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考试大纲(54学时)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1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古代经济法(概念起源)、现代经济法、我国经济法体系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2.1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主体资格条件、主体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2.3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经济法律事实 (事件、行为)、经济法律关系保护(行政途径、仲裁途径、司法途径)、经济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4 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责任和特征、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我国法人的法定类型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三章财产所有权3.1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种类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3.2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占有 (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使用、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处分3.3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和公司法的概念5.2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和股东的资格条件、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等 )和程序、股东出资 (出资方式和义务、出资数额和缴纳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 (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东之间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5.3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的条件、法定资本、公司章程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和议事规则;经理的聘任与解聘、监事会的性质、职权、组成)、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关联关系及其决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股票的种类(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普通股和特别股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场所、转让方式、股份转让的限制、收购本公司股份 )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股东代表诉讼及其程序、股东诉讼)5.5 公司债券(不重要)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5.6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不重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分配顺序、公积金、股东利润的分配)5.7 公司合并与分立(不重要)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合并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分立公告、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5.8 公司解散和清算(不重要)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清偿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5.9 外国公司的分机构 (不重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7.1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7.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的比例)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管理机构)7.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法定条件)7.4 外资企业法 (不重要)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 和管理机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第八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8.1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8.2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出资的作价、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8.3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利润和亏损分配(方式)8.4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8.5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及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人清偿责任的性质、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连带清偿、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8.6 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入伙的后果 (入伙人的权利、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退伙结算、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8.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8.8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可以交易) 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8.9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解散的事由、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清算程序、财产清偿顺序、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注销登记第九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9.1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不重要)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投资人方面的特征、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9.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和变更9.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9.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0.1 破产概述破产的概念、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的管辖10.2 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受理审查、申请的驳回、管理人的任命 )、债权申报(申报期限、申报方式、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个别清偿无效、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10.3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10.4 和解与重整(的概念)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庭外的和解;重整的申请、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新借款、取回权限制、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10.6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及其效力、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破产分配方案、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律制度1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和表现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别、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11.2 反垄断法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构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途径、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归属(有欺诈行为重点)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的产品的概念和范围、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合同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 、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第十四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4.1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不重要) 著作权和仲裁不考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14.2 专利法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 、职务发明的概念、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申请原则、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14.3 商标法商标的概念、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和强制注册、优先权原则)、商标权保护期限、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5.1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6.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的概念、要约构成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的迟延和迟到、承诺的撤回)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 (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6.3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时间、无效合同的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6.4 合同的履行合同内容缺陷补缺规则、双务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的概念、适用范围和条件;撤销权(什么时间行驶) 的概念)16.5 合同的担保保证(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的先索抗辩权)、抵押(抵押的概念、抵押合同生效) 、质押(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质押合同的生效)、留置(留置的概念、留置权的行使)、定金罚则16.6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不得转让的情形)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的清偿、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方式)、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提存的效力)、免除、混同16.7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概念、约责任的规则原则、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第十六章经济争议的解决16.1 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仲裁16.2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如合纠纷的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民事诉讼程序 (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16.3 仲裁 (不重要)仲裁的概念、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形式、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试卷样卷《经济法》至学年度第学期期 ( ) 卷专业班级 姓名 学号(注意: 答案须注明题号写在答题纸上,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连同答题纸一齐上交 )一、填空(每空格 1 分,共 10 分)1、合伙企业分为 ① 和 ② ,在 ③ 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是 ④ ;二、选择题(以下各题有 1 个或多个答案正确,多答、少答、错答均不得分,每 题 3 分,共 30 分)1、公司股东可以 出资。
