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本制度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加强对天然林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天然林工程,包括天然林的保护、经营、利用和复育等环节。
二、管理责任1.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是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
3.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
三、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1.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应根据天然林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实施。
2. 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应包括天然林的保护区划划定、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等内容。
3.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
四、天然林的保护1. 天然林的保护区划应根据天然林的生态特征、保护需求等因素进行划定,并依法进行公告和登记。
2.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禁止进行采伐、砍伐和烧荒等活动,禁止非法投放垃圾和污染物。
3.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禁止擅自开设或变更道路、线路等设施,禁止大规模开矿和探矿活动。
4.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应加强巡护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天然林的完整和安全。
五、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1.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
2.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3.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按照合同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环保责任。
4.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遵守林业采伐规范,保证采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对天然林的破坏。
六、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1. 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是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任务,应加强对天然林的人工引种和培育工作。
2. 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树种,注重种苗质量和管理。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
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
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
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
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
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确保天保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2x]661号)精神,并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到省”考核对象为实施天保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第三条“四到省”考核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考核依据(一)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
(二)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核查结果。
(三)国家审计、稽查结果。
(四)其他有关调查、统计资料。
第五条考核程序(一)“四到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各省上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将自我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按照考核依据,参考各省自我考核情况,组织评定考核结果。
(四)国家林业局将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四到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基本项目内容包括,工程组织与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加分项目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省级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措施和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超过应配套资金比例、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在改革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的典型单位等方面。
(三)扣分项目内容包括,对群众举报信件调查处理和反馈结果不及时、虚报和重复上报公益林建设面积、发生特大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超计划采伐木材、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下降等方面。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是指对天然林工程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措施和方法。
其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定保护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和核心保护区。
2. 保护措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天然林工程资源。
包括严禁乱砍滥伐、非法采伐和滥用化肥农药等伤害天然林工程资源的行为。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3. 生态复育:通过植树造林、人工更新、种子采集和培育等措施,促进天然林工程资源的复育和再生,增加林木的种植密度和质量,提高林木的生长速度和林分的稳定性。
4. 资源利用: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对于可利用的木材、果实和草药等资源,制定合理的采集方法和数量限制,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 生态监测:建立生态监测体系,对天然林工程资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通过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管理。
6. 宣传教育:加强对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对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的理解和支持。
7. 目标管理:制定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用于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总之,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天然林是自然界最为珍贵和重要的资源之一,对于地球环境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持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和资源的过度开发,天然林资源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短缺。
为了保护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管理天然林资源,制定和实施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范文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是以保护和管理天然林资源为目的,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由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操作办法。
该制度的制定有以下几个背景:1. 天然林资源的紧缺性:由于人类的活动和资源的过度开发,天然林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短缺。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制定保护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生态平衡的维护:天然林是地球生态系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天然林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生态平衡,减少资源的过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3. 可持续发展的推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保护和管理天然林资源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制定保护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同时也可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度内容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目标是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制定保护原则是依法、科学、综合、平衡、可持续。
2. 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范围和分类:明确天然林的界定和分类标准,将天然林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域,严格禁止所有开发和利用活动;缓冲保护区是指具有较高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域,限制开发和利用活动;利用区是指符合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利用原则的天然林区域,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依法管理档案;2. 保密性: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泄露;3. 完整性:保证档案的完整,不得擅自涂改;4. 延续性:档案信息的延续性,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5. 规范性: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范进行,不得私自处理档案。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局、档案管理部门等。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并进行规范归档;2. 档案的整理与分类:对已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性;3. 档案的借阅与利用:规范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流程,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4. 档案的销毁与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对已经失去价值或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处置,并规范档案的长期保管。
五、档案管理的流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流程如下:1. 档案建立流程: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注明档案的基本信息和归档位置;2. 档案整理流程:对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制作目录,确保档案信息的清晰性;3. 档案借阅流程:申请借阅档案,填写借阅单,经过审核后方可借阅;4. 档案销毁流程:根据规定的销毁期限和程序,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档案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1. 定期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2. 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和意识;3.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4. 加强监督: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地方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结合各省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及以往年度核查考评情况,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进行审查和平衡后,联合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各县(局、场)等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县级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明细计划,编制作业设计,于明细计划下达一个月内上报上级发展改革、林业部门联合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调查设计第八条调查设计是公益林建设重要的基础性文件,是保障建设质量的关键环节,必须加强和规范调查设计管理,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公益林建设成效。
