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1. 诉讼案件立案制度:规定了企业如何立案并提交法院,包括案件类型、起诉状的准备和提交流程等。
2. 诉讼案件律师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与律师的合作方式,包括委托律师的条件、费用结算、工作报告等。
3. 案件调查取证制度:规定了企业在诉讼案件中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证据收集、调查方法、保密措施等。
4. 诉讼案件费用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费用支出管理,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取证费等的审批和报销程序。
5. 案件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企业对于诉讼案件的风险评估流程,包括案件可能的结果、风险程度评估、应对策略等。
6. 案件管理流程:规定了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管理流程,包括案件分配、工作进度管理、案件审批流程、案件记录等。
7. 诉讼案件调解和和解制度:规定了企业如何与对方进行调解或和解,并达成协议的流程和要求。
8. 案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在案件管理中的信息安全措施,包括案件文件的保密、存储和传输等。
9. 案件管理责任制度:规定了企业内部人员在案件管理中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包括案件负责人、律师团队、内部协作等。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企业在诉讼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案件管理效率,并规范企业内部人员的行为和责任分工,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二节出庭准备第三节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第二章管辖权限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案件;6.集团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其它案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有分管权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法律顾问室承办的,可报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法律顾问室应当受理,指导组织承办;第十四条暂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经费单位发生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第十五条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煤炭易物抵帐纠纷案件及煤炭销售合同债权形成的案件,由运销公司清欠办公室专属承办;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为原告的各类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起诉的,法律顾问室有权写出法律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发案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三日之内确定案件代理人;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案件,该单位法律顾问必需填写报案登记表,将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及初步代理意见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办理收案编号、登记;第二节出庭准备应及时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整理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注意原件的保管;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不得断章取义;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列清原告、被告的自然情况,合理合法提出诉讼请求,正确选择受理法院;第二十二条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携带下列文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如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第二十三条法院立案受理通知送达后,代理人认为要补充证据,应在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法庭;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认为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慎重考虑,全面衡量,避免主观盲目、轻率行事;第二十五条法院审查受理案件后,代理人按照法院计算出的诉讼费,办理交纳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办理担保金;立案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书面审查;①集团公司是否为本案当事人;②是否有仲裁协议;③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提供答辩状及答辩的内容;认为有必要反诉的,应按本诉的原告人数提出反诉状副本;第二十八条在法定举证时间内,如认为取证困难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举证期满后,至开庭前三天应到法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着重了解以下事项:1.原被告人的资格;2.诉讼时效;3.物证、书证的时间、地点;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诉讼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6.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第三十条代理人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第三十一条代理人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另行指派代理人;第三节法庭调查第三十二条代理人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第三十三条法庭在检查双方应到庭人员后,宣布本案合议庭人员组成时,代理人认为有异议和申请回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开庭前代理人如改变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两代理人应协商一致,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第三十五条被告在法庭规定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开庭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应作好记录;被告当场提出反诉请求的,代理人应向法庭提出不予审查的建议;第三十六条代理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对该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后,代理人可及时提出反质证意见;第三十七条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时,要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第三十八条对于对方的出庭证人,注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本案原告、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证言与它证据的关系;3.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4.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力;5.佐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6.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7.证言前后是否矛盾;第三十九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5.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6.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第四十条对方出示的物证,代理人应以以下方面质证:1.物证的来源程序是否合法;2.物证是否为原物;3.物证与本案的关系;4.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5.物证要证明的问题;第四十一条对方出示的书证,代理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2.书证是否为原件;3.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4.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书证与本案的关系;第四十二条对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代理人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从以下方面质证:1.证人不能出庭佐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证人证言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第四十三条对法庭宣读的鉴定结论,注意应从以下几方面质证: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3.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格;第四十四条对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视听资料的形式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4.视听资料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第四十五条对于法院的勘验笔录,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笔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笔录文字用语是否确切肯定;3、笔录是否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4、笔录法定手续是否完善;第四十六条法庭调查活动,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代理人应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第四节法庭辩论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应在开庭之前,根据阅卷时证据材料,起草好第一轮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后,有新的观点在发言中应作修改;第四十八条辩论意见要坚持以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第四十九条法庭辩论时,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对方发表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第二轮辩论准备;避免观点重复,针对对方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意见;第五十条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第五十一条法庭向双方征求调解意见时,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提出调解意见;超越授权范围的调解,应经授权人同意;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