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新版GMP附录-4-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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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血液制品

GMP-血液制品

附录4:血液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中得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

本附录得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得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与运输。

第二条本附录中得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得全过程。

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得采集、检验、贮存与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得规定与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血液制品得管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得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得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得质量与来源得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就是病毒得去除与/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得质量控制。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得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得培训,尤其就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得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得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血液制品得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得生产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得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得设备。

新版GMP解读

新版GMP解读
3、增加了企业执行GMP的“诚信”要求作为
规范执行的基础。
质量体系
示例:4项主要缺陷
• 无菌区A级未进行动态监测;工艺验证没有动态监测
数据
• 灭菌曲线异常未进行偏差分析。
• 在相关的趋势分析/质量回顾中,没有制定警戒限、
行动限;
综合评价:质量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 企业不具备产品趋势分析、质量评价、风险管理的能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洁净度级别
≥0.5µm
≥5µ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级(5)
3,500
0(29)
5
1
10,000级(7)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级(8)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000
是需要相应改动硬件最多的部分。
1、环境控制与国际要求达到基本一致,对层流、
关键操作控制区采用国际通用分区和控制标准;
2、将先进的隔离操作技术、吹灌封技术首次列
入规范
3、对无菌保证水平、无菌检查等提出详细和具
体的要求,在无菌验证的要求上与国际上完全保
持一致。
最终灭菌产品的生产操作示例
C级背景下
(1)的产品灌装(或灌封)
8、文件
5条
8、文件管理
6节34条
98版GMP及相应的条款数量
新修订药品GMP及相应条款数量
9、生产管理
8条
9、生产管理
4节33

10、质量管理
3条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一、无菌制剂二、原料药三、生物制品四、血液制品五、中药制剂一、无菌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GMP附录 生物制品

GMP附录 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新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新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新版GMP附录生物制品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2010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

2010版GMP完整版(11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目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 (1)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 (3)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 (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7)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质量管理 (7)第一节原则 (7)第二节质量保证 (8)第三节质量控制 (9)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9)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9)第一节原则 (9)第二节关键人员 (10)第三节培训 (12)第四节人员卫生 (12)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13)第一节原则 (13)第二节生产区 (13)第三节仓储区 (14)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15)第五节辅助区 (15)第五章设备 (15)第一节原则 (15)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16)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16)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16)第五节校准 (17)第六节制药用水 (17)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17)第一节原则 (17)第二节原辅料 (18)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19)第四节包装材料 (19)第五节成品 (20)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20)第七节其他 (20)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21)第八章文件管理 (22)第一节原则 (22)第二节质量标准 (23)第三节工艺规程 (23)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24)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25)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26)第九章生产管理 (26)第一节原则 (26)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27)第三节生产操作 (28)第四节包装操作 (28)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9)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9)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33)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33)第四节变更控制 (34)第五节偏差处理 (35)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5)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36)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37)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38)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8)第一节原则 (38)第二节委托方 (38)第三节受托方 (39)第四节合同 (39)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39)第一节原则 (39)第二节发运 (40)第三节召回 (40)第十三章自检 (40)第一节原则 (40)第二节自检 (40)第十四章附则 (41)附录1:无菌药品 (45)第一章范围 (45)第二章原则 (45)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45)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48)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49)第六章人员 (49)第七章厂房 (50)第八章设备 (51)第九章消毒 (51)第十章生产管理 (51)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53)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53)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55)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56)第十五章术语 (56)附录2:原料药 (57)第一章范围 (57)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57)第三章设备 (57)第四章物料 (58)第五章验证 (58)第六章文件 (60)第七章生产管理 (60)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62)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64)第十一章术语 (65)附录3:生物制品 (66)第一章范围 (66)第二章原则 (66)第三章人员 (66)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67)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68)第六章生产管理 (68)第七章质量管理 (70)第八章术语 (70)附录4:血液制品 (71)第一章范围 (71)第二章原则 (71)第三章人员 (71)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71)第五章原料血浆 (72)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73)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73)附录5:中药制剂 (74)第一章范围 (74)第二章原则 (74)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74)第四章厂房设施 (74)第五章物料 (75)第六章文件管理 (76)第七章生产管理 (76)第八章质量管理 (77)第九章委托生产 (77)第十章术语 (78)附录 6:中药饮片 (79)第一章范围 (79)第二章原则 (79)第三章人员 (79)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80)第五章设备 (81)第六章物料和产品 (81)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82)第八章文件管理 (83)第九章生产管理 (84)第十章质量管理 (84)第十一章术语 (85)附录 7:医用氧 (86)第一章范围 (86)第二章原则 (86)第三章人员 (86)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87)第五章文件管理 (87)第六章生产管理 (88)第七章质量控制 (90)第九章术语 (91)附录 8:取样 (92)第一章范围 (92)第二章原则 (92)第三章取样设施 (92)第四章取样器具 (93)第五章取样人员和防护 (93)第六章文件 (93)第七章取样操作 (94)第八章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 (96)第九章术语 (96)附录9:放射性药品 (98)第一章范围和原则 (98)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98)第三章厂房设施与设备 (98)第四章物料管理 (100)第五章生产管理 (101)第六章质量管理 (101)第七章辐射安全管理 (102)第八章附则 (102)附录 10:计算机化系统 (104)第一章范围 (104)第二章原则 (104)第三章人员 (104)第四章验证 (104)第五章系统 (105)第六章术语 (106)附录11:确认与验证 (107)第一章范围 (107)第二章原则 (107)第三章验证总计划 (107)第四章文件 (107)第六章工艺验证 (108)第七章运输确认 (110)第八章清洁验证 (110)第九章再确认和再验证 (111)第十章术语 (11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发布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版GMP附录--4--血液制品

