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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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

第七节卷宗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

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

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案件;

6.集团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其它案件。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有分管权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法律顾问室承办的,可报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法律顾问室应当受理,指导组织承办。

第十四条暂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经费单位发生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

第十五条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煤炭易物抵帐纠纷案件及煤炭销售合同债权形成的案件,由运销公司清欠办公室专属承办。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为原告的各类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起诉的,法律顾问室有权写出法律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发案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三日之内确定案件代理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案件,该单位法律顾问必需填写报案登记表,将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及初步代理意见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办理收案编号、登记。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代理人接受指派后,应及时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整理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注意原件的保管。

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不得断章取义。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列清原告、被告的自然情况,合理合法提出诉讼请求,正确选择受理法院。

第二十二条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携带下列文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如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法院立案受理通知送达后,代理人认为要补充证据,应在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法庭。

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认为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慎重考虑,全面衡量,避免主观盲目、轻率行事。

第二十五条法院审查受理案件后,代理人按照法院计算出的诉讼费,办理交纳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办理担保金。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代理人接案后,对立案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书面审查。

①集团公司是否为本案当事人;

②是否有仲裁协议;

③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提供答辩状及答辩的内容。认为有必要反诉的,应按本诉的原告人数提出反诉状副本。

第二十八条在法定举证时间内,如认为取证困难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

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举证期满后,至开庭前三天应到法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原被告人的资格;

2.诉讼时效;

3.物证、书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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