五十二条代理人在休庭后应尽快整理新的代理意见,当庭提交;如代理意见需大量修改,修改的代理词应在休庭后按法庭指定的时间内递交法庭;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应在确认无误后再签名;第五十四条一审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向案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室主任汇报,并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对一审材料实行会审,评价上诉价值,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后方可作出是否上诉的选择;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决定上诉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研究上诉的范围,分析一审败诉原因,因代理工作缺陷造成败诉的,应更换二审代理人;第五十七条代理人接受上诉指派后,应按一审程序办理委托手续,调查补充证据,做好上诉的一切准备;第五十八条上诉代理人对上诉程序应精心策划,选择恰当的上诉途径,理性审视一审裁决,针对败诉原因,精心拟写上诉状;第五十九条上诉代理人办理二审案件的取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工作参照一审代理办法执行;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六十条代理人在办理案件期间发生变更的,原代理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负责人,不得泄漏卷宗材料内容;第六十一条审理终结的各类案件,代理人应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卷宗整理装订成册,签封存档,并将案件结果登记备案;第六十二条结案的卷宗材料,严禁外借、抄阅、复印、社会律师借阅,须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同意;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法律顾问年终应按本办法要求,将全年各类结案及未结案的案件汇总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职工有权对法律顾问代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可直接向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举报;第六十五条法律顾问室有权对各单位案件代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有权更换案件代理人,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傍听法庭审理;第六十六条法律顾问人员在代理诉讼中,对工作认真负责,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七条代理人不尽职尽力办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有渎职和失职行为的,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代理人监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按诉讼实际损失给以经济处罚,并按有关规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或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九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作出调解决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处罚;第七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案件,隐瞒不报,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发生代理费用,财务不给报销,由擅自决策聘请人自付;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纠纷,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淮矿政研20049号文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前所聘请的社会律师可将合同履行完毕,但应向法律顾问室申报登记;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出资企业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除简易案件可以由企管部法务人员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办理外,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普通代理或者风险代理。
第三条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委托法律顾问普通代理。
下列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风险代理:(-)案情疑难复杂、走势多变的案件;(二)重要线索缺失,调查取证困难的案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判决结果难以预测的案件;(四)一审裁决结果对公司不利,需要提起上诉、申诉的案件;(五)诉讼地点在X市外的案件;(六)其他确有必要委托中介机构风险代理的案件。
第四条委托风险代理应当签订代理合同,代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视情可以续签;代理费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涉诉工作量等实行一案一议。
资产清收案件的代理费按照公司《资产清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风险代理案件的代理机构、代理期限和代理费标准应当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对委托代理案件,企管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组织进行案情分析,并向公司提出案件委托代理意见;(二)与中介机构进行对接、谈判,起草并组织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三)全程督导协助代理律师开展代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案件进展;(四)就案件裁决结果向公司提出意见建议;(五)收集案件法律文书并及时移交存档等。
第七条诉讼案件的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是公司的重要、紧急文件。
对公司收到的该类文件,办公室应当作为急件及时转交企管部及有关部室办理。
第八条代理案件公司败诉的,企管部应当组织代理律师对裁决内容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做出书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收到律师函、法务函的,由相关业务单位牵头,与企管部共同研究办理。
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问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六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使案件能得到及时、高效处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集团矿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矿各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各部门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法律纠纷案件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书记、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成员:总经理助理及矿属各部门负责人、采剥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案件管理遵循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二)及时原则。
发生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及时、高效管理与处置案件。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矿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协商不成应妥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矿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案件发生。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职责:(一)建立和完善矿案件管理制度;(二)处理矿发生的案件;监督和指导案件的处理;(三)负责矿外聘律师的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四)对矿及下属单位发生的案件进行总结、统计、归档,并定期将统计结果上报集团公司;(五)整理、分析典型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重大案件情况;(七)负责组织案件业务培训和交流;(八)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上报重大案件,并提出处理方案;(九)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矿各部门与案件相关的部门应当配合案件归口管理部门开展诉讼工作,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做好案件证据及其他材料准备等基础工作。
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由与纠纷相关联的部门负责处置,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通过倒查发现、防范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市国资委案件倒查工作要求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指企业通过诉讼、仲裁、司法调解等形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职务犯罪、单位犯罪等刑事案件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问题导向,惩前毖后。
通过案件倒查发掘经营管理短板,以问题为导向,梳理风险、堵塞漏洞,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避免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二)全面梳理,强化整改。
案件倒查贯穿涉案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对梳理总结的风险点,主动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合规风控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 1 -(三)严格标准,分类处置。
案件倒查严格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工作要求开展,最大程度查找不足,完善管理。
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条法务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倒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案件倒查工作,对所属企业法律风险倒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完成管理改进。
所属企业是本企业及再投资企业案件倒查工作主体,承担案件倒查工作及管理改进第一责任。
第六条倒查工作应围绕涉案业务开展情况、诉讼结果、执行回款等情况进行,同时梳理企业依法治企情况,挖掘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法律风险。
