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鄂林护2018〔8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全面掌握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现状,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省林业厅决定集中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专项行动。
现将《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组织实施。
附件: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湖北省林业厅2018年6月6日全省自然保护地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地大检查的通知》(办护字〔2018〕83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省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现状和底数,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
我厅拟于6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自然保护地大检查专项行动。
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其中重点检查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为确保检查全覆盖、无盲区、不遗漏,此次检查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湖北省自然保护地名录》为基础(附件2),但不限于此名录。
二、组织领导省林业厅成立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保护处牵头,资源处、林场处、湿地中心、森林公安局、省林业厅驻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监督办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部署、方案拟制、协调沟通、督促进度、通报情况。
省厅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市州上报有关数据的核实和问题整改督办。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鄂林办计〔2017〕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办计〔201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和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精神,抓好涉及林业部门的“三大行动”的组织实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湖北省林业厅贯彻落实《湖北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方案,精心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长廊,继续推进“绿满荆楚”行动,大力实施“精准灭荒”,不断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管护,深入推进林业改革,严厉打击破坏林业生态资源行为,如期完成长江大保护九大行动林业部门工作任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鄂环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17号)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为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农业、环保、水利、林业、中科院等部门专家于2010年10月对我省神农架等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评估,在充分肯定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环办[2011]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做好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督察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
组长:吕文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副组长:李新水省林业厅副厅长徐振坤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王兆民省农业厅副厅长、省水产局局长成员:王虚谷省环境保护厅自然与农村处处长沈德友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施伟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叶建刚省水产局渔政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自然与农村处,负责整改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王虚谷同志兼任,工作联络员由朱艳同志担任。
二、整改内容和形式1.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自行整改。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鄂林规〔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林规〔2015〕125号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湖北省林业厅2015年7月20日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委托,对本省天保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天保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单位)。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鄂林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林资〔2021〕3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发展用地保障中进一步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强化依法依规使用林地,营造一流林业营商环境,省林业局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了《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把握《负面清单》的实施要义推行“非禁即入”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认真落实《负面清单》要求,坚决不突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红线;要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坚持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提高保护利用效率,积极支持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负面清单》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入的管理清单,是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指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申报使用林地的研判和把关,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对符合政策的从快办理,对禁止占用的作好解释,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审批时效和服务质量,营造一流的林业营商环境。
三、建立《负面清单》的长效机制《负面清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一并纳入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鄂林造[2012]295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林造〔2012〕295号)各市、州、县林业局:为切实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14日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营造林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所具备的人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机械设备、承包经营能力等条件。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认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2、在岗职工(含聘用期2年以上的聘用制职工,下同)60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中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3、拥有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挖掘机、推土车等造林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20000亩以上,最近连续3年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8%以上;5、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6、最近5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林业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保局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入省林业局。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区)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号)《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鄂办文〔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35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5日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生态支撑。
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5%,森林蓄积量达到4.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达到55%,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火灾受害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
到2035年,全省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更加稳定、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承载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全省林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基本建成。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鄂林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鄂林资〔2019〕11号各市、州、县林业局:我省是长江流经里程最长省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长江两岸生态建设,持续实施长江防护林工程三十年,推动出台《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全面开展天然林保护,部署开展长江两岸造林绿化行动,长防林建设和天然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森林督查和近期开展的“违法违规砍伐长江防护林、破坏天然林问题”清理排查情况看,违法违规砍伐长防林和天然林现象依然存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长防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重要意义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是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重要绿色屏障,大多分布在三峡库区、南水北调水源区及秦巴山区等重要生态区域,保护好这些防护林、天然林,对增加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助力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保护作为“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任务来抓,持续巩固长江防护林建设成果,抓好《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全面掌握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状况一是要建立资源数据库。
要全面清理历年来长防林工程资金计划、作业设计和工程总结,摸清家底,将辖区长防林按小班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以最新遥感影像为底图建立数据库;要开展森林资源普查,调查掌握辖区内天然林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建立健全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和档案。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和湿地保护工程资金稽查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和湿地保护工程资金稽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和湿地保护工程资金稽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和湿地保护工程资金稽查的通知》精神(林基稽【2014】12号),现就我省开展天保工程二期资金、天保区内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湿地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稽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稽查范围和对象(一)稽查范围1.天保工程稽查范围2011-2013年度中央拨付的天保工程二期资金2011-2013年度天保区内森林抚育补贴资金2.湿地保护工程稽查范围(1)2011-2013年度湿地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
