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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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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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民企500强)第一条为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解决有关纠纷和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类案件。
第四条公司诉讼案件的处理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诉讼案件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各中心(片区、公司)。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均有义务向主管领导或董事长反映。
凡是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有关部门在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报,并同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各中心(公司)应及时制定解决方案,采取解决措施,并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及时移交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发生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事由,应在发生之日或知道之日,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以上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起诉。
对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应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一)各中心(公司)应根据纠纷事实和有关证据,提请公司法务部出具诉讼风险评估意见。
(二)各中心(公司)提起诉讼的,应上报董事长审批。
(三)经审批后,由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确定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申请由经办部门在《诉讼申请表》中阐明起诉对象(背景)、事由、目的、希望的结果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送交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认为需要起诉的,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如认为存在问题,应书面反馈,并与相关人员协商后确定是否起诉,待批准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应诉。
因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司提起诉讼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应诉通知当日,将情况上报董事长,并向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提交案件有关资料。
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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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事业部、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档案是指企业在参加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负责统筹协调,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对案件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诉讼(仲裁)事务处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是案件档案前期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部门立卷,负责对案件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管理工作,是案件档案后期的管理的职责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
第六条各单位的职责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将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绩效考核。
第七条案件档案应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将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并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案件档案应作为专项档案单独立卷或者纳入法务部门的文书档案管理。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第九条案件的诉讼、执行等事务的具体承办人员在立案后,即应收集并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在案件结案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
承办人员负责对每一个案件编制案情说明。
第十条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1、件内文件目录(子目录)。
2、案情说明。
3、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
4、起诉状。
5、传票。
6、证据材料。
7、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正式文件:答辩状、代理意见、单位内部文件、汇报、法律意见。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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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高效、科学的处理诉讼案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合规风险、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法律纠纷,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尽量避免被动诉讼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全面统筹部署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重视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就诉讼案件组织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开展研判工作,形成应对措施或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二)就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模式、合规管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总法律顾问的年度述职内容。
(三)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
(四)组织合规部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
(五)审核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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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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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预防诉讼、仲裁案件法律风险,加强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涵义】本办法所称的诉讼、仲裁案件是指:(一)与其他主体发生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商事仲裁案件;(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案件;(三)可能给集团带来不利影响的群体性诉讼、建筑工程和环境保护案件;(四)海事海商、涉外案件。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法务部是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制度,对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二)依法处理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并对各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办理案件的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四)其他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集团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集团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六条【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经OA流程审批明确是否外聘律师代理案件。
对于需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选定外聘律师,并由法务部与外聘律师签署案件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代理费或其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时间。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具有集团明确自主经营授权,以集团名义签署但集团不进行实质经营管理且的具体经营行为引起的诉讼、仲裁案件,由争议产生的相关部门自行处理,法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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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案件,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公司利益的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所指的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经济仲裁委、劳动争议仲裁院等机构采取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
主诉案件是指公司主动提起的诉讼案件,即公司为主诉方(原告)的案件;被诉案件是指以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机构及职责2.1对公司各类诉讼案件,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综合管理部为公司诉讼案件的牵头部门。
2.2综合管理部、涉案业务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关于诉讼案件管理的职责如下:综合管理部:制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的基本流程与规章制度;统一归口收发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就已发生案件和公司决定的拟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办理诉讼案件;根据案件需要,协同公司对外聘诉讼律师的选聘事宜;归集和保存诉讼案件材料,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涉案业务部门:指案件纠纷所涉及的业务对口部门。
涉案业务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案件处理,应全面细致地参与收集掌握和保存有关证据,并保证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真实有效的案件发生背景、原因、过程及初步处理意见材料;积极协调配合综合管理部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研究案件处理对策;依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等。
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财务部应负责提供与法律纠纷案件有关的往来账目资料,协助办理暂停支付相关款项、财产保全的担保等事项的手续,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按期支付相关款项等;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为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专业意见,提升对诉讼案件的协调应对能力。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3.1诉讼案件管理实行审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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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文档一: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维权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机构第二条企业设立诉讼案件管理机构,负责企业诉讼案件的接收、登记、备案、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接收和登记企业诉讼案件;(二)对诉讼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是否受理;(三)指导企业按正当程序参与诉讼活动;(四)监督企业律师、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五)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上报和报告第四条企业发生重大诉讼案件,应当及时上报诉讼案件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提交报告。
第五章诉讼案件的备案第五条企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章诉讼案件的处理第六条诉讼案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七章诉讼案件的审查第七条诉讼案件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核,确保诉讼案件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要求。
第八章诉讼案件的记录和归档第八条诉讼案件管理机构应当对诉讼案件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诉讼案件的存档和检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章诉讼案件的补救和整改第九条发现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补救和整改,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诉讼案件登记表、诉讼案件报告表、诉讼案件备案材料清单等。
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诉讼案件:指企业在法院起诉或被诉的案件。
2. 企业维权能力:指企业在诉讼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 诉讼案件管理机构:指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4. 备案:指将诉讼案件登记并进行存档管理的程序。
文档二:企业法律顾问考核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第二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审查企业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三)代表企业参与法律诉讼和仲裁活动;(四)参与企业决策和风险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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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问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六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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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机构诉讼案件的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及下属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等。
集团及下属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理集团及下属机构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二)选聘诉讼案件外聘代理律师;(三)组织、协调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案件执行工作;(四)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总结;(五)处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集团及下属机构的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统一管理:公司经营过程发生的业务类诉讼案件(主要指各类追偿案件)由集团资产管理部归口统一管理。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追偿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业务类诉讼案件由集团法务部归口统一管理。
第七条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第九条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案发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发部门指发生诉讼案件的部门或机构,是诉讼案件的最终责任部门,因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纳入案发部门预决算管理。
国有企业集团诉讼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集团诉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3360f1a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6c.png)
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准确、及时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企业。
xx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企业应加强对下级企业各类法律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正确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声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各级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参股企业,应根据投资参股协议,对参股企业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法律意见,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方式解决纷争。
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应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六条企业法务部门是诉讼管理的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诉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处理本级企业发生的纠纷案件;(三)审批、备案、指导和协助处理下级企业发生的纠纷案件;(四)选聘、管理本级企业纠纷案件代理律师,备案、指导下级企业选聘纠纷案件代理律师;(五)组织、协调本级和下级企业的案件执行工作;(六)对纠纷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企业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八)与处理纠纷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企业纠纷案件的个案处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一)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纠纷案件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四)牵头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办理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法务部门主要负责:(一)牵头做好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二)会同业务部门进行诉讼论证,重大案件牵头制作专题汇报;(三)做好纠纷案件报备工作;(四)签收、发送法律文书;(五)建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做好资料管理;(六)聘用案件代理律师,处理律师费用;(七)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5dc4d2f5335a8103d22023.png)
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使案件能得到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相邻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根据省电力公司苏电法(1998)1672号文“关于重申对有关法律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
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四条凡发生在本公司系统各单位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实行公司负责人委托制和具体受托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案件实行起因人与起因部门的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制度。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有权亲自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是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配合、协调案件处理中的相关问题。
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
第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适用本办法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并协助所属单位及多经企业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多经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也有责任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呈报公司负责人,并通知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二条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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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问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六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于重大案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含)以上;(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查找,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门负责人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法律部门,以便沟通跟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部门,由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十九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确定起诉后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
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个工作日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诉讼文书后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见附件五)。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作安排确定。
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