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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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县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科学合理使用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效。

根据《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XX〕41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XX〕第二条本办法的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管护相关费用支出。

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20XX〕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补偿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标准有提高的,按相应标准调整,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配。

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1.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56%,补偿对象是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

补偿对象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按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3.护林员直接管护费:占下拨的全部补偿性支出的24%,由乡镇(街道)集中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村护林员。

管护工资各乡镇(街道)按全面深化林业生态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选聘护林员,护林员工资直接由乡镇打卡到个人账户。

林场专项资金方案

林场专项资金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林业事业的快速发展,林场在生态保护、森林资源培育、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林场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场发展水平,特制定本专项资金方案。

二、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2. 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3. 国家级、省级、市级林业项目资金;4. 社会捐赠及企业赞助。

三、资金使用范围1. 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利、电力、通讯、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2. 森林资源培育:包括植树造林、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等;3. 林业产业发展:包括林下经济、木材加工、林业旅游等;4. 生态保护与修复:包括退耕还林、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5. 林场管理能力提升:包括人才培养、技术引进、信息化建设等;6. 其他与林场发展相关的项目。

四、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各林场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专项资金;2. 优先原则:优先支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3.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4. 可持续原则:注重项目长期发展,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资金管理1.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2. 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3.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估体系,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六、项目实施1. 项目申报:各林场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送;2. 项目评审: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实施方案;3. 项目实施:各林场按照评审意见,组织实施项目;4.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七、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林场专项资金方案,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优化林场基础设施,提高林场发展水平;2. 增强森林资源培育能力,保障国家生态安全;3.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4.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环境质量;5. 提高林场管理能力,推动林业事业持续发展。

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 .有 的单 位 固定 资 产 购 置 随意 性 大 ,固定 资 产 管理 粗放 ,导 致 账 物 不 符 ,账 上 资产 多实 物 资 产 少 的现 象 。主要 是 没有 按 照规 定 将 天保 资金 购 置 的 固定 资产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的 范 围 ,导 致 资 金 使 用 单位 随意 采 购 ,有 的不 按 计 划 批 复 的规 格 型 号 购 置 ,有 的甚 至 不 购 买 只 虚 开 发 票 列 支 入 账 ,套 取 资金 挪 为 它 用 ,甚 至 形 成 “ 金 库 ” 小 ,这 也 是 固定 资 产账 实 不 符 的 原 因 之 一 。 固定 资 产 没 有 按 要求 建账 立 卡 ,使用 单位 缺 少 固定 资 产 管理 制 度 ,
程项 目的监督检查是保 障天保工程得以顺利实施
的重要 手段 。首 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从 资金 下 拨 之 日起应 组织 审计 、财 务部 门加 强 日常 的审计 监 督 , 开 展定 期 的全 面 稽查 和 不定 期 的重 点 抽 查 ,实 行 资 金跟 踪管 理 。其 次 ,财 务部 门应 和各 业 务 处 室 加 强配 合 ,采 取 以查促 改 ,以查 代 培 ,查 培 结 合 的方式 ,将 重点 项 目的 资 金使 用 检 查 和 工 作 质 量 检查 结合 起来 ,确 保 资金使 用 和工程 质 量相 适应 , 并 通过 严格 的监 督 检查 、稽 查 ,对 检 查 出 的问 题
专项资金项 目的使用标准 。天保工程项 目资金计
划 的主 管部 门应严 格 审核 上 报 的 项 目计 划 ,确 定
是 否为 申请 单 位 实 际所 需 项 目资 金 ,否 则 不 予 批 复 。要求 使用 单 位 必 须建 立 资 金 使 用 违 规 违 纪 问 题 的责任 追 究制 度 ,发 现 问题 按 照 制 度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责任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6•【字号】川府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以下简称两大工程),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几年来,国家投入了巨额资金。

经过全省共同努力,两大工程建设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个别地方和工程实施单位发生截留、抵扣、挤占、挪用、套取和贪污工程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两大工程建设。

为严格工程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两大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两大工程资金安全运行,事关两大工程成败,责任重于泰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工程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管好用好工程资金,确保两大工程顺利实施。

二、及时下达,规范使用,确保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程实施单位(指重点森工企业和工程主管县、市、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下同),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原则,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高效运行。

