为中国最值得信赖的零售商。我 们承诺为顾客提供物超所值的产品。顾客满意 是成为行业领导者和行业最佳的关键。我们始 终把顾客满意放在第一和最重要的位置。为此, 我们将一直努力为顾客提供越来越高水平的服 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的管理层承诺将 基于国际标准ISO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目标的制定、实施和完成通过下列措施 体现:
-高层领导者应确保制定和实施与质量相符合的质量目 标; -质量目标应与业务目标相结合,并符合质量方针的规 定; -企业各级相关部门和员工应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级部门应提供 必要的资源和培训; -应建立衡量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工作指标,并对其进 行监督、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对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 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图1 过程方法模式
• 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
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他应该:
-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企业中的 应用;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 方法。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 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 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419)
第一章 总 则
目录:
• • • • • 本章的修订的目的 《总则》的主要内容 本章内容框架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
本章的修订的目的
• 阐述本规范的立法依据; • 阐述本规范的管理目标; • 阐述本规范的“诚信”执行理念与原则。

2010年版药典三部疫苗相关标准修订(孟

2010年版药典三部疫苗相关标准修订(孟

通则简介
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
• 培养物中不得使用青霉素或β-内酰胺(β-Lactam)类抗生 素
• 在生产区内不得进行非生产制品用细胞或微生物的操作 • 在同一工作日进行细胞操作前,不得操作或接触有感染性 的微生物或动物
通则简介
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 • 每个生产企业的主细胞库最多不得超过两个细胞代次 • 每个生产企业的工作细胞库必须限定为一个细胞代次 • 复苏后细胞的传代的水平应不超过批准的该细胞用于生产 限制最高限定代次
增修订
新增 修订 修订 修订 修订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修订 新增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品种名称
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 麻疹减毒活疫苗 风疹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风疹减毒活疫苗(兔肾细胞)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人二倍体细胞)
通则简介
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 分装规定 • 半成品自配制完成至分装的放置时间应不超过规定的检定 时间 • 配制后制品尽量采用原容器直接分装,同一容器的制品,应 根据验证结果,规定分装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不同亚批的制品不得连续使用同一套灌注用具
通则简介
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
分装规定
• 熔封或严封后的注射剂应采用减压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 行容器检漏(包装规程规定:采用减压法,应避免将安瓿 包入液体中) • 如分亚批,应根据亚批编制的条件和情况确定各亚批需分 别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在分装的前、中、后三个阶段或从 不同层动干柜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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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和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四章厂房和设备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和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和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度级别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附录一无菌药品中非最终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等C级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和抗体的分装D级原料血浆的合并、组分分离、分装前的巴氏消毒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的配液、分装、干燥、内包装第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第十六条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产品灭活后,可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

每次分装后,应当采取充分的去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和清洗。

第十七条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和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生物的生产设备应当专用。

第十八条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

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第十九条其它种类芽孢菌产品,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任何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

第二十条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

第二十一条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

第二十二条有菌(毒)操作区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和去污染,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当经过验证。

第二十四条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应当能够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当便于清洁和灭菌。

宜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

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的阀门应当能用蒸汽灭菌。

呼吸过滤器应为疏水性材质,且使用效期应当经验证。

第二十六条应当定期确认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暴露的隔离、封闭系统无泄漏风险。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设备应当和未使用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过程中,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剂或成分(如缓冲液),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

第二十九条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

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第三十条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房、质量检定动物房、生产区应当各自分开。

动物房的设计、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等,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生产和检定用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第六章生产管理第三十三条当原辅料的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成品才能放行。

第三十四条生产和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

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

菌毒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应当通过连续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细胞库的适用性。

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保存和使用的方式,应当能够避免污染或变异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种子批或细胞库和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当和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不应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

第三十八条应当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以保护种子批、细胞库以及操作人员。

在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处理不同活性或具有传染性的物料(如病毒、细胞系或细胞株)。

第三十九条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经批准的人员才能进行种子批和细胞库操作。

未经批准不得接触种子批和细胞库。

第四十条种子批和细胞库的来源、制备、贮存及其稳定性和复苏情况应当有记录。

储藏容器应当在适当温度下保存,并有明确的标签。

冷藏库的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

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

库存台帐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一条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

生产用种子批、细胞库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不同地点分别保存,避免丢失。

第四十二条在贮存期间,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储存条件应当一致。

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

第四十三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生物制品分批规程”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

第四十四条应当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试验。

培养基中不得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

第四十五条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

第四十六条应当对产品的离心或混合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微粒导致的活性微生物扩散。

第四十七条培养基宜在线灭菌。

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所使用的过滤器宜在线灭菌。

第四十八条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

第四十九条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进行生产时,对产生的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在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

第五十条不同产品的纯化应当分别使用专用的层析分离柱。

不同批次之间,应当对层析分离柱进行清洁或灭菌。

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

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

层析分离柱的保存和再生应当经过验证。

第五十一条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当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

应当根据生产的风险程度对用具或设备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

第七章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生物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原液及成品进行检定。

第五十三条中间产品的检验应当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

第五十四条必要时,中间产品应当留样,以满足复试或对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当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

第五十五条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如发酵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录。

第五十六条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八章术语第五十七条下列术语含义是:(一)原料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不包括辅料。

(二)辅料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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