经济法概论
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补充和必 然产物”。
2、1916年的德国法学家海德曼(Hdeman ) 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它认为
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这就从深 层次上揭示了经济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1、收入与财富分配的不公 2、外部负效应 3、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4、失业问题 5、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6、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7、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2、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私有 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的社会矛盾日 益激化,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 手”的力量在这些困境面前显得一筹莫 展,束手无策。
制定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 人的经济决策。
在国际上,通过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 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实行联合干预。
国家通过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依法行使, 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以维护 竞争秩序,克服经济个体的逐利行为可能给社 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利 益。
定义:对于非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市场的过于垄断和 价格变化的扭曲,或者是对于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 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因素等原因,导致资源配置无效 或低效,从而不能实现资源配置零机会成本的资源 配置方式。
。
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
1、公共物品
经济社会生产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 人物品,一类是公共物品。简单地讲,私人物品是 只能供个人享用的物品,例如食品、住宅、服装等。 而公共物品是可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 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 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另一个 人的享用,非排他性是指对公共物品的享用无需付 费。
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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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1、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 调整, 调整,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 义务关系。 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 体和内容的变化 。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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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法的产生与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 私有制 阶级
国家
法的产生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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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不 是超阶级的,它只能体现在政治上、 是超阶级的,它只能体现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 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目的在于保护、 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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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经济法的实施 1、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 、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 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 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即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通过实施将经济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法律规范得到遵守,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使经济法律规范得到遵守,经 济权利得以行使,经济义务得以履行, 济权利得以行使,经济义务得以履行,经济违法行 为得到制裁。 为得到制裁。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统一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它包括物资生产部门和非物资生产 (三)调整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部门的管理关系。 是指企业内部领导机构、职能科室、 (四)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生产单位之间以及他们与劳动者在企业 是指国家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活 (五)调整同经济管理关系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 管理、劳动经营所发生的管理关系。 动进行的管理、包括进出口贸易、提供 它是指由于国家干预、依靠国家计 劳务、技术转让、利用外资、对外投资 划而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与此相关的经 和外汇管理等等。 济协作的合同关系。
任课老师:厉青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利益
• 案例:ETS诉新东方 • 原告ETS是全球最大的非盈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 机构,它主持开发了 TOFEL考试,GRE考试, 并将其开发的TOFEL试题、GRE试题在美国版权 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将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 准注册。 • 新东方是我国规模较大的民办英语培训学校。复 制了 上述考试试题,并以出版物的形式公开销售。 此外,在被控侵权的新东方出版物的封面上均用 醒目的字样标明了TOEFL,GRE字样。原告认为 被告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及商标权,故起诉原告 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 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 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 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 系。 eg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 三会制度。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
•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 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 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 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 最早产生于德国 ,大约是 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 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 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经济法基础知识
❖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021/2/7Βιβλιοθήκη 5❖ 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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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
⑤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及 其比较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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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 经济法概述 2. 经济法律关系 3. 法律行为与代理 4. 诉讼时效 5.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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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 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
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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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无论何种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 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2. 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 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 令、法规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 法》等 • 有关经济法的学术著作纷纷公开出版 :鲁 姆夫《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经济法基 础》等
(二)经济法的发展
• 1.西方诸国经济法 • 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 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 法规 • 如:日本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 •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 管理经济的职能 推行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
• (二)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
• 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确认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 同时约束政府的过渡或不当干预行为
• (三)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
•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为基础
