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新药长期毒性试验研究结果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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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新药长期毒性试验研究结果与评价
审评一部朱家谷
新药的长期毒性试验研究,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与受试物有关的安全性信息。长期毒性试验,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进行科学的试验设计、实验管理和操作规程,同时应对
试验结果进行详细的描述及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申报资料中有关试验结果及分析内容,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应加强对长毒试验指标的观察
纵观现有新药长毒试验的申报资料,对试验指标的观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观察的指标不全面
一个受试物的长毒试验,少则需给药一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其间消耗了较多的人力、财力、物力。长毒试验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与受试物有关的安全性信息,与前期投入比较,进行相关的指标检测成本并不高,在未检测之前,我们对其结果是未知的,但每多检测一个指标就多一份对受试物的安全性认识。现有的多数申报资料只进行一些简单的几个指标的检测,而不根据长毒试验的目的进行试验指标的检测,如脏器系数和病理检查只有心、肝、脾、肺、肾,血液生化只测肝、肾功能各两项指标等。当然,这是1993年卫生部发布的《指南》中要求的必做项目,但该指南并未不同意进行更多指标的观察,作为研究者,如果有对自已开发品种的责任心,有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性责任心,就应自觉地进行更多指
标的检测。
2、观察的指标针对性不强
长毒试验的检测项目应具有针对性,在研究时应特别注意“抓住问题不放”,不能忽视“偶
然现象”。
一方面,我们要在长毒试验中注意发现“偶然现象”并加以解决。如有一受试物,在试验中
观察到了血红蛋白及红细胞的降低,但不进行网织红细胞及骨髓的检查,结果无法分析其结果可能的危害程度及产生的原因。再如有些试验中血液生化检测中观察到了肌酐或尿素氮的升高,在这种情况下未再进一步地进行更敏感的肾功能指标的观察,很难对其结果作出正确
判断。
另一方面,还应结合受试物的处方组成特点、有效性试验中观察到的可能毒性问题、药代动力学试验中发现的问题等进行相应的指标观察。如某些含有毒性药材的复方制剂,应根据这种药材的毒性靶器官、靶组织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如某些具有活血化瘀作用的药物,在药效学试验中可能可以观察到某些对心血管及血液学方面的影响,在长毒试验时应增加一些更敏感的检测指标,观察在大剂量下的毒性反应的暴露情况。再者,曾经有一药物,由于未重视药代动力学试验中发现的在视神经的异常分布,在长毒试验中未对相关器官组织进行病理学检查,最后导致上市后引起许多受试者的失明。
再者,长毒试验一般要求高剂量组和对照组要进行全面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但很多试验单位无论高剂量组检查结果如何,都仅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进行检查,而不对中剂量组和低剂量组进行检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如高剂量组未出现病理改变的,一般可以不必进行更低剂量组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只需取样保存,但如果高剂量组出现病理学改变,则必须对更低剂量组进行病理组织学观察,只有这样才能判断药物的安全范围,寻找量毒关系,并考虑是否应进行更进一步的毒性研究。
3、对已观察指标在资料中表述不明确
多数试验单位一般都报送了所观察的试验结果,但是对于计量资料,只在表格中将“均数±标准差”列上,并说明在正常范围内,而我们在评价时发现,有许多结果标准差很大,均数虽在正常范围,但根据所提供的标准差,应有不少数据在正常范围以外,这时如果不将正常范围外的数据另外列上并进行分析,很容易导致可能的安全性问题被掩盖。对于计数资料,如
病理组织学检查,有许多研究单位的描述也很模糊,如对肝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表述为:“有部分出现点灶状坏死”,这样,在进行评价时,既不清楚是哪个组出现的,更不清楚每组出现
的比例及严重程度。
4、对死亡动物的检查不重视
长期毒性试验,由于给药时间长、影响因素多,出现动物死亡有时是难免的,但死亡又是一种严重事件,如不能准确找出死亡原因则必然会影响对受试物的准确评价。对死亡的动物,有许多单位由于发现不及时,可能被其他动物吃掉,而未进行必要的检查,或及时发现但只进行简单的肉眼尸检。通过简单的肉眼尸检可能可以初步分析出死亡原因,但是否还有其他的受试物引起的病理改变,只有进行全面的检测才能清楚。研究者应高度重视对死亡动物的
全面检查。
5、舍弃已观察到的毒性反应
良好的长期毒性结果最好是高剂量做出毒性,找到靶器官,为临床提供监护毒副反应的依据。有许多申报单位担心做出毒性就被退审或不批准,其实这既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早期观察到药品的毒性反应可明显降低新药开发的成本,减少开发风险。如果在临床研究及上市时出现本可预知或预防的毒性反应,但由于在毒理学研究中有意隐瞒,
将会给申报单位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应加强对试验结果的分析讨论
申报临床研究的长毒试验资料中,只将试验结果列出,而不对结果加以分析讨论,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导致长毒试验发补率高的最主要原因。
对试验结果的分析,应结合进行长毒试验实验室的背景资料、试验的原始记录、试验的具体操作过程、与受试物类似品种的文献、处方中每味药的文献进行全面分析,而这些资料只有试验者最清楚,药品审评人员无法了解其中的某些细节问题,再者,根据我国现行的药品
审评机构的人员配置情况,一般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进行大量的文献检索。
在进行非临床毒性反应的评价时,动物试验结果不能不加分析地外推到人。在出现毒性反应时,(1)应详细分析试验结果与受试物的相关性。首先应考虑排除该结果与受试物的相关性证据是否充分,其次,也应考虑该结果与受试物的相关性证据是否充分。(2)应考虑该结果在动物与人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出现这种毒性反应的组织器官在动物和人之间的差异,如犬的呕吐中枢十分发达,有许多药物在进行犬长毒试验时会出现明显的恶心呕吐现象,而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这种现象并不象动物试验时那么严重。(3)应结合毒性产生的早晚、恢复期结果、动物毒代的结果进行分析。在进行Ⅰ期临床研究后,还应结合人体药代分析对人体可能潜在的毒性。(4)应结合临床适应症及质量可控性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考虑其开
发前景。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基本属性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由于不重视安全性评价导致的灾难性后果在国内外都有许多例子。对于国家药品审评部门而言,一方面,我们要有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肩负着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服务职责。如果申报资料中存在某些不能确定的安全性问题,只有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说明、完善、补充,企业也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延长新药注册申请的时限。因此,申报单位必须加强对长期毒性试验相关指标的观察和分析。
类别:审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