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
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5、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民爆器材仓库。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制度(2)一、仓库管理目的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是指用于存放民用爆破器材的特定场所,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有效存放和使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二、仓库管理责任1. 仓库管理员: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器材的接收、存放、出入库记录的登记、器材的定期检查和保养等。
2. 安全管理员: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监督仓库的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等。
三、仓库安全规定1. 仓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2. 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仓库安全的物品。
3. 仓库应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仓库应设立安全出入口,并配备防火防爆设施。
5. 仓库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财产的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存储和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在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安全应放在首位,确保安全风险最小化。
2. 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责任和义务。
3. 监督检查: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教育宣传:加强对民众的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条: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2. 设备设施: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 原材料控制:严格控制民用爆破物品的原材料来源和使用,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条: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销售许可证。
2. 标识标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标注产品信息、安全警示语和使用说明,并确保清晰可见。
3. 销售渠道控制: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销售渠道的监管,禁止非法和无资质销售行为。
第五条:运输管理1. 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工具安全: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保证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防护措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六条:存储管理1. 存储场所:民用爆破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存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2. 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存储设施和安全设备,如防火设备、报警器等。
3. 出入管理:严格控制存储场所的出入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存储区域。
第七条:使用管理1. 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的使用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取得有效的使用许可证。
2. 使用规范: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禁止私自改变使用方式。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物品,包括火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可引起爆炸的物品,以及与此类物品使用相关的器材、工具等。
第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爆破物品。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销售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在指定销售场所进行销售,并依法记录销售信息。
第七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民用爆破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保证产品的正确使用和警示作用。
第十条生产和销售单位必须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破物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储存,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规定,采取专业运输公司运输,并按照规定标识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必须保持密封,严禁拆封和私自搬动,确保运输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使用民用爆破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1. 前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爆破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
3. 管理措施
3.1 生产措施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负责产品市场监管和品质安全。
同时,公司应当建立生产工艺和作业规程,保证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环保。
3.2 储存措施
储存企业应当取得储存许可证,负责对民用爆破物品进行储存。
同时,应当对储存场所实行周边闭路电视监控、安全防护隔离等措施,确保储存地点安全。
3.3 销售措施
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负责销售环节的管理。
同时,应当建立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民用爆破物品的名称,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3.4 运输措施
民用爆破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门的运输工具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5 使用措施
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作业规范进行使用。
4. 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
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6. 结束语
本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将会保障人民的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是指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为了确保民爆物品储存安全,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远离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确保安全距离。
2. 储存场所建筑物要求:储存民爆物品的建筑物应具备防爆、防火、防雷、防水等安全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避雷装置、防水装置等。
3. 储存场所标示:储存场所应设置标明“民爆物品储存区域”的明显标识,确保场所易于辨识。
4. 储存容器要求:民爆物品应储存在防火、防爆的容器中,防止意外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5. 环境监测:应定期进行储存场所的环境监测,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超过安全范围。
6. 人员管理: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配备专业人员,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7. 应急预案: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8. 监控系统: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转,以便及时监测和处理异常情况。
9. 定期检查: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10. 敏感区域管控:储存民爆物品的场所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并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储存民爆物品的安全,避免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掌控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要有一套从严的管理措施。
下面是十条关于从严掌控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精细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规划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订立更为精细、全面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全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存储都必需遵守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严格集中管理。
第二条:严格审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全部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都进行必要的审批,确保这些企业或个人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管控重点区域对于某些特定区域,如机场、码头、铁路站点、车站、广场、迎春花市和各大商业中心等公共区域,必需要进行精细化的爆炸物品管控。
警方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重点区域进行精密技术防控和定点潜匿,适时发觉和处置有关线索。
第四条:加强销售管理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商家必需经过审批并获得相关的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同时,要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和规章制度,防止流进市场的假冒伪劣爆炸物品。
对销售假冒伪劣民用爆炸物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加以严惩。
第五条:提升运输安全对于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企业或个人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运输管理规定。
对于长途运输,假如是道路运输,则必需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方法,订立类别、型号和数量的规定,还应定期检查检测运输车辆和配送库房等设施的安全情形。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必需随时处于警戒状态,防止显现事故。
第六条:强化安全教育对于那些生产、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需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教育内容应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使用方法、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同时,公共媒体也应当定期发布相关安全提示,以引导公众自发遵守安全规定和行为方式。