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 定和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 务院制定 由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 定 由国务院的组 成部门及 其直属机构在 其职权范 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 定的法律 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 案, 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 的生效。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 ××的解释,××的 规定等 地位及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仅次于宪法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 式存在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条例,××实施 细则等 ××地方××条例, 暂行办法等 ××规章,××办法 等 ××规章,××办法 等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概述
(三)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我国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2.法律:《***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
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省**条例》 省级人大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行政规章:《**部关于**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
(部门规章)
二、法的特征
当假设情况出现时,该法律
才发生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 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二)行为
是法律规范中列举的允许、
要求或不允许人们做出一定行为
的表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第58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 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
6.《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认为当地人 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 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 理。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 1.奴隶制法律 2.封建制法律 3.资本主义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
第二节 法律的概念、特征及 效力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反映统治阶级意 志和利益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 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 志的体现。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概述
第一节 法律概述 第二节 法律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第三节 经济法概述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来看,具有综合性 。 (二)从法律内容来看,具有经济性。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来看,具有效益性。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具有明显的限 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带有指导性。 (五)从实施来看,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 执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 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 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 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 整的对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 括以下几种:
1. 行为: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和管 理过程中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经济职权行 为。 2. 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只有与经 济干预和管理有关的物,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的客体,如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 3. 无形财产(非物质财富):无形财产是指不具 有独立的实物形态,但可为经济法主体所控制, 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如商标、专利 等。
经济法概述
案 例
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
【案情】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 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 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
《战时经济复兴令》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 章 内 容 概 要
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制度体系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的
1、掌握经济法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
2、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3、了解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 史进程。 4、掌握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5、掌握经济法制度体系。
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
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 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
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思考方向】 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
【分析】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 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 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 生的。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1871年德国统一后,经 济迅猛发展。进入20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 1913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随 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 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 3/4的 汽力和电力。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 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第 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钢铁企业、 24%的发电设备、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1 教学目标了解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2 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定义、特征与基本原则案例分析法:分析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应用案例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经济法定义与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第二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1 教学目标了解市场主体的概念与分类掌握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理解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作用2.2 教学内容市场主体的概念与分类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作用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市场主体的概念、分类与基本规定案例分析法:分析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作用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市场主体概念与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作用第三章:市场秩序法律制度3.1 教学目标了解市场秩序的概念与特征掌握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理解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作用3.2 教学内容市场秩序的概念与特征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作用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市场秩序的概念、特征与基本规定案例分析法:分析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作用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市场秩序概念与特征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作用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4.1 教学目标了解合同的概念与分类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理解合同法律制度的作用4.2 教学内容合同的概念与分类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合同法律制度的作用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合同的概念、分类与基本规定案例分析法:分析合同法律制度的作用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合同概念与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合同法律制度的作用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1 教学目标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知识产权的概念、分类与基本规定案例分析法: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知识产权概念与分类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6.1 教学目标了解金融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掌握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理解金融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6.2 教学内容金融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金融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金融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金融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具体应用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金融法基本概念与特点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金融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第七章:税收法律制度7.1 教学目标了解税收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掌握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理解税收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7.2 