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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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
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
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
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
属的森林管护站、点。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森林管护工作。其管理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
(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
(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
(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条管护人员职责:
(一)巡山护林,宣传林业政策,做好巡山日记。
(二)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三)协助资源部门监督凭证采伐林木,及时发现和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以及非法采砂、取土、采石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并及时报告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四)每月至少两次向上一级汇报森林管护情况。
(五)及时发现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情况,并报告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四章管护制度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办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森林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林业局天保中心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与所属各森林管护所、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必须将辖区林业用地按山头、地块、难易程度,落实到每个管护责任人头上;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盗伐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以及人畜破坏更新造林地发生情况等。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单位森林管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第五章管护措施
第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本《细则》编制和完善本单位森林管护规划设计,报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管护组织和制度;管护合同;管护所、站、(点)设置及设备;检查验收考核办法;工程管理档案;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森林管护所、站、(点)统计表。
第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将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到人。管护区域应当用1/5万—1/10万的电子介子图进行勾绘归档、上墙,并注明各管护所、站(点)的具体位置,填写管护所(站)统计表。管护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沟系、林班为界,依据二类资源调查资料和地形、地貌划分。管护面积应当相对集中连片,
责任区应当根据管护森林资源的面积、分布区域和管护的难易程度划定。
第十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区的主要沟口、交通要道、重点旅游区以及人畜活动比较频繁的地界,都必须设立管护所(站),管护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左右,重点林区的中心管护所兼顾后续产业的发展,可
以适当扩大,边远林区和人畜稀少的地段的管护站(点)可以适当减小。上述管护区域都应当设立永久性森林管护标志牌和天保工程宣传牌。标志牌要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管护责任人、管护公约等。重点林区要加大宣传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场级要有专门档案室,实行计算机管理,管护所(站)要设立档案专柜。管护所、责任区的管护档案应当包括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管护责任、巡山日记、检查验收、考核标准、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合同等。各管护所、站(点)应当做到计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应当规范化,墙上要有管护所长职责、管护站长职责、管护员职责和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巡山管护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RS(遥感技术)、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RS(地理信息系统)3S技术,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备存各工程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森林管护区域分布图及光盘、森林管护规划设计及软盘,天保工程各实施单位也应当保备存相应资料,以备检查。
第六章管护队伍
第二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管护队伍。森林管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遵纪守法;
(二)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初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