(一)及时下达和拨付工程资金。

两大工程投资计划的下达、资金的拨付,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下达拨付到位。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森林管护事业费第四章基本养⽼保险补助费第五章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第六章下岗职⼯分流安置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第⼋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天然林保护⼯程财政资⾦(以下简称天保资⾦)管理,提⾼天保资⾦的使⽤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各级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第三条天保资⾦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事业性⽀出,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出补助费、下岗职⼯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

第四条天保资⾦实⾏专户存储,统⼀管理。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先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预算和地⽅配套资⾦安排等情况。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地⽅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程实施⽅案》(以下简称《实施⽅案》)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天保资⾦申请报告,审核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各省(⾃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实施⽅案》⾜额落实地⽅配套资⾦。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由财政部拨给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和地⽅落实的配套资⾦,可在《实施⽅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使⽤⽅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财资环〔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方案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方案

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方案根据省林业厅关于《X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X林综〔X〕55号)和X市财政局X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通知》(X财农指〔X〕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

天然林保护工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纳入保护工程的天然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四公开”。

3.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

补助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保护工程补助的天然林。

4.坚持管护与受益关联的原则。

天然林的管护责任由林权所有者承担,林权属集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林权单位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林权属个人所有的,由建制村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

本次协议期限为三年,补助资金凭协议拨付。

二、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天然商品乔木林林分。

天然起源的生态公益林、疏林地、灌木林地、经济林、竹林、天然更新的未成林林地等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根据X市财政局X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通知》(南财农指〔X〕59号)文件精神,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天然商品乔木林分,补助标准为15元/亩。

补助资金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亩。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国有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方案制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四、资金分配1.国有单位管理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的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的管护支出;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70%用于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助,30%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助(插花山的林分,参照此分配比例执行)。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财基字[1999]92号•【施行日期】199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1999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财基字[1999]92号)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和管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资金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和转产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用于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苗圃设施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人工造林支出是指清林整地、植苗、幼林抚育等项支出。

飞播造林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的飞播作业程序在一定区域内用飞机播散种子进行造林作业等项支出。

封山育林支出是指钉桩、围栏、补植等项支出。

森林抚育支出是指透光、间伐等项支出。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支出是指破土、撒种等项支出。

苗圃设施建设支出是指苗圃设施和设备等项支出。

其他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以上六项之外用于公益林建设的其他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条投入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的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一律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经批准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后,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国家预算内建设资金。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核算操作规程为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并使会计人员系统完整地掌握核算方法,强化会计核算,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2000]151号)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23号),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事业性质的资金。

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以上两个规定的同时,要依照本规程对天然林保护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一章林业事业单位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办法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林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要素设置会计科目。

事业单位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五类。

有关天然林保护经费核算的会计科目如下:第一类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

第二类负债类科目:其他应付款。

第三类收入类科目: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四类支出类科目:事业支出。

第五类净资产类科目:事业结余、固定基金、专用基金。

二级及明细科目设置如下:1、“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明细科目。

2、“事业支出”科目下设“森林管护事业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明细科目。

3、“事业结余”科目下设“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明细科目。

4、“专用基金”科目下设“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二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有关天然林保护经费核算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

(一)现金的核算“现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9.01•【字号】湘财农〔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2015年9月1日附件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森林培育与资源保护的资金。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事项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森林培育”项目主要包括:1、育苗(种);2、造林绿化;3、森林抚育;4、封山育林;5、其他“森林培育”项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林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林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林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事业单位及林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效益优先原则;(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二)审核、批准资金使用计划;(三)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四)组织实施项目;(五)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林业生态建设;(二)林业产业发展;(三)林业科技创新;(四)林业人才培养;(五)其他林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第七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和责任;(三)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定期开展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有专门负责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人员。