教学内容税收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税收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税收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税收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具体应用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税收法基本概念与特点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税收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第八章:劳动法律制度8.1 教学目标了解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掌握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理解劳动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8.2 教学内容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劳动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以及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劳动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具体应用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劳动法基本概念与特点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劳动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9.1 教学目标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9.2 教学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具体应用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与特点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第十章:经济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0.1 教学目标了解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点掌握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法理解经济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的重要性10.2 教学内容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点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法经济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的重要性10.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特点,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经济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的具体案例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经济法律责任种类与特点的理解小组讨论:探讨经济纠纷解决的重要性重点和难点解析1.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补充和说明: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基础理论
(1)自然人(公民)
(2)法人
1)定义:法人为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所应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客体
三、中国的法律渊源(4)
(二)制定法
▪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 或表现形式。
▪ 各种成文法是中国法律最重要的 渊源。
▪ 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立 法体制。
▪ 主要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
三、中国的法律渊源(6) (三)法律解释
▪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 释和行政解释。
1、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 和法律拥有解释权。省级人大常委会 有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与人身不可分离基本利益。
3 、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与人身 权
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 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 利。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 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民事权利。
(1)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 3、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4、公司法 5、合伙企业法 6、个人独资企业法
(2)调整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法 2、证券法 3、票据法 4、合同法 5、产品质量法 6、反不正当竞争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1、计划、统计法 2、固定资产投资法 3、银行法 4、价格法 5、会计法 6、税法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gàilùn)考点总结结经济法概论(gàilùn)考点总结(zǒngjié)第一章经济法概述(ɡài shù)1、经济法的主体(zhǔt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zhǔtǐ)的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fǎrén):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guīdìng):“法人是具有民事(mínshì)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fǎrén)的条件:①依法成立(chénglì)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
(一)战时经济法阶段-初级 德国、日本 对社会客观要求的扭曲反映 (二)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应对时弊 美国 消极被动应对危机,相当的盲目性 (三)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二战后 美国 经济法转为尽可能得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 环境以维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主要标志) 自发自由竞争-社会化条件维护下的自由竞争(质的 进步)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和争论 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 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德萨米在1842年《共有法典》 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 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 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 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 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 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 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 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 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 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 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 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 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印度法系是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 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 法律的统称。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 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 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 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传统”、“法律家族”、“法律集团”。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原则与价值取向
经济法原则
经济法原则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等。
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促进经济民主与自由、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02
经济法历史发展与现状
国内外经济法起源及演进
西方经济法起源
西方经济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业法,随着 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包括公司 法、竞争法、劳动法在内的完整体系。
06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知识产权种类及其特点分析
专利权
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在一定 期限内的独占权,具有独占
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商标权
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具有识别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著作权
商业秘密权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作者的权益,具有精神权利
和财产权利双重属性。
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和 经营秘密,具有保密性、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全球化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与合 作,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广
阔的空间和更多的资源。
经济法的应对策略
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经济 法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 国内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需求。
03
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规范
市场主体类型及权利义务关系
价格行为规范
市场主体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 格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
市场主体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义务, 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04
政府监管与宏观调控手段
政府监管职能及机构设置
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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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从17世纪中叶开始,逐渐进入自由竞争时期。
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整个社会生活基本上被分为两个互不相干的部分:市民的个人生活和政府的政治生活。
市民的个人生活(即经济生活)与政府的政治生活各自有其运转规则,彼此之间互不干涉。
与这个时期相适应的经济学理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
古典政治经济学奉行的是自由放任主义,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主要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提出,在人类社会中,个人对经济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他们从事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的最大动机。
因此,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就是:一方面谋求建立一种能够使经济的发展有足够的动力,并且能够确保个人利益充分实现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注意社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因为只有社会利益的增进,才能达到普遍的富裕。