(2)2011-2013年度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
(二)稽查对象1.实施天保工程二期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2.湿地保护工程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二、稽查内容(一)建设任务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是否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资金是否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到位。
有无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截留、滞留、违规抵扣项目资金等现象。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包括财务制度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会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情况。
(四)项目完成(进展)情况。
包括项目任务及资金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
(五)项目管理情况。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鄂林天〔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鄂林天〔2016〕188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省太子山林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这次大数据录入工作是省林业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工作部署,着力提高我省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认清形势,迅速行动,抽调技术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内容、程序、时限和标准,扎实抓好落实。
二、要把握重点,精益求精。
各地要以此次大数据录入工作为契机,对纳入停伐管护补助的天然林和纳入生态补偿的公益林(含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和县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资源管护、惠民政策等进行一次全面“体检”,重点要建立到户的小班数据库,采集GPS坐标,并认真核实各类数据信息是否准确,执行规章政策是否严格,及时化解林权纠纷,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图地证相符、图表册和人证卡等资料齐全。
三、要认真填报,严格把关。
各地要逐地逐块、逐组逐村、逐项内容如实填报,不得错报、漏报,不得缺项、漏项,做到各项数据精准无误,确保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各地要自下而上,层层审核把关,由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乡镇林业站长、乡镇场分管领导、乡镇场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鄂林办天[2013]30号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正文:----------------------------------------------------------------------------------------------------------------------------------------------------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办天〔2013〕30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廉洁性,按照省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省林业厅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鄂林天〔2010〕176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3年4月18日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47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2019年国家林草局武汉专员办对我省开展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通报了我省2019年度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为推进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态基础,也是生态保护和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考核内容。
通报反映我省一些地方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还不到位,地方政府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重视不够,属地责任落实不力。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为契机,主动谋划,将森林资源保护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一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贯彻新修订《森林法》关于“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要求,积极推动属地政府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机制,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和县域内网格化管理,层层压实监管责任。
二是化解保护发展矛盾。
聚焦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主要矛盾,主动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调整等全局性工作,为科学布局地方生态空间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对新修订森林法的宣传贯彻,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四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统筹谋划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努力破解资源监管难题,优化机制,整合力量,推进一支队伍执法,利用先进技术,优化监管和执法手段。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救护、珍稀植物培育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鄂林规〔2021〕46号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惠民资金监管的通知鄂林规〔2021〕46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林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和退耕还林补助等林业惠民资金使用管理,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斩断伸向林业惠民财政补贴资金的“黑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确保惠民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林业惠民资金常态化监督检查。
要按照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补偿、生态护林员选聘和退耕还林补助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县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准确、足额地把上一年度补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精准兑现到补偿补助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滞留、欠拨补偿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每年3月5日前,要将上一年度补偿补助资金发放大数据上报省局天保中心和退耕中心。
运用省纪委“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和“全省重点林业工程监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
要创新宣传方式,利用互联网、公开栏、宣传标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惠民政策,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提高群众对林业惠民资金补助政策的知晓度和普及率。
要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公益林补偿、生态护林员补助“八公开”制度和退耕还林“九步走”要求,及时准确公开补偿补助资金发放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偿补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落实强林惠民政策不走样、不变通。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扩面精准落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扩面精准落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鄂林办天〔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扩面精准落地工作的通知鄂林办天〔2017〕72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省太子山林管局:2016年国家扩大我省天然林保护范围,新增天然林保护面积2049.35万亩。
国家还将稳步推进停止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为确保天然林保护政策及时、精准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需要增加天然林保护面积的各县(市、区),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鄂林天﹝2016﹞188号)和《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大数据录入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进行调查摸底,将天然林保护面积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组、落实到林权权利人,并逐一登记造册,一亩不漏地完成大数据录入工作,于2017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上报省厅天保中心。
除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不得重复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外,原天保工程区县级公益林可纳入新增天然林保护范围,但必须在《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花名册》的“备注栏”予以注明。
二、请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天然林保护扩面工作精准实施。
联系人:刘团辉向勇联系方式:027******** hblytbb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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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鄂林规[2015]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林规[2015]125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厅对《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鄂林办天〔2012〕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林业厅
2015年7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监理。
本办法所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委托,对本省天保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天保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按照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天保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条天保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监理委托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有监理资格的单位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湖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有监理能力的单位是指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的法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有承担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监理或质量监督工作经验,能够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完成监理任务的法人。
第五条从事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天保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内容
第六条天保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国有中幼林抚育、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五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公益林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其他与天保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