新版GMP附录--4--血液制品

附录4:血液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

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尤其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政策解读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政策解读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政策解读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以下简称血液制品附录)起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以及《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关于推动药品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以加快推进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等环节信息化建设,督促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血液制品质量安全。

二、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本次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环节信息化和可视化的相关要求。

具体包括:一是附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督促单采血浆站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原料血浆采集、贮存、运输及检验数据的规定;二是新增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并基于质量风险评估情况对关键生产、检验环节采取适宜的可视化监控措施。

对于人工操作(包括人工作业、观察及记录等)步骤,应当将该过程形成的数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或转化为电子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三、血液制品附录对现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要求有哪些?答: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一定过渡期。

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现状及企业现有设施设备情况,为稳妥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以满足不同企业生产、检验信息化建设时间需求,对现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生产、检验信息化建设设置3年过渡期,企业应在2027年1月1日前符合相关要求。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GMP一、无菌制剂二、原料药三、生物制品四、血液制品五、中药制剂一、无菌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GMP生物制品附录

GMP生物制品附录

GMP生物制品附录第一章范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操纵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纳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育。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治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操纵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操纵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升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坚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爱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操纵及其他有关人员(包括清洁、修理人员)均应按照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治理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治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生产、修理、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治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阻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有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2010版新版GMP规范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附录2011-02-25目录无菌药品 (3)第一章范围 (3)第二章原则 (3)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3)第四章隔离操作技术 (7)第五章吹灌封技术 (8)第六章人员 (8)第七章厂房 (9)第八章设备 (11)第九章消毒 (11)第十章生产管理 (12)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14)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15)第十三章无菌药品的最终处理 (18)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18)第十五章术语 (19)第八十一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19)原料药 (20)第一章范围 (20)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20)第三章设备 (20)第四章物料 (21)第五章验证 (22)第六章文件 (24)第七章生产管理 (25)第八章不合格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28)第九章质量管理 (29)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30)第十一章术语 (32)生物制品 (34)第一章范围 (34)第二章原则 (34)第三章人员 (35)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35)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37)第六章生产管理 (38)第七章质量管理 (40)第八章术语 (40)血液制品 (41)第一章范围 (41)第二章原则 (41)第三章人员 (41)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42)第五章原料血浆 (42)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44)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45)中药制剂 (46)第一章范围 (46)第二章原则 (46)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46)第四章厂房设施 (47)第五章物料 (48)第六章文件管理 (49)第七章生产管理 (49)第八章质量管理 (50)第九章委托生产 (51)第十章术语 (52)附录1无菌药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20171130终稿

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20171130终稿

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目的 (4)二、适用范围 (4)三、检查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血液制品生产工艺概述 (4)(一)人血白蛋白生产工艺简介 (6)(二)人免疫球蛋白生产工艺简介 (7)(三)人凝血因子类产品生产工艺简介 (8)五、原料血浆管理检查要点 (12)(一)单采血浆站 (12)(二)原料血浆运输 (12)(三)原料血浆管理 (12)六、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15)(一)生产用原辅料 (16)(二)原料血浆融化合并 (17)(三)血浆蛋白制作(调制) (18)(四)离心分离 (18)(五)压滤分离 (19)(六)层析纯化分离 (19)(七)超滤 (20)(八)原液及半成品配制 (20)(九)病毒去除/灭活 (22)(十)分装,冻干,轧盖,物检,包装 (25)(十一)产品贮存和运输 (25)(十二)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 (25)(十三)冷沉淀调拨 (25)(十四)乙醇回收 (27)(十五)供应商审计 (27)七、实验室检查要点 (29)(一)原料血浆检测实验室 (29)(二)质量检定实验室(除原料血浆检测外) (31)八、废弃物管理 (32)(一)不合格血浆处理 (32)(二)不合格品处理 (32)(三)生产废弃物处理 (33)(四)检定废弃物处理 (34)九、投诉和召回 (34)十、参考技术资料 (35)一、目的本指南的主要目的是为检查员在实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检查时提供指导。

检查员应参照本指南的要求检查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评价企业对血液制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药品GMP)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及检查依据本指南适用于血液制品的GMP检查,包括原料血浆接收、入库储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完整版)新版GMP附录-4-血液制品

(完整版)新版GMP附录-4-血液制品

附录4:血液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

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尤其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

血液制品GMP检查项目评定标准(修改稿)

