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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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每一封都是特别的,没有什么是来源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存在法律效力的,我们一般只在乎赔款,有些时候会忽视更加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的写好法律上规定的内容,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原告:苑xx,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住所地:

:盖某,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址:。

: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丙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民,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

原告苑xx诉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某村委会)及第三人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

屋开发公司)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7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苑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沙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第三人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2000年承包土地6亩,承包期为30年。2003年5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联建,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130亩土地,作为联合建设商品房使用。被告根据协议将原告6亩承包地强行占用,但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经原告参照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国土发[2005]46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沈阳市房产局(2006)1号文件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44885.5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农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属于全体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村民委员会

筹备分配决议会议的前期事宜。包括征地数目、位置、征地款项、本村成员的数量、姓名、联系方式等事宜。

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通知各小组提交分配方案草案。在妥善筹备以后,由村委员以通知村民,以小组为单位提交分配方案草案或者村委会提交分配方案草案交村名讨论,讨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天。

3、村委会起草分配方案。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村委会起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草案。

4、村民会议的通知。由于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和规则的杂乱无序和易导致侵害农民利益发生,所以对于土地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应该仅以村民会议为准。村委会在会议召开10天前通知村民开会。

5、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形成分配决议。由到会的全体村民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数通过。不能参加分配会议的,可以在开会前通知

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村民代为投票通过,一人接受委托人数不超过三人。不能通过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召开三次。第三次仍达不到全体村民人数三分之二多数票数的,可以以二分之一票数通过。

三、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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