企业法务部门对涉案业务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揭示;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重点核查资金支付环节;各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涉案业务流程、业务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分析案件成因,查找管理漏洞并针对性制定管理提升措施。
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一)负责对纠纷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三)负责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书;四)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纠纷案件;五)负责与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六)建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七)承担其他法律部门职责。
第九条公司法律部门有权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必要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查和评估。
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部门的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十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应本着快捷、经济、公正、合法的原则,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业务部门应在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介入,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尽量避免纠纷升级和诉讼化。
第十一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尽可能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二)遵守协商、调解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合法、有效;三)对于无法协商、调解的案件,及时启动诉讼程序。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第十二条诉讼案件处理应本着快捷、公正、合法的原则,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业务部门应在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介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协助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
第十三条诉讼案件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制定诉讼策略,确保案件胜诉;二)遵守诉讼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合法、有效;三)对于无法和解的案件,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四)对于已经判决或裁决的案件,及时执行。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档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对各所属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对档案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3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吴纪朋;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自江【当事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吴纪朋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自江【当事人-个人】吴纪朋蒋自江【当事人-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红伟岳康民李希根【代理律所】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桃园煤矿;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被告】吴纪朋;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蒋自江【本院观点】依据桃源煤矿与长荣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桃源煤矿负责协调作业地点各单位之间安全生产,避免相互交叉影响。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桃源煤矿与长荣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桃源煤矿负责协调作业地点各单位之间安全生产,避免相互交叉影响。
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 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 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
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
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
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六)干部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七)可能影响公司、集团公司形象或声誉的;(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定诉案件管理制度
定诉案件管理制度一、案件登记根据我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任何员工在发现或接到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案件时,必须立即将案件记入案件登记簿中,并填写详细的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性质、案件起因、当事人信息等。
同时,员工需要在案件登记簿中标注处理案件的责任人和截止处理时间,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处理。
二、案件分类在案件登记后,我公司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并确定案件的处理优先级别。
一般情况下,公司将案件分为紧急案件、重要案件和一般案件三个等级。
其中,紧急案件需要立即处理,重要案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般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处理。
三、案件调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
调查组负责收集案件相关证据、了解案件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调查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就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调查报告提交给案件处理小组。
四、案件处理案件处理小组是公司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设立的专门团队,负责对案件进行处理和决策。
案件处理小组由公司领导、法务部门代表、相关业务部门代表等人员组成,确保案件处理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案件处理小组会根据调查组提供的资料和案件调查报告,进行案件的审核、决策和执行,最终给出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案件追踪在案件处理完成之后,公司会设立案件追踪组,负责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
案件追踪组会定期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处理情况,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公司会建立案件处理档案,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复核。
六、案件教训每个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司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案件教训,总结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同时,公司还会对涉及案件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案件处理能力和水平,预防未来案件发生。
七、案件反馈对于公司内部发生的案件,公司会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李加峰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李加峰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5【案件字号】(2021)皖06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冬宁化启武王晖【审理法官】王冬宁化启武王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李加峰;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李加峰【当事人-个人】李加峰【当事人-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武超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闫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超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闫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超闫琦【代理律所】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被告】李加峰;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矿业公司工程处应否向李加峰支付停工留薪待遇9507.54元及2014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期间的工资975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矿业公司工程处应否向李加峰支付停工留薪待遇9507.54元及2014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期间的工资975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有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中,李加峰虽然于2018年2月才诊断为职业病但从其病情症状及就诊情况看2015年10月其就为治疗耳聋疾病暂停工作持续到2016年2月而相关耳聋疾病与最终被诊断为职业病疾病之间具有关联性李加峰被确认为职业病的时间并非事实上或医学上的患病时间。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
企业诉讼及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机构诉讼案件的管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及下属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法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等。