血液制品GMP检查项目评定标准(修改稿)
3701
生产、检验设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购入、存储、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3802
物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3803
物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运行。(WHO P25 13.3项)
3804
仓储区内的物料应有明显的标志,全部使用计算机化仓贮管理系统的,应有明显标志或明确的识别校验系统。
3403
注射用水储存应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连续循环(WHO P70 17.33项),或4℃以下的无菌状态下存放,并在制备12小时内使用。(中国药典2005版)
*3404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3405
储罐和管道应规定清洗、灭菌周期。
0404
分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0405
实施国家批签发的产品签发人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国家批签发实施的药品检验所;变更人员应提前三个月报备。
0406
产品签发人应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WHO P77 3.6项)
3503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并应定期校验。
3601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
3602
生产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应不影响产品的质量。
3603
无菌药品的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3604
生产过程中污染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应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2203
病毒灭活前应与病毒灭活后的区域,及其设备严格分开。

附录4 血液制品091228

附录4 血液制品091228

附录4:血液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符合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第四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第五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六条由于生产血液制品用的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对原料血浆及其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必须对生产工序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灭活工序。

第三章人员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血液制品相关法规和一定专业知识。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化学、医学、药剂学、药理学等),至少具有五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医学、药学、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血液制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检验及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特别是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检验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二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为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病原体的污染,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用实验室应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2.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全面落实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血液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环节信息化水平,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jianguansanchu@,邮件标题请注明“血液制品附录有关意见反馈”。

附件: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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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血液制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

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人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
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尤其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

如有空调系统,应当独立设置。

第十四条原料血浆破袋、合并、分离、提取、分装前的巴氏灭活等工序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进行。

第十五条血浆融浆区域、组分分离区域以及病毒灭活后生产区域应当彼此
分开,生产设备应当专用,各区域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十六条血液制品生产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前、后制品的交叉污染,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后的制品应当使用隔离的专用生产区域与设备,并使用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五章原料血浆
第十七条企业对每批接收的原料血浆,应当检查以下各项内容:
(一)原料血浆采集单位与法定部门批准的单采血浆站一致;
(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要求;
(三)血浆袋的包装完整无破损;
(四)血浆袋上的标签内容完整,至少含有供血浆者姓名、卡号、血型、血浆编号、采血浆日期、血浆重量及单采血浆站名称等信息;
(五)血浆的检测符合要求,并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原料血浆接收后,企业应当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有复检记录。

原料血浆的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

复检不合格的原料血浆应当按照规定销毁,不得用于投料生产。

第十九条原料血浆检疫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投产使用前,应当对每批放行的原料血浆进行质量评价,内容应当包括:
(一)原料血浆采集单位与法定部门批准的单采血浆站一致。

(二)运输、贮存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要求。

运输、贮存过程中出现的温度偏差,按照偏差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三)采用经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袋血浆进行复检并符合要求。

(四)已达到检疫期所要求的贮存时限。

(五)血浆袋破损或复检不合格的血浆已剔除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确保每份血浆可追溯至供血浆者,并可向前追溯到供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之前至少3个月内所采集的血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与单采血浆站建立信息交换系统,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交换信息:
(一)发现供血浆者不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
(二)以前病原体标记为阴性的供血浆者,在随后采集到的原料血浆中发现任何一种病原体标记为阳性;
(三)原料血浆复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四)发现未按规程要求对原料血浆进行病原体检测;
(五)供血浆者患有可经由血浆传播病原体(如HAV、HBV、HCV和其他血源性传播肝炎病毒、HIV及目前所知的其它病原体)的疾病以及克-雅病或变异型新克-雅病(CJD或vCJD)。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规程,明确规定出现第二十二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的应对措施。

应当根据涉及的病原体、投料量、检疫期、制品特性和生产工艺,对使用相关原料血浆生产的血液制品的质量风险进行再评估,并重新审核批记录。

必要时应当召回已发放的成品。

第二十四条发现已投料血浆中混有感染HIV、HBV、HCV血浆的,应当停止生产,用相应投料血浆所生产的组分、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及成品均予销毁。

如成品已上市,应当立即召回,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至少每半年一次,并有质量审计报告。

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原料血浆、血浆蛋白组分、中间产品、成品的贮存、运输温度及条件进行验证。

应当对贮存、运输温度及条件进行监控,并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用于特定病原体(HIV、HBV、HCV及梅毒螺旋体)标记检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生物制品批签发检定合格。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入库、贮存、发放和使用等应当与原辅料管理相同。

第二十八条混合后血浆应当按《中国药典》规定进行取样、检验,并符合要求。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混合血浆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九条原料血浆解冻、破袋、化浆的操作人员应当穿戴适当的防护服、面罩和手套。

第三十条应当定期对破袋、融浆的生产过程进行环境监测,并对混合血浆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以尽可能降低操作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

第三十一条已经过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处理的产品与尚未处理的产品应当有明显区分和标识,并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混淆。

第三十二条不得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

第三十三条血液制品的放行应当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应当建立安全和有效地处理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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