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加强对生产厂家的审查和检查,并加强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一听就知道的,是危险物品,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3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些可能出现在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中的一些规定内容:1. 爆炸物品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了哪些物品被归类为爆炸物品,以及不同爆炸物品的不同分类。
2. 生产和销售许可证制度:要求生产和销售爆炸物品的厂商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符合相关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3. 运输和储存规定: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和储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包装标准、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要求、储存场所要求等。
4. 使用许可证制度:要求对爆炸物品的使用进行许可和监管,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5. 安全防护措施:规定了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防火防爆设施、监控和报警系统等。
6. 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了负责民爆物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包括监督、执法和处罚措施等。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监管体系。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福祉,必须严格遵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____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爆炸物、炸药、火药等一类能够产生明显爆炸、燃烧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物品的存储、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管理部门:明确负责民爆物品管理的部门,可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
2. 许可证件:对于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等。
3. 存储要求:规定民爆物品的存储要求,包括存放场所的选址、场所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存储容器的要求等。
4. 销售要求:规定民爆物品销售的条件和要求,包括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销售场所的要求、销售记录的保存等。
5. 运输要求:规定民爆物品运输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选择和要求、运输路线的选择和要求、运输时的安全措施等。
6. 使用要求:规定民爆物品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使用人员的资质要求、使用场所的要求、使用时的安全措施等。
以上是一般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使用民爆物品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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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一、引言爆破物品是一种具有爆炸能力的物质,其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任务及目标1.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3.提高爆破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普及相关知识。
四、管理主体1.生产企业: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储存单位: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运输企业: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
4.销售单位: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
5.使用单位: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五、安全要求1.生产安全: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储存安全:储存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储存管理,禁止在无关场所和设施存放爆破物品。
3.运输安全: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专业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运输,严禁超载、超速和违规操作。
4.销售安全: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管理,严禁向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销售爆破物品。
5.使用安全:使用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未经许可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爆破物品。
六、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民爆物品的接收、发放和储存等环节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
1. 来源管理:
- 所有民爆物品必须有明确的来源,禁止接收来路不明的民爆物品。
- 对接收的民爆物品必须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2. 接收与发放管理:
- 每次接收或发放民爆物品,必须有书面的接收或发放单据,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 接收时必须检查民爆物品包装是否完好,数量是否与登记一致。
- 严禁私自接收或发放超过规定数量或种类的民爆物品。
3. 储存管理:
- 民爆物品必须按照安全规定分类储存,防止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混合存放。
- 生产、存放、发放和销毁各环节必须满足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 存放民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非法或危险物品存在。
4. 监管与审计:
- 每个环节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与核实,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 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以上只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具体的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同时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一、六严禁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4篇)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民爆物品管理。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指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其他危险性物质,包括炸药、火药、雷管以及与其相关的产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进出口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五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禁止向未获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售卖民爆物品。
第八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对产品进行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商等信息。
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易擦除。
第九条生产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库存管理等。
对于重要的文档必须加密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三章使用和储存第十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派遣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使用,确保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演示和培训,确保使用人员理解和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销售、储存、使用和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指的是用于民用目的的爆炸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炸药、火焰发射器等。
三、销售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任何爆炸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许可证,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保留销售记录备查。
3.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已经损坏的爆炸物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4.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销售和咨询,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
四、储存管理1.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储存许可证。
2.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库房,并按照爆炸物品的不同性质、规模和储存量进行分区划分和防火隔离。
3. 储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和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 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
五、使用管理1. 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获取使用许可证,并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操作程序。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安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
3.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 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运输安全标准和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2.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载物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容器封闭、抗压防漏、固定稳定等。
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运载物品的安全性,避免与易燃物、易爆物等放置在一起。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的常见规定和措施:
1. 储存场所选择要符合相关规定,远离居民区、商业区、交通要道等人口密集区域。
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尘、防潮等基本要求。
2. 储存场所要有固定的防火防爆设备,如灭火器、防爆门窗、自动防火喷淋系统等。
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3. 储存民爆物品时要分类储存,根据物品性质、爆炸威力等因素进行分区,避免不同性质的物品混存。
4. 储存容器要符合相关标准,如钢制储存柜、防爆箱等。
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修理或更换。