那么,如何解决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亚当·斯密宣称: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
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
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这一目标,而这个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
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还大。
这段话被后来的经济学家们形象地概括为“看不见的手”。
亚当·斯密把“看不见的手”归结为市场上两种巨大的力量——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正是供给与需求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
而要使这样一种经济生活正常运转起来,关键是必须建立一种充分的、完全的、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
有了这种制度,再通过供给与需求这两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就能够推动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因为利己的润滑油将使经济齿轮以奇迹般的方式来运转,而国家无须过问、无须插手干涉社会经济生活,国家的作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并充任解决经济生活纠纷的“仲裁人”,或称为“夜警国家”、“巡更守夜的人”,这就是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理想的资本主义社会。
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奉行和实践着“看不见的手”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
但是,自由竞争与垄断是市场经济中相互对立的孪生兄弟,竞争必然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导致垄断。
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时,资本经济法·2·主义社会的格局发生了变化,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
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资本主义国家遭到了重创。
在这种情况下,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思考自由放任主义能否适应垄断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开始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介入到经济生活中去。
与这个时期相适应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凯恩斯就是其中的代表。
他在1926年出版的《自由放任的终结》一书中,明确表明了自己公开摈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
他认为,国家通过货币流通和信贷的调节,就可以解决失业和经济危机。
1936年,凯恩斯又发表了他的代表作——《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地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
凯恩斯理论的基础和核心是“有效需求原理”,有的学者甚至称之为经济学上的“凯恩斯革命”。
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市场上有支付、并决定总就业量的总需求。
按照凯恩斯的有效需求原理,在经济缺乏国家调节、实行自由放任的条件下,有效需求一般都是小于充分就业所要求的市场需求量。
为什么会发生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认为,社会需求是由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构成的,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条件下,私人经济自我调节,受三大心理规律的作用,必然出现消费需求不足和投资需求不足的现象。
这三大心理规律是:消费倾向规律,即人们普遍“惜购”;资本边际效率规律,即厂商不愿意加大投资使生产达到市场饱和;流动偏好规律,即有钱人追求银行存款利息。
而需求不足决定了产品滞销,导致企业减少生产、减少投资、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
社会有效需求不足是资本主义社会爆发经济危机、工人得不到充分就业、政治和经济出现动荡的根本原因。
凯恩斯提出要消除危机,拯救西方社会制度,就必须摈弃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政策,采取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一系列措施,尤其是扩大政府的公共投资,以增加社会需求总量,刺激和带动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的增长。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的经济学说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经济学。
许多国家都采纳了凯恩斯的理论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从自由放任主义转到国家干预主义的轨道上来,实现了所谓的“凯恩斯革命”。
从上述可见,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运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来解决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所出现的矛盾。
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过去传统的市民的个人生活和政府的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运用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法也有它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从其存在的社会和阶级本质去区分它的历史类型,也可以从法的自身结构形态的变化中来划分。
如果从法的分化与综合发展过程中把握法的发展规律,可以说从人类社会有法之日起,法的发展经历了如下阶段:第一章经济法概述·3·1.综合一体阶段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大体上都处于这一阶段。
所谓综合一体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里,诸法合体,刑民不分,而且基本上是以刑为主。
具体说来,就是这个时期对各种关系,包括经济、民事关系的规定和处理主要是以刑法来规范,以刑罚手段来解决。
在这一阶段中,民法未能独立,经济法当然也就不能产生。
之所以如此,是同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因为这一时期社会中的经济关系比较简单、单一,而统治阶级主要是通过武力、严酷的刑罚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当然在这些综合的法典里不乏相当数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但它们并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分化发展阶段当人类社会进入到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客观上要求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整。
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资产阶级要求民主、法制思想的影响,使得法律、法学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
这个时期在经济学上表现为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逐步确立并成为官方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在法学上则表现为立法原则的逐步确立,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或称过错责任原则)。
这三大原则在法学领域中确立了权利本位主义,确立了私法自治、私域独立的地位。
这其实正是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也是自由放任主义的体现。
而表现在法学领域的变化就是诸法一体结构解体,一分为二,刑民分开。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对社会经济关系民法调整模式的确立。
在这一阶段,经济法并没有分化出来,是因为经济生活中还没有产生这种需要,自由竞争要求的是经济领域中的放任、自由、自治,因此,民法成为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分合并行阶段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生产社会化了,经济关系复杂化了,各种矛盾也日益加剧。
这个时期如果再按照自由放任主义的原则去调整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已远远不够,如前所述,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调节,以平衡社会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
在经济学的理论上则是出现了“凯恩斯革命”,出现了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而这个时期资本主义的立法原则也发生了变化: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有了社会本位下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下对社会本位的考虑;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的部分采纳。
于是在法的发展史上出现了第三次变革:法的分合并行。
体现在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规范上是微观上的细分,宏观上的统一,表现在法律调整模式上,是综合调整模式的出现,即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综合调整模式,因为现实中所出现的复杂、多样的经济关系仅仅依靠以民法为主的私法调整手段已显得软弱和无力。
经济法正是在这个时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经济法的出现实际上是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私法领域的干经济法·4·预,而对私法领域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现代经济生活中,多种主体并存。
不同的主体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而每一种主体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是以最大化为目的。
不同利益主体彼此之间存在矛盾,不同利益的追逐受竞争机制的驱动不仅会引起相互间的冲突,而且还会给社会带来灾难,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垄断和外部效果。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其最基本、最一般的含义就是排他性的独占。
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过度垄断会破坏、限制甚至窒息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外部效果是指当某些主体向他人施加损害或利益,而又不向这些人支付应有的代价或收取应有的报酬时,就会出现的结果。
以空气污染为例,当一个加工厂喷出的烟雾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健康和财产,而该企业又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效果的现象。
对于垄断所导致的危害以及外部效果给公众所带来的损害,必须尽快解决,否则,会造成经济生活的无法运转,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还会因对公众利益的侵害造成社会的动荡。
但是,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矛盾和冲突仅靠权利、义务机制,靠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或是侵权、违约责任等私法手段来解决、制约,有时是无能为力的。
特别是当受害人的个体范围不明确,呈现出一种模糊状态时,或是当个人追诉的成本增加,当事人自我保护的成本增加时,这种私法的保护就显现出它的不足和软弱。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需要政府从保护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公法”上的干预。
这种“公法”介入私法领域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中外经济法的形成轨迹比较(一)西方主要国家经济法的形成轨迹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
后来,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尤其自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普遍开始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
1.美国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有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忧虑和不满。