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工资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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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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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定员工工资结构,明确加班计算标准,规定工资的制作及发放等事宜,工资制度的制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和合理。
第二条: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人工资资料的填报(包括各项扣款)与审核;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人房租、水、电及管理费等后勤扣款资料的提供;
(三)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负责岗位类别及技能工资级别的评定;
(二)财务部负责工人工资结算、工资资料审核、报盘系统的制作、审核和辞工工资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全体工人。
第四条:所有工人计算工资实行计时制度。
第二章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五条:工资结构包括以下的几个内容:
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包括全勤津贴的固定部分60元)+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含品质奖、效率奖及表现奖)+技能工资+资历工资(纳入全勤津贴的非固定部分)+补贴(含餐费补贴、降温费补贴或烤火费补贴)
(一)基本工资,按照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经济发展要求定为560元其中包括全勤津贴60元。
(二)根据公司发展水平和嘉兴政府的相关政策需要时再作适当调整;
(三)加班工资,根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月上班天数平均为21.75天,(月上班平均天数=(365-52*2)/12),则加班费具体计算为:
平时加班费: 560/21.75/8*1.5=4.83元/小时
节日加班费: 560/21.75/8*2.0=6.44元/小时
法定假日加班费: 560/21.75/8*3.0=9.66元/小时
第六条: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加班称为平时加班,星期六至星期日称为节日加班,春节、元旦、五一节及国庆节期间的加班称为法定假日加班。
第七条:加班时间以经批准的加班申请单的实际加班时间为准。
第三章绩效奖金评定原则
第八条:绩效奖金共分为三部分,即品质奖、效率奖、表现奖。全公司所有工人岗位分为8个类别,详见附表。
各岗位分类表
注:(其它类:组长职务只在原岗位之前技能奖增加两级作为起始评定级别,组长由主任或经理提出,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一)品质奖是由品质部根据生产线制程不良率、退货率、品质事故和客户投诉等确定;
(二)效率奖是由成本管理中心根据生产效率(实际工时/定额工时*100%)来确定;
(三)表现奖由各部门根据工人的当月的综合表现结果来评定;
同一部门员工按在岗时间确定表现奖的级别比例如下:
(四)员工的品质、表现和效率奖各分为五级,按类别确定如下:
(五)所受的处罚影响绩效工资级别。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按以下处理:
(1)凡有警告表现奖取消,其他奖项一次警告最高只能评四级,2次警告最高只能评三级,以此类推;
(2)1次严重警告最高只能评三级,2次严重警告最高只能评一级;
(3)1次严重警告和1次警告最高只能评二级;
(4)记过处分按重新试用考核, 试用期三个月,从一级开始评级。
(5)除重大违纪现象(如在岗睡觉、私带公司物品出厂等)外,员工当月行政处分扣款累计不得超过100元/月,
第四章技能工资
第九条:公司员工的技能奖评定方法如下:
技能工资在10-155元区间共分14级。
第四章资历工资发放原则
第十条:公司给予员工发放资历工资,资历工资纳入全勤奖中统一发放,资历工资为全勤奖的浮动部分,资历工资不包括在基本工资(560元)以内,资历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入厂不满6个月的员工不享受资历工资;
2.对于一类至六类员工,资历工资的上限为60元;
对于七类员工,资历工资的上限为90元
3、每年的3月和9月,对入厂满6个月的工人调整资历工资;
4.每次调整时增加15元;
5.当月未出满勤者,则该月资历工资不予发放。
第五章其他补贴
第九条:其他补贴包括员工工作餐补贴及烤火费或降温费补贴
(一)工作餐补贴:
公司按下述标准对员工提供工作餐补助:
(1) 员工在用餐前后的至少各一个小时内,必须在公司有上班记录,否则不予发放。例如:某员工
12:00钟有在公司的用餐记录,则该员工的上班记录的时间必须在11:00前进入公司上班和用完膳后的至少一个小时(用膳本身计时0.5小时),即13:30分前该员工都在公司上班;(2) 工作餐补助按下列标准发放:
a.白班员工,指8:00到20:00工作的员工,对中餐及晚餐补贴,每餐1元;
b.夜班员工,指20:00到8:00工作的员工,对夜宵和早餐补贴,早餐补贴2.5元,晚餐补贴3元;
c.员工食堂早餐费用2.5元,中餐、晚餐费用各为人民币3元,月底根据实际用餐金额在工资中扣
除;
d.对公司批准在职员食堂用餐工人(指巡线IPQC、领班、中级技工等),不按上述标准执行工作餐
补贴;工作餐由公司提供;
(二)烤火费及降温费补贴
公司规定7、8月份给凡是当月全勤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25元的降温费;1、2月份给凡是当月全勤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25元的烤火费;
第六章工资扣发项目
第十一条:工人工资扣发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平均工资:日平均工资=基本工资/21.75;
(二)房租:所有员工除经公司同意不住公司者不用扣除房租,其他每月均扣除35或50元房租;按房屋入住实际6人/间,则每人扣房租50元;房屋入住安排8人/间,则每人扣房租35元。
(三)水电费:以实际用量,同一房间内人员平摊,由人力资源部提供实际用量;
(四)迟到、早退:每次扣50元;
(五)旷工:旷工扣款=日平均工资* 旷工天数*3,如果计算结果小于100元,则至少为100元;(七)警告:15元/次;严重警告:30元/次;记过:100元/次;留厂察看:200元/次;
(八)事假扣款:事假扣款=日平均工资 *事假天数;
(九)病假扣款应按以下原则:
(1)工龄小于3年:病假扣款=日平均工资 *病假天数*50%;
(2)工龄大于等于3年,并小于10年:病假扣款=日平均工资 *病假天数*30%;
(4)工龄大于等于10年:病假扣款=日平均工资 *病假天数*10%。
(十)一年以内辞工的需扣除领用的ESD制服费(夏装40元/件,冬装60元/件),静电环费(10元/条)和ESD 鞋费(45元/双);
(十一)其它扣款:损坏公司财产、丢失材料、体检费等按相关的制度规定扣款。
第七章工资结算
第十二条:当月1日至31日为当月工资结算期。公司的特别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工资资料的收集、审核的应按以下的步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