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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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目的的具有爆炸性能的物质,包括爆炸性和非爆炸性物质。

第四条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并告知购买者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解答购买者的疑问,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储存。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预防和灭火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随时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响应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运输工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1 概述1.1 为了加强本公司施工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挪用,切实保障国家、企业以及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以下简称“民爆品”)。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涉及爆破作业(以下简称“涉爆”)的项目(单位)生产中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的安全管理。

3 职责权限3.1 涉爆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民爆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1.1 做好爆破作业专业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选择,做到合格分包;3.1.2 组织爆破设计书的评审,主持制订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3.1.3对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及组织爆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3.1.4 组织爆破安全警戒工作;3.1.5 参与并配合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 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是民爆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民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3.2.1 坚持原则,根据民爆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3.2.2 对本单位民爆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整改隐患;3.2.3 检查、监督爆破员按规程装药、爆破,按制度领用、清退民爆品,确保民爆品使用全过程的安全;3.2.4 检查、监督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民爆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目清楚、帐物相符;3.2.5 对相关职工(民工)开展相应安全宣传教育;3.2.6 每月统计上报民爆品的用量。

发现本单位民爆品短少、丢失、被盗等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3.3 参加爆破作业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落实爆破作业施工方案的各项要求。

4 工作步骤及要求申请许可→过程控制→爆破作业→检查整改4.1 申请许可4.1.1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品前,相关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获得许可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资质、人员、设备、工艺、质量控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2. 储存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设施、储存条件、储存量等进行规范,包括防火、防爆、防潮、防盗等措施,以保障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包装等进行规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 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场所、方式、资质要求等进行规范,防止未经授权的销售和非法使用。

5. 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场所、方法、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防止错误使用、滥用和事故发生。

6. 监管机构: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包括监督、检查、处罚等措施。

此外,还可能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标识、说明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
到有效实施。

具体内容请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追求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

第四条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和推广应当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保持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资格和技术、设备、场地等条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和产品的进货、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批次产品能够进行可追溯。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等的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资格,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识别和防范爆炸物品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商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发布产品安全警示和召回信息。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对购买爆炸物品的使用者进行合法身份和目的的核实,不得向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销售爆炸物品。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储存许可资格,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现场环境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全过程管理。

2. 安全责任2.1 企业管理层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到每个岗位,各岗位人员应明确本身的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2.3 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相关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2.4 安全责任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人员搭配完成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2.5 安全责任人应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安全经济合理使用。

3. 人员管理3.1 全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必需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过安全知识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 企业应建立人员合格证书档案,包含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确保人员合格证书的有效性。

3.3 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不少于一年一次,并进行考核。

3.4 企业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表现者进行嘉奖,对安全责任人监管不力的情况予以惩罚。

3.5 企业应做好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不适合从事民用爆炸物品作业的人员予以调整或解雇。

4. 生产设备管理4.1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2 生产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装置,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专用区域。

4.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在未修复或更换之前暂时停止使用。

4.4 对于未经查验和验收的设备,禁止使用。

5. 储存和运输管理5.1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储存条件满足安全性能的要求。

5.2 储存区域应划定特地区域,设置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或“储存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科技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条件第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有完善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储存安全;(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二)与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库房保持安全距离;(三)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

第七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三)能够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储存岗位责任制;(二)储存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储存场所管理制度;(四)储存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储存安全检查制度;(六)储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储存应急预案。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一般来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生产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完整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可控。

2. 储存管理:要求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储存场所的选择、建设和管理,储存容器的标识和检查,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等条件的控制等。

3. 运输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防止爆炸物品泄漏或失控。

4. 使用管理:要求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证书,按照使用规范进行操作,做好防护措施,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

5. 废弃物管理:要求对废弃的爆炸物品或包装物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他人造成伤害。

此外,还有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可能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3篇)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泣设专职人员保管,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襻存量;第二条库内严禁明火,孳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质;第三条库内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库房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不得超过35~C:第四条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启箱,启箱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堆放时,.炸药箱(导火索箱)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时总高不超过1.6m,每堆不超过300箱,同库贮存的不同物品应分别堆放,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O.3m,堆垛与库房墙的距离不小于0.3m,人行检查、清点道宽度不小于O.8m,装运货物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第六条根据民爆物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房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无树林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第七条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爆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民爆器材包装应是完好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第八条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发放时必须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心中有数,账目清楚,随时对库存民用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对过期或变质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发放;第九条民爆器材的编码登记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民爆物品的接收、发放和储存等环节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1. 来源管理:- 所有民爆物品必须有明确的来源,禁止接收来路不明的民爆物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1. 许可申请:凡需要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许可。

2. 安全设施:爆炸物品的存放地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爆等措施。

3.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每个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包装标识: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专门的包装,并标明其危险性和使用方法。

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5. 运输要求: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运输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或泄露。

同时,运输单位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合法运输。

6. 销售管控:销售爆炸物品必须在合法经营场所进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
7. 监管检查:相关政府部门有权对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使用、储存、运输或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还需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综合治理,分级负责。

(三)科学管理,依法行政。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特别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限,并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设备,如防爆器材、消防设施等,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产品设计、试验验证、装备选型和工艺流程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工艺标准和质量检测方法,对产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危险。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爆的设备设施和生产场所,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储存场所,并划定相应的安全防护区域,做到明确标识和隔离管理。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容器密封完好,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储存方案,合理布局和摆放储存品,确保不同种类和性质的爆炸物品有效分隔,防止相互危险。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运输、存储和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供民用领域使用的烟花爆竹、焰火及类似产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明,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八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销售许可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条销售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对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应当进行登记和保存。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人进行教育和提示,告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注意事项和安全规定。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证明,并按照国家的运输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必须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和设备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存储管理第十六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明,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存储管理。

第十七条存储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存储设施,并按照规定对存储场所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存储单位要定期对存储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存储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存储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被私自取用和非法转售。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治安部门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对发现有单位挂靠、爆破作业人员挂靠行为的,一律暂停挂靠单位爆破作业活动,不予核发或撤销爆破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

二、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装卸民爆物品,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

发放、领取、装卸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三、运输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制度,严格检查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

爆破作业点配送车辆必须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雷管与炸药一般不得同车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防爆罐内,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和防爆罐核载量。

车辆配备动态监控设备,记录运输轨迹。

运输过程的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四、民爆物品从出库运往作业地点始末、运输剩余民爆物品返回退库始末,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

同时,县级治安部门组织警力对剩余退库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落地查验,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五、每次实施爆破(含地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县级治安部门每月至少现场抽检辖区爆破总数的30%,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同时,每次爆破作业活动中爆炸物品装卸、连线、起爆、清退等重要环节,要使用专用防爆摄录设备进行全程录像(井下的煤矿爆破作业除外),报县级治安部门留存,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下井检查的民警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得下井资格后,方可开展井下检查。

六、市级治安部门采取直接抽检、交叉互检的方式,每月组织对爆破作业单位在发放、领取、装卸、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等过程中的流程制度、流向记录及视频资料进行巡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根据中国国家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如下:1.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储存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3. 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保障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盗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5. 爆炸物品的销售和使用必须按照购买者身份登记、取得使用许可证、保证用户遵守安全使用规定等要求进行管理。

6. 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运输规定,包括车辆安全要求、运输许可证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预防措施。

8. 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刑事追究等。

总之,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需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二)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管理和监管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发批准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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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
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

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

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

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

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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