集团及下属机构作为案件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集团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理集团及下属机构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二)选聘诉讼案件外聘代理律师;(三)组织、协调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案件执行工作;(四)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总结;(五)处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团体及下属机构的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划分实施统一管理:公司经营过程发生的业务类诉讼案件(主要指各类追偿案件)由集团资产管理部归口统一管理。
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发生的除追偿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营业类诉讼案件由团体法务部归口统一管理。
第七条集团资产管理部、集团法务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做好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团体及下属各机构。
第二章案件管理职责第九条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案发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密切共同的原则。
案发部门指发生诉讼案件的部门或机构,是诉讼案件的最终责任部门,因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纳入案发部门预决算管理。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凡本公司下属单位和直属业务处室(以下称下属单位)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以本公司或者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商签合同。
第四条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资金使用权限和业务分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签合同。
第五条合同公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
合同的招标、投标、议标依照本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法律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除可用现金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商签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利用商签合同的机会索受财物,损害本公司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法律顾问机构为合同的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职责。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计划、供应、运销等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的主办部门,负责项目的考察、立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其他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是:监察(纪委)负责查处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中的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行为。
审计负责审核合同计划、标的价款和酬金等经济指标。
财务负责审核合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控制资金收付。
办公室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工作。
公司对公司领导依据合同标的和性质确定需要会审的重大合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下属单位的合同一律实行会审制度。
会审由法律顾问、监察(纪委)、审计、财务、计划等业务经办部门组成。
第九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案件纠纷的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第三条公司案件纠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纠纷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高效及时:及时处理案件纠纷,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三)对公司案件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一)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二)组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
(三)起草、审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应积极配合案件纠纷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第八条案件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法务部门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案件纠纷处理程序如下:(一)调解:法务部门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二)仲裁: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
(三)诉讼:仲裁或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案件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务部门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第四章纠纷处理结果第十二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束后,法务部门应及时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应公开透明,对涉及公司机密的案件,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评估,对工作失误或故意拖延处理案件纠纷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涉及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诉讼活动合法、合规。
(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诉讼案件统一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风险防范,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高效处理原则:提高诉讼案件处理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审核诉讼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二)制定诉讼案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三)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诉讼案件进展;(四)监督诉讼案件办理,确保案件质量;(五)收集、整理诉讼案件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条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涉及诉讼案件时,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流程第六条诉讼案件分为以下阶段:(一)立案阶段:法律事务部门接到诉讼案件后,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立案后,法律事务部门应组织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
(三)起诉或应诉阶段:根据案件情况,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起诉状或答辩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
(四)庭审阶段: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执行阶段: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执行工作。
第七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事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沟通协调。
第四章诉讼费用管理第八条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财务管理部申请办理诉讼费用。
第十条诉讼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五章诉讼档案管理第十一条诉讼档案是公司重要档案,法律事务部门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诉讼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案材料;(二)调查取证材料;(三)起诉状、答辩状;(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五)执行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二)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四)对集团公司具有较大影响的;(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六)涉及外商或港、澳、台商的。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应遵循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的原则,协商不成的按《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裁决。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法律顾问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中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报告第六条集团公司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已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报告集团公司。
第八条各单位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各单位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简要情况、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处理措施;(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四)需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承办的重点问题;(五)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无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人员的单位由涉案业务部门出具意见书。
第三章处理第十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统一负责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处理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具体组织承办,有关业务部门和发案单位予以配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二节出庭准备第三节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