5. 储存场所要设有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日常巡查、保养、记录等工作。
管理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6. 储存场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密切监测储存区域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7. 储存民爆物品时,应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储存区域,必要时采取身份验证、人员登记等措施。
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8. 储存地点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9. 储存场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储存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民爆物品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具体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来执行。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治安部门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对发现有单位挂靠、爆破作业人员挂靠行为的,一律暂停挂靠单位爆破作业活动,不予核发或撤销爆破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
二、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装卸民爆物品,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
发放、领取、装卸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三、运输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制度,严格检查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
爆破作业点配送车辆必须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雷管与炸药一般不得同车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防爆罐内,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和防爆罐核载量。
车辆配备动态监控设备,记录运输轨迹。
运输过程的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四、民爆物品从出库运往作业地点始末、运输剩余民爆物品返回退库始末,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
同时,县级治安部门组织警力对剩余退库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落地查验,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五、每次实施爆破(含地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县级治安部门每月至少现场抽检辖区爆破总数的30%,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同时,每次爆破作业活动中爆炸物品装卸、连线、起爆、清退等重要环节,要使用专用防爆摄录设备进行全程录像(井下的煤矿爆破作业除外),报县级治安部门留存,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下井检查的民警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得下井资格后,方可开展井下检查。
六、市级治安部门采取直接抽检、交叉互检的方式,每月组织对爆破作业单位在发放、领取、装卸、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等过程中的流程制度、流向记录及视频资料进行巡查。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民用建筑拆除、矿山开采、交通建设等工程项目中的爆炸作业所使用的爆破物质和器材。
第四条爆破单位应遵循安全、科学、环保的原则,进行民用爆破作业,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爆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破物品的档案记录,包括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程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爆破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艺、设备和人员,确保生产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监测和控制爆破物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充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的可行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六条民用爆破物品的储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储存管理制度,规范储存过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划定存放区域,设置防火、防爆和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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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_______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12 页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
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
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物品的采购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第 2 页共 12 页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
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储存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
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运输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
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 3 页共 12 页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
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
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
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第 4 页共 12 页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
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第 5 页共 12 页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民航业安全生产管理重在提升执行力824伊春空难终结了中国民航保持了近6年的安全纪录,用血的教训再次为民航安全拉响了警钟。
古希腊著名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奠基人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上演,民航各级部门应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全力做好安全工作,确保民航科学发展、持续安全。
安全一直是民航永恒的主题,安全第一是民航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高度重视民航的安全生产。
周恩来总理的重要指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早已成为民航总体工作的指导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奥运期间视察首都机场时的重要讲话,第 6 页共 12 页更是把确保安全上升到讲政治的层面。
安全第一、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观念,早已深入民航人的内心。
民航人也在多年的发展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安全经验:三到位、三落实、四不放过、五严、八该一反对;提出过很多响亮的口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形成了Shel、Reason、SMS等安全管理体系,李家祥局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民航发展实际,更是创造性的提出了持续安全的理念。
民航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经验不可谓不多,规章制度也很健全,为什么我们在安全管理方面投入了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了那么多防范措施,却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笔者以为:执行力不够、创新力不足是很重要的两个方面。
民航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工作中的短板,都是安全工作的巨大威胁。
经验告诉我们:往往因为某一个单位,某一个员工,某一个细节发生了安全问题,一下子就将民航多年来辛勤耕耘的成果毁于一旦。
中国从来就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绝不缺少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人。
再健全的规章制度最后也要靠人来落实、来兑现,没有执行力,再好的目标、宏伟计划都无从实现。
历史的教训不断昭示我们,严格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是民航安全的根本保障,也是实现持续安全的关键。
所谓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
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
执行力包含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完成任务的程度。
执行力:对个人而言执行力就是办事能力;对团队而言执行力就是战斗力;对企业而言执行力就是经营能力。
执行首先要服从,服从就是没有任何借口地按指令去执行。
第 7 页共 12 页服从是执行的第一步,是落实的前提。
而执行的意义就在于落实,民航各级领导、各个职能部门、各位安全监督员、岗位操作员,都是执行的主体。
纵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事故的原因,不是没有制度可依,而是遵章不严,有法不依、执行不力所致。
违章不一定导致事故,但每一次事故都是由违章造成的。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规程制度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在执行力方面存在着问题,由于执行不力使许多好的措施办法流于形式,严重地威胁着民航安全生产。
创新力是指人在顺利完成以原有知识、经验为基础的创建新事物的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潜在的心理品质,是人类能力中层次最高的一种能力,是一种对现状的突破力,一种不走寻常路的魄力,一种勇于超越的能力。
创新力制约着个人、企业、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个人能否在职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企业能否在市场洪流中出类拔萃,社会能否在历史浪潮中阔步前进,从根本上来讲取决于有没有创新力以及创新力的高低。
民航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发展变化着的,抓安全的理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也必须随之发展变化,这就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否则,墨守成规,固步自封,习惯于用驾轻就熟的老法子,搬信手拈来的老套子,走四平八稳的老路子,必然落伍,必然劳民伤财而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必然在安全生产上处于捉襟见肘,按下葫芦起来瓢,疲于奔命当消防队员的被动状态。
科技是民航安全的第一推动力,在恐怖主义不断威胁现代航空业的今天,单靠加强人力早已无法保证民航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