第九条公益林建设要因地制宜,调查设计选择的对象。
封山育林:选择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沙)荒地实施封山(沙)育林,根据立地条件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合理确定封禁类型和育林措施;飞播造林:选择在宜林荒山(沙)荒地、灌木林地实施飞播造林,补充适量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集“飞、封、补、管”综合手段恢复、改善和扩大地表植被。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完整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保护、科学管理、全面保护、协同合作。
第六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砍伐、开垦或其他危害天然林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推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自然与人工和谐发展,切实提高土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避免生态破坏。
第十条设立天然林核心保护区和边缘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边界,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的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合理划定开发和保护区域,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天然林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设立的天然林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合理调整天然林的结构和布局,增加生产效益。
第十六条优化天然林的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天然林资源利用第十七条制定天然林资源利用计划,合理规划和分配资源,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条支持天然林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鼓励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天然林作为珍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确保天然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个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重点讨论管理原则、管理措施以及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内容。
一、管理原则(一)综合保护:综合保护是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核心原则,即在保护天然林资源的同时,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天然林工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
(二)分类管理:根据天然林的功能和特点,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的保护需求。
根据天然林的生态功能,可以划分保护核心区、缓冲区和利用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依法管理: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管理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管理措施(一)建立天然林资源调查和监测体系:通过全面、准确地了解天然林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等信息,为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定期的监测体系,对天然林的状况和演变趋势进行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根据天然林的功能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目标、区域和措施。
规划要与地方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使保护工作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加强天然林执法监督:建立天然林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天然林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给予生态补偿费用、生态效益转化等方式,激励和引导各方参与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建设。
同时,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合理性。
三、监督与评估(一)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管理工作,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规划第五条定期开展天然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准确掌握资源状况,为森林管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制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管护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护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管护组织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森林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源保护措施第九条实施天然林禁伐、限伐政策,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量。
第十条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天然林资源的影响。
第五章:资源合理利用第十一条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推广生态旅游,提高公众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森林管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逐渐成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天然林资源,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和高效的档案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的前提。
首先,需要确立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其次,要制定档案管理的技术标准、流程和规范,确保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科学合理。
此外,还要建立档案管理的考核与评价机制,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性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存。
存储设施要有防火、防水、防盗等功能,并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
其次,要制定档案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特别是敏感信息的保护。
同时,要建立档案的备份与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信息泄露,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三、规范档案整理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的整理与编制是档案管理的核心环节。
首先,要对档案进行分类与归档,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将档案进行合理分类,确保档案的易于查找和利用。
其次,要进行档案的鉴定与鉴定编目,确保档案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鉴定过程中要注意档案材料的来源、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要进行档案的著录与编制,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著录与编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采用相应的规范与标准。
四、加强档案利用与服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科学研究和决策参考。
因此,要加强档案利用与服务工作。
首先,要建立档案查询与浏览系统,方便用户对档案进行快速检索和浏览。
其次,要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提供电子档案服务,方便用户获取和利用档案信息。
同时,要抓好档案的传统文献整理与出版工作,提供纸质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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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项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加格达奇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对林业局负责。
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
第五条加格达奇林业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对天保
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决定,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
林业局在与林业集团公司签订责任状的同时,与林场级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对建设单位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八条天保工程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
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10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10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条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按照区域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加格达奇林业局的实施方案,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帐”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
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
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
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十七条在江河源头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采掘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建筑物。
经批准,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貂、狐、獭兔、林蛙、蜜蜂、
家禽等;
三、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十九条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
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
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调控。
第二十一条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离退休人数、养老金发放标准及发放时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年度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月、季、年向财务部门和计划统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
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和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年度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
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破坏森林资源,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乱采乱挖重特大案件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发生重特大火灾,组织扑救不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大面积病虫鼠害,不积极除治,成灾率超过5‰,造成重大生态、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建设单位自查、林业局主管部门复查、林业局检查组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及《大兴安
岭林业集团公司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将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三十七条工程全面竣工后,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规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和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