第九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使用资金:(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二)审批资金使用计划;(三)拨付资金;(四)实施项目;(五)验收项目;(六)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要求分别编人 国家林业局部 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
第 五条 省级 财政 部 门可按 照有 利 于统筹 安排 的原则 ,在森林管 护 费 、社会 保 险补 助费 、政 策性 社会性 支出补 助费 之间进 行适 当调整 。省 级财 政部 门会 同省级林 业部 门将经 省级人 民政府批 准 的调整 方案 ,抄 报财政部 和国家林业局 。 第六条 天保 资金实 行专 款专 用。任何 部 门和 单位不得截 留、挤 占、挪用 、强 行划 转 或抵 扣各 种 债务和税金等 。
员经费支 出。
森林 抚 育补助 费是 指专 项用 于 国有
第二十六条
改革 奖励 资金 :是 指对 有关省 剥
中幼林抚育所 发生 的各项 经费支 出。森 林抚 育补 助
费标准 为每亩 10 。 2元
离实施单位办 教育 、医疗 卫生 职能 给予 的延续补 助
资金 ,以及支持 国有森 工企业 管理体 制改 革措施得 力 、取得显著成效给予 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天保 工程 实施过 程 中 ,实施单位 政策性社会性 职能移 交地 方政府管 理 、公检 法 司经 费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 管理 的相关补 助资 金 ,以及改 革 奖励资金 ,重点 用于补 充地方 政府 接受剥 离机构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森 林生 态效益 补偿 基金 是 指 中央财政对天 保工程 区 内集 体和 个人所 有 的国家 级公益林安排 的森林 生态效 益补偿 基金 。中央财 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的标准为每亩每年 1 。 0元 第 十四条 中央财政 森林生 态效 益补偿 基金 的
申请 、使用 、管理等有关要求按 照 《 政部 国家林 财
●政 策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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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方案

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方案

天保工程资金使用方案一、项目背景天保工程是指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生态安全。

为了加强天保工程的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本资金使用方案。

二、项目目标1. 保护野生动植物,减少人为捕杀行为;2.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濒危物种;3.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生态安全。

三、资金来源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1. 政府拨款:由中央财政拨款支持天保工程;2. 捐款资金:向社会募集公益资金,用于天保工程;3. 企业赞助:由一些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提供赞助资金;4. 其他收入:通过项目产生的收入用于项目再投入。

四、资金使用目标1. 资金使用原则:公开透明、合理合规;2. 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3. 资金使用方向:以保护野生动植物为主要方向;4.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物资采购、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等方面。

五、资金管理1. 资金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2. 财务公开透明:定期公布项目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3. 费用审批制度:建立明确的费用审批制度,确保项目费用的合理性;4. 专项账户管理:专门设立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六、资金使用方案1. 用于野生动植物的救助和保护,包括野生动植物的饲养、庇护和医疗救助;2. 用于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保护和恢复,包括森林、湿地等栖息地的保护和修复;3. 用于开展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的科研和宣传活动;4. 用于管理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

七、资金使用效益1. 通过本资金使用方案,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濒危物种;2. 通过本资金使用方案,将能够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认识和支持;3. 通过本资金使用方案,将为保护生态平衡、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八、项目实施进度1. 本资金使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每年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总结,形成年度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

1.3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2.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捐赠等。

2.2 资金分配应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任务量和区域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2.3 中央财政资金分配采取切块分配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地方财政资金分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造林、抚育、管护等直接支出;(2)生态公益林科研、监测、规划、评估等间接支出;(3)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宣传、培训、奖励等支出;(4)其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相关的工作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效果。

4.2 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3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5.1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5.2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资金支出,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5.3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6.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6.2 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应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评价工作。

6.3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造林补贴资金第九条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引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林业事业,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

本文档旨在介绍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促进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预算用于林业补助资金。

2.各级财政补助: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上级财政补助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国际组织资助等。

二、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培训与推广:资金可用于开展林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活动,提升农民的林业专业素质。

2.林业产业发展:资金可用于支持林木育种、种苗培育、林业生产设施建设等林业产业发展项目。

3.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用于林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可用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

5.林业科研与创新:资金可用于支持林业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活动。

三、资金申请与评审1.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计划,并提交相关材料。

2.资金评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等。

3.资金拨付:通过审核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拨付,拨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形式。

四、资金监督与检查为保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正确使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是必要的:1.财务管理: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定期报告:资金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项目进展等。

3.随机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

五、资金绩效评估为了评估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是必要的:1.绩效评估指标: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估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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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
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章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

第四章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五条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六条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十条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万元。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

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万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人年均补助1万元。

第二十三条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

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万元,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人年均补助1.5万元。

第二十四条政府经费:是指各级政企合一实施单位承担的政府事务类经费支出。

政府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万元。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以及改革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三条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0月25日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6〕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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