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案件;6.集团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其它案件。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有分管权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法律顾问室承办的,可报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法律顾问室应当受理,指导组织承办。
第十四条暂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经费单位发生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
第十五条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煤炭易物抵帐纠纷案件及煤炭销售合同债权形成的案件,由运销公司清欠办公室专属承办。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为原告的各类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起诉的,法律顾问室有权写出法律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发案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三日之内确定案件代理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案件,该单位法律顾问必需填写报案登记表,将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及初步代理意见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办理收案编号、登记。
第二节出庭准备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整理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注意原件的保管。
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不得断章取义。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列清原告、被告的自然情况,合理合法提出诉讼请求,正确选择受理法院。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携带下列文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如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法院立案受理通知送达后,代理人认为要补充证据,应在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法庭。
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认为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慎重考虑,全面衡量,避免主观盲目、轻率行事。
第二十五条法院审查受理案件后,代理人按照法院计算出的诉讼费,办理交纳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办理担保金。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代理人接案后,对立案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书面审查。
①集团公司是否为本案当事人;②是否有仲裁协议;③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提供答辩状及答辩的内容。
认为有必要反诉的,应按本诉的原告人数提出反诉状副本。
第二十八条在法定举证时间内,如认为取证困难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
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举证期满后,至开庭前三天应到法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着重了解以下事项:1.原被告人的资格;2.诉讼时效;3.物证、书证的时间、地点;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诉讼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6.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第三十条代理人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另行指派代理人。
第三节法庭调查第三十二条代理人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三十三条法庭在检查双方应到庭人员后,宣布本案合议庭人员组成时,代理人认为有异议和申请回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开庭前代理人如改变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两代理人应协商一致,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
第三十五条被告在法庭规定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开庭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应作好记录。
被告当场提出反诉请求的,代理人应向法庭提出不予审查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代理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对该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后,代理人可及时提出反质证意见。
第三十七条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时,要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
第三十八条对于对方的出庭证人,注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本案原告、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证言与它证据的关系;3.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4.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力;5.佐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6.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7.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第三十九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5.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6.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第四十条对方出示的物证,代理人应以以下方面质证:1.物证的来源程序是否合法;2.物证是否为原物;3.物证与本案的关系;4.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5.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对方出示的书证,代理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2.书证是否为原件;3.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4.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书证与本案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对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代理人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从以下方面质证:1.证人不能出庭佐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证人证言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
第四十三条对法庭宣读的鉴定结论,注意应从以下几方面质证: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3.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对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视听资料的形式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4.视听资料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第四十五条对于法院的勘验笔录,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笔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笔录文字用语是否确切肯定;3、笔录是否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4、笔录法定手续是否完善。
第四十六条法庭调查活动,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代理人应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四节法庭辩论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应在开庭之前,根据阅卷时证据材料,起草好第一轮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后,有新的观点在发言中应作修改。
第四十八条辩论意见要坚持以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第四十九条法庭辩论时,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对方发表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第二轮辩论准备。
避免观点重复,针对对方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意见。
第五十条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第五十一条法庭向双方征求调解意见时,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提出调解意见。
超越授权范围的调解,应经授权人同意。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五十二条代理人在休庭后应尽快整理新的代理意见,当庭提交。
如代理意见需大量修改,修改的代理词应在休庭后按法庭指定的时间内递交法庭。
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应在确认无误后再签名。
第五十四条一审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向案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室主任汇报,并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对一审材料实行会审,评价上诉价值,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后方可作出是否上诉的选择。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决定上诉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研究上诉的范围,分析一审败诉原因,因代理工作缺陷造成败诉的,应更换二审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接受上诉指派后,应按一审程序办理委托手续,调查补充证据,做好上诉的一切准备。
第五十八条上诉代理人对上诉程序应精心策划,选择恰当的上诉途径,理性审视一审裁决,针对败诉原因,精心拟写上诉状。
第五十九条上诉代理人办理二审案件的取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工作参照一审代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六十条代理人在办理案件期间发生变更的,原代理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负责人,不得泄漏卷宗材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