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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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
斥期间:
第 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
第 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 104 条第 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
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
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 6 个月;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
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所有权人像第三人追回遗失物追回——2年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物权法第 202 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质权的实现期间——无期限,债权到期后即可,
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2 年(民通 135);最长保护期间 20 年(137 条)2.特殊时效
——合同法 129:涉外合同 4 年
——产品质量法 4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之诉,诉时效为2年,该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为10年
——环境保护法:3 年
——民法通则第 136 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与区别
(1)第一项与《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的关系:人身损害的一般法与特别法
(2)第二项与《产品质量法》第 45 条的关系:质量瑕疵责任(违约)1 年、产品责任(侵权)2 年
(六)中断
1. 含义
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认诺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记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应该“重新计算”
2. 中断事由
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无限的扩张
解释(只要有点动静就行):
——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主张;
——义务人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